西漢 · 第63–72章 · 91,131 字 · CHINESE.ORG 字靈文庫 第五部
中國正史裡有一個類目叫「循吏」。它第一次出現,是在司馬遷的《史記》裡,篇名《循吏列傳》,排在列傳第五十九。它第二次出現,是在班固的《漢書》裡,篇名《循吏傳》。同一個名目,隔了不到二百年,兩位史家先後用它。可是打開來看,裡面裝的東西幾乎沒有一樣是相同的。
《史記·循吏列傳》裡立傳的,一共五個人:孫叔敖、子產、公儀休、石奢、李離。孫叔敖是楚國令尹,子產是鄭國執政,公儀休是魯國相,石奢是楚國的理官,李離是晉國的理官。五個人,全是春秋戰國時代的舊人,沒有一個是漢朝人,甚至沒有一個是秦朝人。司馬遷寫這一篇的時候,漢朝已經立國百年,郡守縣令數以千計,他一個也沒有寫進去。
《漢書·循吏傳》裡立傳的,是六個人:文翁、王成、黃霸、朱邑、龔遂、召信臣。六個人,全是漢朝人,而且全是有具體任所、具體任期、具體政績的地方官。文翁做過蜀郡太守,王成做過膠東相,黃霸做過潁川太守,朱邑起家於舒縣桐鄉的一個鄉嗇夫,龔遂做過渤海太守,召信臣做過南陽太守。他們不是符號,是有官印、有屬吏、有轄境、有戶口簿的人。
一個類目,兩種填法。司馬遷問的是「什麼樣的官算循吏」,他給出的是一套標準,然後到幾百年前去找符合這套標準的樣本;班固問的是「本朝哪些官是循吏」,他給出的是一份名單,名單上的人都在檔案裡有據可查。前者是類型學,後者是政績冊。前者可以不指名當代任何人而立一個尺度,後者必須指名,因為它的全部意義就在於指名。
這個差別,歷來有人注意,解釋卻不一致,學界看法至今不一。一說司馬遷是有意為之:《史記》裡與《循吏列傳》遙遙相對的是《酷吏列傳》,而《酷吏列傳》所記,幾乎全是漢朝人。循吏取諸古,酷吏取諸今,一古一今擺在一起,諷意自見——他是在說本朝沒有循吏。一說不必如此深求:《循吏列傳》文字極簡,五人合傳不過千餘字,體例與《史記》其他列傳頗不相類,或有殘闕,或經後人竄補,未必是司馬遷的完帙。又一說,司馬遷本意只在立一個「奉法循理」的標準,取古人作典型是因為古人的事蹟已經沉澱成了定論,無須再作褒貶,與譏刺當代無關。三說各有依據,都不能定讞,這裡只據實說明有此分歧。
可以確定的是司馬遷自己給的定義。《史記·太史公自序》交代這一篇的用意,說的是「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無稱,亦無過行典」。奉法,是守著已有的法;循理,是順著事情本來的道理。不伐功,是不誇自己的功勞;不矜能,是不顯自己的本事。最後八個字最要緊:百姓無稱,亦無過行——老百姓說不出他什麼好,也說不出他什麼不好。按這個定義,循吏本該是沒有故事的人。他把該做的事做了,境內平安無事,於是他自己也就無事可記。
有意思的是,《循吏列傳》裡這五個人偏偏個個有故事。孫叔敖那三件事,《史記》記得很清楚。一件是錢。楚莊王嫌當時的錢太輕,下令改鑄,把小錢改成大錢,百姓用著不便,市面上亂了套,做買賣的人都不肯安居。管市的官把這情形報給孫叔敖,他入朝對楚王說了,請求恢復舊錢。命令下去,三天之後,市面就恢復如常。第二件是車。楚地的風俗喜歡矮車,楚王認為矮車不便於駕馬,想下令讓全國把車造高。孫叔敖說,政令一再下發,百姓不知道該聽哪一道,不可以這麼辦;大王一定要車高,請讓我去教各閭里把門檻墊高。門檻一高,坐車的人上上下下不便——而坐車的多是有身份的人,不肯為了一道門檻頻頻下車——過了半年,百姓自己就把車造高了。第三件是農時:秋冬兩季勸百姓入山採伐,春夏兩季趁水勢運出來,各隨其便,百姓都安於自己的生計。
三件事,三個手法,沒有一件是靠強制。改回舊錢,是承認命令錯了;墊高門檻,是把一道命令換成一個處境,讓人自己走到你要他去的地方;順著水勢運木料,是不跟節氣較勁。這三件事合起來,正是「循」字的註腳:順著東西本來的樣子辦事。
公儀休的故事更小。《史記》說他做魯相,吃到自家園子裡種的葵菜,覺得味道好,就把那片葵菜拔了扔掉;看見家裡織的布好,就把織布的家人打發走,把織機燒了。他講的道理,大意是:我拿著俸祿的人,如果連葵菜和布都自己產,那麼種菜的農夫、織布的女工,貨賣給誰去?還有一件事是魚。有客人送魚給他,他不收。人家說,聽說您愛吃魚,怎麼不收?他答的大意是:正因為愛吃魚,才不能收;我現在做相,自己買得起魚,一旦收了魚丟了官,誰還來給我送魚。這兩段的落點其實是一個:拿俸祿的人不該與民爭利。至於石奢與李離兩位理官,《史記》記他們各以奉法自任,其事各有本末,與本章所論不相屬,這裡不細敘。
子產的名字出現在這份名單裡,值得停一下。本書第四十一章講過《左傳》裡子產論寬猛的那段話——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猛相濟,才成其為政。那是一個把「嚴」講得很透的人。可是到了司馬遷筆下,子產被歸進了循吏。這說明「循」並不等於軟,也不等於一味寬縱。順著理辦事,理該嚴的地方就嚴,理該松的地方就松。寬與猛是手上的力道,循與不循是腳下的方向,本來就不是同一個維度上的事。這一點後面還要用到。
班固接手這個類目的時候,情形已經變了。他在《漢書·循吏傳》的序裡交代了一個背景:漢宣帝在位時留意吏治,對郡國二千石看得極重。傳中引宣帝的話,說老百姓之所以能安居田裡、沒有嘆息愁恨之心,是因為「政平訟理」——政令公平,訟獄得理;而能與皇帝共同做到這一點的,只有那些好的二千石。所謂二千石,是漢代郡守一級的秩祿名。一郡之長,秩二千石,故徑以「二千石」代稱郡守。宣帝的做法是:郡守治績好的,就用璽書褒獎勉勵,增加秩祿,賞賜黃金,個別的甚至封到關內侯。班固說,正因為這樣,漢代的良吏在這個時候最為興盛。
於是《漢書·循吏傳》的六個人裡,除了文翁一人在景帝末年到武帝初年,其餘五人都活動在昭帝、宣帝之世。這不是巧合。班固把一個道德類目,改造成了一份特定時期的吏治檔案。他要證明的不是「什麼樣的官好」,而是「本朝確實出過一批好官,且集中在某一朝」。史書的類目還是那個類目,功能已經完全換了。
一個附帶的後果是:從《漢書》起,「循吏」成了後代正史的固定門類。《後漢書》有《循吏列傳》,此後歷代正史大多沿設,所記也大多是本朝的地方官。班固的填法贏了,司馬遷的填法沒有第二個人再用。後世提到「循吏」,腦子裡浮起來的是文翁、召信臣、黃霸這一路人,而不是孫叔敖、公儀休。一個詞的意思,就這樣被第二個使用它的人重新定了。
先看這個字本身。《說文解字》把「循」收在彳部,訓作「行順也」,從彳,盾聲。彳,是行走的偏旁;順,是不逆。合起來,循的本義是順著走。
這裡有一個不能不指出的巧合。本書開篇講過,《說文解字》釋「愛」,說的是「行皃也」,從夊,㤅聲——在許慎那裡,愛的本義不是心,是走路的樣子,夊是腳。現在再看「循」,從彳,也是走。一個是腳在下面走,一個是行走的偏旁在左邊。中國字書裡最講究的那位作者,把「愛」和「循」兩個字,都安在了腳上。
這當然只是文字學上的偶合,兩個字的諧聲與來源各不相同,不宜牽合成一套說法。但對讀這一章,它提示了一件實在的事:循吏之「循」,在字面上就是走路,而《漢書》裡那些被叫作循吏的人,做的也恰恰是走路。下文要講的召信臣,本傳說他「躬勸耕農,出入阡陌典」,又說他「行視郡中水泉」——出入田埂之間,一處一處去看郡裡的水源。這不是比喻,是他每天的行程。順著田走,順著水走,這就是循的字面動作。
「順」要落到賓語上才有意義:順什麼?在漢人的用法裡,循的賓語通常是理、是法、是故事(成例)。循理,是順著事情的道理;循法,是順著已有的律令;循故事,是照舊例辦。這三個賓語指向同一個姿態:不另起爐灶。循吏不是不做事的官,孫叔敖改錢、召信臣開渠、龔遂勸農,件件都是做事;他們只是不把事情建立在自己新造的一套東西上,而是接在已有的法度、已有的地利、已有的民情後面。
與「循」鄰近的幾個字可以幫著定位它。「巡」也從走,但巡是周行、是走一圈看一遍,重在覆蓋,不重在方向;郡守每年行部,是巡。「修」是整治、是把壞了的弄好,重在改變狀態。「飭」是整頓、是使之整齊,帶著上對下的力道。「因」是依憑、是就著現成的,與循最近,但因偏於不動,循偏於動——順著走,腳是要邁的。所以循吏這個稱呼裡含著一層意思:這個人一直在動,只是動的方向是順的。
由此才能理解司馬遷為什麼把「循」與「酷」對舉。《史記》有《循吏列傳》,也有《酷吏列傳》;《漢書》承之,同樣兩傳並設。要緊的是看清楚這一對反義詞到底反在哪裡。它不反在「用不用法」上——循吏一樣用法,孫叔敖恢復舊錢是政令,公儀休約束自家是家法,召信臣的均水約束是成文的條規。它反在「順不順」上:順著理與民情去用法,是循;把法當成單獨的一件工具、越出事理本身去用,是酷。司馬遷在《酷吏列傳》的開頭引了兩句舊話來立這個尺度,一句是孔子的「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典」,見於《論語·為政》;一句是老子的「法令滋章,盜賊多有典」。他的意思很清楚:單靠政與刑,能讓人躲開處罰,卻不能讓人生出羞恥心;法條越密,反而越治不住。至於兩傳中所記的具體事蹟,酷烈的一面本章不涉,只論分類的邏輯。
班固沿用了這一對名目,標準卻悄悄挪動了。司馬遷的分野偏於用法的姿態,班固的分野偏於治境的結果:他筆下的循吏,判定依據是郡中有沒有畜積、獄訟止沒止息、戶口增沒增加、百姓給不給他起外號。這是可以查賬的。班固筆下的循吏傳,每一篇幾乎都能拆成三段——到任時境內是什麼樣子,他做了哪幾件事,離任時境內是什麼樣子。前後兩個狀態之差,就是他的成績。這是一種極其務實的寫法,也是一種危險的寫法:凡是可以計量的東西,就可以被偽造。這一點在王成身上留下了痕跡,下文再說。
「循吏」二字合成一個詞以後,還帶上了一層司馬遷未必想要的意思。「百姓無稱,亦無過行」,本來說的是這種官沒有故事;可是到了《漢書》,循吏個個有故事,而且故事個個具體到能寫進考績。更進一步,百姓不但有稱,還給他們起了名字。南陽人管召信臣叫「召父」——一個郡的人,把太守叫作父親。到了這一步,「循」這個安靜的字,已經承不住它下面壓著的東西了。真正要費力氣解釋的,是那個「父」字。
《漢書·循吏傳》六個人,班固把文翁放在第一個。傳文開頭說,文翁是廬江舒縣人,年輕時好學,通《春秋》,由郡縣吏察舉出身,做到蜀郡太守。接下來是七個字:仁愛好教化。
這七個字裡有一個「愛」。本書追了很久的那個字,在正史的循吏傳裡第一次以官方評語的身份出現,用的是「仁愛」這個組合。它是一句考語,一句寫進傳首的定性。接下來的整篇傳文,都是在解釋這句考語兌現成了什麼。
兌現的方式,出乎意料地具體。班固說,文翁到任,看見蜀地偏僻鄙陋,還留著蠻夷的風氣,想引導他們上進,於是從郡縣的小吏裡挑了張叔等十幾個開朗敏捷、有才具的人,親自督責勉勵,派他們到京師去,跟著博士受業,有的學律令。
這一句要拆開看。第一,他挑的不是士族子弟,是「郡縣小吏」——已經在體制內當差的年輕人,識字,會辦事,出身多半不高。第二,他挑人的標準是「開敏有材」,不是家世,也不是經術根柢。第三,他派他們去京師,學的東西分兩路:一路跟博士讀經,一路學律令。經是道理,律令是本領,兩樣都要。第四,「親自飭厲」——他自己一個一個地督促。
派人出去要花錢。本傳交代了錢從哪裡來:文翁減省郡府少府的用度,用省下來的錢買了蜀地出產的刀和布這些土物,托每年進京上計的官吏帶上去,送給京師的博士。這一筆賬很值得看。所謂上計,是漢代郡國每年年終派吏員進京呈報戶口、墾田、錢穀、獄訟等項數目的制度,那個吏員叫計吏。文翁做的事,等於是搭上了這趟公家的順風車:人和貨一同北上,學生進太學,土產進博士家。買的又是「刀布蜀物」——蜀地的刀和布,本郡的產品,不是從別處採買的珍玩。他省下的是行政開支,買的是本地貨,用的是既有的交通,送的是教書的人。四個環節,沒有一處是額外張羅出來的。
這就是「循」。他沒有另設一套機構,沒有請朝廷撥款,沒有立新法。他只是把已經在跑的東西,順手多裝了一點貨。
學成之後呢?本傳說,過了幾年,這些蜀地的學生都學成回來,文翁把他們安排在重要職位上,依次察舉,其中做到郡守、刺史的都有。這一句是整個安排的樞紐。派出去讀書如果沒有回來的位置,就只是一次恩惠;有了回來的位置,它就成了一條通道。年輕小吏看得見路的盡頭,才肯上路。
真正把這件事變成制度的,是下一步。本傳說他又在成都市中修起學官——學官即官學的校舍——招收下屬各縣的子弟做學官弟子,給他們免除更徭;成績好的補郡縣吏,次一等的補孝弟力田。
「更繇」就是更徭,是漢代最實在的負擔之一。漢制,成年男子每年要服一定期限的力役,本郡的那部分稱更卒;不去的可以出錢僱人代役。因此「免除更徭」不是一句好聽話,它可以直接折算成錢和天數。一個下縣農家的子弟去成都讀書,家裡少了一個勞力,本該更吃力;文翁這一條,等於把這個損失補回去了一部分。他沒有說「讀書好」,他說的是「讀書的人不必服更徭」。
於是「仁愛好教化」這句考語,在賬面上的樣子是:一筆省下來的行政經費,一批搭順風車的土產,一座建在市中心的校舍,一項徭役減免,加上若干個留給畢業生的實缺。愛民在他這裡被翻譯成了一筆教育預算——有科目,有來源,有支出,有回報週期。
還有一段更細的。本傳說文翁常挑選學官裡的少年,讓他們在便坐——即官府正堂之側的偏室——旁聽辦事;每次出行屬縣,都帶上學官中通經明理、行止端正的學生同去,讓他們傳達教令,出入官府門戶。縣邑的吏民看見了,都覺得這是件榮耀事。於是過了幾年,人人爭著要當學官弟子,有錢人家甚至出錢來求這個名額。
這一段的手法,和上一節講的孫叔敖墊高門檻是同一路。文翁沒有下令勸學,他只是讓讀書的人跟著太守出門,讓全郡的人看見讀過書的人站在什麼位置上。位置是看得見的,看見了,人自己就來了。到了富人肯出錢買名額的地步,這件事已經不再需要太守推動。
結果班固記得很乾脆:由是大化,蜀地到京師求學的人數,可以和齊魯相比。到武帝時,才下令天下郡國都設立學校官,而這件事,是從文翁開始的。
最後這一句——「自文翁為之始雲」——句末的「雲」字是史家的分寸。它表示這是當時的說法、相傳如此,而不是班固親自考訂的定論。郡國立學是否確以文翁為最早,從制度史上說尚有討論餘地,學界看法不一。但至少可以確定:在東漢人的記憶裡,地方官辦學這件事的源頭被記在了文翁名下。一個太守用郡裡的餘錢辦了一所學校,幾十年後成了全國的制度。
第二個人是召信臣。《漢書·循吏傳》說他字翁卿,九江壽春人。他歷官數處,最著名的一任是南陽太守。
本傳對他的總評是:為人勤力有方略,好為民興利,務在富之。四句話,第一句說體力,第二句說方法,第三句說取向,第四句說目標——目標只有一個字:富。不是教,不是化,是富。
接下來是他的日常。本傳說他親自勸課農事,出入于田間的阡陌之間,歇宿在離鄉的亭舍裡,很少有安居的時候。
「阡陌」是田間的小路。舊說以南北向為阡、東西向為陌,也有相反的說法,學界看法不一,但兩說都同意它指縱橫交錯的田間道路。《史記·商君列傳》記商鞅變法「為田開阡陌封疆」,說的就是這套田界道路系統。召信臣「出入阡陌」,字面上就是在田埂上來回走。而「止舍離鄉亭」——亭是漢代鄉間的基層設施,有亭舍可宿——意味著他常常不回郡治,走到哪兒住到哪兒。一個二千石的郡守,一年裡有很多天睡在鄉下的亭舍裡。
然後是他真正的功績。本傳說:他察看郡中的水泉,開通溝瀆,修起水門提閼共幾十處,用來擴大灌溉,年年增加,最多的時候到三萬頃。百姓得了利,家裡有了餘糧。
這幾句話裡全是名物,得一個一個交代。
「行視郡中水泉」的「行視」,是走著看,與前面「出入阡陌」是同一個動作。找水這件事沒有捷徑,只能用腳。
「溝瀆」是水道。瀆的本義是水溝,《爾雅·釋水》以江、河、淮、濟為「四瀆」,那是大者;田間的小者也叫瀆。溝則是有等級的:《周禮·考工記》的匠人一節列出遂、溝、洫、澮幾級田間水道,寬深逐級加大,構成一個從田頭到大川的排灌系統。漢人說「開通溝瀆」,用的正是這一套舊名目——他做的不是新發明,是把早已有名有制的東西,在南陽的地面上真的挖出來。
「水門」是閘門,用來控制水的進出。「提閼」二字,歷來注家解釋不一,學界看法不一,但大致不出堤堰壅水一義:提通堤,閼是壅塞、遏止,合起來指攔水的堰壩一類工程。水門管開合,提閼管攔蓄,一開一攔,才能把水送到該去的地方。「凡數十處」是數目,「歲歲增加」是進度,「多至三萬頃」是最終灌溉面積。班固寫循吏,寫到這裡全是數字。
最要緊的是下一句:信臣為民作均水約束,刻石立於田畔,以防分爭。
「均水」是分水,把有限的水在眾多田主之間分配。「約束」在漢代文獻裡是個常用的名詞,指條約、規章、紀律,如軍中申明約束、入關約法三章之類,它不是抽象的道德要求,是具體的、可執行的條款。所以「均水約束」就是一份分水規約。
而他把它刻在石頭上,立在田邊。
這個動作值得停下來看。為什麼不寫在簡牘上收在郡府?因為爭水不發生在郡府,發生在田頭。爭水的時刻是深夜、是暴雨後、是禾苗要枯的那幾天,那時候沒有人來得及去衙門查檔。刻石立於田畔,意味著規矩就在爭執發生的那個地點,誰都能看見,誰都不能說不知道。石頭不會改口,不會被屬吏藏起來,也不會隨著太守調任而失效。
「以防分爭」四字,是這項工程的目的。他修水利是為了讓水到田裡,他刻石是為了讓水到田裡之後,人不打架。前一件事是工程,後一件事是制度。一個太守如果只做前一件,他離任之後水渠還在,秩序會散;兩件都做了,秩序才有可能留下來。
本傳接著說他禁止嫁娶喪葬的奢靡,務求儉約;府縣吏的子弟遊手好閒、不肯下田的,就罷免斥退,嚴重的追究其不法,用這個來顯示自己的好惡。這兩條是配套的:一頭壓住無謂的開銷,一頭堵住不勞而獲的示範。他要一郡的人都種地,就不能容許官吏的孩子是例外。
結果本傳寫得很清楚:教化大行,郡中沒有不力田耕稼的,百姓歸附,戶口增加了一倍,盜賊與獄訟都衰減停息。然後是最後一句——吏民親愛信臣,號之曰召父。
這裡又出現了那個字:親愛。上一次它出現在文翁傳的開頭,是朝廷方向的考語;這一次它出現在召信臣傳的結尾,是自下而上的。中間隔著一整篇的溝渠數目和灌溉頃畝。
到了東漢,南陽又出了一位太守杜詩。《後漢書·杜詩傳》說他性情節儉,政事清平,善於籌劃,愛惜民力;他造作水排,用來鼓風鑄造農器,用力少而見功多,百姓稱便;又修治陂池,擴展田土,郡內家家富足。水排是利用水力驅動的鼓風裝置,用於冶鑄,是漢代冶金技術上很重要的一項。傳文接著說,當時的人把他比作召信臣,因此南陽有一句話:前有召父,後有杜母。
一個郡,兩位太守,隔了大約一個多世紀,一個被叫作父,一個被叫作母。後來這兩個稱呼合成一個成語:召父杜母。再後來,從這裡生出了一個用了一千多年的詞——父母官。
「父母」用來說治理者,比召信臣早得多。《詩·小雅·南山有臺》裡有「樂只君子,民之父母」;《尚書·洪範》說天子作民父母,以為天下王;《禮記·大學》引了《詩》那兩句,接著解釋說,百姓所喜歡的他就喜歡,百姓所厭惡的他就厭惡,這才叫民之父母;《孟子·梁惠王上》則用它來責問——身為民之父母,施政卻免不了率領野獸來吃人,那還算什麼民之父母。
所以「民之父母」是一個先秦就已成型的說法,本是對天子和君主講的,而且在《大學》和《孟子》那裡,它是一個高標準、一根打人的棍子:你既然自稱父母,就得像父母。
召信臣和杜詩帶來的變化,是把這個說法從廟堂挪到了郡縣,並且落實到了具體的人身上。不再是抽象的「君者民之父母」,而是南陽人指著某一任太守說:這是我們的父。至於「父母官」三字連成一個固定稱謂,通行的看法認為要晚得多,多見於宋元以後的文書、話本與戲曲;它與「召父杜母」之間是不是直接的繼承關係,源流與年代都有分歧,學界看法不一。可以確定的只是:這個稱呼的譜系裡,南陽這兩位太守是繞不過去的一環。
這個比喻要拆開來講,因為它一手給了兩樣東西。
第一樣是無條件的關懷義務。父母對子女的好,不以子女的表現為條件。孩子笨、病、犯錯,父母的責任不減。把官比作父母,等於要求他對治下所有人負責,包括那些不能給他帶來任何政績的人——鰥寡孤獨,流民,欠租的,打官司輸了的。這是一個極高的要求,比「奉公守法」高得多。《漢書·循吏傳》裡的黃霸做潁川太守,讓郵亭鄉官都養雞養豬,用來贍濟鰥寡貧窮的人;朱邑在桐鄉做嗇夫時,本傳給他的考語是「以愛利為行」,說他慰問年老孤寡的人,待他們有恩。這些事在考績表上未必佔多少分量,可它們正是「父母」這個詞要求的那一部分。
第二樣是不容置疑的權威。父母對子女有教令之權,而子女不能挑選父母,不能更換父母,也不能與父母訂約。一旦把治理關係說成血親關係,它就同時獲得了兩個性質:它變得溫暖,也變得不可解除。你可以要求父母對你好,你不能要求父母跟你講道理;你可以哭訴,不能談判。恩與孝是一對,權利與義務是另一對,這兩套語言不能互相翻譯。
甜與險在同一處。正因為把關係比作父母,才能名正言順地要求一個官員在災年開倉、在夜裡巡田、在自己的俸祿裡擠出錢來辦學;也正因為把關係比作父母,才使得他的決定不必徵得任何人的同意。同一個比喻,一頭頂著極重的責任,一頭墊著極大的自由裁量。它把最好的官與最難節制的官,裝進了同一個稱呼裡。
漢代的官場結構,恰恰給這個比喻提供了土壤。漢制郡守可以自行闢除屬吏,被察舉的人對舉主終身稱「故吏」,其間有相當強的恩義關係。也就是說,在正式的君臣、上下之外,漢代的地方政治裡本來就長著一層擬血緣的私恩網絡。百姓叫太守「父」,與屬吏對府君執子弟之禮,是同一種語法的兩個方向。
那麼這個比喻可靠嗎?它的可靠性完全取決於另一樣東西:制度。本書第四十一章講子產的寬猛之論時說過,寬不是松,猛不是虐,兩者要相濟。這一章可以把那個道理講得更實一些:制度要嚴,經手要細,這兩件事不但不矛盾,而且必須同時存在。召信臣「出入阡陌」「行視郡中水泉」是經手極細——細到親自走完一郡的水源;「作均水約束,刻石立於田畔典」是制度極嚴——嚴到把規矩刻死在石頭上,連他自己也改不了。
這兩件事缺一不可。只有細而沒有嚴,太守一走,人情就散;只有嚴而沒有細,條文再密也管不住深夜田頭的那桶水。而「父母」這個稱呼真正危險的地方在於:它容易讓人以為,只要有了細,就不需要嚴——只要官愛民,規矩就可以松一點。召信臣的做法正相反。他是那個被叫作「父」的人,也正是他把石頭立在了田邊。他心裡明白,一個郡的水不能靠他的心腸來分。
《漢書·循吏傳》裡最不像循吏的一篇,是龔遂。他的傳文開頭說他字少卿,山陽南平陽人。他之所以被記下來,不是因為在一個安穩的郡裡慢慢勸農,而是因為他接手了一個已經亂了的郡。
背景是宣帝時渤海一帶連年饑荒,境內不安,歷任二千石制不住。朝廷要選一個能治的人,丞相御史舉薦龔遂。他當時已經七十多歲。本傳記了一個細節:宣帝遠遠望見他,見他形貌短小,與傳聞中的樣子對不上,心裡有點看輕他。
接下來是一段對答,本章不能不引。宣帝問他打算怎麼平息境內的亂事。龔遂的回答是:「海瀕遐遠,不沾聖化,其民困於飢寒而吏不恤,故使陛下赤子盜弄陛下之兵於潢池中耳。今欲使臣勝之邪,將安之也?典」
這幾句話每一層都要看清楚。第一層,他先說原因:海邊偏遠,教化到不了,那裡的百姓困於飢寒,而官吏不體恤。他把責任先攤了一半給官府。第二層,也是最要緊的一層,他給那些人換了一個名稱——不叫盜賊,叫「陛下赤子」。赤子是初生的嬰兒,是「民之父母」這個比喻裡最柔軟的那一端。第三層,他給那些人的行為也換了一個說法:不是作亂,是「盜弄陛下之兵於潢池中典」——偷拿了陛下的兵器,在小水塘邊上玩。潢是積水的小池。孩子偷拿家裡的刀,跑到水塘邊上耍——這是他給一場動亂下的定義。第四層,他把選擇擺回給皇帝:現在是要我去戰勝他們呢,還是去安定他們?
宣帝聽了很高興,答說:選用賢良,本來就是要安定他們。
龔遂於是提條件。他說的大意是:治理亂了的百姓,就像解一團亂繩,急不得;只有緩,才理得開。他請求丞相御史不要用現成的文法條例約束他,準他一切便宜行事。皇帝答應了。
然後是他到任的第一天。本傳寫得極簡省:到了渤海地界,郡裡聽說新太守來了,派兵出來迎接,龔遂把這些兵全都遣返回去。他行文屬縣,命令把所有追捕盜賊的吏卒一律撤掉。凡是手裡拿著鋤頭、鐮鉤一類農具的,都算良民,官吏不得盤問;只有手裡拿著兵器的,才算盜賊。他自己一輛車,獨自到了郡府。
這三個動作是一套的。遣返迎接的兵,是撤掉武力的姿態;撤掉捕盜的吏,是撤掉製造嫌疑的人;單車獨行至府,是把自己交出去——一個不帶衛隊的老人走在路上,本身就是一句話。而中間那道命令是全部的關鍵:他用手裡拿的東西,重新給全郡的人分了類。昨天還被通緝的人,今天只要把兵器換成鋤頭,身份就變了,而且不必解釋,不必自首,不必等待赦令。放下一樣,拿起另一樣,就完事了。
本傳接著說:郡中翕然,盜賊也都散了。翕然是一下子安定下來的樣子。
安定之後,才是他真正的工作。本傳說他開倉借糧給貧民,選用好的屬吏,安撫養育他們。這是應急。應急之後,他要動這個郡的底子。本傳說,龔遂看到齊地風俗奢侈,喜歡做工商末技,不肯下田,於是自己帶頭儉約,勸百姓務農桑。
接下來就是那份清單。
《漢書·循吏傳》的原文是:令口種一樹榆、百本薤、五十本蔥、一畦韭,家二母彘、五雞。
這是中國典籍裡罕見的一處——一位地方長官的治理目標,被寫成了具體的物件數目,而且被正史照錄下來。它值得逐項考釋。
先看兩個量詞。前四項是「口種」,後兩項是「家」。口是人口,家是戶。也就是說,榆、薤、蔥、韭按人頭算,每多一口人就多這麼些;豬和雞按戶算,一家兩頭母豬、五隻雞,不隨人口增減。這個區分不是隨手寫的。菜蔬是口糧的補充,人多就得多種;牲畜要圈養、要人照料,一戶的勞力和欄舍容得下多少是有限的,不能按人頭加。一字之差,背後是兩種不同的算法。
「本」是植物的計量單位,一株為一本。百本薤、五十本蔥,就是一百株薤、五十株蔥。「畦」是園圃中分出的小塊地,四周有埂,一畦韭即一小畦韭菜。這三個詞都是園圃裡的量詞,不是大田的量詞。大田算頃、算畝,園圃算本、算畦。所以這份清單管的是宅旁的菜園,不是農田——它不與主糧爭地。這一點很要緊:他沒有讓百姓少種糧食去種菜。
再看物種。榆是落葉喬木,春天結的翅果叫榆錢,可以吃;樹皮內層磨成粉,荒年可以摻進食物裡充飢;木材可用。一棵榆樹種下去,管很多年。薤是蔥屬的宿根草本,地下的鱗莖可食,今天有的地方叫藠頭,也就是本草書裡的薤白;它耐貯藏,可以醃,可以越冬。蔥與韭都是宿根,尤其韭菜,割一茬長一茬,一次栽種可以連年收割。
然後是牲畜。清單上寫的不是「二彘」,是「二母彘」。彘就是豬,《說文》訓彘為豕,另有一說以後蹄有異者為彘,兩說細節不同,但指的都是豬。要緊的是那個「母」字:母豬不是肉,是產能。給你兩頭母豬,等於給你以後每年的小豬。五雞也是同一個道理,雞下蛋,蛋可以吃,也可以孵。
把這幾項放在一起看,邏輯就清楚了:清單上沒有一樣是一次性的口糧。榆年年發芽,韭割了再長,薤的鱗莖可以分株,母豬下崽,雞生蛋。龔遂發下去的不是糧食,是產出糧食的能力。而且每一樣都便宜、都好活、都佔地極小,一個最窮的農戶也辦得到。這份清單的門檻被壓得非常低,低到沒有人可以說自己做不到。
清單之外還有一項兌換。本傳說,百姓有佩帶刀劍的,他讓人家賣了劍去買牛,賣了刀去買牛犢,說:「何為帶牛佩犢!」——幹嗎把一頭牛、一頭小牛掛在身上。
這句話是一句玩笑,也是一個匯率。一把劍值一頭牛,一把刀值一頭犢,這是當時實實在在的物價換算。他沒有下令收繳兵器,他只是告訴你:你腰上掛的那個東西,可以變成一頭會耕地的牛。上一節講文翁墊高門檻、讓學生跟著太守出門,講的是同一件事——不用強制,把選項擺在人面前,讓他自己走過去。
本傳最後交代結果:春夏兩季不得不下田,秋冬督促收斂,還要多儲蓄果實與菱芡;他自己四處巡行慰勞。於是郡中家家有積蓄,吏民都富足起來,獄訟也止息了。菱是菱角,芡是雞頭米,都是水生的,渤海一帶多水,這是就地取材的一筆。
這份清單不是孤例。同一篇傳裡的黃霸做潁川太守,本傳說他讓郵亭和鄉官都養雞養豬,用來贍濟那些鰥寡貧窮的人。也是牲畜,也是數目,也是把一件善事掛在一個可以清點的東西上。漢代循吏的共同手法在這裡露了出來:他們不太說大道理,他們發數目。
翻遍《漢書·循吏傳》,出現頻率最高的一組動詞是化、教、勸。寫文翁,說「由是大化」;寫召信臣,說「其化大行」;寫龔遂,說「勸民務農桑」;孫叔敖那裡也是「勸民山採」。這三個字得分開訓。
《說文解字》釋「教」,說是「上所施下所效也」——上面施行,下面仿效。這個訓釋裡有兩個方向:施是從上到下,效是從下到上。所以教是有內容的,也是雙向的,必須有人接住才成立。
《說文解字》釋「勸」,說是「勉也」。勉是鼓勵、勉力。勸的力度最輕,它不帶強制,只是推一把。「躬勸耕農」的「躬」字尤其要緊——親自去勸。召信臣出入阡陌,龔遂勞來循行,做的都是這個動作。勸這個字要求人到場。
《說文解字》釋「化」,說是「教行也」——教起了作用。所以化不是手段,是結果;不是官做的事,是官做完事以後境內呈現的狀態。班固說「由是大化」「其化大行」,都放在一段政績的末尾,正是這個用法。
三個字排成一個梯度:勸是動作,教是內容,化是結果。它們的作用對象也逐層擴大——勸管一個人此刻的行為,教管一個人的見識,化管一郡的風氣。力度逐層減弱,時間逐層拉長。一個太守能勸一個農夫今天下田,能教幾十個學生讀經,而要等到「化」,往往需要幾年,甚至要等到下一任。
值得注意的是這一傳裡少用什麼字。禁、令、罰、誅不是沒有——召信臣禁奢靡,斥退遊手好閒的吏家子弟,都是禁;但它們從不構成傳文的主幹。班固為循吏鋪的骨架是勸、教、化,為酷吏鋪的骨架是另一套字。分類的差別,先在用字上就分開了。
把數目寫進政績,是一種極務實的做法,也是一種有代價的做法。班固自己在《循吏傳》裡留下了這筆賬。
傳中的王成做膠東相,治績有聲。宣帝下詔褒獎他,賜爵關內侯,加秩中二千石。本傳引詔書,說的是流民自來佔籍的有八萬餘口,治理有超乎尋常的成效。八萬餘口——這是一個可以寫進考績、可以據以封侯的數字。
然後班固寫了下面這一段。後來朝廷派丞相御史向各郡國來上計的長吏、守丞詢問政令得失,有人回答說:從前的膠東相王成,是虛報增加了數目,才騙到了那份顯赫的賞賜。班固接著補了一句,大意是:從此以後,庸常的官吏多追求虛名。
這一段就擺在《循吏傳》裡,擺在他要證明「漢世良吏於是為盛典」的那篇序之後。班固沒有把它刪掉。
這是清單的另一面。凡是可以計量的東西,就可以被偽造;凡是可以據以升賞的數字,就一定有人去造。召信臣的三萬頃、龔遂的百本薤、王成的八萬餘口,在文書上是同一種東西——都是數目。區別只在於,前兩者背後是真的挖開的溝渠和真的種下的蔥薤,後者背後據說什麼也沒有。而文書本身分不出來。刻在田畔的石頭上的字,與寫在上計簿上的字,紙面上一樣可信。
所以這一章的兩位主角留下的兩樣東西,得放在一起看。一樣是召信臣立在田邊的那塊石頭,上面刻著分水的條款;一樣是龔遂發到各縣的那份數目——每口一棵榆、一百株薤、五十株蔥、一畦韭,每家兩頭母豬、五隻雞。前者管的是不要搶,後者管的是要種。兩樣都是硬的,都不靠誰的心情,都能在人不在場的時候繼續起作用。也正因為它們是硬的,它們才可能被人抄襲成一份假賬。
本書從頭到尾在追一件事:「愛」這個字最古老的意思之一,是吝惜,是捨不得。第四十一章說過,捨不得是一種指向單數的情感——你捨不得的,總是某一個具體的東西、某一個具體的人;可一旦要把它分給一郡、一國的人,捨不得就無法維持它原來的樣子,必須變成計算。
這一章給出的,就是計算的樣子。
它不是抒情。它是:從郡府開支裡省下多少錢,買多少刀布,托上計的吏帶走;在成都市中修一所學校,入學的免掉更徭;行遍郡中的水源,開多少條渠,修幾十處水門與堤堰,灌到三萬頃;把分水的規矩刻在石頭上,立在田邊;每口人種一棵榆、一百株薤、五十株蔥、一畦韭,每家養兩頭母豬、五隻雞。
對一群人的愛,最後落實成的就是這樣一份清單。
而清單上,一個「愛」字也沒有。「仁愛好教化」是史官寫在文翁傳首的考語,「吏民親愛信臣」是南陽人喊出來的話,「以愛利為行」是別人對朱邑的評價——這三處「愛」,全是旁人給的。他們自己經手的文書裡,只有頃、畝、本、畦、口、家這些字,和它們後面跟著的數目。
今天說一個人「傾城」,是誇獎,而且是極高的誇獎。這個詞在漢語裡的分量,一般的形容詞追不上:它不說好看到什麼程度,它說好看會造成什麼後果。可是把這個詞往上追,追到它第一次出現的地方,會發現它不是誇獎。它是一句罪名。
它第一次出現在《詩經·大雅·瞻卬》。那是一首災異之辭,通篇在數落一個將要垮掉的王朝,句句帶火氣。「傾城」在那裡的意思,就是字面上的意思:把城弄塌。
一個用來定罪的詞,四五百年後變成了一個用來誇人的詞,中間沒有換字,也沒有換音,只換了立場。這一章要查的就是這件事怎麼發生的。
先把《瞻卬》放回它自己的上下文裡。
它排在《大雅》的末尾,是《詩經》裡語氣最壞的幾篇之一。開頭就是仰頭質問上天:「瞻卬昊天,則不我惠。典」抬頭看那高天,它不肯給我們好臉色。接著說天降大禍,國無寧日:「邦靡有定,士民其瘵。典」國家安定不下來,士人百姓都病了。再往下,「罪罟不收,靡有夷瘳典」——罪網張著不收,這病好不了。罟是網,罪罟就是刑罰之網,說的是濫刑。
這是全篇的底色:不是抒情,是控訴。《毛詩序》把這一篇繫於凡伯,說是刺周幽王政治大壞。同一部《毛詩序》把緊接著的《召旻》也繫於凡伯。凡伯是誰、是不是同一個人、兩篇是否同時,歷代注家說法不一,現代研究者中也有人認為序說不可盡信,只能確定這是西周末年到東周初年的一批政治批評詩。年代與作者這一層,學界看法不一,本章不下判斷,只取詩的文本。
詩往下走,控訴逐條落到實處。有一章說:「人有土田,女反有之。人有民人,女覆奪之。典」別人有田地,你反倒佔了;別人有人口,你反倒奪了。女就是汝,你。這四句講的是兼併與掠奪。接著說「此宜無罪,女反收之。彼宜有罪,女覆說之典」——該沒罪的你抓,該有罪的你放。說讀為脫,開釋。到這裡,全詩罵的都是執政者的行為:佔田、奪人、亂刑。
然後才是那一章:
哲夫成城,哲婦傾城。懿厥哲婦,為梟為鴟。婦有長舌,維厲之階。
哲,《說文解字》釋為「知也」,《爾雅》一系的訓釋也作智。哲夫就是有見識的男子,哲婦就是有見識的女子。成城與傾城,是一組嚴整的對仗:一個把城立起來,一個把城推倒。
要緊的是「城」在周人那裡是什麼。城不是風景,是國。周人封建,一國之實體就是一座有城牆的邑,城在則國在,城破則國亡。所以「成城」是極高的褒詞。《國語·周語下》有一句成語式的話:「眾心成城,眾口鑠金。典」人心齊了,就等於築起一座城。可見「成城」在當時是現成的、有分量的說法,這一聯是拿一句現成的褒詞,反過來鑄了一句罪名。
於是「傾城」的原義完全清楚了:使城傾覆,也就是亡國。它是一個後果詞,一個政治軍事結局的名稱。
這一章接著罵:「懿厥哲婦,為梟為鴟。典」懿在這裡舊注多讀為噫,是嘆詞,一聲冷笑。梟和鴟都是惡鳥,古人以為不祥。「婦有長舌,維厲之階」——長舌指多言干政,厲是禍害,階是臺階,意思是禍事順著這級臺階上來。再下去是「亂匪降自天,生自婦人典」,亂不是天降的,是從婦人這裡生出來的;「匪教匪誨,時維婦寺典」,婦是婦人,寺是寺人,即後世所說的宦官。詩把宮內的兩類人並舉,指為亂源。
還有一章補上一條更具體的指控:「婦無公事,休其蠶織。典」婦人本沒有朝廷上的職事,卻把該做的蠶織丟下了。前面一句「如賈三倍,君子是識典」,說的是商賈牟取三倍之利這種事,君子本該識得其中的門道。合起來的意思是角色越了界。
把這一章從頭到尾讀一遍,會看到一個很值得記下來的事實:全篇沒有一個字寫容貌。
沒有寫眉眼,沒有寫身段,沒有寫衣飾。詩指控的是干政、多言、越職、廢業,是權力的位置問題,不是相貌問題。「傾城」在這裡之所以成立,靠的是「哲」——有見識、能出主意,而這見識用錯了地方。換句話說,《瞻卬》裡的「傾城」,是說一個人的判斷力足以毀掉一個國家。
這一點必須先釘住。因為後來「傾城」變成誇獎,靠的正是把容貌塞進這個詞裡,而在它出生的地方,容貌根本不在場。詞義的翻轉,第一步不是褒貶翻轉,而是換了內容:致禍的原因從「哲」換成了「美」。
順帶說一句體例上的事。《瞻卬》這種把國之將亡歸到某個具體的人身上的寫法,是西周末年政治批評的常見修辭。現代研究者對這類歸因的性質有不同看法,有人視其為實錄,有人視其為套語,學界看法不一。本章只記錄語言的事實:從這一句起,漢語裡出現了一個把「人」和「城之傾覆」直接連起來的表達式。這個表達式一旦造出來,就不再只屬於造它的人。
要看清後來發生了什麼,得先把「傾」這個字本身拆開。
《說文解字》:「傾,仄也。」仄是側、是斜。傾從人從頃,頃又是聲符。而「頃」,《說文》說是「頭不正也」。一個人的腦袋歪著,這是頃的本義。後來頃被借去表示頃刻、頃畝這些意思,用得太多,本義反而要另加一個人旁,寫作「傾」。
從「歪」這個本義出發,「傾」在古書裡長出三層用法,三層都還活著。
第一層是側、斜,進而是倒塌、覆亡。房子歪了要塌,所以有傾頹、傾圮;國家歪了要亡,所以有傾覆、傾危。《瞻卬》的「傾城」用的就是這一層。這一層裡的「傾」是及物的、有破壞力的,賓語是被推倒的東西。
第二層是倒空、用盡。器皿一歪,裡面的東西就出來了,所以「傾」引申為把容器裡的東西全倒出來。傾筐是把筐裡的東西倒淨,傾家是把家產用光,傾囊是把袋子翻過來。這一層的重點不在破壞,在「無所剩餘」。
從第二層裡長出一個很容易與「傾城」混淆的說法:傾城而出。意思是全城的人都出動了,一個不剩,像把城當成一個容器倒了一遍。這個「傾城」和《瞻卬》的「傾城」寫法完全一樣,意思卻是另一回事。讀古書遇到「傾城」二字,先看上下文是在說城塌了還是在說人都出來了,這是最起碼的一道分辨。
第三層是心之所向。人的身子往哪邊歪,注意力就在哪邊,於是「傾」用來說心思的偏向:傾心、傾慕、傾倒、傾蓋。《史記·魯仲連鄒陽列傳》裡引了一句諺語:「白頭如新,傾蓋如故。」有的人相交到頭髮白了還像新認識,有的人路上停車,兩輛車的車蓋一歪,談幾句就像老朋友。傾蓋是兩車相就,車蓋微側,這是「傾」最溫和的一層用法。
三層用法,一層比一層軟。第一層要人命,第二層倒空東西,第三層只是身子偏一偏、心思偏一偏。而「傾城」這個詞在漢語裡的運氣,就在於它站在第一層,卻隨時可以被第三層的語感借走。當有人說某個女子「一顧傾人城」,字面用的是第一層——城真的會塌;可聽的人心裡響的是第三層——滿城的人都朝她偏過去。
這一步跨得極大,跨過去的人叫李延年。
《漢書·外戚傳》裡記了一個場面。李延年在漢武帝面前起舞,邊舞邊唱,唱的是這樣六句:
北方有佳人,絕世而獨立。一顧傾人城,再顧傾人國。寧不知傾城與傾國,佳人難再得。
歌唱完,武帝嘆了一聲,說:「善!世豈有此人乎?」好啊,世上真有這樣的人嗎?
接下來的一句才是關鍵。在場的平陽公主接過話頭,說李延年有個妹妹。武帝於是召見,一見之下,《漢書》用了四個字形容她:妙麗善舞。此後的事不在本章之內。
把這個場面拆開看,是一次結構非常完整的推薦。
第一步,唱歌的人不點名。歌裡只說「北方有佳人」,北方是一個大得沒有邊的方位詞。李延年是中山人,中山在趙地,算北方,但歌裡一個具體的地名、人名都沒有。這是留了一個空位。
第二步,皇帝自己把問題問出來了:世上真有這樣的人嗎?這一問,等於是他主動向前邁了一步。推薦的人沒有開口求什麼,被推薦的對象是被求的一方。
第三步,才由第三個人來填空。填空的不是李延年本人,是平陽公主。由親屬之外的人來指認,比自薦乾淨得多。
平陽公主在這類事情上不是第一次出手。《史記》與《漢書》的外戚記載裡都提到,衛子夫也是從平陽公主家進的宮。這條線索在漢代宮廷裡是成熟的:貴主的家裡養著謳者與舞人,皇帝到貴主家去,看中了帶走。這不是秘密,是當時的一套辦法。
於是這六句歌的性質就清楚了:它不是抒情,是薦辭。它是一條廣告,而且是一條寫得極好的廣告——它不描述商品,只描述購買它所需付出的代價,以及不買的後果。
後世的選本給這六句起過不少名字,或題作《李延年歌》,或題作《佳人歌》,或題作《北方有佳人》。題目都是後加的,《漢書》原文裡它沒有題目,它只是一個人在酒席上唱的一段。
要理解一支歌為什麼能起到推薦的作用,得先看清唱歌的人在漢代宮廷裡佔的是什麼位置。
《漢書》把李延年放在《佞幸傳》裡。傳裡說他是中山人,本人與父母兄弟都是倡家出身。倡是以樂舞為業的人,在漢代屬於賤籍。他後來因犯法受了腐刑,在宮中做過管獵犬的差事。這是他的起點。
他的本事是歌,而且能作新聲。《漢書·禮樂志》記武帝定郊祀之禮,其中有這樣一段:「乃立樂府,采詩夜誦,有趙、代、秦、楚之謳。以李延年為協律都尉,多舉司馬相如等數十人造為詩賦,略論律呂,以合八音之調,作十九章之歌。」
這一段信息很密。第一,設立樂府這個機構;第二,采詩,把各地的歌謠收上來,趙、代、秦、楚都在其中;第三,任李延年為協律都尉;第四,讓司馬相如這一批人寫詞,李延年這一邊配律定調;第五,成果是十九章之歌,即《郊祀歌》十九章,全文保存在《漢書·禮樂志》裡。
協律都尉這個官,字面上就是「協調音律的都尉」。《漢書》說李延年因此佩二千石印綬。漢代都尉一般是比二千石一級的武職,這個銜加在一個樂人身上,本身就不尋常。這個官是否常置、秩級究竟如何、與樂府令是什麼關係,歷代考訂者說法不一,現代學者也沒有定論,此處只記《漢書》的原文,不作推斷。樂府的常設官則清楚一些:據《漢書·百官公卿表》,樂府設令、丞,隸屬少府。少府管的是皇室的私府,這說明樂府在制度上是皇帝的家務機構,不是朝廷的公務機構。
樂府是不是武帝所立,這一點學界看法不一。《漢書》兩處都說「立樂府」,字面是新設。但上世紀七十年代以來,秦始皇陵一帶出土的秦代器物上發現了「樂府」二字的銘刻,秦代封泥中也有與樂府相關的印文。據此,不少學者認為樂府之名秦代已有,武帝所做的是擴充與改制,而不是從無到有的創設。這一說與《漢書》的字面有出入,兩說並存,本章不取一端。
無論起源如何,武帝一朝的樂府確實做了一件在語言史上很要緊的事:它把民間的歌收進宮裡,又把宮裡的歌放出去。《漢書·藝文志》評論這件事,說自武帝立樂府採歌謠,於是有代趙之謳、秦楚之風,這些歌「皆感於哀樂,緣事而發典」,可以由此觀風俗、知薄厚。緣事而發四個字,是後世論樂府最常引的一句。
樂府這個機構後來並沒有長久。《漢書·禮樂志》記漢哀帝即位之後下詔罷樂府,理由是鄭衛之聲太盛,所遣散的樂工以百計,只把與郊廟祭祀直接相關的一部分留給了太樂。班固記完這件事還補了一層意思,大意是罷歸罷,民間與豪富吏民那邊的風氣並沒有因此改過來。也就是說,從武帝到哀帝不足百年,宮廷把民間的歌收上來、改造過,又幾乎原樣放了回去。李延年那六句能夠傳下來,靠的正是這一收一放——它先被寫進了宮廷的記錄,又被後人當作歌來唱。
有了這個背景,再看李延年在酒席上唱的那六句,就能看出它踩在一個特殊的位置上。
樂人是唯一可以在皇帝面前把話唱出來的人。在漢代宮廷裡,臣子進言是有制度的,說錯了要負責;樂人唱歌不算進言,唱的是詞,詞是可以推給曲的。這條通道風險極低,而穿透力極高——皇帝在放鬆的時候聽,聽進去了不必回應,回應了也不算表態。李延年那六句能成事,不只是因為詞好,也因為它是「唱」出來的而不是「奏」上去的。
順帶記一筆:這種把請託藏進歌辭的做法,在後世還會一再出現,唐宋的教坊、詞人干謁、明清的曲家皆有其例。但那些是另外的章節。這裡只確認一件事——在漢代,一首歌可以是一份履歷。
現在逐句讀這六句。它短,但每一處都有講究。
先說「佳」。《說文解字》:「佳,善也。」佳的本義是好、是善,並不專指容貌。歌裡用的是「佳人」,不是「美人」。這個選擇值得注意。「美人」在先秦文獻裡負擔太重:《楚辭·離騷》有「恐美人之遲暮」,這裡的美人一般理解為喻指君王或賢者,學界對具體所指有不同意見,但它是比興用法這一點沒有爭議。「美人」是一個被詩騷用舊了的詞,帶著一層政治的比喻。「佳人」相對乾淨,它就是「好的那個人」。
順著這個字,可以把漢語裡這一族形容詞的分工排一排。
美,《說文》:「美,甘也。從羊從大。」它的解釋是從味覺來的,羊大則味甘。美最古、最泛,什麼都能美,食物可以美,聲音可以美,德行也可以美。
好,《說文》:「好,美也。從女子。」好字從女從子,本義歷來有爭論,但它在先秦已是最通行的讚美詞,也最不挑對象。
麗,《說文》講「麗」,說它本來與鹿有關,鹿的習性是成群而行。所以麗的早期義是「成雙」「附著」。《周易》離卦的傳文說日月麗乎天、百穀草木麗乎土,那個「麗」就是附著。華美這一層是後起的引申,六朝以後才成為主流。
姝,《說文》:「姝,好也。」這是先秦口語裡的常用字,《詩經·邶風·靜女》開頭就是「靜女其姝,俟我於城隅典」。姝多用於具體的、眼前的人,語氣親近。
豔,《說文》解「豔」為「好而長也」,並說豐是大的意思,還引了《春秋傳》裡「美而豔」一語。這一語出自《左傳·桓公元年》:宋國的華父督在路上看見孔父的妻子,目逆而送之,說了三個字——「美而豔。」豔是在「美」之上再加的一層,本義偏於高大、盛、逼人。它從出生起就帶著一點危險,後來的「妖豔」「豔冶」不是把它帶壞了,是把它本來就有的那一面放大了。
妍,先秦文獻裡罕見,六朝以後才大盛,常與「媸」對舉,妍媸就是美醜。妍偏於精緻、工巧,可以用來說眉目,也可以用來說文筆與技藝。
年代排下來大致是:美、好、姝在先秦已通行;麗在先秦有而義偏附著;豔先秦已有而義偏盛大;妍最晚出,六朝才成為常語。李延年的歌用「佳」,避開了「美人」的比興負擔,也避開了「豔」的危險氣味,取的是一個最中性、最像陳述的字。
再說「絕世而獨立」。
絕是斷,引申為越過、超出。絕世就是冠絕當世。也有人把「絕世」讀成與世隔絕,兩解自古並存,學界看法不一。就薦辭的語境看,取「冠絕當世」於文意為順。
「獨立」這兩個字,是本章要考的重點,因為它在漢代的用法與今義相去甚遠。
先看「獨」。《說文解字》解這個字時說,羊是成群的,犬是獨的。獨的核心義是「單」,是沒有配對。《孟子·梁惠王下》說老而無子曰獨——獨是缺了應有的那一半的狀態。
再看「獨立」在漢代及漢以前的實際用例。《老子》第二十五章形容道,說它「獨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獨立在這裡是不依傍任何他物而自存。《楚辭·九章·橘頌》說「蘇世獨立,橫而不流兮典」,獨立在這裡是不隨流俗。《禮記·儒行》有「特立獨行」的說法,講的也是不苟同於眾。
三個用例指向同一件事:獨立說的是「沒有與之並列的人或物」。它是一個位置的描述,不是姿態的描述。
今天的人讀「絕世而獨立」,很容易讀出一個孤高清冷的身影,一個人站在那裡,帶著距離感。這是「獨立」被賦予現代含義之後的讀法。漢人讀到的是另一個意思:這世上再沒有第二個能和她站在一排。
「絕世」與「獨立」兩句連讀,說的是同一件事,而且說了兩遍——無雙,無匹,沒有對偶。
於是這首歌在第二句就已經把它真正的賣點交代完了。那個賣點不是好看。是唯一。
最後是「一顧傾人城,再顧傾人國典」。
顧,《說文》:「還視也。」回頭看。一顧是回一次頭,再顧是回第二次頭。這裡要攔一個常見的誤讀:古漢語的「再」是「第二次」,不是「又一次」。《左傳·莊公十年》講曹劌論戰,說「一鼓作氣,再而衰,三而竭典」,一、再、三是明確的序數。所以這兩句是嚴格的計數:第一次回頭,一座城塌;第二次回頭,一個國塌。
城小國大,量在加。這不是修辭的堆疊,是一個刻度尺——把「好看」變成了可以計量、可以換算的東西。一個回頭值一座城,兩個回頭值一個國。
到這裡,《瞻卬》與這首歌的關係就明白了。周人的「傾城」是後果,漢人的「傾城」也是後果,兩邊用的是同一個詞、同一層意思。變的只有兩處:原因從「哲」換成了容貌,而後果從一句罪狀變成了一把尺子。
前四句立了價,後兩句才是成交話:「寧不知傾城與傾國,佳人難再得。典」
寧不知,是「難道不知道嗎」。這是一個讓步句式:代價我知道,你也知道,我不瞞你。承認了成本之後,給出理由,而理由只有一條——佳人難再得。
「難再得」三個字,是這首歌的落點,也是最容易被今人讀偏的地方。
前面已經考過「再」在古漢語裡的用法:再是第二次,不是「又一次」。照這個用法,「難再得」的意思是「難有第二個」,說的是數量,不是時機。今天的讀者多半會讀成「難以再次得到」,讀出一種錯過就沒有了的緊迫感,那是把「再」按現代漢語理解的結果。兩種讀法都有人主張,學界看法不一;但就漢代「再」字的通例與上一句「獨立」的意思看,「難有第二個」與全歌的邏輯更合——上句說無匹,下句說難有第二個,前後是同一件事說了兩遍。
把這一句認作數量判斷,這首歌的性質就徹底清楚了:它是一次估價。
估價要有兩樣東西:成本和稀缺度。前四句給成本——一座城,一個國。後兩句給稀缺度——只有一個。價高,但供給唯一,所以值。這是一套完整的定價說辭,六句話,一個字不多。
漢代人對這套說辭並不陌生。他們手裡已經有很成熟的稀缺定價語言。
《史記·呂不韋列傳》記呂不韋在邯鄲見到在趙國作質子的子楚,回去對父親說了四個字:「此奇貨可居。」奇是罕見,貨是可以交易的東西,居是囤起來等價錢。這是漢語裡最直白的一句估價話,而且它估的就是一個人。
同一部《史記》的《廉頗藺相如列傳》裡,秦昭王聽說趙國得了和氏璧,提出「願以十五城請易璧典」。一塊玉,開價十五座城。後世由此有「價值連城」一語。
把這兩條與李延年的歌擺在一起,會看到一個不容易注意到的巧合:漢人衡量一件無價之物,手邊最大的那把尺子是「城」。璧值十五城,一顧值一城。城是當時能想到的最大的單位——比城更大的只有國,而國也確實被這首歌用上了,用在第二顧上。
這把尺子不是修辭,是當時真實的計價習慣。戰國到漢初,城邑是國與國之間最常見的交易單位,割地以城計,贖人以城計,賞功以邑計。歌辭用城和國來標價,用的是聽眾最熟的貨幣。
於是可以回到這本書一直在追的那條線。
「愛」這個字在古漢語裡最古老的意思之一是吝惜、捨不得。《孟子·梁惠王上》裡齊宣王為自己辯解,說「齊國雖褊小,吾何愛一牛典」,那個愛是捨不得。《老子》說「甚愛必大費」,愛得深,花費必大。
捨不得的前提是稀缺。不缺的東西沒有人捨不得——水多的地方沒有人吝惜水。所以「愛」這個字從一開始就與「少」綁在一起:因為少,所以不肯給出去;因為不肯給出去,所以叫愛。
「佳人難再得」這五個字,把這層從來沒被說破的前提,第一次直接寫進了推薦詞裡。它不說她好在哪裡,它說她只有一個。用這本書的話講,這是第一次有人把「值得愛」翻譯成「不容易再有」。
而《老子》那句「甚愛必大費」,恰好可以與這首歌合讀。歌的前四句就是「大費」——傾城傾國,費得不能再大;後兩句就是「甚愛」的理由。老子把這兩樣擺出來是警告,李延年把這兩樣擺出來是招徠。同一組關係,兩種用法。
再對讀一處。《詩經·鄭風·出其東門》開頭說:「出其東門,有女如雲。雖則如雲,匪我思存。」走出東門,滿眼都是女子,多得像雲;雖然多得像雲,我想的卻不是她們。
兩首歌講的都是「唯一」,但唯一的來路正相反。《出其東門》裡,供給是充足的——如雲;唯一是心裡定的,是我把她挑出來當成唯一。李延年這首歌裡,唯一是外在的、可核查的事實——世上就這一個。前一種唯一由人定,後一種唯一由物定。
漢語後來把這兩種唯一混在了一起,再也分不開。今天說「獨一無二」,說不清是在講一個事實,還是在講一份心意。這個混淆是從哪一步開始的,很難指認,但「佳人難再得」是最早把後一種唯一說得這麼幹脆的句子之一。
回過頭看詞義翻轉的機制,其實可以說得很乾淨。
「傾城」本來描述的是一個後果:城塌了。把它移過來形容一個人,是用後果的量級去標註原因的強度——她的好,足以造成這個後果,所以她有多好,看城就知道了。原因不直接說,只把後果端出來,讓人自己往回推。
這種「以後果狀程度」的說法,在漢語裡成族。舉幾例對讀。
《莊子·齊物論》裡有一段常被引用的話:「毛嬙麗姬,人之所美也;魚見之深入,鳥見之高飛,麋鹿見之決驟。典」毛嬙和麗姬是人人稱美的,可魚見了往深處鑽,鳥見了往高處飛,麋鹿見了撒腿就跑。
這是後世「沉魚落雁」的祖本,但莊子的意思與後人的用法正好相反。他要說的是美沒有定準:人以為美的,魚鳥見了只想逃,可見「美」不是天下的公論。後人把這段截下來,把「魚深入鳥高飛」當成魚鳥被美震住了,於是成了讚詞。截取一個後果,丟掉原來的立場——這與「傾城」由罪名變成誇獎,是同一類事,做法一模一樣。至於「閉月羞花」,那是元明以後戲曲小說裡的話,與莊子無關,不能混為一談。
《晉書·左思傳》記左思《三都賦》寫成之後,豪貴之家爭相傳抄,洛陽的紙因此貴了起來。「洛陽紙貴」四個字,說的是紙價,指的是文章。
《史記·呂不韋列傳》記呂不韋把《呂氏春秋》掛在咸陽的市門上,宣佈有能增刪一字的賞千金。後來「一字千金」成了形容文字精嚴的話,說的是賞格,指的是文字。
江淹《別賦》開篇一句:「黯然銷魂者,唯別而已矣。典」銷魂說的是魂散了,指的是離別之苦。
《垓下歌》第一句「力拔山兮氣蓋世」,說的是能把山拔起來,指的是力氣。
「肝腸寸斷」出自《世說新語·黜免》所記的一則事,說的是臟腑的狀況,指的是悲痛的程度,此處不敘其詳。
這些說法有一個共同的做法:省掉中間的推理,直接把最遠處的後果端出來。漢語在表達強度的時候,不太愛說「非常」,愛說「以至於」。以至於紙貴,以至於魂銷,以至於城塌。程度詞是虛的,後果是實的,實的更有說服力。
這一族說法裡最狠的一支,是拿別人的損失當自己的刻度。紙貴損失的是買紙的人,千金損失的是出賞的人,而傾城傾國損失的是一城一國。讚美一個人,用的是一座城的塌陷做單位——這個說法之所以有力,正因為它把代價算在了別處。
漢代前後,還有另一批詞沿著相反的方向被固定下來,值得與「傾城」並列著看。
《左傳·昭公二十八年》記了一段對話。叔向要娶申公巫臣氏的女兒,他的母親不同意。她說的話裡有兩句流傳了下來,一句是「甚美必有甚惡」,一句是「夫有尤物,足以移人。苟非德義,則必有禍。」
叔向之母說這兩句話,是有例可援的。《左傳》同一段裡還舉了古史上的幾樁舊事作證,說前代的敗亡都與此有關。這類舉證是春秋戰國言談裡的標準做法:先立一條通則,再拿舊事來坐實。至於那些舊事本身有多少是史、多少是傳說,先秦兩漢的記載已經難以分辨,學界看法不一。
「尤物」這個詞由此進入漢語。尤是異、是特出,尤物的字面意思只是「特別的東西」,本身不帶褒貶。但它一出場就被套進了一個條件句:特別的東西能改變人,如果沒有德義配著,就一定出事。
要注意這段話的邏輯結構。它把「稀有」當成風險因子——越少見,越危險。
而李延年的歌把「稀有」當成價值因子——越少見,越值錢。
同一個屬性,一處算成本,一處算收益。這兩種算法在漢代同時存在,誰也沒有取消誰,一直並行到今天。這是本章最要緊的一處對照:所謂詞義的翻轉,很多時候並不是一個詞換了意思,而是同一個事實被換到了賬本的另一邊。
與「尤物」同一系的還有「禍水」。這個詞常被繫在漢代,出處是舊題漢人伶玄所作的《趙飛燕外傳》,書中有「此禍水也,滅火必矣典」一語,其說本於漢自以火德王,水能克火。但這部書學界普遍認為是後人偽託,成書年代有六朝、有唐、有宋諸說,看法不一,不能當作漢代文獻使用。所以「禍水」一詞究竟起於何時,其實並不清楚,只能說它至遲在這部託名之書流傳開來以後成了常語。這一點必須寫明,不能因為它講的是漢代的事,就當成漢代的詞。
另有一個字,走的是與「傾城」完全同型的路,只是走得更早、更徹底,就是「妖」。
《左傳·宣公十五年》裡有一句界定得極清楚的話:「天反時為災,地反物為妖,民反德為亂。典」妖本來是災異學的術語,指違反常理的物象——兩個頭的牛,冬天開的花,都叫妖。它是一箇中性偏兇的分類詞。
後來「妖」進了審美詞彙。妖嬈、妖冶、妖豔,這些詞今天都可以用作褒義,至少可以用作帶欣賞意味的形容。一個災異術語變成了讚美用語,中間的路徑與「傾城」一樣:先是用「反常」來標註「超出尋常」的程度,再由程度滑向評價。
「冶」也是這樣。《周易·繫辭上》有「慢藏誨盜,冶容誨淫典」的話,冶容本是被責備的打扮。後來「冶」也進了審美詞彙,有豔冶、冶麗。
把這幾條排在一起,可以看出漢語裡有一條相當穩定的通道:凡是能表示「厲害到出事」的詞,最後都會被借去表示「好到極處」。傾、妖、冶、豔如此,後來的銷魂、斷腸、要命,以及「愁殺」「笑殺」裡那個「殺」,都是如此。語言在這件事上很省——現成的強度標記,誰都想拿來用,用的時候顧不上它原來站在哪一邊。
代價是:某些評價一旦藉著這條通道成詞,就會長期附著在某一類人身上,成為現成的說法,不必論證便可取用。詞一旦造出來,就有了自己的用途,而用途會反過來塑造使用它的人怎麼看事情。這個過程本身值得記錄。本章只記錄,不作判斷。
最後回到那六句。
《漢書》記這件事的時候,沒有寫李夫人長什麼樣。全書留給她的形容只有四個字:妙麗善舞。真正被一字不易地抄進史書、又被後世一遍遍重複的,是李延年唱的那六句歌。
一個詞的運氣,常常比它所指的那個人走得遠。「傾城」從《大雅》裡的一句罪名,走到宮廷酒席上的一句薦辭,用了大約五百年;此後它再沒有回去過。而這五百年裡真正被改動的,只有一件事——「難再得」三個字被寫進了讚美的句子。從那以後,漢語裡說一個人好,多了一種理由:因為沒有第二個。
漢代把「孝」寫進了選官的條例。這件事說出來只有一句話,做起來卻牽動了兩百年的官場、經學與鄉里輿論。在講制度之前,先把幾個字弄清楚:孝、廉、察、舉,還有與察舉並行的闢與徵。這幾個字裡,已經藏著這套制度後來遇上的全部難處。
「孝」字的構形,向來爭議較少的部分是它的兩個部件:上面是「老」,下面是「子」。《說文解字》說:「孝,善事父母者。從老省,從子。子承老也。」許慎的解釋裡有一個動作——承。孩子在下面,把老人承在上面。「老省」的意思是「老」字省去了下半的筆畫,只留上部的形,與「子」拼合成一個字。
西周金文裡的「孝」,寫法與此相合:上部是一個長髮的人形,微微前俯,有的字形還像是拄著東西;下部是「子」,兩臂朝上。整個字看上去像是一個小的在托一個老的。清代以來的文字學家,大多接受許慎這一路的說法。
但有兩處需要老實說明。其一,甲骨卜辭裡是否已經有可以確定釋讀的「孝」字,學界看法不一:有學者把某些字形釋為孝,也有學者不同意,認為那些字形與「老」「考」難以區分,不足以定讞。說得穩妥些,西周金文中「孝」字的用例是清楚的,再往上就有爭論。其二,金文中「孝」最常見的位置,不是描述兒子怎樣奉養在世的父母,而是出現在祭祀的套語裡,比如「用享孝於皇祖考」「用追孝於」某某一類的句式。享也好,追也好,都是對著已經不在的人做的事。於是有一派意見認為,孝的早期重心在祭祀先祖,奉養生者是後來才升為主項的;另一派意見認為,事生與事死本來就是一件事的兩頭,不必分先後。這一節的分歧,至今沒有定論。
無論取哪一說,字形透露的信息是一致的:孝是一個有方向的字。它的方向自下而上,從年輕的一方指向年長的一方,從眼前的一方指向更早的一方。這個方向後來會被整套政治倫理借去用。
再看「廉」。《說文解字》釋「廉」為「仄也」。後人的註解多說,廉本指堂基的側邊、邊稜——房子的臺基有正面,也有側稜,那道稜就叫廉。有稜就有角,有角就不圓滑,於是引申為方正、有分寸、不苟取。《孟子·離婁下》有一句話把這層引申講得很乾淨:「可以取,可以無取,取傷廉。典」可以拿也可以不拿的時候拿了,廉就受了損。廉不是不許拿,是在可拿可不拿之際選擇不拿。
這裡先記一筆。本書一路追下來的那個「愛」,最古老的意思之一是吝惜、捨不得給;而「廉」的意思是不肯多拿。一個管著「與」,一個管著「取」,兩個字都是加在手上的限制。漢代把這兩個字並在一起做成一個科目的名字,未必出於有意的對仗,但從字義上看,孝廉二字合起來,恰好把一個人對內的給與對外的取都管住了:在家不吝於給,在外不苟於取。這是漢朝為一個合格官員畫出的兩條線。
「察」,《說文解字》釋為「覆審也」,就是反覆地審。「舉」,《說文解字》釋為「對舉也」,本義是兩隻手把一件東西托起來。合成制度用語之後,察是郡國長官對轄境之內人物的考察,舉是把考察的結果向上薦送。方向自下而上。
與察舉方向相反的是「徵」和「闢」。天子下詔召某人來朝,叫徵;三公府、州郡長官自行聘用屬吏,叫闢。這兩者自上而下。漢代還有別的入仕途徑:二千石以上的官員任滿一定年限,可以保任子弟為郎,即所謂任子;家產達到一定數額也可以入選為郎,即所謂貲選,《史記》裡就記著有人「以訾為騎郎」。這些路子各有各的道理——任子看的是父兄的官位,貲選看的是家裡的錢,徵辟看的是長官的眼光,策問看的是當場答卷。
只有孝廉這一條,看的是一個人在自己家裡的樣子。
漢代察舉的源頭,一般上溯到高帝十一年的求賢詔。《漢書·高帝紀》載有那道詔書,大意是說治國須得賢士,令郡守以禮遣送有意者到相國府,登記他的品行、儀狀與年歲。這還只是一次性的徵求,不是常設的科目,但「由郡守把人送上來」這個動作已經出現了。
「孝」進入國家的名目,比孝廉科更早。惠帝時有詔,舉民之孝悌力田者免其徭役;高後元年,又初置孝悌力田二千石者一人。這些記載見於《漢書》的惠帝紀與高後紀。孝悌力田是一種鄉官式的名號,得到它的人免役、有廩給、在地方上負責勸導教化,但它並不通向朝廷的官位。也就是說,此時國家已經開始表彰孝,卻還沒有把孝當作出仕的資格。表彰與錄用之間,隔著一道很關鍵的門檻。
文帝二年與十五年兩次下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並且親自策問。策問是一問一答的書面考試,皇帝出題,被舉者作答,答得好的授官。這是察舉裡「考」的一面最早的樣子。文帝十五年那一次,晁錯以對策名列高第,《漢書》有明文。
到武帝,事情才定型。建元元年,詔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同年丞相奏請把治申不害、商鞅、韓非、蘇秦、張儀之學的人罷去不用,武帝準了。這是把察舉的取向往一個方向收攏。
真正的轉折在元光元年。《漢書·武帝紀》記這一年冬十一月,「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典」。一個「初」字,說明此前沒有;一個「令」字,說明這不是勸導,是命令。從這一年起,孝廉成為郡國每年必須交差的一項事務。
這句話裡有一個至今仍在爭論的字:「各」。一種讀法是每一個郡國各舉一人;另一種讀法是孝一人、廉一人,孝與廉本來是兩個科目。持後一說的人常引元朔元年的那道詔書為證:當時有司議奏,把不奉行察舉的責任說得很重,其中「不舉孝」與「不察廉」是分開說的,前者按不奉詔論罪,後者算作不勝任。兩句對舉,似乎孝與廉各有其事。持前一說的人則認為,這不過是行文對仗,不足以證明分科。可以確定的只是,無論初制如何,到東漢時「孝廉」已經凝固成一個專名,是一科而不是兩科;被舉中的人也就被稱作「孝廉」,這個稱呼跟著他一輩子。學界對初制的看法不一,此處如實註明,不強作定論。
推動這件事的思想背景,通常要提到董仲舒。《漢書·董仲舒傳》載他的對策,其中一段的大意是:請諸侯、郡守、二千石各自從治下的吏民中選擇賢者,每年薦上若干人以充宿衛;如此則天下之士可以盡得。他另有一層意思是說,用人不該按在任的年月排資歷,而該按賢能分高下。這套主張與武帝的詔令方向相同,至於詔令是否直接出於此議,前後年月的對應關係學者間也有不同的排法。
制度落下來之後,接著來的是督責。前面說到的元朔元年詔,把察舉從「可以做」變成了「必須做」:不舉孝的,以不敬論;不能察廉的,視為不勝任,當免。一項政務一旦有了罰則,它就進了考課;進了考課的事情,就必須有可以點數的成果。這一點,會在後面成為整套制度最深的麻煩。
名額是與戶口掛鉤的。東漢應劭的《漢官儀》記有一份明確的比例,大意是郡國人口二十萬以上,每年舉孝廉一人,四十萬舉二人,往上依次遞加;人口不滿二十萬的,兩年舉一人;更少的,三年舉一人。這份比例見於《續漢書·百官志》的注引。邊郡人口稀少,又長年當著兵役之苦,若照內郡的比例,幾乎年年空缺,所以東漢和帝時另立寬格,緣邊諸郡按低於內郡的口數歲舉一人,見《後漢書·和帝紀》。
一個郡二十萬人,一年出一個孝廉。這個比例值得停一下:它意味著孝廉不是一種資格認定,而是一次排名。不是「夠孝的都可以」,是「最孝的那一個」。凡是名額有限而候選無限的事情,最後一定要靠比較;而比較需要尺度。
被舉中的人,通常先到京師補郎,在郎署宿衛值宿,熟悉朝廷儀法,然後外放為縣令、長、丞、尉,再一級一級往上走。東漢的公卿大臣,多數是從這條路上來的。孝廉因此不是一個榮譽稱號,是一條真實的、幾乎唯一的仕進正途。到明清時候,「孝廉」兩個字被借去做了舉人的雅稱,那已經是這個詞的第二次生命,與漢制無關。
制度行了兩百多年以後,出現過一次重要的修正。順帝陽嘉元年,尚書令左雄上言,請給孝廉加兩道限制:一是限年,非年四十以上不得舉;二是加考,儒生考家法,也就是所治經學的師承與章句,文吏考箋奏,也就是公文的寫作;考過之後再送尚書檯複核。此奏被採納,事見《後漢書·左雄傳》。左雄也留了一個口子,大意是若有特別的才行,像古人中那些少年成名的例子,可以不拘年齒。
陽嘉新制值得注意的地方,不在它有多嚴,而在它承認了一件事:孝這個東西,靠察是察不準的,所以只好在孝之外再加一場可以判分的考試。被舉者孝不孝,仍舊由郡國來說;而他的經學與箋奏,由朝廷當場核。國家在自己的選官制度裡,替那個「無法核驗的部分」打了一個「可以核驗的補丁」。從這個補丁往後看幾百年,就看得見科舉的影子——不過那是另一條線,此處不展開。
把孝寫進選官條例,最先撞上的不是人心,是計量。
「廉」還算好辦。一個人經手過多少錢、任內的簿賬是否乾淨、別人送來的東西他退了沒有,這些事情有痕跡,有第三方,有可以複核的憑據。廉的考核可以落在物上。
孝沒有物。一個人的孝發生在他家裡,在早晚的問安裡,在飯桌上先遞給誰的那隻碗裡,在他父親說話時他有沒有把臉轉過去。這些事的目擊者是他的父母、他的兄弟、他的鄰居。國家的手伸不到這裡,郡守的眼睛也照不到這裡。
更麻煩的是,儒家自己早就說過,孝的要害恰恰在不可見的那一半。《論語·為政》裡子遊問孝,孔子的回答是:「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典」能養只是能養,若沒有敬,與養牲口有什麼分別。同一篇裡子夏問孝,孔子只答了兩個字:「色難。」難的是臉色。臉色是外露的,可是臉色也最容易做出來;真正難的,是那副臉色底下是不是真有那件事。
於是出現了一個尷尬的局面:國家要考核的,正是儒家承認無法從外部確認的東西。
制度不會因為這個就停下來。制度的辦法是翻譯——把不可見的,翻譯成可以觀察的。可以觀察的東西是有的:居喪的年月是可數的,服制的等級是可查的,供養的豐儉是可看的,出入時誰在前誰在後是可見的,稱呼與禮節是可聽的。把這些排成一列,就是一份行為清單。孝被翻譯成了這份清單。
清單一經成立,麻煩就跟著成立。清單是考核的依據,同時也是一份攻略。凡是可以被考核的項目,就一定會被經營;凡是被經營的項目,就漸漸與它原來指代的東西脫鉤。漢人極重喪禮,居喪的年月與舉止最容易被外人看見,也就最容易被做給外人看。東漢的史傳裡,不乏以久居墓側、久服喪服而博得鄉譽、後來被人察破的記載,事涉喪儀,此處不一一舉。要點不在某一個人做了什麼,而在於:一旦孝有了外在的量尺,量尺本身就成了目標。
還有一層更深的裂縫,不在技術上,在性質上。
孝是私德。它的對象是特定的:你的父母,不是天下所有的老人。《孝經》裡有一句話把這個特定性釘死了,說不愛自己的親人卻去愛別人,叫作悖德。愛在這套體系裡是有次序的,次序不能顛倒。而官是公事,公事要求的恰好相反——一個縣令坐在堂上,最要緊的本領是不認親疏,來的是誰都一樣。用一種以「只對特定的人」為本質的德,去挑選一個必須「不認特定的人」的職位,這中間不是過渡,是轉折。漢代的經學為這個轉折造了一座橋,橋的名字叫忠,後面會專門說到那座橋是怎麼搭的,以及它缺了哪一根梁。
最後還有一個技術性的問題,容易被忽略:孝沒有上限。廉是有下限的德目——不該拿的不拿,做到了就是做到了,再往上也無非是更不拿。孝不是。奉養可以更周到,禮節可以更細密,喪期可以更長,居處可以更苦。你做到的任何程度,都可能有人做得更多。一個沒有封頂的德目,一旦被用來排名次、爭名額,就會被一路推向極端。二十萬人裡選一個,選的不會是「合格的孝」,只會是「最顯眼的孝」。而最顯眼的,未必是最深的。
郡守和國相要舉孝廉,可他不認識治下的二十萬人。他連自己衙門裡的屬吏都未必都熟。那麼他憑什麼舉?
憑聽。
漢代的官制有一條通則:郡守、縣令這一級的長吏,用外郡人;而郡縣衙門裡的功曹、掾、史這些屬吏,用本地人。長吏是朝廷派來的客,屬吏是土生土長的主。長吏要了解本郡的人物,只能問屬吏;屬吏所知,又來自他自己所屬的鄉里。所以「察」這個動作,在實際操作中是一條向下傳遞的聽聞鏈:郡守聽功曹的,功曹聽鄉里的,鄉里聽的是街談巷議。
後人常用「鄉舉裡選」四個字概括這套辦法。這四個字聽起來很樸素,好像人才是從田埂上自然長出來的。實際的機制要冷一些:一個人能不能被舉,取決於有沒有人替他說話,以及說話的人有多重的分量。
本書第六十章講過曹丘生的事。季布的名聲因為曹丘生四處遊揚而更硬,那句「得黃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諾典」的話,見於《史記·季布欒佈列傳》。當時那還是私人之間的事——一個人替另一個人說話,說得好,名聲就傳開。到了漢代的察舉,這件私事被接進了國家的用人程序。替人說話,從此不再只是交情,是權力。
於是產生了一個行業。汝南的許劭與他的從兄許靖,每月更換一次對本郡人物的品題,時人稱之為「月旦評」,事見《後漢書·許劭傳》。太原的郭泰以善於識鑑、獎拔後進著稱,見於《後漢書》的郭太傳。他們不是官,手裡沒有一寸行政權力,可是他們的一句評語能夠改變一個人往後幾十年的處境。名士的口,成了半個吏部。
這裡可以順帶看一個文本分層的例子。關於曹操曾去求許劭品題的事,今天流傳最廣的是「治世之能臣,亂世之奸雄典」兩句。這兩句出自裴松之注《三國志》時引錄的孫盛《異同雜語》,屬於晉人雜記。而范曄《後漢書·許劭傳》所記的文句與此不同,作「君清平之奸賊,亂世之英雄典」。兩個本子的褒貶輕重並不一樣,孰先孰後、孰是原語,學界看法不一。一句話在流傳中被改成更順口、更有戲劇性的樣子,這是常事;但用它做論據的時候,要知道自己引的是哪一層。
品題的權力集中之後,接下來的事情幾乎是必然的。舉主與被舉者之間,在漢代形成了一種終身的關係:被舉的人稱舉主為「府君」「明府」,自稱「故吏」,舉主有事,故吏要出力,這層關係在史書裡叫作恩義,實際的分量近於第二重君臣。一個人舉了別人,就在朝廷之外多了一分勢力;被舉的人做了大官,又反過來舉別人。於是家族的力量開始滾雪球。史書稱汝南袁氏四世三公,門生故吏遍佈州郡;弘農楊氏也是累世公卿。這些家族既有可以傳家的經學章句,能讓子弟在「通經」這一項上先立於不敗之地,又有遍佈各郡的舊交,能保證子弟在「鄉論」這一項上不缺人替他說話。近人研究漢魏之際的社會,多指出累世經學與累世公卿是同一件事的兩面。
這是察舉制最深的諷刺。它設計出來,本是要讓國家繞開血統與門第,直接到民間去找有德行的人。可是德行的認定權落在地方,地方的發言權又落在少數家族手裡,繞了一圈,回到的仍是血統。不同的是,這一次血統披著德行的名義。
漢末流傳下來四句話,凡是講察舉必定要被引到:
舉秀才,不知書。察孝廉,父別居。寒素清白濁如泥,高第良將怯如雞。
先交代它的來歷,因為這一點常被含混過去。這四句今天最常見的出處是葛洪《抱朴子》外篇的《審舉》,葛洪在議論選舉得失時引錄了它,說的是桓、靈之世的情形。傳本文字略有出入,第二句有作「察孝廉」的,也有作「舉孝廉」的。它的產生年代,學界看法不一:一說確為漢末的民間謠諺,葛洪照錄;一說經過東晉人的整理潤色,未必是原樣。有學者注意到,謠中「寒素清白」與「高第良將」這樣的名目,與西晉察舉的科名相合,因而懷疑它至少經過了晉人之手。
所以要說清楚它屬於哪一層文本:它不是漢代的詔令、簿籍一類的官方文件,也不是《後漢書》《三國志》一類的史傳記載,而是東晉人在一篇論選舉的文章裡引錄的謠諺。用它來證明漢末的孝廉個個不孝,是不成立的;用它來證明漢末到東晉這段時間裡,士人心中對察舉的判斷已經變成了這個樣子,則相當可靠。譏諷之辭的價值不在事實,在共識——一句話能被傳唱,說明聽的人不用解釋就懂。
再逐句看。秀才本作茂才,東漢避光武帝劉秀的名諱而改,是與孝廉並列的歲舉常科,所重在才略。「不知書」三個字,是說被舉為秀才的人連書都不通。
「父別居」三個字最狠。漢代的禮俗與法度裡,父母在世而兒子另立門戶、分割財產,本身就是要受非議的事。《禮記·坊記》有一句話說得很直:「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財。」父母還在,你連自己的身子都不算完全屬於你,何況財產。所以「父別居」不是說這個孝廉待父母不夠周到,是說他做了這套倫理裡最基本的禁忌那一件。以孝的名義出仕,而與父親分開過日子——名目與事實之間的落差,正是這句話的全部力量。
後面兩句是同一個句法:把制度給的名目與相反的事實並排放。名叫寒素清白,實則濁如泥;名叫高第良將,實則怯如雞。四句押著書、居、泥、雞的韻,短,脆,好記,適合在市井裡傳。
這四句真正告訴後人的,不是孝廉裡出了幾個騙子。任何選拔都會出騙子。它告訴後人的是:到了這個時候,「孝廉」這兩個字在人們心裡已經不再指一種品質,而是指一份資格。資格是可以與品質分離的——正因為大家都知道它們已經分離,這句話才好笑。一個指標被公開嘲笑的那一天,就是它完成轉化的那一天。
一個王朝要拿孝取士,就必須先有一部關於孝的書,說清楚孝到底是什麼、有幾層、做到哪一步算完。漢代手邊正好有這樣一部書,就是《孝經》。
先說這部書本身的疑難,因為它比一般人以為的多。
舊題作者是孔子,說是孔子為曾子講述孝道,曾子或曾子門人記錄下來。《漢書·藝文志》著錄此書,所說也大致是這個意思。但歷代對它的成書年代與作者始終沒有定論:有主孔子親作的,有主曾子作的,有主曾子門人或七十子後學所記的,也有主戰國晚期、秦漢之際乃至漢初成書的。近代以來的學者多傾向於它出自戰國後期到漢初這一段,具體到哪一代、出自誰手,學界看法不一,無法坐實。
文本也有兩個系統。今文《孝經》十八章,舊題鄭氏注;古文《孝經》二十二章,舊題孔安國傳。這兩個注本的真偽,唐代就已經吵過一場——朝廷召集儒者辯論,主古文孔傳的與主今文鄭注的各執一詞,後來唐玄宗親自作注,用的是今文十八章,天寶年間又重注一過,並刻石立於太學,那塊碑今天還在。所以我們現在讀的《孝經》,是今文十八章的本子。
這部書極短,全篇不到兩千字,十八章,每章往往只有幾十字到百餘字。它不講道理的來源,也不辯論,只下斷語。這種體例本身就適合被朝廷採用:短,好背,句句可引,不留縫。漢代把它與《論語》一併列為士人早年必讀,博士弟子與郡國的學官子弟都要通這兩部書。一個人識字之後讀到的第一批句子裡,就有這部書裡的話。
現在讀它的第一章,開宗明義章。這一章是全書的綱,也是本章要逐句讀的地方。
原文的核心是這樣幾句:「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典」「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揚名於後世,以顯父母,孝之終也。夫孝,始於事親,中於事君,終於立身。典」章末引《詩·大雅》的兩句作結:「無念爾祖,聿修厥德。典」
一句一句看。
「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孝被放在了根的位置。它不是眾多德目裡的一個,是別的德目從中生出來的那一個。這句話為後面的一切鋪了路:既然一切德行都從孝生出,那麼察一個人的孝,就等於察了他的全部。這是察舉孝廉在經學上最要緊的一條支撐。它是否成立,是另一回事;制度需要的是它被普遍接受。
「身體髮膚,受之父母典」——關鍵在「受」字。受是領受、接過來。你的身體不是你自己造的,是從別人那裡領來的。領來的東西,就有一個原主。這一句在兩千年裡被引用得太多,反而磨平了它的鋒利:它說的是,一個人對自己的身體沒有完整的所有權。
「不敢毀傷」——是「不敢」,不是「不願」,也不是「不應」。不敢是對著一個更高的權威說的話。你不能損傷自己,不是因為損傷了會疼,是因為那東西不歸你處置。
「孝之始也」——只是開始。保管好一件不屬於自己的東西,這是底線,是入門,做到了不算功勞,做不到才算過失。
這裡可以把本書的主線接上來看一眼。全書追的是「愛」從吝惜到給予的那條路。而這一句話,是「捨不得」被寫成條文的一個極端例子:父母最捨不得給出去的東西,就是這個孩子本身;於是這本書反過來告訴孩子,你只是代管人。吝惜的對象被指定為一個活人,吝惜的權利被判給了父母,而被吝惜的那個人自己,要為這份吝惜負保管之責。捨不得在這裡第一次有了法律的形狀。
「立身行道,揚名於後世,以顯父母,孝之終也典」——這一句把孝從家裡搬了出去。奉養只是始,終點在事業。而「顯」字是全句的樞紐:不是讓父母過得好,是讓父母被人看見。孝的完成態被安置在公共領域,安置在「後世」和「名」這兩樣東西上。父母能不能享受到,其實不在考慮之內——「後世」二字已經說明,這件事的兌現時間可以在他們之後。
於是一個人的一生都變成了對父母的交付。你讀書,是為了顯父母;你出仕,是為了顯父母;你到老都要小心自己的名聲,因為名聲還掛在他們的賬上。這不是一時的義務,是終身的合同。
「始於事親,中於事君,終於立身典」——最要緊的是中間那三個字。孝的路線圖裡,事君是必經的一站。不出仕,孝就走不完。這一句為漢代的察舉提供了最直接的說法:一個真正的孝子必然要做官,因為做官是他盡孝的中段。反過來說,一個不肯做官的人,他的孝就有缺口。國家不是在借用孝,國家是在孝的內部本來就佔著一個位置。
末尾引《大雅》的兩句,大意是不要忘了你的祖先,要接著修他們的德。整章從身體講到名聲,最後落回祖先。這個圓是閉合的:你從他們那裡領來身體,再把名聲還回去。
《孝經》有一個常被忽略的部分,必須點出來,否則會把這部書讀成一味順從的教條。
第一是五等之孝。書裡分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庶人五等,每一等的孝內容不同。庶人之孝,是順著天時、盡著地利、謹身節用來奉養父母;士之孝,是把事父的心分給母與君;卿大夫之孝,是言、行、服都不逾先王之法;諸侯之孝,是在上不驕、制節謹度;天子之孝,則是把愛敬盡於事親之後,用德教施於百姓,垂法於四海。
這個排列值得注意:身份越高,孝的內容越不像孝,越像政治。到了天子那一層,孝幾乎已經等於治國。也就是說,在這部書裡,孝不是一套固定的行為,是一個隨身份變形的位置。正因為它能變形,它才可能被接進政治;也正因為它能變形,用它來做統一的考核標準就格外困難——一個庶人的孝和一個卿大夫的孝,本來就不在同一把尺子上。
第二是諫諍章。曾子在那一章裡問了一個很直的問題,大意是:兒子一味聽從父親的命令,可以叫作孝嗎?孔子的回答是連說兩遍「是何言與」——這是什麼話。接著是那段有名的排比:天子有諍臣七人,雖然無道也不至於失天下;諸侯有諍臣五人,雖然無道也不至於失國;大夫有諍臣三人,雖然無道也不至於失其家;士有諍友,就不會失掉好名聲;父有諍子,就不會陷入不義。最後一句是結論:面對不義,兒子不可以不向父親力爭,臣不可以不向君力爭;一味聽從父親的命令,怎麼能叫孝。
這一章要點出來,因為它推翻了後世加在《孝經》頭上的一個印象。這部書並不主張無條件順從,它明確地把「爭」列為孝的內容。
但也要把它的限度說準,不要拔高。爭的前提是「當不義」,爭的目的是使父親「不陷於不義」——仍然是為了保全父親。這不是承認兒子有獨立於父親的判斷權,是給兒子派了一份糾錯的職務。兒子在這裡像一個內部的監察官,他的職權來自父親的利益,而不是來自他自己。
還有一點更要緊:這一章同樣是類比的結構。父有諍子,君有諍臣,兩句並排放。也就是說,《孝經》在順從的一面做了家國類比,在諫諍的一面也做了家國類比。兩面都做了,這套類比才算完整——它既能解釋臣為什麼該服從,也能解釋臣為什麼可以進諫。漢代的士大夫上疏言事時常常引這一章,用的正是這個結構。
把家庭倫理與政治倫理接成一套的工程,不是《孝經》一部書完成的。《禮記》一系提供了更硬的骨架。
《禮記·大傳》裡有一句:「親親也,尊尊也,長長也,男女有別,此其不可得與民變革者也。典」這句話把幾件事列為不可更改的根本,頭兩件就是親親與尊尊。《禮記·中庸》另有一句說得更細,大意是仁的最大處在親親,義的最大處在尊賢,而親親有遞減,尊賢有等級,禮就是從這兩種排序裡生出來的。
親親與尊尊是兩把尺子。親親按血緣的遠近排,以自己為原點向外遞減;尊尊按地位的高低排,以在上者為頂點向下鋪開。漢代人日常生活裡最能感覺到這兩把尺子的地方是喪服:為什麼為父服最重的一等,為祖父又輕一等,為從兄弟再輕,這是親親;而某些身份要因為地位而加隆或降殺,這是尊尊。整套喪服制度,就是這兩把尺子交叉畫出來的一張表。
漢代經學做的事情,是把這兩把尺子接成一根。董仲舒的《春秋繁露》裡已經把君臣、父子、夫婦的關係上推到天,說王道之三綱可以求之於天。到章帝建初四年的白虎觀會議,群儒講議五經異同,事後由班固撰集成書,就是《白虎通》。那部書裡有三綱六紀之說,三綱的條目引自緯書,即「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典」。君臣與父子被並列為同一種結構的兩個實例,這一步走完,家與國在理論上就成了同一個東西的大小兩版。
配套的還有一件小事,很能說明漢朝對這件事的認真程度:漢代皇帝的諡號,自惠帝以下都要加一個「孝」字,孝惠、孝文、孝景、孝武,一路下去;東漢除光武帝外也是如此。漢人自己的解釋是,漢家以孝治天下,所以諡號都稱孝。一個王朝把一個字加在自己每一代君主的名號上,這個字就不再只是德目,是國號的一部分。
舉孝廉這件事,要放在這個框架裡才看得清。國家既然宣佈以孝治天下,就必須在用人上兌現這個宣佈。孝廉科是這句口號的人事落實,是把經學寫進了編制與俸祿。
現在來看那個類比的漏洞。忠與孝的橋是怎麼搭的,前面已經說了:《孝經》士章講,把事父的態度分給母親與君主,「以孝事君則忠」;廣揚名章講得更直,君子事親孝,所以忠可以移於君。移,是這套理論的關鍵動作。
但是文本自己洩露了一處。士章的說法是分開的兩句:拿事父的心去事母,「其愛同」;拿事父的心去事君,「其敬同」。給母親的是愛,給君主的是敬。同樣是從事父那裡取,取走的成分不一樣。愛沒有被移給君,被移過去的是敬。這不是後人的推論,是文本的原話如此。
這一處洩露正好指出了漏洞在哪。
第一,愛有對象的唯一性,敬沒有。父親只有一個,不能更換;君主也只有一個,卻是可以更換的——一個朝代裡換了幾位君主,臣仍是臣。可替換的關係與不可替換的關係,用同一套語言描述,總有一處對不上。
第二,孝是不能辭的,忠是可以辭的。漢代有致仕,有辭官,有一輩子不應徵闢的處士,這些都不算失德,有時反而更得名。可是沒有人可以辭去做兒子。一個能退出的關係被比作一個不能退出的關係,兩邊的重量本來就不等。
第三,也是最要緊的一條:孝有一段前史,忠沒有。父母養育在先,兒子回報在後,這中間有一段真實發生過的、不可否認的事實,孝的義務從那裡長出來。君臣之間沒有這一段。君臣關係開始於任命,任命之前雙方多半素不相識。忠因此缺一個自然的根,只好向孝借。《孝經》說「以孝事君則忠」,正是這個借的動作。借來的根不長在自己的地裡,兩者一旦衝突,就要還——忠孝不能兩全的難題在漢代已經是常被議論的題目,那種局面下人怎麼選、朝廷怎麼判,本章不舉具體人事。
第四,兩把尺子的原點不同。親親以自己為原點向外遞減,尊尊以君為頂點向下鋪開。一個是從我出發的座標,一個是從上而下的座標。經學用類比把它們縫在一起,縫線處一直在滲水,歷代的爭議都從那道縫裡出來。
回到本書的主線。全書說,愛這個字最古老的意思是吝惜,是捨不得。捨不得是一種不必向誰交代的狀態:它沒有條款,沒有期限,沒有對價,沒有見證人,也沒有違約的後果。它只有一個人和一件他不願鬆手的東西。
漢朝做的事情,是把這種狀態寫進了律令與簿籍。一旦寫進去,它就必須可以被查驗;而可以被查驗的,永遠只能是行為、年月和別人的證言。查驗的項目一確定,人做的事情就悄悄換了性質:從捨不得,變成了按條款交付。這兩件事在外觀上可以完全一樣——一樣的問安,一樣的服色,一樣的年月——區別只在,一個不必有人看著,一個必須有人看著。
這樣說,並不是要把漢代的孝廉一筆勾銷。制度確實增加了孝的行為總量,也確實讓許多人在做慣了之後真的成了那樣的人。漢人自己就是這麼打算的,他們管這個叫教化:先照著做,做久了,或許裡子就跟上來了。這是一場賭,賭的是形式能不能反過來生出內容。這場賭有沒有贏,各人看到的結果不同。
只有一件東西是清楚的,也把它放在這一章的末尾:應劭記下來的那份比例表。人口二十萬,歲舉孝廉一人;四十萬,二人;往上依次遞加。這是這一章裡最冷的一件東西——一份把孝換算成人頭的換算表。漢朝把一種發生在家裡、不必對任何人說明的感情,做成了一個可以按戶口簿分配的名額。名額年年都填得滿,簿上從來不缺。至於填進去的到底是不是那件事,簿上看不出來。
《史記》有一篇《扁鵲倉公列傳》,前半寫扁鵲,後半寫倉公。倉公不姓倉。開篇一句是:太倉公者,齊太倉長,臨菑人也,姓淳于氏,名意。太倉是齊國的穀倉,太倉長是管穀倉的官,他姓淳于,名意。後世稱他倉公、太倉公,都是拿官名當稱呼。漢初諸侯王國仿照中央設官,齊國有自己的太倉,所以有太倉長這個位子。這個位子不算高,管的是糧,不管人,更不管刑獄。
司馬遷給他立傳,不是因為他管糧,是因為他看病。列傳裡說他年少時就喜歡醫方術,高後八年,又拜同郡元裡的公乘陽慶為師。公乘是二十等爵裡的第八級,是爵名,不是姓氏。陽慶那年七十多歲,沒有兒子,讓淳于意把從前學過的方子全部丟開,重新把自己秘藏的方術給他,又傳了黃帝、扁鵲的脈書和望色斷病的一整套東西。三年之後,淳于意開始給人看病,斷生死,多有應驗。
一個看病看得準的人,不見得是一個好相處的人。列傳裡有一句很要緊的話,大意是說他常在諸侯之間來往行遊,不把家當家,有時候不肯替人看病,病家因此多有怨他的。這句話擺在那裡,司馬遷沒有替他分辯,也沒有加一個字的評斷。後面出的事,來路多半就在這裡。
文帝四年,有人上書告他。列傳的原文是:文帝四年中,人上書言意,以刑罪當傳西之長安。這一句裡有三處要看清楚。第一,上書的人是誰,史書沒寫;告的是什麼事,史書也沒寫。整部《史記》裡,淳于意這樁案子的案由是空白的。第二,「以刑罪」三字,是說依律當受肉刑,不是死罪,也不是罰金贖銅之類可以拿錢了結的輕罪。第三,「傳西之長安」的「傳」字讀去聲,是驛傳的傳,指用官府的傳車押送。從臨菑到長安兩千餘里,一路換馬換驛。《漢書·刑法志》記同一件事,用的是「詔獄逮徙繫長安」一類的說法,詔獄是奉詔拘繫、由中央過問的案子。兩處措辭不同,說的是同一層意思:這個案子不在齊國了結,要押到京師去。
這裡先留一個疑問。《史記》把這件事繫在文帝四年,並且在緹縈上書之後緊接著寫「此歲中亦除肉刑法典」;《漢書·刑法志》卻把整件事敘在文帝即位後的第十三年,《漢書·文帝紀》也把除肉刑繫於十三年。四年與十三年,中間差著九年。歷代學者對此看法不一:有人認為淳于意下獄確在四年,而廢肉刑在十三年,《史記》「此歲中」三字是後來傳抄時把兩件相隔多年的事擠到了一處;也有人認為《史記》的繫年不誤,《漢書》為了把廢肉刑一事的首尾寫完整,才把緣起併到十三年之下敘述。兩說都有理由,證據都不足以定讞。本章凡遇年份,一律註明是哪一部書的說法,不代為裁斷。
還有一件事要先說,因為它決定了這個人後來的下落。淳于意這一回終究沒有受刑,後來朝廷又下詔問他:你所治的病人,判定生死而後來應驗的有幾個,病家的姓名是誰,得的什麼病,用的什麼藥。他一條一條答上去,列了二十五個病案,寫明病家的姓名、身份、病狀、診斷、所用之藥、最後的結果,連沒有治活的也照寫不誤。這份答問被司馬遷整段抄進列傳,後世稱為「診籍」,是中國現存最早的一批成系統的病歷。一個險些受刑的人,最後留在史書上的,是一疊寫得很老實的病案。這是後話,但值得先記一筆:命保住之後,他做的事是把自己看過的病一件一件寫清楚。
押解那一天,《史記》只寫了一句:意有五女,隨而泣。
五個女兒跟在後面哭。沒有寫她們的年紀,沒有寫誰扶著誰,沒有寫季節和天色。司馬遷在這個地方一個形容詞也不用。
接著是父親的反應。原文是:意怒,罵曰:生子不生男,緩急無可使者。
這句話很難聽,而且是當著五個人的面說的。它的意思不是「我不喜歡女兒」,是「我生的都不是兒子,一旦有事,沒有一個能派得上用場」。要讀懂這句話的分量,得先把「緩急」兩個字弄清楚。
「緩急」是一個偏義複詞。字面上一緩一急,合成一詞之後,意義偏在「急」這一邊,「緩」只是陪著的。《史記·遊俠列傳》裡有一句,大意是說緩急是人人都會遇上的事,那裡的「緩急」也只當「急難」講。古書裡這一類詞不少,「得失」偏在失,「利害」偏在害,「存亡」偏在亡,都是同一路數。淳于意說的是:一旦有急事。
有急事的時候,需要一個人做什麼?漢代的制度裡,這個「使」字很實在。要有人四處奔走,要有人到官府門前投書遞狀,要有人替他跑關係、通門路、找關節,要有人在長安有個落腳處,要有人能在需要的時候頂上一個丁口。這些事,在當時的戶籍與徭役制度下,基本上是男丁的事。淳于意在被押走的那一刻,腦子裡算的是一筆很具體的賬:我這一家五口人,誰能替我跑這一趟。他算下來的結果是零。
所以這句話殘酷,但不是無緣無故的殘酷。它是一個人在制度裡算賬,算出來的結果是自己一無所有。他不是不愛這五個女兒——他後來的行止裡,並沒有虐待或者遺棄的痕跡——他是在那個瞬間認定:愛不能變現。他有五個女兒,這五個女兒在他要用的那一欄裡,都記作零。
這本書前面寫過很多次「給不出去」。有人有滿腔的東西,沒有可給的人;有人有可給的人,卻沒有可給的東西;有人手裡滿滿的,偏偏送不到該到的地方。這一處是相反的一種:一個人明明有五個至親在跟前哭,卻認定她們什麼也給不了他。這是「給不出去」的另一個方向——不是給的人給不出去,是收的人認定對方給不了。
《史記》緊接著的一句,是全篇的轉折:於是少女緹縈傷父之言,乃隨父西。
「少女」兩個字要注意,它不是今天說的年輕女子,而是「最小的女兒」。古書裡「少子」「少女」「少弟」的「少」都作這一解,與「長」相對。五個女兒裡最小的那個,叫緹縈。
「緹縈」這個名字,前一字是絲帛的顏色。《說文解字》的「緹」字,釋為丹黃色的帛。後一字有纏繞、收卷的意思。一個管糧官的女兒,取的是一個與絲有關的名字,如此而已,不必在名字上作過多引申。史書裡除了這兩個字,再沒有交代她的年紀、相貌、婚配、生卒。後世的書裡說她十五歲,說她十三歲,說她後來如何,都是後加的,沒有一條能上溯到《史記》本文。
「傷父之言」四個字,是司馬遷給她的唯一一句心理描寫,而且寫得很剋制:她是被父親那句話刺痛了。不是被押解的場面刺痛,是被那句「無可使者」刺痛。父親說的是「你們沒用」,她聽見的是「我沒用」。
「乃隨父西」,四個字。從臨菑到長安,她跟著囚車走了一趟。史書沒有寫她怎麼走的,吃什麼住哪裡,有沒有人同行。所有關於這一路的描寫,凡是見於後世小說、戲曲、蒙書的,都是後人補的。《史記》在這裡只給了四個字。
父親那句嘆息是在事前說的,女兒的回答是在事後做的。中間隔著兩千里路和一份還沒有寫出來的上書。
到了長安,緹縈上了一封書。
先說這封書是怎麼遞上去的。漢代有吏民上書之制,尋常百姓可以詣闕上書,由宮門的官署收受、轉呈。《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衛尉的屬官裡有公車司馬一職,後來的記載說這個衙門專管宮南闕門,凡吏民上章、四方貢獻、以及奉詔徵召到京的人,都由它總領。這就是說,一個外郡官吏的小女兒,要把一紙文書送到皇帝眼前,制度上是有一條路的。這條路窄,但確實存在。漢初的這條縫,是這件事得以發生的前提。沒有它,再痛的話也只能爛在肚子裡。
上書的原文,《史記·扁鵲倉公列傳》與《漢書·刑法志》都錄了,文字互有出入。《史記》所載,大意與字句是:妾父為吏,齊中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切痛死者不可復生而刑者不可復續,雖欲改過自新,其道莫由,終不可得。妾願入身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改行自新也。《漢書·刑法志》所載略異,「不可復續」作「不可復屬」,「其道莫由」作「其道亡繇」,「入身為官婢」作「沒入為官婢」,末句作「使得自新」。兩本孰為原貌,前人有過討論,沒有定論。本章取《漢書》的「沒入為官婢」作章題,是因為這四個字把她所提出的那件事的法律性質說得最準。
這封書連起來不到七十個字。它可以拆成四句,每一句做一件事,一句也不多。
先看她怎麼稱呼自己。通篇只用一個「妾」字。漢代女子對君上自稱妾,是當時通行的謙詞,與實際身份無關,不能據此說她上書之時已經自居為奴婢。整封書裡,她一次也沒有寫自己的姓名、年歲、行第,沒有寫自己是誰家的女兒,也沒有寫自己走了多遠的路來。她只用「妾」和「妾父」兩個詞,把兩個人擺進這份文書裡。這是公文的寫法:該出現的出現,不該出現的一個字也不寫。她要說的那件事,與她是誰無關。
第一句:妾父為吏,齊中稱其廉平。這是陳述,不是求情。她給出的是一條可以核查的事實——父親在齊國做官,當地人說他廉潔公平。她沒有說「我父親是好人」,她說的是「齊國人都這麼說」。這是把一句私人的話換成了一條公共的證言。
第二句:今坐法當刑。四個字,承認判決。這一句是這封上書裡最反常的地方。一個來救父親的人,開口第二句就承認父親觸了法、依律當刑。她不喊冤,不翻案,不說案子有問題,不求皇帝重審。整封書裡,沒有一個字質疑判決的正確。後世把這件事講成孝女鳴冤,是講反了。她壓根沒有鳴冤。
第三句:妾切痛死者不可復生而刑者不可復續,雖欲改過自新,其道莫由,終不可得。這是全篇的骨頭,下一節單說。
第四句:妾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這是請求,而且是一個帶著對價的請求。
四句話的順序是:立事實,認判決,講道理,提條件。這不是一個哭著求人的結構,這是一份狀紙的結構。它把哀求全部刪掉了,只留下能被採納的部分。
《史記》記這件事的收束也極簡:書聞,上悲其意。「書聞」是公文用語,指文書上達於天子。上書遞了上去,皇帝看見了,並且被打動了。中間沒有任何中人、沒有任何關節、沒有任何賄賂,史書一個字也沒寫。淳于意在臨菑說的「緩急無可使者」,指的正是沒有人能去打通這些環節。結果是他最小的女兒沒有打通任何環節,直接把一張紙送到了最上面。
現在看那第三句。
「死者不可復生」,這半句人人會說。要緊的是下半句:「刑者不可復屬」。「屬」讀作zhǔ,是接續、連綴的意思;《史記》本作「續」,義同。她把「受過肉刑的人不能復原」這件事,與「死人不能復活」放在同一個句式裡對舉。這不是修辭上的湊對,是在給一件事定性:肉刑與死刑共有一個性質,叫做不可逆。
要理解這個論斷的分量,得先把「肉刑」是什麼說清楚,而且只說制度,不說別的。上古相傳的五刑,是墨、劓、剕、宮、大辟。《尚書·呂刑》裡列了各刑所屬的條目數,墨罰、劓罰各有上千條,剕、宮依次遞減,大辟最少,合起來說是「五刑之屬三千」。這五種裡,大辟是死刑;其餘四種,後世統稱肉刑,都是加於身體、不能取消的處置。
「黥」就是墨刑,《說文解字》釋「黥」為墨刑在面。它的要害不在一時,在於此後一生:那個記號是判決書的另一種抄本,貼在人的臉上,走到哪裡帶到哪裡。「劓」與「刖」兩種,古書訓釋各有出入——如《說文》系統裡「刖」與「跀」是否同字,清人段玉裁等就有辨析,此處不細論——但制度上的性質是一樣的:處置一旦執行,不能撤銷,不能復原,不能隨時間消失。
這些刑名不是紙上的古制。二十世紀的出土簡牘把它們坐實了:湖北雲夢睡虎地所出秦簡裡,「黥為城旦」一類的刑名反覆出現;湖北江陵張家山漢墓所出的《二年律令》,是呂后二年施行的一批律文,年代就在文帝之前不久,其中黥城旦舂、斬左止之類的刑名同樣在列。也就是說,淳于意案發的時候,肉刑是正在運轉的現行法,不是留在古書裡的舊制。緹縈所說的「刑者不可復屬」,針對的是當日活著的律條。
同一批簡文裡還能看見贖刑的等第,贖死、贖城旦舂、贖斬、贖黥之類分列成序,各有各的價。這一點對下文很要緊:漢初的律裡,贖是有名目、有等級、有價目的制度,不是臨時的恩典。緹縈提出拿自己去抵父親的刑,不是憑空發明一個辦法,她是在一套已經存在的語法裡造句。
刑罰為什麼要罰,古書裡的說法本來就不一致。一路主張刑是手段,用刑的目的在於最終不必用刑;一路是法家的講法,主張以刑去刑、重刑止奸,把威懾本身當作目的。前一路有一句流傳極廣的話,叫「刑期於無刑」,出自《尚書·大禹謨》;但《大禹謨》屬於晚出的古文尚書,清代學者已辨其偽,所以這句話不能拿來當文帝以前的成文用,只能說這一路的想法早就有人在說。緹縈那句上書正好站在前一路上,而且把它推到了一個具體的結論:既然用刑是為了讓人不再犯,那麼一種斷絕了改過之路的刑,就是自己拆自己的臺。她沒有引一部經,沒有稱一位先王,把道理直接說了出來。
這裡要說明一句本章的寫法。本章只把肉刑當作一項法律制度來討論,只談它的性質、條目和存廢,不寫行刑,不寫身體,不寫痛。理由不是迴避,是因為這件事的重量恰恰在制度那一面:緹縈這封上書的力量,不來自痛,來自一個邏輯。
那個邏輯是這樣的:刑罰如果有一個目的是讓人改過自新,那麼一種使人終身帶著判決的刑罰,就與這個目的自相矛盾。因為「改過自新」這四個字要成立,前提是那個人有可能重新做人;而不可逆的刑罰事先取消了這種可能。她說的是「雖欲改過自新,其道莫由典」——就算他想改,路也沒有了。注意「其道」二字。她指控的不是刑罰太重,是刑罰封死了一條路。
這是一個關於刑罰原理的論證,不是一個關於父女之情的表白。它可以從這件案子裡整個抽出來,換上任何一個別的犯人,論證照樣成立。她沒有說「請陛下因為我可憐而免我父親」,她說的是「這一類刑罰在道理上有毛病」。上書裡那句「妾切痛」,痛的也不是父親一個人,後面接的是一條通例。
現存的文獻裡,以刑罰原理立論、又被正史全文錄下的上書,這是極早的一件,而出自一個女子之口,更是僅見。她的年紀史無明文,後人所說的十幾歲都是加上去的,所以嚴格地講,只能說她當時是「少女」,即家中最小的女兒。但有一點可以確定:她講的不是情,是理。後世把她放進孝女的行列,並沒有錯,可是只放在那裡,就把這封上書裡最硬的東西丟掉了。
第四句裡的「沒入」,是漢律的專門用語。沒,讀作mò,義為沉、埋,引申為被官府收去;沒入就是籍沒入官,人或物歸官府所有。漢代罪人的家屬、田宅、奴婢、財物都可以沒入。「官婢」則是官奴婢中的女性,由官府畜養役使,從事織作、舂米、宮中雜役一類的勞作,身份低於庶人,而且這個身份是可以延及子孫的。
官奴婢在漢代是一個數目相當大的群體。《漢書·貢禹傳》載貢禹在元帝時上書,大意說官奴婢有十萬餘人,平日無事遊戲,卻要向良民徵稅來供養,一年所費甚巨。貢禹的話是為了主張裁減,數目未必精確,但足以說明這個身份在漢代是編制以內、成規模的存在,有名冊,有管轄,有開支。緹縈請求進的,是這本名冊。
還要說明一層:沒入為官婢並不只是失去自由。官奴婢在戶籍上另立一類,不與庶人同列;婚配、居處、役作都由官府支配;更要緊的是,這個身份可以延及所生的子女。她拿出去抵押的,嚴格地說不止她一個人的一生,還包括她此後可能有的後代的身份。一個年紀很輕的女子——她究竟多大,史無明文,後人所說的歲數都不足據——提出這個條件時,交出去的東西比字面上多。
「贖」也是律語。以物易刑的做法很古老,《尚書·呂刑》裡已有疑罪從贖、按刑等納罰金的條文。漢代承其緒,贖罪、入粟除罪都是有制度的。晁錯上疏論貴粟,《漢書·食貨志》錄其語,大意是招募天下人向官府輸粟,可以用來拜爵,也可以用來除罪。這就是說,在漢代,刑罰在一定範圍內是有價的,可以用別的東西頂。
問題在於:頂的東西得拿得出來。一個太倉長的家裡,五個女兒,沒有男丁,案子又是詔獄。她拿不出金,拿不出粟。她能拿出來的只有一樣,就是她自己這個人。所以她說的不是「求陛下開恩」,是「我把我自己交上去,換他的刑」。
這個交換的性質要說清楚。求情與對價是兩回事。求情是請對方放棄他手裡的權利,理由是可憐;對價是承認對方的權利成立,另拿一樣等值的東西來抵。緹縈走的是後一條路。她先承認判決有效——「今坐法當刑」——然後提出一個替代給付:刑不必不執行,只是承受的人換一個,由她以終身為奴婢來抵。她把自己估了價,報到了朝廷。
相比之下,漢律裡的贖多半是拿金、拿粟、拿爵去頂,頂的是身外之物。以人身抵刑的事當然也有,罪人的家屬沒入為奴便是;但那是官府施加的,不是當事人自己提出來的。緹縈這封書的特別之處,正在於她把一件本該由官府施加的處置,主動列成了自己的報價。史書記她的語氣用一個「願」字:妾願沒入為官婢。這個「願」字是全篇最沉的一個字。
《史記》與《漢書》在這裡的異文很有意思。《史記》作「入身為官婢」,《漢書》作「沒入為官婢」。「入身」是她自己交出去,主語是她;「沒入」是官府收進來,是律條裡的動作,主語是官。同一件事,一本記成她給,一本記成官取。哪一本更近原貌不好判定,但兩個詞擺在一起,恰好把這樁交換的兩面都寫出來了:在她那邊是主動交付,在律那邊是籍沒為奴。
結果是文帝沒有接受這樁交易。他既沒有收下這個女兒,也沒有對她父親用刑。他做了第三件事:他改了法。
廢肉刑這件事,《史記·孝文本紀》《漢書·文帝紀》都記了,而詔書全文和隨後的改制條款,以《漢書·刑法志》所載最為完整。
詔書開頭先說古。大意是:聽說有虞氏的時候,只在衣冠服色上做個標記當作懲罰,百姓就不犯法了,那是因為治理得好。今天法裡有肉刑三種,而奸邪不止,過錯在哪裡呢?是不是因為我的德薄、教化不明?我很慚愧。開頭這一段用的是「象刑」之說——上古只以異服為辱而不施刑——此說古今學者多以為出於理想追述,不可盡信,但它在這裡的作用很清楚:皇帝先把責任攬到自己身上,再往下說改制。
詔書中間有兩句,讀到的人很難不停一下。大意是:如今人有過錯,教化還沒有施行,刑罰就已經加上去了,有的人想改行為善而沒有路可以走到,我很憐惜。末尾是命令: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廢掉肉刑,另拿別的辦法替代;又令罪人依罪的輕重,只要不逃亡,服刑滿一定年數就免。最後四個字是「具為令」,即著有司擬定具體條文。
「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典」——這一句與緹縈上書裡的「雖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繇典」幾乎是同一句話。皇帝的詔書用了上書人的詞。一個齊國來的女子寫在紙上的一句話,九個字或者八個字,過了一道公車司馬的門,進了未央宮,又從詔書裡出來,變成了國家的立法理由。這在中國的公文史上是一個很少見的場面:官方文件裡保留著民間上書的原句。
接下來是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奉詔擬定的條文,《漢書·刑法志》全文錄了。改制的大要是:原當黥的,改為髡鉗為城旦舂;原當劓的,改為笞三百;原當斬左趾的,改為笞五百;原當斬右趾的,以及幾種重罪,一律棄市。同時定出刑期與遞減之法:城旦舂服滿若干年轉為鬼薪白粲,再滿一年轉為隸臣妾,再滿一年為司寇,司寇再滿一定年數,免為庶人。
這後半段的意義,歷來被講得不夠。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本來都是身份,一入其中就沒有出來的日子;這一次改制,給它們排了一個逐級下降、最後回到庶人的年限表。也就是說,刑罰從此有了終點。中國有期徒刑之制,一般認為就是從這裡開始的。緹縈上書裡說的「其道莫由」,指的是路被封死;這份條文做的事,是在制度上把路重新開出來——服滿年數,免為庶人。
但事情還有另一面,而且這一面同樣寫在《漢書·刑法志》裡。班固記下改制之後的實情,有一句很重的斷語: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原當斬右趾的改成棄市,是從肉刑變成了死刑;原當劓的笞三百、原當斬左趾的笞五百,受刑的人多有死在杖下的。名義上刑變輕了,實際的死亡反而增加。
所以後面還有景帝的兩道詔。《漢書·刑法志》記景帝元年下詔,把笞五百減為三百,笞三百減為二百;仍然不行,中六年再下詔,把三百減為二百,二百減為一百;又下令定「箠令」,由丞相、御史大夫擬條,規定行刑用的竹板長五尺、本端粗一寸、末端薄半寸、竹節要削平,受笞的部位固定,行刑中途不得換人,一罪笞畢才換人。班固在這之後寫了四個字:自是笞者得全。也就是說,從文帝十三年到景帝中六年,前後又過了二十多年,這項改制才算落到地上。
關於這次改制,歷來分歧不小,這裡如實擺出來。一說文帝除肉刑是中國刑罰史上的大轉折,漢以後笞、杖、徒、流、死的五刑體系由此發端,方向上的意義不因初行時的失當而減損。一說改制在當時實際是加重了刑罰,班固的斷語就是當時人的判斷,直到景帝減笞、定箠令才勉強彌合。又有一說,認為緹縈上書只是一個契機,漢初以來與民休息的政策取向、刑徒勞動力的需要、黃老之治的思想背景,才是廢肉刑的真正推力,一封上書不足以單獨改動一部刑法。此外,文帝所除的肉刑是否包括宮刑,也是聚訟之點——漢代此後仍有宮刑之事,於是有本未在除廢之列、有除而復行、有別屬他項等數種解釋,至今學界看法不一。
這些爭論都成立,而且都不取消那封上書的位置。制度的改動從來不止一個原因;但《漢書·刑法志》把這件事的敘述從緹縈起頭,詔書裡又留著她的原句,這兩點是文獻本身給出的,不是後人追認的。
把《史記》本文裡屬於緹縈的材料全部列出來,是這樣幾條:淳于意有五個女兒;押解時五個女兒跟著哭;父親說了「生子不生男,緩急無可使者」;最小的女兒名緹縈,被這句話刺痛,隨父西行;她上了一封書;書上達,皇帝哀憐其意;此後廢肉刑。加上《漢書·刑法志》的異文,也不出這個範圍。除此以外,正史裡沒有她的年齡、相貌、生卒、婚嫁,沒有她見沒見到皇帝,沒有她後來去了哪裡。
後世加上去的東西,可以一層一層數。
最早的一層是詩。班固有一首《詠史》,寫的正是這件事,末兩句是「百男何憒憒,不如一緹縈典」。文學史上一般把這首詩看作現存最早的文人五言詠史詩。有意思的是鍾嶸《詩品序》評這首詩,只給了四個字:質木無文。也就是嫌它笨,像散文,沒有文采。這個評價大概是公道的,可是它笨得很像那封上書——把話說完,不加修飾。第一首文人詠史詩寫的是一個上書的人,而且寫得不好看,這件事本身值得記一筆。
第二層是史書與類書的轉錄。《漢書·刑法志》把這件事寫進了刑法史,這一步很關鍵:它把緹縈從一個孝女的故事,挪進了法制史的敘述裡。後來的類書如《太平御覽》一系,也把這條材料收在相應的門類下,歷代徵引不絕。
第三層是蒙學與孝行讀物。元代郭居敬所編的通行本《二十四孝》裡,並沒有緹縈;那份名單上倒有「親嘗湯藥」的漢文帝。一份專講孝行的名單,留下了下詔的皇帝,漏掉了上書的女兒。後出的女子孝行讀物——明清坊間刻本,版本繁雜,名目不一——才把她補進去。補進去以後,重點也變了:講的是她哭、她苦、她一路的辛勞,不再講她那封書裡的道理。
第四層是戲曲與小說。近世有《緹縈救父》一類劇目,情節裡有姐妹的對話、路上的波折、皇帝當廷召見、父女相認等等。這些都屬於戲曲文本,不能當史料看。其中最需要點破的是「召見」這一節:《史記》和《漢書》都沒有寫皇帝見過緹縈。按現存記載,整件事很可能自始至終沒有一次面對面——一封文書遞進去,一道詔書發出來,人與人沒有照面。戲臺上必須讓他們見面,因為戲要有對手戲;史書裡他們不必見面,因為起作用的是那六十幾個字。
還有一層不太好歸類,就是用典。唐宋以後,「緹縈」兩個字進了詩文,成了一個現成的典故,用來指以身救父,也用來反襯男子的無用——班固那兩句「百男何憒憒,不如一緹縈典」,大體上把這個用法定了下來。典故有典故的好處,兩個字就能喚起整件事;也有它的代價,一旦成了詞,細節就不必再看了。後來用這個典的人,未必讀過《漢書·刑法志》裡那幾行關於贖刑、笞數與箠令的條文。
把這四層排開,方向就很清楚:越往後,理越少,情越多。她的法理論證被一層層刪掉,眼淚被一層層加上去。到最後,一個提出刑罰原理的人,變成了一個哭得最兇的女兒。這不是哪一個作者的過錯,是通俗文本的通例——道理不好演,眼淚好演。但讀原文的人有責任把被刪掉的那一半找回來。
這個字的繁體,拆開是手、心、腳三樣。手在上,是要給出去;心在中,是捨不得;腳在下,是走不動。全書追的那條線,是從「捨不得」到「給出去」,中間隔著三千年。
這一章裡,三樣湊齊了一次。腳走了兩千餘里,從臨菑到長安;心是那四個字「傷父之言」,《史記》給她的唯一一句心裡話;手交出去的,是她自己。
前面許多章寫的是捨不得而給不出去:攥得太緊,或者送錯了地方,或者送到時人已經不在。這一章是捨不得走到了盡頭之後的樣子——它沒有停在情緒裡,它變成了一個條款。緹縈沒有說「我捨不得父親」,她說的是「我願意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前一句是心情,後一句是對價。心情遞不上去,對價可以;心情打動不了律條,對價能進入律條的語法。她做的事,是把一份捨不得換算成了官府認得的單位:一個人,終身,歸公。
而這份對價最後沒有被兌付。文帝沒有收她,也沒有對她父親用刑,他把整條律改了。她開的價錢皇帝沒有收,卻按著她的理由動了法。這大概是這件事裡最難得的一點:一樁交易被駁回了,理由被採納了。
此後正史裡再沒有緹縈。她沒有做成官婢,也沒有留下下落,史書讓她出現一次,說了不到七十個字,然後就沒有她了。她父親倒還有下文——詔問之後,那二十五條診籍被抄進了《史記》,寫著病家的姓名、病狀、用藥和結果,連沒治活的也照寫。父女兩個人留下來的東西是同一種:都是一份寫清楚的文書。
一個人在臨行時說「生子不生男,緩急無可使者」,意思是這五個人給不了他什麼。九年之後,或者就在那一年之內——兩部正史的繫年不同,前面已經說過——《漢書·刑法志》裡留下了那句被皇帝借去的話:雖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繇。
漢代派人出使,給的憑據不是一紙文書,是一根杖。
這根杖叫「節」。《漢書·李廣蘇建傳》記蘇武之事,起手一句便是天漢元年,朝廷拜蘇武為中郎將,讓他持節出使匈奴,送還此前扣留在漢的匈奴使者。「持節」兩個字,在漢代文書裡是一個固定的動作,也是一個固定的身份。你手裡拿著它,你就是使者;它在,你的話就是朝廷的話。
「節」這個字,本義是竹節。《說文解字》訓「節」為竹約。竹子一段一段,中間那個鼓起來的環,把上下兩段勒住,是為「約」。由此引申,凡分段處、凡有界限處,都叫節:季節、節氣、關節、節度、節制。再引申一步,凡兩方之間用來劃定界限、用來作憑信的東西,也叫節——符節的節。這一層引申的路徑很乾淨:竹子上天然長著一圈一圈的記號,人就拿它當記號用。
漢代的「節」,形制大略可考,細處則說法不一。顏師古注《漢書》,大意是說節以竹為柄,柄上繫旄牛尾,旄分數重,取其為信。也有注家從「取象竹節」的角度解釋這個名字的來歷。今人根據居延、敦煌一帶出土的漢簡所記,以及漢代畫像石、壁畫中所見持節者的形象,對節的長度、旄的重數、竹柄還是木柄、是否髹漆等等,各有推論,彼此並不一致。可以確定的只有兩件事:一,它是一根杖;二,杖頭上有一束毛。
那束毛,就是「旄」。
「旄」字從㫃從毛。㫃是旗幟飄揚的樣子,凡從㫃之字多與旗有關:旗、旌、旅、族、旆。《說文解字》把「旄」解作幢——幢是一種竿頭綴著羽毛或者獸尾的旗。所以「旄」的本義是這種旗,也用來指做這種旗的材料,即旄牛尾。旄牛就是犛牛,尾巴長而蓬鬆,古人用它做儀仗上的垂飾,一束一束繫在竿頭,行走時隨風擺動,遠遠就能看見。
於是漢節的樣子大致可以想見:一根杖,杖頭上繫著幾重犛牛尾,走起來是會動的。它沒有任何實用功能。它不能防身,不能計裡,不能取火,不能傳遞文字。它唯一的功能就是被看見——被對面的人看見,從而知道拿著它的人代表誰。
這一點值得多說一句。漢代的憑信之物不止節一種。調兵用虎符,虎符是分開的,一半在朝廷,一半在將領手裡,兩半合上,嚴絲合縫,才算數。虎符的信在「合」,是可驗證的、機械的、防偽的。節不同。節不分半,沒有對得上對不上的問題。它就是一根完整的杖,握在一個人手裡。它的信不在驗,在認。你認得這個樣子,你就承認這個人。
換句話說,虎符防的是假冒,節防不了。節所依賴的,是持節者本人不肯造假。這是一件把全部重量壓在人身上的器物。
《漢書》裡還留著一條旁證,說明漢人自己也知道這件東西的薄弱。書中記載,巫蠱之變中,太子曾經動用過節,事後朝廷便在節上加了黃旄,以與舊節相區別。一根杖的可信,只能靠再往上加一束顏色不同的毛來補救——補救的辦法仍然是往上加毛,而不是往裡加鎖。這就是節的全部技術含量。
天漢元年,蘇武拿著這樣一根杖,帶著副使張勝、屬吏常惠等一百多人,從長安出發,北行出塞。
按當時的常例,這趟差事不會很久。送人,交割,受贈,回來。使者持節去,事畢持節還,節交還朝廷,一趟就算完了。「使」在漢代的公文用語裡是個很乾燥的詞,它指的是一項有起點有終點的差事,不帶任何抒情。《漢書》記這一年的事,也是乾燥的:某年,遣某人使匈奴。
後來的事情人人都知道了。蘇武到匈奴之後,捲入了一樁他並未參與的謀事,隨行的副使牽連其中。事發之後,他被扣下了。
被扣下的時候,他手裡那根杖沒有交還。這是全部故事的起點:一根本該在幾個月後交回長安的儀仗用具,從此跟著一個人在塞外過了十九年。
《漢書》寫他在北海邊上的日子,只用了很短的一句話。原文是:杖漢節牧羊,臥起操持,節旄盡落。
十四個字,值得一個字一個字地讀。
「杖」在這裡是動詞,拄著、拿著。「漢節」是那根杖的全稱——不是節,是漢節;它的意義不在杖,在「漢」。「牧羊」是他當時在做的事,一件與使者身份毫無關係的事。前四個字把兩樣東西按在一起:一個牧人的日常,和一個使者的憑據。
「臥起操持」,是說躺下的時候拿著,起來的時候也拿著。這四個字裡沒有一個是形容詞。它不說他如何堅貞,只說他手上一直有東西。漢人寫人,常常就這樣寫:不寫心,寫手。
「節旄盡落」——那束犛牛尾,一根一根掉光了。
這是全句裡最要緊的四個字,也是這一整章要談的那個問題的所在。
前面說過,旄是裝飾。節的可辨識性,全靠杖頭那一束會動的毛。毛掉光了,這根杖在物理上就不再是一根節了。它變成一根禿杖,一根棍子。任何一個不知道來歷的人從旁邊走過,看到的只是一個牧人拄著一根木頭。它已經不能起到「被看見即被承認」的作用——而那本是它唯一的作用。
也就是說,從旄開始脫落的那一天起,蘇武手裡拿著的,就已經是一件失效的器物了。
而他繼續拿著。
這裡必須把話說清楚,否則容易滑到廉價的讚歎上去。他繼續拿著,不是因為這根杖還有用。它沒用了。也不是因為有人在看——北海邊上沒有人看。更不是因為拿著它就能回去——十九年裡的絕大部分時間,回去這件事根本不在選項裡。
他繼續拿著,是因為這根杖是他與「他是誰」之間僅存的那一條連線。人在一個不承認他身份的地方待久了,身份就會一點點失去實體。語言變了,衣服變了,吃的用的變了,同行的人有的死了有的降了。到最後,能證明「我是漢使」這件事的,只剩下手裡這根東西。它證明不了別人,它只證明給他自己看。
一件器物,在它的實用功能完全喪失之後,仍然被一個人日夜握著——這正是本書後面「器物之愛」一卷要反覆講的那件事。
愛一件器物,從來不是因為它好用。好用的東西人只是用它,用壞了換一件。被愛著的器物恰恰相反:它往往已經不好用了,甚至從一開始就不為好用而生。它被愛,是因為它承載了別的什麼——一段時間,一個身份,一個不肯放手的自我。人對器物的愛,本質上是把自己的一部分寄存在一件死物身上,然後不許它丟。
本書從頭到尾在追一件事:漢語裡「愛」這個字最古老的意思之一是吝惜、是捨不得。《孟子·梁惠王上》裡齊宣王說「齊國雖褊小,吾何愛一牛典」,那個「愛」就是捨不得。《老子》說「甚愛必大費」,愛得深,耗費必然大。蘇武握著那根禿杖的十九年,是這句話最字面的註解:他愛惜的是一根杖,代價是十九年。
而這十九年的賬,《漢書》也是用器物的口吻結的。傳裡說,蘇武留在匈奴一共十九年,去的時候正當壯年,回來的時候鬚髮全白了。
一個人身上會掉的東西和一根杖上會掉的東西,被放在同一段文字裡。旄一根根落,鬚髮一根根白。器與人一起舊下去。漢人寫這段,沒有加一個字的評論。
後來的讀者常把「節旄盡落」四個字當作氣節的象徵來用,這沒有錯,但把它讀薄了。真正難的地方不在「不肯放下」,而在「明知它已經不是節了,還是不肯放下」。象徵物一旦失效,堅持就失去了外部支撐,只剩下一個人自己跟自己較勁。十九年裡,這根杖對任何第三方都不再具有說服力;它只對握著它的那隻手有效。
順帶說一句訓詁上的小事。「節」由竹節引申出符節,又引申出氣節、節操——「氣節」這個用法在漢代已經通行。所以後人說蘇武「持節」,是一語雙關的:手裡持的是那根杖,身上持的是那個「不改」。這個雙關在漢語裡幾乎是自動發生的,因為兩個意思本來就是同一個字長出來的兩條枝。一根竹子上的那道箍,先箍住了竹段,後來箍住了人。
還有一個詞值得留意:「歸」。
《說文解字》訓「歸」為女嫁,本義是女子出嫁到夫家去——去到她此後所屬的那個地方。由這個本義引申,凡到應該到的地方去,都叫歸:歸鄉、歸國、歸本、物歸原主。所以在漢代的公文和史書裡,「歸」並不只是「回來」這麼簡單,它帶著一層「回到本來所屬之處」的意思。使者持節而出,事畢當歸——這是制度裡寫好的一個閉環。
蘇武這個閉環,隔了十九年才合上。
而在這十九年當中,有一個人來過一次。那個人也曾經從長安出發,也曾經北行出塞,也曾經帶著朝廷給的憑據。區別只在於,他的閉環再也合不上了。
那個人是李陵。
李陵是李廣的孫子。他出塞在蘇武被留之後不久,兵敗之後沒有再回來。這件事本書不打算細講,也不打算評判——那是另一類書要處理的題目。這一章只關心一件事:幾年之後,匈奴那邊派他去見蘇武。
派他去,用意很清楚:兩人是舊相識。《漢書》交代得很乾脆,說他們從前同在宮中做郎官,是舊交。找一箇舊交去說話,比找一個生人有用得多。
這是全書裡最難處理的一段關係。因為去說話的那個人,自己已經回不去了。
《漢書》先寫他們坐下來喝酒。寫法很平:為蘇武置酒設樂,喝了幾天。然後李陵開口。
他說的第一層意思,是把蘇武家裡這十來年發生的事,一件一件告訴他。傳中所記,大略是:蘇武的長兄和弟弟都已經不在了;蘇武的母親也已經故去,李陵說他曾送葬到陽陵;蘇武的妻子年紀還輕,聽說已經改嫁;家裡還有兩個妹妹、兩個女兒和一個兒子,這些年過去,是存是亡,不知道了。
這幾句話在《漢書》裡排得很密,一句一件事,不加解釋,不加安慰。李陵沒有說「你要節哀」,也沒有說「這都是他們逼的」。他只是把蘇武因為不在場而不知道的那些事,按順序唸了一遍。
要理解這幾句話的分量,得注意一個技術性的事實:蘇武當時對家裡的情況一無所知。信不通,人不來。他離開長安的時候,那些人還都在。在他腦子裡,長安還是他走的那一年的長安。李陵這幾句話做的事情,是把十幾年一次性地壓到他面前。
然後是第二層。李陵說:人生如朝露,何久自苦如此!
這句話在《漢書》裡是原文,八個字加三個字,是這一整段裡最鋒利的一句,也是後世引用最多的一句。
「朝露」是早上草葉上的那點水。太陽一出就沒有了。用朝露比人生,在漢代已經是熟語。《史記·商君列傳》裡趙良勸商鞅,說他處境危險,用的比方就是「危若朝露」。後來曹操《短歌行》裡「譬如朝露,去日苦多典」,用的是同一套比喻。這個比喻的要害不在「短」,在「說沒就沒」——它強調的不是時間的長度,是時間的不可挽回。
「何久自苦如此」六個字,字面直白:為什麼要這樣長久地為難自己。
必須承認,這句話是誠實的。它不是花言巧語,它是李陵真的這麼想。人只有這一世,短得像露水;你在這裡熬著,熬給誰看?家裡已經沒有人在等你了——這一點他剛剛一件一件告訴過你了;朝廷未必知道你還活著——事實上朝廷確實一度以為他死了。在這樣的條件下,堅持是一件沒有收信人的事。
這是這段對話真正難處理的地方。如果李陵說的是假話,這一段就沒什麼意思了:一個說假話的人,一個不上當的人,故事到此為止。可他說的是真話。他所陳述的每一項事實都成立,他所使用的那個比喻也沒有誇張。他唯一沒有說出口的,是這套道理他首先是說給自己聽的。
一個人勸另一個人放下,往往是因為他自己已經放下了,而放下之後並沒有變得好過。他需要一個人跟他站在同一邊——不是為了多一個同伴,是為了證明這條路是可以走的、是人之常情、是任何人處在那個位置上都會做的選擇。蘇武只要點一次頭,李陵這些年就有了解釋。
《漢書》記他這幾天裡反覆說,說了不止一次。傳裡寫他後來又說「子卿壹聽陵言」——你就聽我這一次。這四個字聽起來像是在爭一個道理,其實是在求一件事。
這裡可以順帶說一說「使」這個字。
漢代文書裡的「使」,是一個非常乾燥的詞:派遣、出使、使者。它指的是一件有起點有終點的公務。使者受命而出,事畢而還,節交回去,人回到原來的官位上——整套流程是閉合的,沒有餘數。
李陵這一次去見蘇武,在匈奴那邊的名義上也是一次「使」。他也是奉命去的。可這一趟差事的性質完全顛倒了:他要辦的事,是讓對面那個人不再是使者。一個使者去勸另一個使者交出使者的身份。
而他自己已經不是任何一方的使者了。他兩頭都不代表。他只代表他自己——這在漢代的制度語言裡,恰恰是最沒有分量的一種身份。
蘇武的回答,《漢書》裡錄得很完整。
大意是:他們父子並沒有什麼功德,能有今天的位置,都是天子成全的;父親官至列將,封侯,兄弟得以在近處任職,他常想著以死相報。如今若能殺身效力,縱然遭受最重的刑罰,也甘心情願。原文接下來的幾句是:臣事君,猶子事父也。子為父死,亡所恨。願勿復再言。
這個回答值得看清楚,因為它沒有走一般人以為它會走的那條路。
蘇武沒有反駁「人生如朝露」。他沒有說人生其實很長,也沒有說身後自有公論。那個比喻他一句都沒有碰。
蘇武也沒有反駁李陵所說的家中之事。母親不在了,妻子改嫁了,兄弟不在了——他沒有說這些不是真的,也沒有說這些不重要。傳裡沒有一個字寫他為這些事辯解。
他做的事情是換一套語言。李陵那套話講的是人生、是苦樂、是划不划算;蘇武的回答講的是君臣、是父子、是所受與所報。兩套語言不在同一個層面上,因此根本不構成辯論。這不是蘇武贏了,是他拒絕進入那個場地。
「臣事君,猶子事父也」——他把君臣關係換算成父子關係。這個類比在漢代是通行的說法,本書前面幾卷討論親親之愛時已經反覆見到。它的用處在於:父子關係是不能選的。你不能因為父親對你不好就不再是他兒子,也不能因為吃虧就退出。一旦把君臣說成父子,「划不划算」這個問題在語法上就問不出來了。
「願勿復再言」四個字,是這一段對話的終點。不是「你說的不對」,是「請不要再說了」。
《漢書》接下來的記述很短。李陵又勸,蘇武說自己早就把自己當作已經死了的人;如果一定要他改口,就請把今天這頓酒喝完,他當場就死在李陵面前。原文作「效死於前」。
到這裡,李陵不再說了。
傳中寫他的反應是三句話。第一句是嘆息:嗟乎,義士!第二句是自陳其罪:陵與衛律之罪上通於天!第三句寫他的樣子:眼淚流下來,沾溼了衣襟,然後與蘇武告別離開。
這三句話裡,最要緊的是中間那一句。
「上通於天」的說法,在漢人筆下是最重的罪的形容——罪大到直抵天上,無可推諉。李陵把自己和衛律並列。衛律是當時另一個降在匈奴、地位很高的人;本書不評論這兩個人的分別,只指出一件事:李陵在這句話裡,主動把自己放進了最不利的那一類裡去,而且用的是最重的詞。
這就是這段對話裡那個真正驚人的地方。他剛剛才用「人生如朝露」的道理勸過人,而在被拒絕之後,他沒有說「你太迂了」,也沒有說「你會後悔的」。他說的是「我有罪」。
也就是說,他自己並不相信自己剛才那套說辭能夠成立。
這一點必須說清楚,否則容易把他讀成一個虛偽的說客。他不是沒有立場——他有,而且他清楚地知道那個立場站不住。他先講了一遍站不住的道理,被人不客氣地頂了回來,然後他承認了。承認得比任何一個旁觀者的指責都要重。
《漢書》沒有在這裡發一句議論。班固把這三句話擺在一起就走開了:嘆息、認罪、流淚。這是史家的剋制,也是這段材料至今還有分量的原因——它不需要評價,它自己已經把兩面都說完了。
從此以後,很多年裡,他們沒有再見。
昭帝即位以後,匈奴與漢重新和親。漢朝派人索還蘇武等人,匈奴那邊的答覆是:蘇武已經死了。
這句謊話很難破。人在千里之外,生死是最容易謊報的一件事,因為它不需要證據,只需要一句話。而在兩國之間,一句話就是全部。
《漢書》記的破法,是一件器物。
後來漢使又到匈奴,跟著蘇武一同出使、被留了同樣久的常惠,設法在夜裡見到了漢使,把情況原原本本講了。他教漢使去對單于說這樣一番話:天子在上林苑射獵,射到一隻雁,雁足上繫著帛書,說蘇武等人還在某個大澤之中。
漢使照這話去責問。傳中說,單于左右看了看,吃了一驚,然後向漢使道歉,說蘇武等人確實還在。
這一段是全篇最像小說的地方,後世「雁足傳書」的典故就出於此。要注意的是,《漢書》自己已經把這件事的性質說明白了:這是常惠教漢使去說的話,是一句為了救人而編的話。上林苑裡那隻雁並不存在,那封帛書也不存在。它是一件被憑空說出來的器物。
有意思的正在這裡。
匈奴那邊說「蘇武死了」,是一句無法證偽的話。漢使這邊拿出來的,也不是證據,而是另一件東西——一隻雁,一封繫在雁腿上的帛書。兩句話在事實層面都是空的。可這句空話有效,因為它是具體的:它有一隻鳥,有一個部位,有一片寫了字的帛,有一個地名。
漢人處理憑信的方式,前面已經說過一次:他們不靠驗證,靠承認。虎符是例外,節才是常態。你拿出一件具體的東西來,對方就得在這件具體的東西面前作出反應。單于「視左右而驚」——他驚的不是那隻雁,是對方居然拿得出一件可以擺在桌面上的物。
於是這一章裡,一共出現了三件東西。
一件是節:一根禿了的杖,握在蘇武手裡十九年,對外界早已失效,只對他自己有效。
一件是這封並不存在的帛書:它對蘇武本人毫無用處——他不知道有這回事——卻在幾千里外把他從「已死」的名冊裡撈了回來。
還有一件,要到告別的時候才出現。那是一頓酒和一支歌。
始元六年,蘇武得以還漢。傳中說,他留在匈奴一共十九年,出去時正當壯年,回來時鬚髮全白。前面已經引過這一句,此處不再重複,只補一件小事:他把那根杖帶回去了。使者持節而出,事畢持節還——這個在制度上寫好的閉環,隔了十九年才合上。合上的時候,那根杖上已經沒有毛了。
而在他動身之前,李陵來了。
《漢書》寫這最後一次見面,用的動詞是「賀」。
李陵備了酒,向蘇武道賀。傳中錄他的話,大意是:如今你能回去了,名聲在匈奴這邊已經立住,功業在漢室那邊也將顯出來;即便是古來竹帛所記載、丹青所圖畫的人物,又有哪一個能超過你。
先看「賀」這個字。
道賀是喜事上的用語。可這一場酒,在任何一個旁觀者眼裡都不是喜事——一個人要走了,另一個人留下,而且留下的那個人明明白白地知道,這一別不會再見。李陵卻堅持用「賀」的口吻開場,並且把話說得極滿:竹帛所載、丹青所畫,沒有一個人比得上你。
這是一句非常難寫的話,因為說這話的人,正是那個不會被寫進竹帛、不會被畫進丹青的人——或者說,會被寫進去,但不是以這種方式。他在用最高的規格誇獎一件他自己沒有做到的事,而且當著面。
傳裡接著記他自陳心跡。大意是說,假如當年朝廷肯寬赦他、保全他的母親,他本打算忍著奇恥等下去,尋機會做一件事,就像春秋時曹沫在柯地劫盟那樣,把已經失去的重新奪回來;這個念頭是他多年不忘的。但後來家中出了大事,事情已經無可挽回,他也就沒有什麼可顧念的了。
這一段是他的自述,《漢書》照錄,本書不作評判。只指出它在文章結構上的位置:他先把蘇武抬到最高,再把自己放到最低,中間隔著一個「本來也許可以」。這個「本來也許可以」是全篇最不忍看的地方——它承認了兩件事:一,他知道什麼是對的;二,他沒有做到。
然後是收尾的三句。原文作:已矣!令子卿知吾心耳。異域之人,壹別長絕!
「已矣」是罷了、算了。「令子卿知吾心耳」——他說這一大篇話,不為別的,只為讓你知道我心裡是怎麼想的。這是一個非常低的要求。他不求原諒,不求辯護,不求蘇武回去以後替他說話。他只求「你知道」。
「異域之人,壹別長絕典」八個字,是這一章的題眼之一。
「域」的本義是界、是有邊界的地方。「異域」就是界外之地、另一個疆界裡的地方。這個詞在漢代已經通行。它和前面講過的「歸」正好是一對反義:「歸」是回到本來所屬之處,「異域」是身在不屬於自己的地方。蘇武當了十九年的異域之人,現在他要歸了;李陵將做一輩子的異域之人,他沒有可歸之處。
「壹別長絕」——分這一次,就斷到底。「長」是永久,「絕」是斷。漢人說話不愛用大詞,可這四個字裡沒有一點餘地。
說完這幾句,他站起來跳舞,邊舞邊唱。歌辭《漢書》錄得完整,是楚歌的調子,句中帶「兮」:
徑萬里兮度沙幕,為君將兮奮匈奴。路窮絕兮矢刃摧,士眾滅兮名已隤。老母已死,雖欲報恩將安歸!
這支歌值得逐句讀。
第一句「徑萬里兮度沙幕」。「徑」是直行,一直走過去。「沙幕」就是沙漠——漢代文獻裡「漠」多寫作「幕」,幕南幕北即漠南漠北。這一句寫的是出發:走了一萬里,穿過沙漠。它沒有說為什麼去,只說走了多遠。
第二句「為君將兮奮匈奴」。為國君帶兵,在匈奴那邊奮力。這一句是他曾經的身份,也是他唯一說得出口的那一段。
第三句「路窮絕兮矢刃摧」。路走到盡頭,箭和刀都折了。這句寫的是結束,寫得極簡,沒有一個字描述過程。本書前面說過,這一章不寫戰事,而事實上李陵自己在這支歌裡也沒有寫。他只給了一個結果:東西都壞了,路沒有了。
第四句「士眾滅兮名已隤」。跟著他的人沒有了,名聲也垮了。「隤」是墜落,《說文解字》訓「隤」為下墜。用一個「墜」字寫名聲,很準確:名聲不是被人奪走的,是自己掉下去的,掉下去以後撿不起來。
前四句都帶「兮」,四句一組,節奏整齊。到第五句,句式忽然變了:
老母已死,雖欲報恩將安歸!
「兮」沒有了。楚歌的調子在這裡斷掉。這不是格律上的疏失,是唱的人唱不下去了——前四句是他在講一件已經過去的事,講得還算剋制;最後一句是他在講現在,講現在就整不齊了。
這一句裡最要緊的字是「歸」。
「歸」字前面已經講過:《說文解字》訓「歸」為女嫁,本義是到自己此後所屬的地方去;引申為凡到應該到的地方去。所以「將安歸」三個字,字面是「要回到哪裡去」,底下的意思是「我還有哪一個地方是我該去的」。
而就在同一天、同一場酒席上,坐在他對面的那個人,正準備啟程歸漢。
同一個「歸」字,在一支歌裡落到兩個人身上,一個有著落,一個沒有。漢人寫這段沒有加一句評語,因為不需要——兩個人對坐,一個人唱到「將安歸」,另一個人明天就要歸。這句歌本身就是全部的評語。
《漢書》記這場酒的結尾,只有一行:陵泣下數行,因與武決。
「決」在這裡通「訣」,訣別。「泣下數行」是很樸素的寫法,不說痛哭,只說眼淚流了幾道。班固寫李陵,前後兩次寫他流淚,兩次都只寫眼淚,不寫聲音。
現在要說這一章的題目是從哪裡來的。
「河梁」的意思很簡單。「梁」的本義是橋,《說文解字》訓「梁」為水橋。「河梁」就是河上的橋。這兩個字後來成了送別的代稱,凡是寫離別的詩文,都可以用「河梁」二字帶過。
這個用法的出處,是舊題李陵《與蘇武詩》。這組詩收在《文選》裡,其中一首有「攜手上河梁,遊子暮何之典」兩句:拉著手走上河上的橋,你這一去,天晚了要到哪裡去。
於是「河梁」成了一個詞。一千多年裡,中國人寫送別,寫到無話可說時就寫「河梁」。它比「長亭」更早,比「灞橋」更簡。它之所以好用,是因為橋這個東西本身就有一層意思:橋是兩頭都不屬於的地方,是過渡之物。人送人,送到橋上就得停下,再往前那半程是對方一個人的路。
但這組詩有一個大問題:它多半不是李陵寫的。
這件事,學界從很早就開始懷疑,而且至今看法不一。
劉勰《文心雕龍·明詩》裡已經提到,李陵和班婕妤名下的詩「見疑於後代」——早在南朝,就有人不相信這些作品出於西漢人之手。他給的理由與文體史有關:西漢的文人集子裡幾乎見不到成熟的五言詩,而這些託名之作卻是完整的五言。
唐代劉知幾在《史通》裡,對《文選》所收的舊題李陵《答蘇武書》也表示過懷疑。
宋代蘇軾說得更具體。他在《答劉沔都曹書》裡論及此事,大意是說:李陵與蘇武分手是在北邊,而這些詩裡卻出現了江漢一帶的語彙,地理對不上;他因此認為這些是後人擬作,甚至說得相當刻薄。
後來的意見一直分成兩路。多數意見傾向於:舊題李陵、蘇武的這幾組贈答詩,以及那封《答蘇武書》,都是東漢末以至魏晉間人的擬作,題上他們的名字,是因為這兩個人的故事最適合裝這種情緒。也有學者為它們辯護,或者主張其中個別篇章另有來歷。這件公案至今沒有定論。
本書的處理辦法是分層。
第一層是《漢書·李廣蘇建傳》。傳裡那些話——「人生如朝露,何久自苦如此典」,「臣事君,猶子事父也」,「陵與衛律之罪上通於天典」,那支帶「兮」的歌,「異域之人,壹別長絕典」——是史書記下來的話。史書也未必句句是當日的實錄,但它是現存最早、最接近的一層。
第二層是《文選》所收的那些詩與那封書。它們是後人替這兩個人寫的話。
這兩層不能混著讀,混了就是把後人的想像當成史事。但第二層也不該扔掉,因為它記錄的是另一件同樣真實的事:後人讀了《漢書》那一段,覺得不夠。
這就是本書反覆講的那個層累現象。
《漢書》給了事,沒有給詞。它寫了置酒,寫了起舞,寫了泣下數行,寫了「決」。它沒有給出一個可以讓後人反覆使用的、裝得下這種情境的詞。於是後來的人替他們補了一個:河梁。
補詞的人是誰,已經不知道了。但補詞這件事本身有一個動機:讀到這裡的人不甘心。他們覺得兩個人只喝一頓酒、唱一支歌、流幾行淚,太少了;他們想聽這兩個人再多說幾句,最好是說給對方聽,最好是寫下來。於是就有了那些贈答之作。
替古人補話,是中國文獻裡極常見的一類活動,本書前面討論過好幾例。它的動力向來不是偽造,是捨不得——讀者對一段材料捨不得,就往上加東西。加得久了,加上去的部分比原來的還有名。今天絕大多數人知道「河梁」,不知道《漢書》裡那支歌;知道「攜手上河梁」,不知道「異域之人,壹別長絕典」。
本書追的那條主線,在這裡以一種意外的方式又冒了出來:愛是捨不得。捨不得的不只是當事人,也包括讀它的人。層累這件事,說到底是歷代讀者對一個故事的吝惜。
第四十三章講過一種「知」。
《史記·管晏列傳》記管仲的話:生我者父母,知我者鮑子也。管仲當年分財自取多份,鮑叔不以為貪;幾次做官幾次被辭退,鮑叔不以為不肖;打仗幾次退下來,鮑叔知道他家有老母;公子糾事敗,同伴死了他沒有死,鮑叔不以為無恥。那一種「知」是全包下來的:無論你做什麼,我都能替你說出你為什麼這樣做。它沒有代價,也不要求你解釋。
這一章裡的「知」,是另一種。
李陵懂蘇武。正因為懂,他才知道自己那套「人生如朝露」的道理在這個人面前不管用;也正因為懂,他在被拒絕之後沒有惱,而是說了一句「嗟乎,義士」。到最後一次見面,他沒有再勸一個字,改成了道賀——道賀是對懂了的人才說得出口的話。
蘇武也懂李陵。《漢書》裡,蘇武對李陵沒有一句斥責。他說「願勿復再言」,說「效死於前」,那都是對自己的處置,不是對李陵的評價。傳中所記這兩次會面,蘇武自始至終沒有說過一句「你不該」。這種沉默不是寬宏,是知道說了沒用——那個人已經站在他站不住的地方了,再多一句話只是往下壓。
兩個人都懂對方。而懂並不能救任何人。
李陵懂蘇武,救不了蘇武——他連讓蘇武少留一年都做不到,最後把人還回去的是兩國之間的和親。蘇武懂李陵,更救不了李陵——他能給的只有沉默,而沉默不能把一個人送回長安。
這就是這一章要放在「愛」這本書裡的理由。
本書從頭到尾在說一件事:愛的本義是捨不得。繁體的「愛」字拆開是手、是心、是腳——手在上,是要給出去;心在中,是捨不得;腳在下,是走不動。前面幾十章裡,這三樣多少都還能落到實處:寵愛是給得太多,溺愛是給錯了地方,悽美之愛是給不出去。
而這一章的捨不得,連一個可以交付的對象都沒有。
李陵有心,沒有腳——他走不回去。蘇武有腳,不肯留——他不接。兩個人手裡都沒有可以遞過去的東西。李陵能給的,只有一頓酒、一支歌,和一句「令子卿知吾心耳」;蘇武能給的,只有一次不說話。
至於那根杖,《漢書》後來沒有再提。
傳中記蘇武歸漢之後的事:拜典屬國,掌與外邦往來之職;宣帝時,圖形於麒麟閣。他後半生的官職、封賞、家事,史書都有交代,唯獨那根跟了他十九年的杖,出了塞就沒有下文了。它大概按制度交還了朝廷,收進庫裡,和別的用舊了的儀仗放在一起。
它最後一次出現在文字裡,是「節旄盡落」四個字。
後世畫蘇武、塑蘇武,手裡那根節總是完整的,杖頭一束毛又長又密,風一吹就動。那是後人替他補的毛。補毛的心思,和補詩的心思是一樣的:看著那根禿杖,覺得不忍,就往上添。而《漢書》給出的那件東西,從頭到尾只是一根光桿。
《說文解字》日部:「昏,日冥也。」日冥,就是太陽落下去、天將黑未黑的那一段。許慎接著講這個字的構形,說是從日、氐省,氐是「下」的意思——日頭往下走,所以叫昏。這本來只是一個記時辰的字,與男女之事毫無干係。一天之中有旦有晝有昏有夜,昏是其中一格,如此而已。
可是《說文》女部裡另有一個字,把這個時辰接了過去:「婚,婦家也。禮:娶婦以昏時,婦人陰也,故曰婚。從女從昏,昏亦聲。」許慎在這一條裡做了三件事。第一,他說「婚」的本義是女方的家——不是婚姻,不是儀式,是一處宅子、一門親家。第二,他給出理由:娶婦的禮在黃昏那個時辰舉行,所以這件事就叫婚。第三,他還替這個時辰找了一層道理:婦人屬陰,昏時也屬陰,陰陽相配。
緊挨著「婚」的下一條是「姻」:「姻,婿家也。女之所因,故曰姻。從女從因,因亦聲。」於是兩個字對上了:婚是女方的家,姻是男方的家。今天連讀的「婚姻」二字,在《說文》裡指的根本不是一對夫妻,而是兩戶人家。
這不是許慎一個人的說法。《爾雅·釋親》裡分得更細,說婿之父叫姻,婦之父叫婚;又說婦之黨為婚兄弟,婿之黨為姻兄弟。整套詞都是親屬稱謂,一個字管一邊。也就是說,在最早的用法裡,「婚姻」是一個描述兩個家族之間關係的詞。誰跟誰婚姻?是張家跟李家婚姻,不是某男跟某女婚姻。這一點值得先記住,因為本章後面所有的程序,都是從這個前提長出來的。
東漢的《白虎通》在《嫁娶》篇裡也解過這兩個字,大意是說:昏時行禮,所以叫婚;婦人要依因於夫而後成家,所以叫姻。前一半與許慎一致,後一半更露骨地講了名分的方向。《白虎通》是漢章帝建初四年白虎觀經學會議之後編成的,舊題班固撰集,今本是否即班固原書、其中有多少後人竄入,學界看法不一,但作為東漢人對這幾個字的通行理解,它是可信的。
現在回到那個時辰。婚禮為什麼定在黃昏?這件事歷來有幾種解釋,彼此不能相容,而且沒有一種可以拿出決定性的證據。
第一種是陰陽說。這是漢唐注家的主流。黃昏是陽氣將盡、陰氣方起的交接之時,男屬陽,女屬陰,擇這個時辰行禮,取的是陰陽交接之義。《禮記·郊特牲》裡有兩句可以印證這種氣氛:「昏禮不用樂,幽陰之義也。典」又說:「昏禮不賀,人之序也。典」不奏樂,不道賀——一樁婚事在禮書裡的調子是幽靜的,不是喜慶的。後世婚禮鼓樂喧天、親友稱賀,恰恰是禮書明文不取的做法。鄭玄一系的註解基本沿著這條路走。
第二種是掠奪婚遺蹟說。這是晚清民國以來受西方人類學影響的學者提出的:上古曾有搶婚的階段,搶人宜在天黑,後來搶婚的實質沒有了,黃昏這個時刻卻作為習慣保留下來。持這一說的人常舉《周易·屯》六二爻辭「匪寇婚媾」為證——那句話把「寇」和「婚媾」並提,說來的人不是強盜、是來求親的,被解讀為兩者曾經難以分辨。這一說的麻煩在於:先秦禮書裡沒有一條直接支持它,它是用後代的辭例和外來的理論倒推出來的。是不是過度推論,學界看法不一。
第三種可以叫避喧說或慎重說。既然「昏禮不用樂」「昏禮不賀」,那麼擇昏時便是為了不張揚:一件關係兩族的大事,在天光將盡時安靜地辦完。這一說沒有把黃昏解釋成什麼象徵,只把它當作一種態度。
三種說法,一種講宇宙,一種講史前,一種講人情。它們各有可取,誰也壓不倒誰。本書不打算在這裡下判斷。要提請注意的只有一點:無論哪一種解釋成立,黃昏這個時刻都是先被定下來的,解釋是後來補上的。這個觀察在本章後面講到「用雁」的時候還會再出現一次,而且更清楚。
還得補一句常被忽略的事實:六禮當中,真正在黃昏進行的只有最後一步。前五步都在白天,在女方家的廟裡,由使者往還。《儀禮·士昏禮》記親迎那一天,只說「期,初昏」——到了約定的日子,天剛擦黑。所以「昏禮」這個名字,是拿全套程序裡的最後一夜,給前面幾個月的往還都命了名。
《儀禮·士昏禮》開篇第一句是:「昏禮下達,納采用雁。」
「下達」兩字,鄭玄一系的解釋是男家先遣人向女家通意,把話遞下去。遞話的人不是新郎,也不是新郎的父親,是媒。這是六禮的第零步,雖然不算在六禮之內,卻是六禮得以開始的條件。《詩經·齊風·南山》說得最直白:「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典」《禮記·曲禮》裡也有一句意思相近的話,說男女不經過行媒,連對方的名字都不該知道。《孟子·滕文公下》講得更狠:不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穴隙相窺,逾牆相從,那麼父母和國人都會看不起他們。《周禮·地官》還專設「媒氏」一職,掌萬民之判——判,是兩半相合,媒氏掌的就是把人兩兩配起來這件事,並且要登記年齡。
一門婚事,從第一句話起,就不是兩個人之間的話。
第一禮,納采。男家備好禮物,遣使者到女家,說明有意求娶。用的禮物是一隻雁。女家如果願意談,便接待使者、受下這隻雁。《儀禮·士昏禮》記的儀節相當細:女家的主人要在廟裡設好席位,到大門外迎接來使,揖讓而升堂,在廟中聽命。《禮記·昏義》把這套動作總結成一句話,說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這五禮,「皆主人筵几於廟,而拜迎於門外,入,揖讓而升,聽命於廟,所以敬慎重正昏禮也」。
請注意「聽命於廟」四個字。使者帶來的話,不是說給女方本人聽的,也不是單說給她父親聽的,是在廟裡、當著祖先的神位說的。婚事的第一句正式言語,發生在一個有第三方在場的空間裡,而那個第三方已經死了很久。
第二禮,問名。使者第二次登門,執雁,請問女子之名。《儀禮·士昏禮》記這一節,說賓執雁,請問名,主人許,然後仍照納采的儀節走一遍。這裡的「名」,歷來注家的理解有出入:一說是問女子本人的名字,一說是問她的生母是誰、出於何氏,以確認血統與排行。兩說都有道理,學界看法不一。但無論問的是哪一種「名」,問名的目的是清楚的——要拿到一個可以寫在卜辭上的確指。沒有名,後一步就沒法做。
第三禮,納吉。男家把問來的名,帶回自己的宗廟,占卜此婚吉凶。卜得吉兆,再遣使者去女家告知:卜過了,是吉的。《儀禮·士昏禮》記這一步只用一句:「納吉用雁,如納采禮。典」又是一隻雁,又是那一套揖讓升堂。
三禮走完,一樁婚事才算有了基礎。回頭看這三步,做的其實是三件事:先取得對方的同意,再取得對方的確指,最後取得神靈的許可。而三件事裡,當事的兩個人一句話也沒說過。求娶的話是媒和使者說的,應允的話是女方父親說的,最後拍板的是龜甲上的裂紋。
第四禮,納徵。這一步在六禮裡是個異數——它是唯一不用雁的一步。
《儀禮·士昏禮》記得極簡:「納徵:玄纁束帛、儷皮,如納吉禮。」玄是黑中帶赤的顏色,纁是淺紅,束帛是成束的絲帛,儷皮是成對的鹿皮。儀節還照納吉那一套走,但手裡捧的東西換了:從一隻活物換成了布帛和皮子。
「徵」字,注家訓為「成」——納徵就是納幣以成婚禮。到了這一步,這門親事在財物上落了地。《禮記·曲禮上》有一句話把這個環節的分量說盡了:「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親。」沒有媒,連名字都不該知道;沒有受下這份幣帛,兩家就不算真的往來親近。前三禮是言語和卜筮,納徵是第一次有實物過手。
這份實物該怎麼理解,是後世聚訟最多的地方。說它是買賣,不合禮書的本意——禮書裡從沒把它算作價錢,數目也有定製,不由討價還價來定。說它與財產毫無關係,又不老實——它確實是財物,確實從一家轉到另一家,確實在後世演變成了聘財、彩禮,並且確實帶出了兩千年的糾紛。比較穩妥的說法是:禮制給一件本來會靠討價還價解決的事,規定了一個不許討價還價的形式。形式管得住數目,管不住人心;後來的走樣,走的是人心那一路。
第五禮,請期。《儀禮·士昏禮》說:「請期用雁。主人辭,賓許,告期,如納徵禮。」
這一步的儀節裡藏著一個極耐看的小機關。所謂請期,是男家來請示婚期。但實情是:日子男家已經卜定了。使者到了女家,先說來請日子;女家主人推辭,說這事該由男家定;使者答應下來,這才把早已定好的那一天說出口。辭、許、告,三步。實際的決定權從頭到尾沒有移動過一寸,程序卻要求它在口頭上讓出去一次,再被送回來。
禮的許多環節都是這個結構。它不改變權力的歸屬,它改變權力出場的方式。一個已經定死的結果,被拆成一問一讓一答,於是雙方都有話可說,誰也沒有被直接壓過去。請期這一節,是全套六禮裡最能看出禮制脾氣的一節。
第六禮,親迎。到這一步,新郎本人才第一次出現。
《儀禮·士昏禮》記這一天,起首便是「期,初昏」——到了約定的日子,天剛擦黑。男家先在寢門外陳設鼎俎,把當夜要吃的東西備好。新郎的裝束禮書寫得很清楚:戴爵弁,穿纁裳,下緣用黑,隨行的人一律玄端;乘墨車,後面跟兩乘從車,有人執著火把在馬前引路。天已經黑了,所以要舉火。
到了女家,女家主人在廟門外迎接。新郎執雁進去,面朝北把雁放下,再拜稽首,然後退出。整個過程裡,他沒有對新婦說一句話,也不需要說。他要交代的對象在堂上,不在簾後。
接著是送女。《儀禮·士昏禮》記父親送女出門,叮囑她說:「戒之敬之,夙夜毋違命。」母親替她繫上衣帶、結好佩巾,說的話大意相仿,是要她勤勉恭敬,早晚不要違背家中的事務。庶母送到門內,還要再囑一遍。父母的臨別贈言裡沒有一個字講相愛,全是講敬、講勤、講不要違。
然後是那一段著名的儀節:新郎親自駕著新婦的車,把上車用的繩索遞給她,推著車輪轉滿三周,再把韁繩交給車伕,自己先驅車回家,在自家門外等候。婦車的形制與男方的車相當,加了車簾。三週之後他就撒手了——這一段親手駕車,不是為了送到,是為了做出一個「我親自來接」的動作。做完就夠了。
六禮至此走完: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若要問這六步有什麼共同點,最硬的一條是:沒有一步是兩個當事人單獨完成的。納采到請期五步,新郎新婦都不在場,來往的是媒與使者;親迎這一步新郎到了場,但他面對的是女方的父親和祖廟。堂上有主人,門外有賓,車前有執燭的人,車上有姆,廟裡有神主,案上有龜卜。整套程序像是刻意設計成這樣:每一個環節都必須有第三方在場作證,任何一步都不能由兩個人私下辦成。
這與本書第二十九章講過的「匪媒不得」是同一件事的兩端。那一章講的是沒有中間人就不合法,這一章講的是有了中間人以後,一樁婚事要經過多少道手才走得完。合起來看,古人對私相授受的戒備之深,幾乎到了偏執的程度。而這份戒備是有道理的:一樁婚事關聯的不是兩個人的歡喜,是兩個家族的田產、祭祀、後嗣與名聲。凡是牽扯到這麼多人的事,古人不肯讓它取決於兩個人當時的心情。
回過頭數一數:六禮之中,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五步都用雁,只有納徵改用玄纁束帛與儷皮。一隻雁,在一樁婚事裡要送五次。
先說「贄」這個字。贄也寫作摯,與「執」同源,本指見面時手裡握著送上去的東西。古人相見不空手,拿什麼見面,是身份的標記。《周禮·春官·大宗伯》裡有一套明文:以禽作六摯,用來區分諸臣等級——孤執皮帛,卿執羔,大夫執雁,士執雉,庶人執鶩,工商執雞。按這個等級,雁是大夫的見面禮,士該執雉。而《儀禮》所記的偏偏是「士昏禮」,士在自己的婚禮上用了大夫的贄。注家對此的解釋是「攝盛」——婚禮是一生中最重的事,可以越一級用高一等的儀物。這個說法本身也告訴我們:雁在禮物的等級表上並不低。
那麼,為什麼是雁?歷來的解釋有三種,而且三種全都被鄭重其事地寫進過註疏。
第一種,隨陽說。雁是候鳥,秋往南,春往北,隨著陽氣來去,年年不失其時。取這層意思,是說婚姻應當合於陰陽往來之序,不誤時節。漢唐注家多主此說。《白虎通》講用雁,大意也是取它隨時南北、不失其節,又說這是明白表示不誤女子的婚期。這一說與前面「昏時屬陰陽交接」的解釋是一路的,氣脈相連。
第二種,貞節說。說雁一旦失偶就不再另配,所以取其貞。這一說在後世流傳最廣,幾乎成了民間的常識,唐宋以下的婚俗文字裡到處可見。但要註明兩件事:一,它在先秦禮書和漢代註解裡並不是主流,是後起的;二,它把一條關於禽鳥習性的傳聞當成了道理的根據,而那條傳聞本身就未必可靠。
第三種,序列說。雁飛成行,一字或人字排開,前後有次。取這層意思,是說嫁娶應當依長幼之序,兄未娶而弟先娶為非禮。
三種道理,指向三個完全不同的方向:一個講時節,一個講貞守,一個講次第。它們彼此推不出來。若真取的是隨陽往來之義,那麼失偶不再配這件事與它毫不相干;若真取的是行列之序,那麼它與男女婚配的關係就更遠了。可是這三說並行了將近兩千年,誰也沒有把另外兩個趕走,註疏裡常常一併列出,任讀者自取。
這件事本身,比三種解釋裡的任何一種都更值得注意。
它說明的是:在這套禮制裡,動作是先有的,解釋是後來補的。先有人在納采時提著一隻雁登門,這個做法固定下來、寫進禮書、代代照辦;然後一代一代的讀書人面對這隻雁,問它為什麼是雁,於是各自給出一個道理。道理可以不止一個,可以互相沖突,可以隨時代變換——唯獨那隻雁必須提上門去。儀節是硬的,義理是軟的。硬的部分靠重複維持,軟的部分靠解釋維持,而解釋的更換從不影響儀節的執行。
順著這條思路,還可以補一個從來沒有進入經解的可能:雁是可以捕到、可以活著帶上路、體面而不至於奢侈的東西,士人拿得出手,也送得起。這只是推測,禮書裡沒有一個字這麼說。但後世的實情多少能作旁證——民間婚俗裡以鵝代雁、以木雕的假雁代活雁的做法很常見,禮數照走,雁卻未必真是雁。到了這一步,那三種道理就更顯出它們的位置了:它們不是在追溯來源,是在安放意義。
《禮記·昏義》給婚姻下過一個定義,是全部禮學文獻裡最直截的一句:「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典」
這句話把婚姻的目的寫成兩條,而且方向相反:向上,是為了侍奉宗廟;向下,是為了延續後代。一條朝著已經死去的人,一條朝著還沒出生的人。兩個活著的當事人站在中間,他們的位置是一段通道——上承祖先的祭祀,下接子孫的血脈。
兩條目的裡,沒有一條與他們兩個人的感情有關。
這一點必須老實指出,不能替古人遮掩。《昏義》不是隨口一說,它是在給整套六禮作總綱。同一篇裡還有一句把昏禮的地位定得極高的話,說禮始於冠,本於昏,重於喪祭,尊於朝聘,和於射鄉——昏禮是禮的根本。一個被當作根本的制度,把自己的目的說得如此清楚:事宗廟,繼後世。
但也不必用今天的眼光去簡單地斥責它。斥責很容易,而斥責之後就看不見更要緊的事了。更要緊的事是:正因為這套制度從一開始就不指望感情,它才對感情之外的一切做了周密到近乎冗餘的安排。
翻一翻禮書就知道,凡是可以寫下來的,它幾乎全寫下來了。什麼時候提親,提親用什麼,誰去提,在哪兒說話;財物幾束幾張,顏色形制;日子誰定,怎麼定,怎麼告知;新郎穿什麼,乘什麼車,幾乘從車,誰執燭;新婦穿什麼,車上有沒有簾;進門以後第一餐吃什麼,用什麼器,誰來服侍;第二天幾時起身,梳什麼頭,拿什麼見公婆,走哪一道臺階;稱謂怎麼改,喪服怎麼排,家事什麼時候交接。這些全是可規定的東西,禮制就把它們規定到底。
而感情不可規定。你無法用條文命令兩個人相悅,也無法用儀節檢驗相悅是否發生。所以禮制乾脆不碰。它退到一個可操作的位置上:管相處,不管相愛。
順著這個思路,幾個稱謂上的區別也就好懂了。
「妻」字,《說文》訓為與夫齊等之義,《白虎通·嫁娶》說得更簡省:妻者,齊也,與夫齊體。妻是一個講對等的字。
「婦」字不同。《說文》女部:「婦,服也。從女持帚灑掃也。」許慎給的是聲訓加形訓:婦就是服,字形是一個女子拿著掃帚。服的是事,不是人——但無論如何,這個字講的是職分,不是對等。
同一個女子,在丈夫這一邊是妻,在公婆與家事這一邊是婦。兩個字並存,不衝突,因為它們描述的是兩個不同的位置。這正是禮制的思路:它關心的從來不是一個人是誰,而是一個人此刻站在哪兒。《禮記·曲禮》裡還有一串按等級排開的配偶稱謂,天子之妃、諸侯、大夫、士、庶人各有各的叫法,同樣是位置決定名目。
「配」字更有意思。《說文》酉部:「配,酒色也。」它的本義與酒的顏色有關,和男女毫無干係,後來才被借去表示相當、成雙。「匹」字則本是布帛的長度單位,《說文》訓為四丈,由「兩端相當」引申出配對之義。《詩經·周南·關雎》「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典」,毛傳釋「逑」為匹——好逑就是好的配偶。
一個從酒色來,一個從布匹來。漢語裡表示夫婦成對的兩個字,來路都不是情感,是度量與匹配。字的來路當然不能直接推出制度的性質,但放在一起看,方向是一致的:這一整套語彙,長在「相當」上,不長在「相悅」上。
共牢而食,合巹而酳
《禮記·昏義》講到新婦進門當夜,只用了十個字加一句解釋:「共牢而食,合巹而酳,所以合體同尊卑以親之也。典」
先解字。
「牢」,《說文》訓為圈養牛馬的欄,本義是牲口的圈,引申指祭祀宴享所用的牲。牛羊豕三牲全備叫太牢,羊豕二牲叫少牢。《儀禮·士昏禮》所記的這一餐規格不高,主件是一隻豚,配上魚、臘,再有黍稷醬菹之屬——士的分量。
關鍵不在吃什麼,在「共」。平常的宴飲,尊卑不同席、不同饌,各人有各人的一份。夫婦同牢,是兩個人吃同一隻牲。《昏義》說這是「同尊卑」,意思很清楚:在這張席上,不分誰高誰低。
「巹」是這一夜的另一件器物。注家的解釋大意是:取一個匏瓜,剖成兩半,各成一瓢。合巹,就是夫婦各執半瓢飲酒。因為是同一個匏剖開的,所以兩半合起來仍是一個整。後世還有一說,講匏味苦,用苦瓠盛酒是取同甘共苦之義——這一說是後起的引申,禮書本文並沒有這層意思,附會的痕跡很重。
「酳」指飯後用酒漱口,兼有安食的意思。禮書記這一餐,飯畢之後行酳禮數次,酒器一換再換。
把這三個字合起來,那一夜的儀節其實很短:同吃一隻牲,分飲一個匏的兩半,飯後以酒漱口,然後撤席。禮書接下來還記了鋪席、滅燭一類的事,本章不涉。
現在回頭看整套程序,有一件事會突然顯出來:從納采到親迎,這六個月裡的所有環節——遞話、執雁、問名、卜筮、納幣、告期、駕車三周——沒有一步讓這兩個人發生過身體上的關聯。他們不曾握手,不曾並立,不曾對答。唯一讓兩個人身體產生關聯的一步,是一起吃飯。
不是擁抱,不是誓言,不是交換信物。是共食。
共食在中國禮制裡的分量,遠比今天想像的重。祭祀之後分食餘胙叫餕,族人聚食、鄉里飲酒都各有其禮。誰能和誰同席、同牲、同器,是身份關係的直接表達。同牢之禮所說的,就是從這一餐起,你們兩個是一個吃飯的單位了。
《昏義》那句解釋的語序也值得留意:合體、同尊卑,而後「以親之」。親是排在最後的,而且是前兩件事的結果,不是前提。制度先把兩個人放進同一個位置,再指望親近從這個位置裡長出來。長不長得出來,它管不著;位置擺正,它管得著。
進了門,同了牢,一樁婚事仍然沒有完。
《儀禮·士昏禮》記第二天清早:「夙興,婦沐浴,纚笄宵衣以俟見。」天不亮就起來,沐浴,束髮加笄,穿上宵衣,等著去見公婆。等的人不是新郎,是舅姑——古人稱丈夫的父親為舅,母親為姑。
見面要執贄。禮書記新婦捧著一隻笲,裡面盛著棗和栗,從門進去,升自西階,進拜,把笲放在席上;見姑另有腶脩,是加了薑桂捶制的乾肉。注家給這兩樣東西也配了道理,用的是諧音:棗栗取「早起戰慄」,是說恭敬警惕;腶脩取「斷斷自修」,是說自我修飭。這又是一次先有物、後有義。和那隻雁一樣,東西是硬的,道理是後配的,而且配得如此牽強,連附會的手法都看得見——直接從字音上取。
見過之後,舅姑設饗,以一獻之禮款待新婦。饗畢有一個動作,是整段儀節裡最要緊的:舅姑從西階下堂,新婦從阼階下堂。阼階是東邊的臺階,是主人上下堂所走的路;西階是賓客走的。公婆走客人的階,新婦走主人的階——注家說這是「授之室」,把家裡的事交給她。一個上下臺階的方向,把家政的交接辦完了。
即便如此,還沒有完。《儀禮·士昏禮》另記一條:「若舅姑既沒,則婦入三月,乃奠菜。典」公婆若已去世,新婦進門三個月後,要到廟裡獻上菜蔬,以此見於已故的舅姑。《禮記·曾子問》裡也有一句相關的話,說三月而廟見,稱來婦也;同篇還記,女子若在廟見之前死了,要送回孃家一族安葬,表示她還不算成婦。
這裡有一處歷來爭論不下的地方。《士昏禮》說的是舅姑已亡才行奠菜之禮,《曾子問》卻像是把三月廟見當成通例;鄭玄一系的註解還由此引出成婚三月之內是否已成夫婦之實的問題,後世學者聚訟紛紜。這些爭議至今沒有定論,學界看法不一,本章不作裁斷。
但無論按哪一說,有一條是共同的:新婦進了門、同了牢、見了公婆,仍然要再經過一道向宗廟的手續,這樁婚事才算徹底落定。而未廟見而死的女子,要送回孃家安葬——禮制在這裡表態表得再清楚不過:她還沒有正式進入這個家族的譜系,所以不能進這個家族的墓地。
把這一條和前面所有環節連起來看,一樁婚事真正的對手方是誰,就再明白不過了。求娶的對象是女子,談判的對象是她父親,見證的對象是雙方的祖廟,最後需要點頭的,是那個死去的、看不見的、以宗廟為身體的家族。活著的人在這套程序裡都是執行者。
本章反覆引用三部書:《儀禮》《禮記》《白虎通》。它們的性質與年代並不相同,不把這一層交代清楚,前面所有的引證都會被誤讀成同一個聲音。
《儀禮》十七篇,漢代通稱《禮》,或因所記多為士的禮節而稱《士禮》,「儀禮」這個書名是後起的。它的作者與成書年代,歷來有幾種說法:一說出於周公製作,一說為孔子所編定,一說是戰國儒生據舊聞纂集而成。今傳本源出漢代經師的傳授,鄭玄作注時兼採今古文。三說各有依據,誰也無法證實,學界看法不一。就本章而言,重要的是它的寫法:《儀禮》幾乎只記動作。誰站在哪兒,拿什麼,朝哪個方向拜,先升哪一級臺階——它像一部操作手冊,極少解釋為什麼。
《禮記》四十九篇,舊題西漢戴聖編。這部書是一個合集,各篇成書年代相差很遠,不能當成一個人在一個時代寫下的東西。本章引到的《昏義》,性質是解經——它是給《儀禮·士昏禮》作義理說明的。這一點必須說明白:「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典」這句被引了兩千年的定義,嚴格說來,是戰國至漢的儒者對昏禮的詮釋,未必等於當初把六禮定下來的人心裡怎麼想。它是一份權威的解釋,不是一份自白。
《白虎通》更晚,是東漢章帝建初四年白虎觀經學會議之後編成的,舊題班固撰集,今本與班固原書的關係尚有爭議。它的性質又變了一層:那是一次由朝廷主持、為經義定調的會議,所以書中的說法帶著官方口徑的意味。它不只是解釋,它是裁定。
三部書排開看,次序很清楚:一部記動作,一部講道理,一部定口徑;而講道理的和定口徑的,都晚於記動作的那一部。這正是本章一路遇到的同一個結構——黃昏的時辰先定下來,陰陽之義後補;那隻雁先提上門去,三種道理後配;棗栗腶脩先捧在手裡,諧音的訓解後加。禮制的生長順序是動作在前、意義在後,而意義一旦附著上去,又反過來加固動作,使它更改不動。
還有一件事應當老實交代:禮書所記的這一整套六禮,究竟是當時通行的做法,還是儒者整理、規範甚至理想化之後的範式,歷來有爭論。傳世史籍裡貴族的婚事,細節與禮書並不總能對得上;禮書之間彼此也有出入。學界看法不一。本章講的是這套制度寫在紙上的樣子——它是一份被反覆謄抄、註解、援引了兩千年的樣子,影響之大不必懷疑,但它與任何一個具體年代的實際婚俗之間,始終隔著一層。
把六禮從頭到尾數一遍: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加上當夜的同牢合巹、次日的婦見舅姑、其後的廟見奠菜。全套儀節中,「愛」這個字一次也沒有出現過。不是刪掉了,是本來就不在那裡。
本書追的是「愛」的本義——吝惜,捨不得。捨不得是一件極私人的事:它發生在心裡,沒有動作,不留痕跡,無法交割,也無從作證。你不能請媒人來證明一個人捨不得另一個人,不能把它寫進卜辭求祖先裁定,不能用玄纁束帛把它量出來,更不能在廟裡當著神主陳述它。
而六禮的每一步都恰恰要求可見證、可陳述、可核驗。它要有人遞話,有物過手,有廟作背景,有卜作擔保,有臺階的方向作交接。凡是它處理的東西,都必須能被第三方看見。
兩者天然不相容。所以六禮裡沒有一處留給捨不得,不是遺漏,是這套制度的自知之明。
它處理的是「合」,不是「愛」。合可以安排:兩姓之好可以談,財物可以納,日子可以定,稱謂可以改,家政可以交,祭祀可以續。愛不能安排。制度承認了這件很冷的事實——兩個人能不能相愛,禮管不了;但兩家人能不能相處,禮可以管。於是它把管得了的部分管到極細,把管不了的部分整個空著。
這份剋制值得敬重,但它的代價也必須一併記下:當事人的意願在整套程序裡既然沒有位置,那麼他們的不願意同樣沒有位置。六禮保護的是兩族之好,不是兩個人的心事;它能防住的是輕率與私奔,防不住的是把兩個不相干的人綁在一起過一輩子。後世那些無處安放的怨與恨,大半就是從這個空處長出來的。這筆賬本書別處再算。
這一章還是落回那一餐飯上。
前面幾個月的往還,雁、幣、卜、廟、使者、媒,全是別人的事;真正只屬於這兩個人的時刻,只有同牢那一頓。堂上的人退開,席上擺著一隻豚,一個匏剖成的兩半。他們第一次面對面坐下,吃同一隻牲,各飲半瓢酒,飯後以酒漱口,然後撤席。
禮書對這一刻的規定,到此為止。至於此後他們會不會捨不得對方,《儀禮》沒有寫,《禮記》沒有寫,《白虎通》也沒有寫——它們不是忘了寫,是知道那不歸自己管。制度能做的,是把兩個人放在同一張席上,把同一隻牲切開分給他們,把同一個匏剖成兩半遞過去,然後把門帶上,退出去。
《論語·子路》裡有一段對話,只有四十來個字,卻把後世兩千年的法律拖進了一場沒有結束的爭論。
對話的一方是葉公。葉公不姓葉,他是楚國大夫沈諸梁,字子高,因為封在葉邑,做葉縣的縣尹,所以稱葉公。後世更熟悉的是「葉公好龍」那個故事,講他家裡畫滿了龍,真龍來了他掉頭就跑。那個故事見於漢人劉向所編的《新序·雜事》,屬於漢代人寫的寓言,用來說明「好其名而不好其實」,不是史事,也不必替葉公抱屈。真實的沈諸梁在楚國是個有分量的人物,《左傳》裡有他的記載,白公之亂後他一度掌國政。《論語·子路》裡除了這一段,還有另一段與他相關的對話:葉公問政,孔子回答「近者說,遠者來」。可見兩人往還不止一次,談的都是治理的事。
那一段是這樣開頭的: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
這句話要一個字一個字讀。
「吾黨」,是我們那一帶、我們那個鄉里。「黨」在先秦是個居民編制的單位,注家說五百家為黨,本於《周禮》一系的說法,各家排比不盡相同,這裡不必深究。要緊的是語氣:葉公不是在講一件外地的怪事,他是在說自己治下的風氣。這是一句帶著幾分得意的話。
「直躬者」三個字,歷來有三種讀法。一種把它當人名,說這人姓直名躬,楚國人;一種把「直」看作動詞,「躬」是身,直躬就是把自己的身子立直,直身而行的人,朱熹《論語集註》取的就是這個意思;還有一種介乎兩者之間,說這本是個外號,後來當成了名字。學界看法不一,也不影響這段話的意思。為了行文方便,下文照舊例稱他直躬。
「其父攘羊」的「攘」,是這一段裡最容易被讀快、也最不該讀快的一個字。
後世複述這個故事,十有八九寫成「偷羊」。可《論語》用的不是「盜」,也不是「竊」,是「攘」。《說文解字》釋「攘」:「攘,推也。」本義是推開、排除,「攘臂」是捋起袖子把胳膊伸出去,「攘夷」是把外族推出去,都從這個本義來。至於「攘羊」的攘,舊注另有一解,說是「有因而盜曰攘」——不是主動去拿,是東西自己來了,順手留下。這個解釋見於舊注一系,朱熹《集註》承之,段玉裁注《說文》時也引到類似的說法。至於「有因」具體是不是指羊自己走進了他家的院子,注家的說法並不完全一致,有的說是禽畜自來,有的說是泛指一切乘機而取,學界看法不一。但無論取哪一說,「攘」與「盜」的分別是清楚的:盜是出門去取,攘是不出門而取。前者要動身,後者只要不動手趕走。
這個字的分量在於:孔子接下來要說的那番話,不是替一樁重罪辯護。案子小得不能再小。一隻羊,而且不是破門撬鎖弄來的羊,是走錯了門的羊。《孟子·滕文公下》裡有「今有人日攘其鄰之雞者典」的比方,說一個人每天偷鄰居一隻雞,有人勸他,他說那我改成一個月偷一隻,等到明年再停——那裡的「攘」也是這個用法,指的是順手而取的小過。先秦人使用這個字的時候,心裡是有刻度的。
「而子證之」的「證」,是告發、舉證。不是心裡知道,不是背後議論,是走到官府去,把這件事說出來,並且願意為它作證。這一步是主動的,是要付出腳力的。直躬這個人之所以被葉公舉出來當典型,正在於這一步:他明知道被告發的是誰,還是去了。
葉公說完這句話,等的是一句讚許。在他那裡,「直」是褒義詞的頂格。一個人能對著自己的父親用上這個標準,說明這個標準在他那裡沒有例外,而沒有例外正是標準之所以是標準。這是一套非常乾淨的邏輯,直到今天仍然有人這樣想。
孔子的回答是:
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先看「直」這個字本身。《說文解字》釋「直」:「直,正見也。」從字形上說,早期字形是一隻眼睛上頭加一條豎線,表示視線不打彎,直視前方。由看得直,引申為行得直、說得直,再引申為不隱瞞、不迴護。所以在古漢語的語感裡,「直」和「隱」天生是一對反義詞:直是顯,隱是蔽;直是說出來,隱是不說。葉公用「直」來誇直躬,用得完全合乎字面。
再看「隱」。《說文解字》釋「隱」:「隱,蔽也。」遮住,不讓人看見。要緊的是它的限度:隱是不說,不是說假話。孔子這句話裡沒有一個字提到作偽證,沒有一個字提到把父親藏起來,沒有一個字提到幫著把羊轉移到別處。「父為子隱,子為父隱典」,講的是一件消極的事——不去。這一點在後面會變得非常重要,因為從「不去告」到「主動藏」,中間隔著一整個法律臺階,而這個臺階後來被人一步跨了過去。
然後是「異於是」三個字。孔子沒有說「你錯了」,也沒有說「直躬不直」。他說的是:我們那一帶的「直者」,跟這個不一樣。他先承認了對方使用的是同一個詞,然後把這個詞從對方手裡接了過來。整段對話真正的分量就在這裡。
葉公問的是一個行為問題:兒子該不該去告發父親。孔子答的是一個定義問題:什麼叫直。這是一次話題的轉移,而且是有意的轉移。孔子沒有回答「該不該告」——他一輩子沒有正面回答過這個問題——他回答的是「你憑什麼管這叫直」。
這個轉移之所以厲害,是因為它拆掉了葉公那套邏輯的支點。葉公的推理是:直是好的;告發父親是直的一種極端形式;所以告發父親是極端的好。孔子不去攻擊這個推理的第二步和第三步,他直接問第一步裡那個詞到底指什麼。如果「直」指的只是「把知道的都說出去」,那麼一個人越是六親不認,就越是直,這條路走到底,最直的人是一個沒有任何牽掛的人。孔子不接受這個結論,所以他回頭去改前提。
改成什麼樣呢?「直在其中矣」。
這五個字的句法值得停一停。孔子沒有說「父子相隱,直也」——他沒有把「相隱」直接等同於「直」。他說的是「直在其中」。在其中,意思是它不在表面上,你從行為的外觀上看不到它,得往裡面找。這是一個比「相隱即是直」更弱的說法,同時也是一個更難反駁的說法。他承認了從外面看,隱確實不像直;他主張的是,那個不像直的行為裡面,裝著真正的直。
那麼裝在裡面的是什麼?是一個人對什麼東西說不出口的能力。孔子的意思大致可以這樣轉述:一個人如果連父親都能拿去當作自己正直的證明,那麼他所謂的正直,是拿別人換來的。他證的不是那隻羊,是他自己。葉公看見的是一個人守住了標準,孔子看見的是一個人用最親的人去兌換了一個名聲。
這不是後人的過度闡釋。同一個故事在別的先秦文獻裡出現時,批評的正是這一點,下文會講到。
孔子這個立場在早期禮書裡不是孤例。《禮記·檀弓上》有一段講得更整齊:「事親有隱而無犯,事君有犯而無隱。」侍奉父母,可以隱,不可以犯顏直諫到底;侍奉君主,要犯顏直諫,不可以隱瞞。同一個「隱」字,在兩處得到相反的安排。這說明在禮制的設計裡,「隱」不是道德體系的漏洞,而是一個有指定位置的行為:它被分配給了親子關係,並且被明確地從君臣關係裡排除出去。哪裡可以隱、哪裡不可以隱,是被規定好的。
《春秋公羊傳》裡另有一條與此呼應的原則。閔公元年下有一句話,說《春秋》為尊者諱,為親者諱,為賢者諱。這是講史書的筆法:記載中遇到尊者、親者、賢者的過失,筆下要有所迴避。三諱之說後來成了公羊學的重要條目,也成了歷代史官爭論不休的題目。它和「子為父隱」是同一種思路的兩個應用面——一個用在生活裡,一個用在竹簡上。連記錄歷史的人都被允許有所不書,遑論一個鄉下人面對自己的父親。
到了宋代,朱熹在《論語集註》裡給這一段下了一個斷語,說父子相隱是「天理人情之至」,並解釋「直在其中」的意思是:正因為不去刻意求直,直才恰好在裡面。這個注影響極大,後世讀《論語》的人多半是順著朱注的口徑來理解這一章的。但也要看到,朱注把孔子那句留有餘地的「在其中」,往前推了一步,推成了一個正面的、可以主張的道理。孔子說的是「你別管那叫直」,朱熹說的是「這就是天理」。
這一步推得遠不遠,見仁見智。可以確定的是,從孔子這四十個字往下走,路會越走越寬,也越走越危險。孔子只講了「不為」,講的是一個兒子不去官府。而兩百多年後寫進漢家律令的,是「匿」——是藏,是「為」,是一個人為另一個人做了什麼。從消極的不告發到積極的藏匿,中間那道坎是怎麼邁過去的,是這一章後半要交代的事。
在那之前,還有一個人把這件事推到了更遠的地方。他姓孟。
《孟子·盡心上》裡記著孟子的學生桃應提的一個問題。這個問題的設計極其刁鑽,一望而知是有備而來的。
桃應問曰:舜為天子,皋陶為士,瞽瞍殺人,則如之何?
先把三個人的位置擺清楚。舜是天子,是權力的頂點。皋陶是「士」——在先秦,「士」在這個語境裡指掌刑獄的官,相當於後世的法官,古書裡皋陶掌刑的說法自戰國以來相沿不改。瞽瞍是舜的父親。《尚書》和《史記·五帝本紀》裡都提到舜的家世不睦,父親對他很不好,而舜始終以孝著稱,這是這個假設之所以選中他們的原因:如果連舜都要為瞽瞍做選擇,那麼這個題目就沒有更輕的版本了。
桃應設的是一個封死了所有出口的局。天下最有權的人,天下最講原則的法官,天下最難辦的父子關係,一樁最重的案件。他問的是:怎麼辦。
孟子的回答分四輪,一輪比一輪短,一輪比一輪硬。
第一輪,孟子說:執之而已矣。
抓起來就是了。注意這是孟子說的第一句話。他沒有先談父子之情,他先把法律那一面釘死:皋陶該抓就抓,這件事沒有商量。
第二輪,桃應追問:然則舜不禁與?舜不去阻止嗎。
孟子說: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惡得」是「怎麼能夠」。舜怎麼能夠阻止呢——因為「有所受之」。這四個字是整段的樞紐。它的意思是:皋陶手裡的法不是舜給他的,是有來歷、有承受的,是從更早的地方傳下來的。既然不是舜授予的,舜也就收不回去。孟子在這裡做了一件在先秦語境下相當罕見的事:他把法的權威從君主個人手裡摘了出去,放在一個君主夠不著的位置上。天子可以罷免一個法官,但天子不能命令法不成立。
於是舜面前只剩下一條路,而這條路孟子在第三輪裡說了出來。
桃應問:然則舜如之何?
孟子說:舜視棄天下猶棄敝蹝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訢然,樂而忘天下。
「敝蹝」是破草鞋,「蹝」也寫作「屣」。舜看待放棄天下,就像扔一隻破鞋。「竊」是偷偷地,「負」是背在背上。「遵海濱而處」的「遵」是沿著,沿著海邊住下來。「訢」通「欣」。
這段回答的論證結構,要拆開來看才知道它有多少層。
第一層,孟子不讓舜動用權力。他沒有說舜可以下詔赦免,沒有說舜可以暗示皋陶從輕,也沒有說舜可以把這案子拖著不辦。凡是利用職權的路,孟子全部堵死。
第二層,孟子也不讓舜大義滅親。他沒有說舜應當親手把父親交出去以示天下無私。這條在後世被反覆頌揚的路,孟子看都沒看。
第三層,孟子讓舜辭職。而且不是先辭職再商量,是當場就走,扔得像扔一隻破鞋。
第四層,這是最要緊的一層:辭職之後,舜就不再是天子了。他只是一個兒子。他背父親逃走,是以一個普通人的身份做的,而不是以天子的身份做的。他沒有濫用任何東西,因為他手裡已經什麼都不剩。他犯的是法,付的是天下。
所以孟子給出的不是一個折中方案,是一次身份的切割。他把「天子」和「兒子」這兩個角色分開擺在秤的兩端,然後讓舜卸掉前一個,去做後一個。全書說到底追的是一件事——愛的本義是捨不得——而這一段裡,捨不得的清單被列得清清楚楚:天下可以舍,父親不可以。
最後那八個字,是全段最刺人的地方:終身訢然,樂而忘天下。
他不是含恨而去,不是忍辱負重,不是餘生對著大海追悔。他高興。孟子在這裡下了一個比前面所有推論都重的賭注:他堅持認為,一個人為了父親讓出天下之後,不會覺得虧。這句話如果是真的,那麼它說明的不是舜的道德,而是他的價值排序從來就是那樣——天下本來就在下面。
這一段從來不缺批評者,而且批評的力度一代比一代大。
最直接的一條是:舜是天子,天子的位置不是他一個人的私產,是天下人託付給他的職事。他為了一個人放下這份職事,等於把所有人扔在原地。「樂而忘天下」這四個字尤其難聽——他忘了天下,天下可沒有忘記要人管。
第二條是:孟子前面剛說法不可干預,後面就讓舜去劫人。竊負而逃這個「竊」字,孟子自己寫得明明白白,那是偷偷摸摸帶走一個已被拘執的人。這是知法而犯法。舜沒有干預司法,他是繞開了司法。繞開算不算干預,是個可以爭到底的問題。
第三條是從皋陶那一邊看的:舜跑了,皋陶怎麼辦。孟子沒有交代。追不追?追到海邊算不算與前天子為敵?如果人人都可以用「我不幹了」來換一次逃亡的資格,那麼這條法還立得住嗎。孟子對這些一概不答。
替孟子辯護的一方通常這樣講:桃應設的是一個絕境題,是把兩種都不可放棄的東西擺在一起,逼人從中選一個。這類題目的功能從來不是給出可操作的處置方案,而是把一個人價值排序的底牌逼出來。孟子回答的不是「舜實際上該怎麼做」,而是「在最後關頭,舜心裡什麼排在前面」。以可操作性去要求一個思想實驗,本身就找錯了對象。
這場爭論到近代並沒有結束,反而更熱鬧。二十世紀末以來,漢語學界圍繞《論語》「父子相隱」和《孟子》這兩段,發生過一場持續多年的辯論。一方認為這兩段文本為徇私迴護提供了經典依據,是後世人情大於法度的思想源頭;另一方認為這是以現代標準倒推古人,而且忽略了一個事實——親屬拒證與容隱制度並非中國獨有,近現代不少國家的法律裡同樣保留著類似安排。雙方各自出書結集,來回數十篇,至今沒有定論。這場辯論本身說明了一件事:這四十個字和這一百來個字,直到今天仍然是活的。
同一個直躬的故事,在別的先秦書裡被講成了別的樣子,結論也完全不同。把這幾個版本排在一起看,才知道當時的分歧有多大。
《呂氏春秋·當務》裡有一個加長版。那裡的父親不是「攘羊」,是「竊羊」——一個字之差,性質就重了。兒子照舊去告發,官府把父親拿住了,接下來直躬做了一件《論語》版本裡沒有的事:他請求代父受罰。到了臨刑的關口,他對辦案的官吏說了一番話,大意是:父親拿了羊我去告發,這不是守信嗎;父親要受罰我去代他,這不是行孝嗎;又守信又行孝的人還要治罪,那這個國家還有誰不該治罪。楚王聽說了這番話,就把他放了。
這一段的要害是最後孔子的評語。《呂氏春秋》記孔子聽說以後說:異哉直躬之為信也,一父而載取名焉。「載」在這裡當「再」講,兩次。這句話的意思是:直躬這種守信真是怪,拿同一個父親,取了兩回名——先用告發取了「信」的名,再用代罰取了「孝」的名。父親成了他刷聲譽的材料,用完一次還能再用一次。
這個批評比《論語》裡那句「直在其中矣」直白得多,也刻薄得多。《論語》只是說你別管那叫直,《呂氏春秋》是直接說破了動機。至於這兩個版本孰先孰後、《呂氏春秋》所記孔子語是否別有所本,學界看法不一,各本文字也略有出入。
《莊子》的《盜跖》篇裡另有一句,把「直躬證父」和另一個守信守到底的著名故事並舉,一起斷為「信之患」——守信這件事本身帶來的禍害。《莊子》外雜篇的成書年代與作者,學界看法不一,但這句話的態度很清楚:在這一派人看來,直躬不是惡人,他是一個被一個好詞害了的人。
真正站到孔子對面去的,是韓非。
《韓非子·五蠹》裡也講了這個故事,用的也是「竊羊」,兒子「謁之吏」,去官府報了。不同的是結局:楚國的令尹下令治直躬的罪,理由是他「直於君而曲於父」——對君主是直的,對父親是彎的。然後韓非下了一句斷語:
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
做君主的正直臣子,就是做父親的兇暴兒子。這句話本身其實並不反對孔子的觀察,它甚至和孔子看到的是同一件事:兩種角色不能兼得。分歧在下一步——孔子據此說應當保住父親那一頭,韓非據此說應當保住君主那一頭。
緊接著,韓非舉了一個方向相反的例子。有個魯國人跟著君主出征,三次上陣三次逃回來,孔子問他為什麼,他說家裡有老父親,自己一死就沒人養了。孔子認為這是孝,把他舉薦上去了。韓非又下一句斷語:夫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做父親的孝順兒子,就是做君主的背棄之臣。
兩個例子擺完,韓非算了一筆賬:令尹治了直躬的罪,於是楚國的壞事再沒有人往上報了;孔子獎了那個逃兵,於是魯國的人打起仗來輕易就退。他的結論是,君與父的利益結構本來就是相反的,做人主的不能一邊要臣民盡忠告發,一邊又表彰匹夫的孝行,兩頭都要,最後一頭也得不到。
這是一段極清醒也極冷的分析。韓非沒有說孔子講錯了事實,他說的是孔子選錯了一頭。而他自己選的那一頭,代價同樣擺在明處:一個人人有告發義務的國家,人與人之間會變成什麼樣子,韓非自己也不是不知道,他只是認為這個代價值得付。
這條路不是紙上的。《史記·商君列傳》記商鞅變法,把百姓編為什伍,互相監督,不告發的重罰,告發的重賞。告發在秦是一項被寫進賞格的義務。
但這裡有一處常被忽略的曲折。一九七五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簡裡,《法律答問》有一條說:子告父母、臣妾告主,屬於「非公室告」,官府「勿聽」——不受理;而且如果堅持要告,告的人自己有罪。秦簡裡對「非公室告」的界定,主要涉及家長對家內成員的處置、以及子女取用父母財物一類的事,官府一概不管。這說明秦律並不是一味鼓勵告親:在國家利益不直接受損的家庭內部事務上,它反而把門關上了。至於這條與什伍連坐的告奸義務如何並存、二者的適用界限究竟在哪裡,學界看法不一。
也就是說,在漢家那道詔書出來之前,兩條路都不是純粹的。儒家這一邊只說到「不去告」,還沒說到「藏起來」;法家這一邊喊著告奸,卻也劃出了一塊官府不進的家門。真正把界限說死、並且寫成國法的,還要再等一個人。
地節四年,公元前六十六年。在位的是漢宣帝劉詢。
這個皇帝的來歷在西漢一朝是獨一份的。他是漢武帝的曾孫,因為巫蠱之事牽連,一出生就在獄中,後來養在掖庭,長在民間,成年後才被迎立。《漢書·宣帝紀》裡對這段經歷有明白的記載。一個在民間長大的皇帝,見過普通人家的日子是怎麼過的,這一點在他後來的施政裡屢屢露出痕跡。
這一年夏天,他下了一道詔。詔書不長,見於《漢書·宣帝紀》:
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這道詔書要分三截讀。
第一截是事實判斷:父子之親、夫婦之道,是天性。遇到禍事,人會冒著自身的危險把對方保下來——「蒙死」是冒死。這裡說的不是應該,是實際上就是這樣。皇帝在陳述一個他認為不需要論證的事實。
第二截是立法理由,只有九個字: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愛確確實實結在心裡,這是仁厚到了極點。後面接一句反問:豈能違之哉——怎麼能違背它。
這九個字,是這本書追了三千年的那個字,第一次以這樣的身份出現在一份國家文件裡。此前它出現在詩裡、在經裡、在諸子的辯論裡、在史官對某個人物的評語裡。在這裡,它出現在一道法令的理由欄。整道詔書的邏輯是:因為愛結在心裡,所以法律要改。「愛」在這裡不是被歌頌的對象,是被承認的事實,是立法者不得不繞開的一塊石頭。
第三截才是法條本身,而且是兩條,不是一條。
第一條: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
「大父母」是祖父母。「坐」是法律術語,指因罪受罰,也指因牽連而受罰,「連坐」的坐就是這個字。「勿坐」就是不追究,一點也不追究。晚輩藏匿長輩——兒子藏父母、妻子藏丈夫、孫子藏祖父母——一律免責,沒有條件,沒有罪名輕重的區分。
「首匿」是漢律裡的一個專門罪名,本來是重罪。《漢書》的表和傳裡屢屢見到某人「坐首匿」而失爵、免官的記載,可見分量。至於「首」字究竟何解,歷來有幾種講法:一種以「首」為首謀、為首,指主謀藏匿;一種解作「首先」「主動」;還有理解為藏匿罪人一案中的首犯。唐人顏師古注《漢書》時傾向於前一路,後世法史學者的意見並不統一,學界看法不一。但無論取哪一說,詔書的意思是清楚的:這項本來很重的罪名,從此對晚輩藏匿長輩的情形不再適用。
第二條: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這是反方向的。長輩藏匿晚輩——父母藏兒子、丈夫藏妻子、祖父母藏孫子——待遇不同。詔書說,如果所犯是「殊死」之罪,要「上請廷尉以聞」。「殊死」是漢代律語,指死罪。「上請」是把案子報上去請示,「廷尉」是漢代最高司法長官。
兩條合起來,是一個明顯不對稱的結構:
晚輩匿長輩,無條件免責。
長輩匿晚輩,若所匿者犯的是死罪,不能自行決定,須上報廷尉,由中央來定。
這個不對稱不是疏忽,是設計。它反映的是漢代法制裡尊卑有別的一貫原則:晚輩保護長輩被視為不可苛求的天性,長輩保護晚輩則要看所涉罪名的輕重。要注意的是,「上請」並不等於必然免罪,也不等於必然獲罪,它是一道程序,把決定權從地方官手裡收到中央。至於實際執行中上請的結果多是寬宥還是照辦,因漢律原文大多散佚,只能靠零星案例推測,學界看法不一。
還有一處必須說明:後世法史學者把這條原則概括為「親親得相首匿」,這六個字並不是詔書原文。詔書裡沒有「親親」二字。這是一個學術上的命名,用來指稱這一整套制度,沿用已久,但引用時不宜當成漢宣帝的原話。
「親親」這個詞本身有兩種讀法。主流的一種是前一個「親」作動詞,親愛,後一個「親」作名詞,親人,合起來是「親愛自己的親人」,《禮記·中庸》裡說「仁者人也,親親為大」,《孟子·盡心上》裡說「親親,仁也」,用的都是這個意思。另一種讀法把兩字都看作名詞,指至親、近親。兩讀在具體文句裡往往都講得通,學界看法不一,但在「親親得相首匿」這個法史術語裡,通行的理解是第一種。
這道詔書在中國法制史上的位置,不在於它保護了多少人,而在於它明確宣告了一件事:國家承認,有一類關係可以對抗告發義務。此前秦律的「非公室告」是消極的——官府不受理,是國家不管;地節四年這道詔是積極的——國家宣佈不追究,是國家不問。前者是關門,後者是讓路。
這條原則此後沒有中斷。魏晉以下的律令多有沿襲,到唐代被寫成了一條完整的律文。
《唐律疏議·名例律》有「同居相為隱」一條。它把漢代那個只有六種情形的名單大大擴展了:同居的人,以及大功以上的親屬、外祖父母、外孫、孫之婦、丈夫的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可以互相隱瞞,都不論罪;部曲、奴婢為主人隱瞞,同樣不論。小功以下的親屬互相隱瞞,比照常人減三等處罰。
唐律還往前邁了一步,而且是很關鍵的一步。律文裡明說,即使是漏露消息、通風報信讓對方逃走,也不追究。這已經遠遠超出孔子那句「父為子隱」的範圍了。孔子說的是不去官府,是「不為」;唐律允許的是主動報信讓人逃跑,是實實在在的「為」。從消極的不告發,到積極的通風報信,中間那道坎,就是在這幾百年裡一步步邁過去的。
與此同時,另一件事也發生了,而且比前一件更值得注意。
唐律不只允許你隱,它還禁止你不隱。《唐律》的《鬥訟律》裡有專條規定,告發祖父母、父母的,處絞刑。這是一個方向上的徹底翻轉:在孔子那裡,隱是一種選擇,是一個人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事,孔子只是不承認不做的人配叫「直」;到了唐律裡,隱成了義務,不隱要抵命。
這一步轉向,是容隱制度最沉重的代價。一項本來用來保護人的規定,走到極處就變成了捆住人的規定。父親若真做了什麼不可容的事,兒子在法律上連開口的權利都沒有。孔子那句話裡留著的餘地——「直在其中矣」,說的是隱裡面有直,不是說隱是唯一的路——在律典裡被刪得乾乾淨淨。這本書一直在講,「愛」這個字的底色是捨不得,而捨不得的另一面永遠是佔有。當捨不得被寫成條文、配上刑罰,佔有就成了強制。
不過,容隱這條路走得再寬,也有一處走不過去。
《唐律疏議》在「同居相為隱」條的末尾加了一句限制: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謀叛以上,指的是「十惡」名單最前面的三項——謀反、謀大逆、謀叛。這三項都不在容隱之列。也就是說:父親攘了羊,兒子可以不說;父親殺了人,按律兒子也可以不說,甚至可以給他報信;但父親若謀反,兒子必須說,不說就是同罪。
這條線從漢到清,歷代律典改來改去,唯獨這一處沒有鬆動過。明清律裡的「親屬相為容隱」條基本承襲唐律,例外照舊。
這條線揭示的是容隱制度的真實性質。它從來不是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它是國家權力的一次自我讓渡。讓渡是有額度的,而額度由讓渡的那一方自己劃。當罪名指向讓渡者本身的時候,額度立刻歸零。親情可以對抗法律,但不能對抗政權——這不是一個含蓄的暗示,是歷代律典白紙黑字寫在條文末尾的但書。
清末修律以及此後的中華民國刑法,仍保留了親屬之間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可以減免的規定,這條脈絡在近代法典化的過程中並沒有被完全切斷。至於當代,二〇一二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裡有一款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這條在後來的修訂中條文序號有過變動。需要說明的是,學界普遍指出,這一款只是免除了近親屬被強制出庭的義務,並不等於承認容隱權,也不免除如實作證的義務;它是否算作那條古老原則的迴歸,學界看法不一。
這本書從頭到尾在追一件事:漢語裡「愛」最古老的意思之一是吝惜、是捨不得。《孟子·梁惠王上》裡齊宣王說「吾何愛一牛」,那個愛是捨不得;《老子》說「甚愛必大費」,說的是捨不得的賬遲早要付。
大部分章節裡,這筆賬都是要還的。寵愛是給得太多,溺愛是給錯了地方,好鶴到了亡國的地步,收藏家守著一件東西誰也不給,情到深處而人皆不得善終——這些都是「捨不得」的賬單,一筆一筆記在後面。
這一章是全書裡少見的一次例外。捨不得贏了。
而且它贏的地方最不可能:不是在詩裡,不是在傳奇裡,是在一個龐大帝國的法典裡。漢宣帝那道詔書之後的兩千年,歷代律令都在這個位置上給它留了一塊地方,寫進名例,寫進鬥訟,寫進條例。一個以刑名為骨架的國家,主動在自己的規則裡留了一個不追究的口子。
但贏的方式要說準確。國家並沒有承認親情比法律高。地節四年那道詔書的理由欄裡寫的不是「這樣更利於治理」,也不是「孝道當先」,寫的是一句關於事實的話: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它承認的是——你去要,人也交不出來。一條要求兒子把父親送進官府的法律,不是不正當,是執行不了。人在那種時候不會照辦,照辦的是極少數,而法律不能按極少數人來寫。
所以準確的說法是:法律為親情讓開的,是一條路,不是一片地。路有寬度,寬到謀反那裡就斷了;路也有方向,走過頭就從「允許你隱」變成了「不許你不隱」。這本書講愛的時候一貫的做法是把兩面都擺出來,這一章也不例外。
不過那條路畢竟是讓出來的。而讓出來的理由,寫在兩千多年前那道詔書裡,只有五個字:誠愛結於心。
今天那部刑事訴訟法的條文裡,寫的是另外兩個字:除外。法律條文不寫理由,理由那一欄是空的。它已經在別處寫過了。
《文選》卷二十九「雜詩」一類裡,收著一組舊題蘇武的五言詩,共四首。其中一首的開頭兩句,此後一千多年被反覆抄錄、題寫,刻在墓碑上,也貼在婚房的門框上:
結髮為夫妻,恩愛兩不疑。
這兩句好記,好懂,通篇沒有一個生字。可是把它拆開來看,幾乎每一處都需要解釋:「結髮」到底是個什麼動作,「恩」和「愛」為什麼會拼在一起,「兩不疑」為什麼用的是一個否定句。本章要做的就是這件事——把這十個字一處一處拆開,看看漢語是在什麼時候、用什麼材料,給夫妻之間的那種東西造出了一個名字。
先說這組詩本身。詩往下寫的是一場天亮之前的離別。「歡娛在今夕,嬿婉及良時典」,說的是良宵不長;中間幾句寫丈夫要趕赴戍地,此一去不知何時再見;到了「握手一長嘆,淚為生別滋典」,兩個人已經站在門口了。最後四句是全詩最重的地方:「努力愛春華,莫忘歡樂時。生當復來歸,死當長相思。典」
這裡先記下一件與本書主線有關的小事。末四句裡的那個「愛」,是「努力愛春華」的「愛」。它不是今天所說的愛情,它的意思是珍惜、捨不得——趁著年華還在,省著點用。所以同一首詩裡其實出現了兩個「愛」:一個嵌在「恩愛」這個複合詞裡,一個單用;單用的那一個,仍舊是先秦以來最老的那個義項。這一點後面還要再提。
再說作者。蘇武其人是信史。他奉命出使匈奴,被扣留不放,在北海邊上牧羊,前後十九年才得以還漢,事見《漢書》,在李廣蘇建傳中附載。有問題的不是這個人,是這幾首詩。
歷代對它們的懷疑,至少可以列出三條。第一條最早。梁代劉勰《文心雕龍·明詩》裡說到,漢成帝時曾經品錄詩篇,篇數不少,朝廷的樂章國家的文采都算齊備,可是文人的遺作裡看不見五言詩,所以李陵、班婕妤的那些五言之作「見疑於後代」。劉勰沒有點蘇武的名,但這一組詩歷來與題作李陵的贈答詩並稱,疑點是同一個:西漢中期的文人手裡,還沒有成熟的五言。第二條是宋人蘇軾提出的。他指出這批贈答之作中出現了「江漢」一類南方的地名,而蘇武與李陵分手是在塞北,地理對不上,因此疑其偽託。這一條後人常引。第三條是近世的看法:這幾首詩的用語、句法、節奏,與《古詩十九首》一路極為接近,多數學者認為是東漢文人的擬作。
也有學者不肯全盤推倒,認為其中或有更早的成分,只是被後人整理時混編在了一起。總之學界看法不一,本章不打算斷案,也沒有能力斷案。
但對本章而言,作者是誰反倒不是最要緊的。要緊的是另一件事:不管這首詩出於西漢人還是東漢人之手,它都保存了「恩愛」連用的一個早期例子。而且這個例子一齣現就已經是個成詞——它被安放在第二句的頭兩個字上,與上一句的「結髮」嚴整對舉,語氣自然,不見拼湊的痕跡。一個詞能被這樣使用,說明在寫詩的人那裡它早已用熟。詞的年齡,往往比記錄它的那張紙要老。
「恩愛」連用,東漢以後逐漸多見,漢魏六朝的詩文、史傳裡都能找到,漢譯佛典裡更是常客。與它氣息相通的,還有《玉臺新詠》所收的《古詩為焦仲卿妻作》,就是後世通稱的《孔雀東南飛》。那首長詩裡有「結髮同枕蓆,黃泉共為友典」,也有「君當作磐石,妾當作蒲葦。蒲葦紉如絲,磐石無轉移典」。詩前小序說事在漢末建安中,但成篇年代學界看法不一,一般認為經過六朝人的潤色。把它和舊題蘇武的這四句擺在一起看,可以確定的只有一點:至遲到漢魏之際,漢語已經有了一整套用來說夫妻的固定詞彙,「結髮」「恩愛」都在其中。
要看清「恩愛」究竟是個什麼樣的詞,得先把這兩個字分開,各自送回它們的老家去。
《說文解字》心部:「恩,惠也。從心因聲。」
許慎用一個「惠」字來訓「恩」。而「惠」在《說文》裡的解釋是:「惠,仁也。從心從叀。」也就是說,恩是一種給出去的好意,落在受者身上就成了好處。這個訓釋裡已經含著方向:惠是有人施、有人受的,不是兩邊對流的東西。
再看聲符。「因」,《說文》囗部:「因,就也。從囗大。」就,是靠上去、湊近了、依著現成的東西辦事。至於「因」的初文本義,學界看法不一。較通行的一種意見是:古文字裡的「因」像一個人躺在席上,也就是「茵」的初文,席子是人所憑藉的東西,所以引申出憑依、依靠、沿襲的意思;另有學者對此持異說,認為字形另有所象。不論採哪一說,「因」在傳世文獻裡最穩定的用法都是「憑藉」——因襲、因循、因其固然。清人段玉裁註解這個字時,大意也是說:要造得高,得憑著丘陵;要造得大,得就著舊有的地基。
把兩半合起來:恩,是有所憑藉而生的心。
這一點很關鍵,值得說慢一些。恩不是憑空的。它一定有個來處,有個憑據,有個可以指認的由頭:他給過我什麼,他救過我一回,他在什麼時候拉了我一把。恩是可以說清楚的。你若問一個人「你欠他什麼恩」,他答得出來。你若問一個人「你為什麼愛他」,他多半答不出,答出來的也多半不是真正的理由。
愛可以沒來由,恩必有來由。這是兩個字最深的分別,也是它們後來能配成一對的前提。
再看「恩」在早期典籍裡的用法。《詩經》裡「恩」字不多,《豳風·鴟鴞》有一句「恩斯勤斯,鬻子之閔斯」。那是一隻被人掏了窩的鳥在說話,舊注大意是講母鳥養育幼雛的辛勞與愛惜。方向很清楚:自上而下,從養者到被養者。
最要緊的一處,出在《孟子·梁惠王上》。這一篇本書前面已經引過——齊宣王見人牽牛過堂下,要拿去釁鐘,他不忍看那牛「觳觫」的樣子,命人用羊換掉。百姓議論說他小氣,孟子替他分辯,中間有一句:「齊國雖褊小,吾何愛一牛?典」那個「愛」,是吝惜、捨不得,是全書反覆要指認的那個古義。
而在同一場對話裡,孟子還說了一句:「今恩足以及禽獸,而功不至於百姓者,獨何與?典」
請注意這兩句話的位置:同一篇,同一個人,同一頭牛。孟子用「愛」的時候,說的是齊宣王捨不得(那是百姓加給他的罪名,也是他自己的辯詞);用「恩」的時候,說的是齊宣王的好處已經推到禽獸身上,卻推不到百姓身上。一個字管住不放,一個字管往外放。兩個字在同一段文字裡各管一頭,方向恰好相反。
同一篇裡還有一句更要緊的:「故推恩足以保四海,不推恩無以保妻子。典」
「恩」是要「推」的。這是個了不得的搭配。凡是要推的東西,必有起點,必有方向,必有遠近次第——先推到近的,再推到遠的;推得動是能耐,推不動是失職。漢語裡從來沒有「推愛」這個說法,因為愛不需要推,也推不動,它就在原地待著。
而在孟子這句話裡,「妻子」是「推恩」的最近一站。不是最親,是最近——距離最短,最先夠得著,所以推不動它的人,最沒有話說。中國人後來把「恩」這個字用在夫妻之間,源頭之一就在這裡:在儒家的語法裡,妻子首先是被推及的對象,是一個人施惠所能到達的第一處地方。
再往下,《禮記·喪服四制》裡有一句常被引用的話:「門內之治恩揜義,門外之治義斷恩。典」進了家門,恩蓋過義;出了家門,義切斷恩。這句話把「恩」的轄區劃得很死:恩是家裡的東西。同一篇講喪服的道理,說凡服制之重輕,是按恩的厚薄定的,為父親服斬衰三年,就是「以恩制者」。
這一條透露出一個更要命的性質:恩是可以計量的。恩厚,服就重;恩薄,服就輕。喪服有五等,恩也就跟著分了五等。一種感情如果能被換算成穿多久的麻布、住多久的草廬,它一定是有刻度的東西。
到了漢代,「恩」被徹底制度化。《漢書》裡有一張表叫〈外戚恩澤侯表〉,專收因為外戚身份或者其他緣故蒙受皇帝特恩而封侯的人。「恩澤」二字用得極準:恩像雨露,從上面下來,落到誰身上是誰的運氣。表可以列,人可以數,封地的戶數可以寫在後面。到這一步,恩已經是國家賬簿上的一個科目。
日常漢語裡的痕跡更直白:謝恩、恩准、恩賜、恩寵、知遇之恩、再造之恩、天恩浩蕩。這些詞裡,受者一律在下。
反過來看更清楚。漢語裡沒有「臣恩」,沒有「子恩」。臣對君的那一份叫「忠」,子對父的那一份叫「孝」,受了恩以後要做的事叫「報」。「報恩」是常語,「報愛」不成話——你可以報答一個人的恩,你沒法報答一個人的愛,因為愛根本沒有一個可以對得上的數目。
《史記·淮陰侯列傳》裡有一段舊事:韓信少時貧困,在城下釣魚,有個漂洗絲絮的老婦見他餓著,把飯分給他吃,一連數十日。韓信後來封了楚王,回到故地,把那位漂母找來,賜千金。這就是「一飯千金」的出處。這個故事之所以能成立,全靠一件事:恩是有價的。一飯是恩,千金是價,中間可以畫等號——哪怕這個等號畫得極不相稱,它至少是可以畫的。
愛沒有價目表。這一點,正是「恩」和「愛」湊成一對之後,那個詞會變得如此奇怪的原因。
把「愛」字送回老家,本書前面已經做過一次,這裡只取與本章有關的幾條。
《說文解字》釋「愛」:「愛,行皃也。從夊,㤅聲。」許慎所解的「愛」,本義是行走的樣子,與心無關。真正表示愛的本字,在《說文》裡另有一個「㤅」,從心,旡聲。而「㤅」的訓釋是——「惠也」。
請把這兩條擺在一起:《說文》訓「恩」為「惠也」,訓「㤅」也為「惠也」。在許慎的字典裡,這兩個字的解釋一字不差。
這是字書的常態。訓詁用的是最大公約數,一個「惠」字可以罩住一大片意思相近的字,代價是抹平了它們之間的差別。可是文獻裡的實際用法不會被抹平。同樣被訓作「惠」的兩個字,在三千年的使用中走出了完全不同的兩條路:一條越走越像賬目,一條越走越像脾氣。
「愛」的繁體拆開是四件東西:爫、冖、心、夂。爫是手,在最上面;心在中間;夂是腳,在最下面。手在上,是要給出去的姿勢;心在中,是捨不得;腳在下,是走不動。這個字的結構本身就是矛盾的——上半截往外,下半截原地不動。
再看它最老的那個義項。《論語·八佾》裡,子貢想把每月告朔之禮所用的那隻活羊省掉,孔子說:「賜也!爾愛其羊,我愛其禮。」這句話裡兩個「愛」都是捨不得:子貢捨不得羊,孔子捨不得禮。《孟子·梁惠王上》的「吾何愛一牛」,《老子》的「甚愛必大費」,都是同一個義項。古人訓詁裡,「愛」與「惜」「吝」互訓的例子極多。
這個義項有三個性質,都與「恩」相反。
第一,它沒有方向。「愛民」是上對下,「愛親」是下對上,「愛人」不分上下。愛這個字不帶官階,你把它放進任何一種關係裡,它都不改變那關係的等級。恩不行,恩一放進去,尊卑立刻就分出來了。
第二,它不能計量。恩有厚薄,可以折算成喪服的等次、封侯的戶數、千金的賞賜。愛沒有單位。「深愛」「厚愛」都是借來的形容詞,借的正是恩那一路的量詞。
第三,它不能償還。恩是已經出手的東西,所以在對方手裡,可以清點,可以歸還。愛是還沒出手的東西,它一直留在自己身上——你捨不得的東西還在你這裡,正因為還在你這裡,你才捨不得。留在自己手裡的東西,別人還不了。
一句話:恩是完成體,愛是未完成體。
現在可以看「恩愛」這個複合詞到底奇怪在哪裡了。
漢語的並列式複合詞,通常由兩個同類的字組成:山川、日月、寒暑、飢渴,是同類的名物;恩惠、慈愛、憐惜、憂愁,是同類的字義。這類詞的道理很簡單——兩個近義的字互相擔保,把意思焊得更結實。
「恩愛」不是這樣。它把兩個不同類的字扣在了一起。
一個有方向,一個沒有方向。恩是自上而下的,恩到哪兒是有路線的,還得靠人去「推」;愛不走路線,它就停在原處。
一個在外,一個在內。恩已經交出去了,在受者手上;愛還揣著,在施者身上。
一個可數,一個不可數。恩能報,愛不能報。
一個分尊卑,一個不分。
用這樣兩個字合成一個詞,然後拿它去形容夫妻,這是一件需要解釋的事。而解釋只有一個:造這個詞的人清楚地知道,夫妻之間同時存在著兩樣性質完全不同的東西,缺一樣都說不完整。一樣是賬,一樣是情。賬是給出去的實在好處——養家、看顧、生病時端來的一碗水、荒年裡省下的一升米;情是捨不得,是明知道該走卻挪不動步。
有意思的是,這兩樣東西恰好就是「愛」這個字自己的上下兩半:手在上,是給出去,那是恩;心在中,是捨不得,那是愛。「恩愛」這個詞,等於把一個字拆成兩個字來說了一遍。
還得把不好聽的一面說出來。承認「恩」在夫妻之間起作用,就是承認這段關係裡有高低。恩的原始語法是單向的:有人施,有人受,受者要報。把這套語法搬進夫妻之間,得出的結論並不溫柔——在很長的時間裡,「恩」在夫妻之間是丈夫一方施與、妻子一方承受與報答的東西。後來的用法把它磨平了,「恩愛」漸漸成了一個雙向的、幾乎不含尊卑的形容詞,說一對夫妻恩愛,誰也不再去想是誰給誰的。可詞的來路還留在字裡。
而一旦是賬,就有賬的麻煩。債可以還清,還清了這份關係的憑據也就沒了;債也可能永遠還不清,還不清的人就永遠矮著一頭。明清以來有一句俗諺說「大恩如大仇」,來歷已不可考,說的正是這個道理:受恩太重的人會想逃。這是「恩」這一半的賬單。
反過來,「愛」那一半也有它撐不住的地方。捨不得是個狀態,狀態會疲。三十年裡天天捨不得,是不可能的;能撐住三十年的,多半是別的東西——是那一碗水、那一升米、是病中守到天亮的那幾夜。漢人把「恩」和「愛」捆在一起,不是文人的巧思,是過日子的人的經驗。
還可以從「恩」的組詞習慣上再看一眼。漢語裡由「恩」構成的雙音詞很多:恩惠、恩德、恩義、恩情、恩澤、恩寵。前幾個都好懂——惠、德、義、澤,都是可以施與、可以承受、可以指認的東西,「恩」與它們同類,合起來是同義相疊,越疊越實。可是排到「恩情」和「恩愛」,性質就變了:情與愛都不是能交出去的東西。也就是說,「恩」在造詞時有兩種走法,一種是與同類相疊,一種是與異類相扣,扣出一個兩頭都不肯讓步的詞。「恩愛」屬於後一種,而且是後一種裡最出名的一個。
還有一個反證,值得記下來。「恩愛」在傳世文獻裡幾乎只用於夫妻,很少用來說父母與子女。這一點乍看有些奇怪——按理說,父母對子女的「恩」比任何一種關係都更典型,方向也最純粹,最該配得上這個字。可是漢語說父母,用的是「恩重」「恩深」「劬勞」,偏偏不用「恩愛」。原因大概就在那個「愛」字上:所謂捨不得,前提是本來可以放手;能放手而不放,才叫捨不得。父母與子女之間沒有這個前提,血緣是選不了的;夫妻之間才有。
這也就解釋了「恩愛」為什麼天然帶著一點不牢靠的味道。凡是以「本可以放手」為前提的詞,都不敢把話說滿。所以那句詩的下一句才非補上「兩不疑」不可——把話說滿的活兒,交給了後面的誓言。
順帶記一筆另一套讀法。漢譯佛典裡,「恩愛」多半是個貶義詞,常與「纏縛」「牽繫」一類的字眼連用,指的是把人拴在生死裡的那根繩子,是要解開的東西;佛家所說的八苦,其中一條就是「愛別離」。同一個「恩愛」,在世間的語彙裡是要守住的,在出世的語彙裡是要斷掉的。至於後世流行的《父母恩重難報經》一類經典,學者多認為屬中土撰述而非譯經,此說學界雖仍有討論,大體已成通識。一個字被兩套語言同時徵用,還各自用得理直氣壯,本身就說明它夠重。
回到那句詩的上一句:結髮為夫妻。
先說一個容易被忽略的事實:「結髮」在漢代文獻裡最常見的意思,不是婚禮上的儀節,而是束髮成人。《史記·李將軍列傳》裡,李廣自陳戰功,說「廣結髮與匈奴大小七十餘戰典」——那不是說他成婚以來打了七十多仗,是說他從成年束髮那年起就在打。
按這個用法讀,「結髮為夫妻」的意思是:從束髮之年起就做了夫妻。少年成婚,最早的那一個,也就是後世所說的「原配」。這一解在漢代的語感裡最順。
另一解是把「結髮」當成成婚之夜的一個動作:新人各剪一縷頭髮,合結為一,後世婚俗中稱「合髻」。唐宋以後的筆記與禮俗記載裡能看到這類儀節,但它最早行於何時、與「結髮為夫妻」這句詩有沒有直接關係,學界看法不一,本章不坐實。
兩解並存,但指向是一樣的:第一次,最早的那一次,不可重來的那一次。「結髮夫妻」在後世固定下來的意思,始終是「元配」,而不是「相愛的夫妻」。這個詞管的是次序,不是感情。
再看禮書。《儀禮·士昏禮》記士人娶妻的全套程序,從納采到親迎,一節一節寫得極細,其中沒有結髮這一項。婚禮當晚的核心動作是「共牢而食,合巹而酳典」——夫婦同吃一牲之肉,分飲一瓠所剖的兩半瓢。《禮記·昏義》解釋這個動作的用意,說的是「共牢而食,合巹而酳,所以合體同尊卑以親之也典」。
「合體同尊卑」五個字,值得停一下。禮書在這裡講的是平等:同吃一份肉,同飲一隻瓠剖開的兩半,為的就是把兩個人拉到同一個高度上。
於是出現了一個錯位。制度的語言說「同尊卑」,日常的語言說「恩愛」,而恩是分尊卑的。同一個婚姻,禮書用一套詞,詩人用另一套詞,兩套詞說的不是一回事。這種錯位在中國的婚姻觀念裡一直存在,後面比較其他幾個稱謂時還會遇到。
再說頭髮本身。《孝經》開篇有一句人人會背的話:「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典」頭髮被列在身體的第一序列裡。但頭髮在人身上的地位又很特殊——它是唯一可以割下來而不流血、不致殘、還會重新長出來的部分。它既屬於身體,又可以離開身體。
正因為如此,頭髮成了最方便的「身體的替身」。秦漢刑名裡有髡刑,剃去頭髮就是刑罰,削掉的是人的一層社會身份。《三國志》裴松之注所引的《曹瞞傳》裡,記有曹操馬踐麥田、割發代首的事——裴注所引諸書的可信程度,學界看法不一,這一條也常被認為帶有渲染,但它至少說明一件事:在漢魏人的觀念裡,頭髮是能拿去頂替腦袋的。
明白了這一層,「結髮」這個動作的分量就出來了。把兩個人的頭髮結在一起,等於把兩個人身上那一段「既是身體、又可以離開身體」的部分綁成一處。這是成本最低的一種以身立誓——不見血,不傷人,可是抵押的確實是身體。
還要補一句:正因為頭髮會重新長出來,這個抵押品是有期限的。剪下的一縷會被別的頭髮替上,綁在一起的那個結也會幹、會散、會不知去向。它不像刻在石頭上的契,也不像埋在地下的載書。用一件必然會朽壞的東西去立一個說要到死的誓,這裡面的不相稱,古人不會看不見。他們照舊用它,大約是因為再找不出一樣比它更近的東西——離身體足夠近,又剛好能割下來。
「結髮」的重量,一半在「發」上,另一半在「結」上。
《周易·繫辭下》說:「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結繩是文字之前的記事之法,一個結就是一件事,也就是一筆賬。繩子上打的結不為好看,是為了讓人日後來對——對得上,事情就算數。
後來書契取代了結繩,但「結」這個字留在了信義一路的詞彙裡,而且留得極穩:結盟、結約、結契、結交、結拜、締結。「締」也是結。這一批詞有一個共同點值得留意——它們說的全是守信,不是抒情。「結」是個法律動作,不是感情動作。
「結髮」用的正是這個「結」。它不是把兩縷頭髮纏著玩,它是在締約。
《老子》裡有一句話可以借來讀它:「善閉無關楗而不可開,善結無繩約而不可解。典」最會關門的人不用門閂,最會打結的人不用繩子。這句話拿來對「結髮」,幾乎是量身的:頭髮不是繩,它軟,它散,一扯就斷,用它打的結在物理上一錢不值,可它偏偏被選作最牢的那個結。
還有一層,也要說出來。凡是結,都可以解。繩結之所以叫結,正因為它有被解開的可能;一件解不開的東西,人們不叫它結,叫它死疙瘩。誓言也是這樣。一個人不會對根本不可能變的事情立誓;正因為可能變,才要押上一句話。所以誓不是給守約的人立的,是給可能違約的人立的。
漢語裡說婚姻破裂,用的也正是這一路的字:解、絕、斷、離。「結」的反義詞就擺在它旁邊,從來沒有走遠過。
「恩愛」只是漢語為夫妻造的名字之一。把同類的說法排開來看,會看到一件有意思的事:中國人先後為這一種關係造了好幾個詞,每一個詞背後是一種不同的關係模型,而且它們誰也沒有把誰擠掉,一直共存到今天。
先說「伉儷」。這個詞最有名的早期用例,出在《左傳·成公十一年》,而記的是一件極不堪的事。魯國的聲伯把妹妹嫁給了施孝叔;晉國的郤犫來魯國聘問,向聲伯求婦,聲伯便把已經嫁出去的妹妹從施氏那裡奪回來,送給了郤犫。那女子對施孝叔說:「鳥獸猶不失儷,子將若何?典」施孝叔的回答是:「吾不能死亡。」——我不能為這件事去死,也不能為這件事逃亡。於是她走了,在郤氏那邊生了兩個兒子。後來郤氏敗亡,晉人把她送還施氏,施孝叔到河邊去接,把那兩個孩子沉進了河裡。她大怒,說:「己不能庇其伉儷而亡之,又不能字人之孤而殺之,將何以終?典」隨後與施氏立誓斷絕。
「儷」是成雙,「伉」的古義是相當、匹敵。杜預註解這兩個字,大意也是說:伉是相當,儷是配偶。所以「伉儷」講的是對等——兩個分量相稱的人配成一雙。
這段記載最值得注意的地方是:漢語裡最強調對等的那個夫妻稱謂,第一次以這樣醒目的方式出現,是在一個女人指著丈夫責問他的時候。她用「伉儷」這個詞,是在提醒對方:你本該護住的,是一個與你分量相當的人。而他沒有。他連鳥獸都不如——鳥獸尚且不失其儷。
這一條正好可以拿來對讀「恩愛」。假如那位女子說的是「恩愛」,這句話就罵不出口了:受恩的人沒有資格責備施恩的人。只有在「伉儷」這個對等的框架裡,譴責才站得住。詞決定了一個人能說出什麼話。
順帶記一筆:她最後的動作是「誓」,不是哭。誓辭的事,留到下一章去講。
再說「匹」和「敵體」。「匹」本來是量詞,用於布帛與馬,兩端相稱才成一匹;引申過來就是配偶。《詩·周南·關雎》的「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典」,毛傳把「逑」訓作「匹」。至於「敵」,它的古義之一也是相當、匹配,並不是只有仇讎一義。後世禮家用「敵體」一詞,指兩造身份相當、不相臣屬;這個術語的確切來歷與流變,學界看法不一,此處只取其大意。「敵體」兩個字看著兇,說的卻是最平的一種關係:誰也不必向誰行臣下之禮。
再說「齊眉」。《後漢書·逸民列傳》記梁鴻與孟光的事,說孟光每次為梁鴻備好飯食,不敢在梁鴻面前抬頭看他,把托盤舉到與眉毛齊平。「舉案齊眉」從此成了夫妻相敬的典故。
但這個典故值得讀第二遍。案之所以舉到眉毛那麼高,正是因為她不敢抬眼;「齊」的是托盤和眉毛,不是兩個人。一個被後世當作平等楷模的成語,它的原文裡明明白白寫著「不敢仰視」。這是漢語裡一處極精確的錯覺——錯覺之所以能維持一千多年,是因為很少有人回頭去看那半句。
再說「琴瑟」。《詩·周南·關雎》有「窈窕淑女,琴瑟友之典」,《詩·小雅·常棣》有「妻子好合,如鼓瑟琴典」。琴與瑟是兩件不同的樂器,弦數不同,音色不同,合奏才成調。這是第三種模型:和鳴。它不要求兩個人相同,只要求兩個人相合。後世說夫妻不睦叫「琴瑟不調」,喪妻叫「斷絃」,續娶叫「續絃」——樂器的比喻一路用到了底。附帶一句:這套詞把妻子說成了琴上的一根弦,絃斷了可以再續,琴還是原來那張琴。比喻裡藏著的東西,常常比比喻本身誠實。
最後是「鶼鰈」。《爾雅·釋地》講四方異物,說東方有比目魚,不比不行,名叫鰈;南方有比翼鳥,不比不飛,名叫鶼鶼。後人取這兩樣合成一個詞,叫「鶼鰈」。這是第四種模型:互補。比目魚各只有一隻眼,比翼鳥各只有一隻翅膀,單獨一個是殘的,非湊成一對才能動。這個模型最熱烈,也最不留餘地——它順手把「一個人活著」定義成了殘廢。
把這幾個詞並排放好:伉儷、敵體講對等,琴瑟講和鳴,鶼鰈講互補,齊眉講相敬而敬中含卑,恩愛講的則是給予與捨不得。五種不同的關係模型,同時活在一種語言裡,各有各的用處,誰也沒能統一誰。這本身就是一條結論:中國人從來沒有為婚姻找到一個統一的說法,兩千多年裡,他們一直輪換著用這五套。
回到那句詩的下半截:恩愛兩不疑。
「兩」是雙方,「不疑」是不猜。要留意的是,這三個字用的是否定式。誓言到了最要緊的地方,說的往往不是「我要什麼」,而是「我不要什麼」。
這不是孤例。《詩·王風·大車》裡有一段:「谷則異室,死則同穴。謂予不信,有如皎日。典」活著分居兩處,死了同埋一穴;你若說我不可信,頭上有太陽作證。漢樂府《上邪》走得更遠,把山沒有了稜、江水乾了、冬天打雷、夏天下雪、天地合到一處,一樣一樣地列出來,說要等這些都發生了,才「乃敢與君絕」。通篇是排除法:不許諾什麼將會發生,只開出一張不會發生的清單。
誓言為什麼偏愛否定式?因為人能許諾的事太少,能排除的事卻可以列出一長串。「我一定會如何」要靠運氣幫忙——靠年成,靠身體,靠邊關上不打仗;「我一定不會如何」只靠自己,不必求人。前者是預測,後者才是承諾。
「兩不疑」排除的是猜疑。它沒有排除爭吵,沒有排除貧窮,也沒有排除生離死別——那些排除不掉,這首詩也壓根沒打算排除,它緊接著就寫到了戍地、戰場和再見無期。它只排除一樣東西:懷疑。這是這句誓言極清醒的地方。它知道自己管不了命,只管得住心;管不了兩個人會不會分開,只管兩個人分開的時候心裡怎麼想。
誓辭的語法還有許多可說的,下一章專門講。這裡只把這一條記下:一句誓言的分量,往往不在它許下了什麼,而在它敢不敢把話說成否定句。否定句是沒有退路的,它不給自己留任何解釋的餘地。
最後回到「恩愛」這個詞本身。
本書追的是一件事:「愛」的本義是吝惜、是捨不得。可是一段要過幾十年的關係,光靠捨不得撐不住。捨不得是心裡的事,它管不了米缸,管不了藥錢,管不了荒年裡省下來的那一升糧。漢人對這一點看得很清楚,所以他們在「愛」的旁邊擺了一個「恩」——一個有來處、有分量、可以清點、可以償還的字。
愛管情,恩管賬。一個往回收,一個往下給;一個不分尊卑,一個分得清清楚楚。這兩個字湊在一起本來是彆扭的,可是它們湊了兩千年,至今沒被別的說法取代。這說明漢語在這件事上,始終沒有找到比它更誠實的表述。
再回到那四首舊題蘇武的詩上,收一個實處。那首詩二十四句,用了兩次「愛」。一次在第二句,拼在「恩」的旁邊,成為「恩愛」;一次在倒數第四句,單用——「努力愛春華」,意思是趁著年華還在,省著點用,捨不得用。寫這首詩的人,不論他是西漢的蘇武,還是東漢某個至今不知姓名的文人,在同一首詩裡讓這個字的兩種用法並肩站著,誰也沒有妨礙誰。新的義項已經起來,舊的義項還沒有走。這就是「愛」這個字在公元一世紀前後的實況——它一半在講兩個人,一半還在講一個人手裡捨不得花掉的東西。
《樂府詩集》卷十六,鼓吹曲辭一,收漢鐃歌十八曲。其中有一首三十五個字的短歌:
上邪!我欲與君相知,長命無絕衰。山無陵,江水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與君絕。
三十五個字裡沒有一個「愛」字。
同一組曲子裡還有一首《有所思》,八十字上下,寫一個女子聽說對方有了別的心思,把本來要送給他的簪子折斷、燒掉,再迎著風把灰揚了。那一首也沒有「愛」字。
這不是偶然。本書前面已經反覆在說一件事:漢人口語裡的「愛」,重心不在給出去,在留下來。《孟子·梁惠王上》記齊宣王替自己分辯,說「齊國雖褊小,吾何愛一牛典」,那個「愛」是吝惜。《老子》說「甚愛必大費」,也是這個路數——愛得越深,耗費越大,說的是佔有的成本。一個以吝惜為底色的字,拿來寫男女之間的事並不趁手。所以漢樂府寫情,用的是另外一批詞:相知、相思、思、憐、絕。《上邪》全篇的骨架,就架在「相知」和「絕」這兩個詞上。一個說要什麼,一個說不要什麼;中間夾著五件不會發生的事。
先說篇題。
「上邪」兩個字,歷來的讀法與釋義都有分歧。多數注家把「上」釋為上天,把「邪」看作語氣詞,與「耶」相通,讀作 yé;整句是呼天之辭,猶如後世說「天啊」。這是通行的講法,也大體可信:一個人要立重誓,先抬頭喚一聲天,是先秦以來就有的動作。但「邪」究竟是感嘆還是發問,注家意見並不一致。有人以為它純是嘆辭,一聲呼出去,不指望回答;有人以為它帶疑問語氣,是把天當作對話的一方來問的——問的不是內容,是聽沒聽見。兩說都講得通,這裡不必替古人裁斷。
還有一個更細的分歧,牽涉到鐃歌這類文本的通病。漢鐃歌的傳本裡,唱歌時的襯聲與實際的歌辭是混寫在一起的,後面要談的《有所思》裡就有「妃呼狶」三個字,歷來多數人認為那不是話,是聲音。正因為這類情形太多,校釋漢鐃歌的人養成了一個習慣:遇到講不通的地方,先問一句這是不是記音。「上邪」並不屬於講不通的地方,它的意思是清楚的;但它的語氣歸屬仍舊懸著——是呼告,是嘆息,還是設問,學界看法不一。
再看這個題目是怎麼來的。漢鐃歌十八曲的篇名,多半取自各篇的首句或首二三字:《朱鷺》《上之回》《戰城南》《巫山高》《有所思》,都是這個辦法。《上邪》也一樣。這意味著「上邪」二字並不是有人事後替這首歌起的名字,而是記錄者從第一聲起就照著記,記完了順手拿開頭當題。換句話說,這首歌的題目是它的第一口氣。一個人要說一句很重的話,開口之前先出的那一聲,被當成了這段話的名字。
接下來的三句是願望。「我欲與君相知,長命無絕衰。典」
「欲」是想要,不是已然。這一點值得先按住:全篇最靠近承諾的位置,用的是一個表意願的字,而不是一個表事實的字。他說的是「我想要」,不是「我已經是」。
「相知」在漢代不等於今天說的認識。《楚辭·九歌·少司命》裡有「樂莫樂兮新相知」,那個「相知」指的是新結的情好,是彼此交心、彼此認定的關係,分量遠在「認識」之上,與後世所謂知己、知心是一路。漢魏之際的詩文裡,「相知」常常就是最親密的那層關係的代稱。所以「我欲與君相知」不是我想跟你認識一下,是我要與你結成那種關係。
「長命無絕衰」的「命」字,有分歧。一說讀為「令」,是使的意思,整句是「讓它長久,不斷不減」;一說仍作命運、壽數解,整句是這段情的壽命長久不絕。前一說在漢代文字裡有假借的依據,後一說更順白話。學界看法不一,但兩說落到實處並無大別:都是要它長,要它不斷,要它不減。「絕」是斷,「衰」是弱。他一次說了兩件事——不要斷,也不要變淡。這是很老練的說法,因為感情的失敗通常不是斷,是淡。
到這裡為止,這首歌還是一首普通的情歌。真正讓它成為漢樂府裡最硬的一首的,是下面六句。
從「山無陵」起,句子的語法整個變了。
變在哪裡?變在主語。前三句的主語是「我」——我欲、我要、我想。從第四句起,「我」消失了。山、江水、雷、雪、天地,一個接一個佔住主語的位置,一直到最後一句才有「乃敢」兩個字把說話的人拽回來。也就是說,在這段誓言最要緊的部位上,立誓的人把自己從句子裡撤了出去。
這個撤退是有講究的。
一句誓言,最自然的寫法是正面的:我永遠不變,我一生只對你一個人好。這類話古今都有人說,今天說得比古時候還多。但正面的誓言有一個致命的毛病:它無法驗證。「我永遠不變」這句話要用一生來證明,而證明完成的那一天,立誓的人已經不在,聽誓的人也不在。它是一張永遠到不了兌現日的憑據。任何一個稍稍認真的人,說到這裡都會卡一下。
《上邪》的作者卡住之後,換了一條路。
他不說自己會怎麼樣,他說除非發生什麼。他把一個不可驗證的承諾,換成了一組可判定的條件。山有沒有削平,是人人抬頭就能看見的;江水有沒有幹,渡口的人最清楚;冬天打不打雷,夏天下不下雪,史官會記,老農也記得。這些事的真假不需要等一輩子,當天就能判定。他做的是一次舉證責任的轉移:他不再要求對方相信他,他要求對方去看天。
這就是這首歌的語法核心——它是排除法寫的。整句話的結構是:除非甲乙丙丁戊,否則不絕。而甲乙丙丁戊全部不會發生。邏輯上,一個條件恆假的條件句,其結論恆成立;可這條式子的力量並不在邏輯上。它的力量在於:立誓的人非常清楚,承諾本身是不可驗證的,所以他改為承諾一個不會到來的條件。他沒有說謊,他只是把話說得沒有兌現的可能,也就沒有了失約的可能。這是一種極誠實的取巧,也是一種極清醒的絕望。
把這一層看清楚,再回頭去比先秦的誓,差別就顯出來了。
先秦的誓多半是「指物為質」的。《詩經·王風·大車》的末章說:「谷則異室,死則同穴。謂予不信,有如皦日。」活著不能同住,死了要同葬;你若不信我,有如皦日——太陽在那裡。太陽在這句話裡是見證人,也是執行人:若我背約,日在頭上。《左傳·僖公二十四年》記晉公子重耳渡河時對子犯說,若不與舅氏同心,有如白水,說完把玉璧投進河裡。白水與皦日的用法是一樣的:拿一個至大至明、無從躲藏的東西作抵押,把它請來當第三方。先秦的盟辭裡還常帶詛咒條款,大意是若違此盟,神明降罰,句式各書所記不盡相同,但意思都是一個:立誓的人自願把自己交給一個更高的權力去處置。
《上邪》不是這樣。
它抬頭喊了一聲天,但那聲天不是請來作證的。天在這首歌裡沒有作證的職務,它有的是執行的職務——而且執行的不是懲罰,是條件。山、江、雷、雪、天地不是監誓者,它們是合同上的解除條款。誓言的結構從「若我背約,請你罰我」,變成了「除非你先動手,我不會背約」。懲罰條款變成了失效條款。這一變,是誓言語法上的一次挪動:抵押物從「我」的身上,挪到了世界的身上。
這一挪的後果很實在。先秦式的誓,把最壞的結果留給自己;《上邪》式的誓,把最壞的結果留給天地。前者是拿命作保,後者是拿宇宙作保。聽上去後者更重,其實後者更輕——因為拿命作保的人隨時可能被追債,拿宇宙作保的人永遠不會被追債。立誓者選了一個絕對安全的抵押品。
但這不是虛偽。要緊的是,他自己知道。
這首歌之所以三千年沒有被人讀膩,不是因為它說得多麼斬釘截鐵,而是因為它斬釘截鐵的方式裡露出了一點破綻,而這點破綻是自己開的。一個真的相信「我永遠不會變」的人,是不需要列條件的;他直接說就行了。會去列條件的人,是已經想過「萬一」的人。他想過之後,沒有把「萬一」說出口,而是繞到句子的另一頭,替那個「萬一」造了五道閘門。五道閘門都是他自己造的,他也知道是自己造的。
現在把那五道閘門一件一件拆開看。它們不是隨口羅列的。
第一件,山無陵。
「陵」字,《說文解字》訓為大阜,就是大土山;引申指山的高處、山脊。所以「山無陵」說的不是山搬走了,是山沒有了高處——山還在原地,只是被削平了。五件事裡的頭一件,說的不是消失,是變形。這是個很沉的起手:他沒有從最激烈的事說起,而是從一件安靜的、需要極長時間才能完成的事說起。山變平是要靠地質年月的,沒有人能親眼看見一座山被削平。這件事的不可能,不是「不會發生」的不可能,是「你等不到」的不可能。
順帶說一句異文。今天流傳的引文裡常見寫作「山無稜」的,稜角的稜。通行的《樂府詩集》本作「陵」,「稜」是晚近傳抄中出現的寫法,於古無據,讀的時候不必被它帶偏。兩個字意思也不一樣:陵是山的高處,稜是山的邊角,一個說高度,一個說形狀。原文說的是高度。
第二件,江水為竭。
漢人用字有講究:「江」專指長江,「河」專指黃河,不是泛稱。所以「江水為竭」不是隨便哪條河干了,是長江干了。尺度一下子從一座山擴到一條貫穿南北的水系。
「竭」字有一段小公案。《說文解字》立部釋「竭」,給的義訓是「負舉」,也就是背起、舉起,與我們熟悉的「竭盡」之義對不上;而水部另有一個「渴」字,《說文》訓為「盡」。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裡論到這一對字,大意是說後世通用的表盡義的「竭」,本來該寫作「渴」,兩個字在流傳中互換了位置。此說沿用者多,也有學者不盡以為然,學界看法不一。但無論字源如何,漢人寫「江水為竭」時,「竭」就是幹、就是盡,這一點沒有疑問。句中的「為」是虛詞,略同於「而」,起頓挫作用,不必坐實為「變成」。
第三件,冬雷震震。
「震震」是摹聲,雷的響法。要緊的是「冬」。在漢人的時令觀念裡,雷是有出入之節的:《禮記·月令》仲春之月說雷乃發聲,仲秋之月說雷始收聲。雷在春天出來,在秋天收回去,冬天該是沒有雷的。所以「冬雷」不是天氣話題,是失序——該睡的東西醒著。
第四件,夏雨雪。
「雨」在這裡是動詞,讀去聲,降下的意思。《漢書·蘇武傳》記蘇武困於北海,說「天雨雪,武臥齧雪,與旃毛並咽之」,那個「天雨雪」的「雨」正是這個用法:天降下雪來。《詩經·小雅·采薇》的名句「今我來思,雨雪霏霏典」,舊注對「雨雪」二字的讀法就有分歧:一說「雨」仍是動詞,是正下著雪;一說「雨雪」是並列的名詞,泛指雨和雪。學界看法不一,但不影響《上邪》這一句——「夏雨雪」三字裡,「夏」是時間,「雪」是賓語,中間那個字只能是動詞。
冬雷和夏雪要放在一起講,因為它們是同一件事的兩面:季節錯位。前一件是冷天出了熱天的動靜,後一件是熱天下了冷天的東西。漢人對這類事極其敏感,不是當作趣聞,是當作災異。歷代正史的五行志一類記載裡,冬天打雷、夏天降霜落雪,都是要專門記一筆的條目。這裡就出現了一個很有意思的裂縫:史書之所以會記它們,恰恰因為它們偶爾真的發生。
也就是說,五件事裡的中間兩件,嚴格說來並不是不可能的。它們是罕見,是反常,是要驚動史官的程度,但不是絕無。一個漢代人聽到「冬雷震震,夏雨雪」,腦子裡未必空白——他也許聽祖父說過哪一年冬天響過雷。這一點非但沒有削弱這首歌,反而使它更像人說的話:五個條件裡夾了兩個理論上可能實現的,誓言因此不是一塊鐵板,它有縫。
第五件,天地合。
漢人的天地是有構造的。《淮南子·天文訓》講共工與顓頊爭帝,共工怒觸不周之山,天柱折,地維絕,於是天傾向西北,日月星辰因此移動;地不滿東南,於是水潦塵埃向那邊歸。天有柱,地有維,柱可以折,維可以斷——在這套宇宙觀裡,天地不是背景,是器物,是一個搭起來的、有承重結構的東西。所以「天地合」不是比喻,是這個構造物合攏:上面那一半壓下來,下面那一半頂上去,中間的空當沒有了。人就住在那個空當裡。
這五件事的排列,是一級一級放大的。
山,是地形,靜止的,尺度以百里計。江,是水文,流動的,尺度以千里計,而且貫穿南北。雷,是氣候,尺度是一年之中的一季。雪,同樣是氣候,同樣是一季。天地,是宇宙,尺度是全部。從地形到水文,從水文到氣候,從氣候到宇宙——每一級都比前一級大,而且大得不止一點。
換一個角度看,還有一重結構:前兩件是空間上的不可能,山與江都是擺在地上的東西;中間兩件是時間上的不可能,冬與夏都是排在曆法裡的位置;最後一件是空間與時間一起結束。空間——時間——空間與時間的終點。這三段走完,可說的東西就沒有了。
要注意的是,這個遞進遞的不是概率,是量級。若按發生的可能性排,順序應該是冬雷、夏雪最有可能,山平江竭次之,天地合絕無可能;那樣排,最弱的兩環該放在最前面。可作者沒有那樣排。他把兩件相對最可能的事放在了中間,前面用山與江壓住,後面用天地合封死。於是聽的人不會順著概率去算,只會順著尺度往上走:山、江、雷、雪、天地,一層一層拔高,像沿著臺階登上去,到最後一級腳下已經沒有地面。這是有意的編排,不是隨口的堆砌。
句式也幫著這個效果。前面「我欲與君相知,長命無絕衰典」是六言接五言,氣長,可以拖著念。到「山無陵」以下,忽然全變成三言四言:山無陵,江水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短促,一句一頓,像數東西,也像敲門。數到第五下,門就沒了。
全篇最後五個字:乃敢與君絕。
先做一個減法。如果把這句話寫成「乃與君絕」,四個字,意思一點不缺:等到那些事發生了,我才跟你斷。誓言的邏輯照樣成立,排除法的結構照樣完整。可原文多了一個「敢」字。多這一個字,多出來的是什麼?
多出來的是位置。
「敢」在古漢語裡有一個很穩定的用法:它出現在下對上的話裡。《左傳·僖公三十年》記燭之武夜見秦伯,說到「敢以煩執事」,那是臣對君、弱國對強國的口氣;「敢問」「敢告」「不敢」一類的說法,在先秦兩漢文獻中密如林藪,幾乎都帶著同一個身位——說話的人在低處,聽話的人在高處。「敢」字本身就是一個姿勢。
所以「乃敢與君絕」,不是「才會跟你斷」,是「才敢跟你斷」。
這兩句白話差得很遠。「才會」說的是意願:到那時我大概就不想跟你好了。「才敢」說的是資格:到那時我才有膽子、才輪得到我提這件事。前者把斷絕當作一個選擇,後者把斷絕當作一個需要許可的行為。《上邪》取的是後者。
那麼許可由誰發?不是對方。對方在這句話裡是「君」,是被通知的一方,自始至終沒有說話。發許可的是天地。山要削平,江要流乾,雷要在冬天響,雪要在夏天落,天與地要合攏——五道手續辦齊了,他才夠膽開口說那個「絕」字。
到這裡,開篇那一聲「上邪」才算落到實處。它不是抒情的起興,也不是隨口的嘆息。天在這首歌裡是有職務的:它是唯一有權解除這份約的一方。而這一方永遠不會行使這個權力。立誓的人把解約權全部交出去,交給一個不會來行使的對象——這是他能想到的最徹底的自縛。
也正因為這樣,「敢」字把雙方的高下寫定了。全篇沒有一句自貶的話,沒有說我不如你,沒有說我配不上你,可這一個字把姿態交代得乾乾淨淨:他站在低處說話。低在天地面前是一層,低在對方面前是另一層,而後一層他沒有明說,是那個「敢」字替他說的。漢樂府寫人的位置,常常就靠這種一個字的活兒,不靠形容。
補一句訓詁上的餘地。古漢語裡的「敢」有時會虛化,成為一個純粹的謙敬副詞,像「敢問」的「敢」,說話人未必真在掂量膽量;因此也有人主張此處的「敢」不必坐實,讀成一個語氣上的客氣就夠了。學界看法不一。不過就這首歌的上下文看,坐實了讀要有力得多:前面剛剛排完五件天翻地覆的事,後面接一個虛字,氣就散了;接一個「敢」,那五件事立刻變成了一道必須跨過的門檻。「乃」是才、是方,表示條件滿足之後;「乃敢」連讀,就是到那一天我才有資格。
留一個對照在這裡,下一節要用。同一組曲子裡的《有所思》,寫的是同一個「絕」字,可那首裡的斷絕不需要任何許可:折斷、燒掉、揚灰,一路做下去,沒有一個「敢」字。一個要等天地開門才敢說,一個抬手就做了。整首《上邪》裡最軟的一個字,撐住了最硬的一句話;而在《有所思》裡,連這個字都不需要。
摧燒之,當風揚其灰
《有所思》的全文是這樣的:
有所思,乃在大海南。何用問遺君,雙珠玳瑁簪,用玉紹繚之。聞君有他心,拉雜摧燒之。摧燒之,當風揚其灰。從今以往,勿復相思,相思與君絕!雞鳴狗吠,兄嫂當知之。妃呼狶!秋風肅肅晨風颸,東方須臾高知之。
先看前五句。所思的人在大海之南,「乃」字帶一點意外的口氣——遠到不該那麼遠。接著是「何用問遺君」:「問遺」是漢代的常語,饋贈的意思,「問」有饋義,「遺」讀去聲,是贈。整句是拿什麼送你。
送的東西寫得極細:雙珠玳瑁簪,用玉紹繚之。一支玳瑁做的簪子,上面綴兩顆珠,再用玉纏繞裝飾;「紹繚」就是纏繞。三樣材料——玳瑁、珠、玉,都不是家常物。而玳瑁是海龜的甲,出在南海。她要送的那件東西,材料正是從他所在的那片海里出來的。這一層未必是作者刻意安排,但文本擺在那裡:禮物與人在同一個方向上。
第六句是轉折:「聞君有他心。」
要留意這個「聞」字。她不是撞見的,是聽說的。整首歌的全部動作,建立在一句傳聞上。她沒有去問,沒有去查,沒有等對方分辯——下一句就動手了。這不是粗心,這是漢樂府的寫法:它不安排辯白的段落,它讓人物在聽見的那一刻就做出反應。
動作是三步。
第一步,拉雜。「拉」字,《說文解字》訓為摧,是折斷的意思;「拉雜」就是折斷、弄碎、攪得七零八落。那支簪子先被掰斷了。
第二步,摧燒。摧折之後再燒。玳瑁燒起來有味道,珠玉在火裡會裂。這一步把斷了的東西變成了不能再拼回去的東西。
第三步,當風揚其灰。燒完了不是倒掉,是迎著風揚。倒掉的灰還堆在一處,迎風揚出去的灰哪裡都不在。三步走完,一件價值不低的首飾變成了空氣。
這三步有個共同點:一步比一步更不可逆。折斷的簪子還能撿起來看,燒過的還剩一堆灰,灰揚了就什麼都不剩。她不是發一次脾氣,她是在辦一道手續,而且把手續辦到最後一格。中間那句「摧燒之」重複了一次——「拉雜摧燒之。摧燒之,當風揚其灰典」——樂府裡這種復沓常見,可放在這裡,它讀起來像是燒完之後人還站著,盯著火看了一會兒,才想起來去揚灰。
整段沒有一個字寫心裡怎麼想。沒有恨,沒有痛,沒有悔。漢樂府處理感情的方式就在這裡:全部落在動作與物件上。你要知道她有多難受,只能自己去數那三個動作。
接下來才有一句直白的話:「從今以往,勿復相思,相思與君絕。」這句是命令句,而且是對自己下的——不要再想了。她沒有對那個人說一個字。整首歌裡,「君」始終是被談論的對象,從未被直接呼喚。
這裡可以並讀另一首漢樂府。《白頭吟》裡有兩句:「聞君有兩意,故來相決絕。典」還有兩句:「願得一心人,白頭不相離。典」這首詩見於《宋書·樂志》《玉臺新詠》與《樂府詩集》,舊題作卓文君所作,但學界多以為它本是漢樂府古辭,託名之說出於後世,看法不一,不必坐實。要緊的是「聞君有兩意」這個句式,與「聞君有他心」幾乎是一個模子:同一個「聞」字,同一個結構,同一個不去查證就決斷的姿態。在漢樂府裡,變心從來是聽來的。
再把這一首和《上邪》擺在一起。
兩首歌的最後都落在同一個詞上:與君絕。
《上邪》的「乃敢與君絕」,是一個永遠不會成立的條件句的結論。它懸在那裡,等著五件不會發生的事。《有所思》的「相思與君絕」,是當場就在執行的動作,前面剛剛燒完、揚完。一個是把「絕」字掛到天上去,讓它永遠夠不著;一個是把「絕」字按在地上做完。同一組曲子裡,誓言和毀約各有一首,而且都不肯寫心。
《有所思》後半,是全篇最難講的地方。
先說「妃呼狶」三個字。多數注家認為這不是話,是聲辭——唱這支曲子時的襯聲,記譜的人照音寫下來,本身不表意。也有人以為它是擬嘆息之聲,近於悲呼唏嘆。學界看法不一。無論取哪一說,它出現的位置很值得注意:緊接在「相思與君絕」這句最狠的話之後。狠話說完,底下是一口說不出的氣。
「雞鳴狗吠,兄嫂當知之典」兩句,舊解也不一致。一說指男子從前夜裡來往,驚動了雞犬;一說指兩人的事早已被家裡人察覺,雞鳴狗吠是家中動靜的寫照。前一說把它讀成回憶,後一說把它讀成顧慮。學界看法不一。
最後兩句——「秋風肅肅晨風颸,東方須臾高知之典」——歷來的分歧最大,幾乎每個字都有異說。
「肅肅」,一說是風聲,一說是鳥羽振動之聲,《詩經·小雅·鴻雁》有「肅肅其羽」的用法可比。
「晨風」,一說是鳥名,即鸇;《詩經·秦風·晨風》開篇寫「鴥彼晨風,鬱彼北林典」,毛傳以晨風為鸇,這個訓釋漢人是熟悉的。另一說,「晨風」就是清晨的風。取鳥名,則這一句是秋風與飛鳥並寫;取風義,則「秋風」「晨風」在一句裡重出,有人以為不辭,有人以為無妨。
「颸」,一般釋為疾風或涼風。
「東方須臾高知之」的「高」,分歧尤多。一說讀為皜、皓一類,是天色轉白;一說讀為杲,《詩經·衛風·伯兮》有「杲杲出日」,是日出明亮之貌;一說不必改字,「高」就是天色升起來。而「知之」二字,一說承上文「兄嫂當知之」而來,謂天一亮,事情就瞞不住;一說指她自己終將明白;還有人在斷句上另作處置。
清代以來治漢鐃歌的人,對這兩句各有各的讀法,近人的箋釋也不統一。這裡不下定論,只把說法擺出來。
但有一件事,不論取哪一種讀法都成立:這兩句把時間推向了天亮。東方要白了,風起了,鳥或者風在響,夜要結束了。
這一點值得記一筆。《上邪》給自己設的五個條件,一個也不會到來;《有所思》結在一個每天都會到來的條件上。天亮不需要山平,不需要江竭,不需要天地合——你只要坐著,它就來。兩首歌擺在一起,時間的方向正好相反:一首把結局推到永不發生的那一端,一首把結局交給幾個時辰之後。
有必要交代一下這兩首歌是怎麼留到今天的,因為它們的身份常被誤說。
《上邪》和《有所思》都屬漢鐃歌十八曲,在《樂府詩集》裡歸入鼓吹曲辭。鐃歌本是軍樂。蔡邕論漢代樂制,大意是分為四品,其中短簫鐃歌一品屬軍中之樂,這段議論見於《宋書·樂志》所引。軍樂一類裡為什麼會夾著這樣兩首情辭,歷來是個問題:有人以為鐃歌的曲調本從北方傳入,配的歌辭多取自民間,曲的用途與辭的內容本來就不相配;有人以為十八曲非一時一手所作,內容龐雜是自然的事。學界看法不一,至今沒有定論。
再說文本。漢鐃歌在《宋書·樂志》裡的記錄狀況很糟:聲辭與實辭混寫在一起,字句訛誤極多,歷來號稱難讀。清代以來,校釋這組曲子的人不少,莊述祖有《漢鐃歌句解》,陳沆《詩比興箋》中有說,王先謙有《漢鐃歌釋文箋正》,近人聞一多也做過箋釋。諸家所定的句讀與字句彼此常常對不上——同一支曲子,這家斷出來是一個意思,那家斷出來是另一個意思。
《上邪》和《有所思》在這十八首裡算是運氣好的:它們的文字相對清楚,幾乎不需要校改就能通讀。這兩首之所以流傳最廣,恐怕不完全因為它們最好,也因為它們最能讀。同組的另外十幾首,今天連專治樂府的人也未必願意逐句講。
至於年代,要格外當心。漢鐃歌各篇的著作時間多不可確考。有人認為大體出於西漢,有人認為其中若干篇晚到東漢甚至更後,具體到《上邪》《有所思》兩首,更沒有可靠的線索。學界看法不一。所以講這兩首歌,不宜一律當作西漢作品,更不能繫到某個具體的年份或某個人名下。今天讀到的這兩段文字,是經過《宋書·樂志》與《樂府詩集》兩道手續留下來的;郭茂倩編《樂府詩集》一百卷,分十二類,書中還常引陳代智匠《古今樂錄》一類舊籍。中間隔了多少次抄寫和整理,已經數不清。
還要提防另一種誤讀。這兩首歌常被當成某一個具體女子的自述,讀者順手替她安一個身份、一段遭遇。文本不支持這樣讀。漢樂府是可以反覆演唱的曲辭,一支曲子由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場合唱過,唱的人未必是作的人,作的人也未必真有其事。《上邪》裡沒有姓名,沒有地點,沒有年月,連立誓者是男是女都無從斷定——今人多以為出自女子之口,那是從語氣上推的,並非文本明言。把它讀成一份沒有署名的文書,比讀成一個人的故事更貼近它本來的樣子。
回到這本書一直在追的那條線。
「愛」這個字最古老的意思之一是吝惜、是捨不得。《孟子·梁惠王上》裡齊宣王說「齊國雖褊小,吾何愛一牛典」,那個愛是捨不得;《老子》說「甚愛必大費」,說的是捨不得要付的代價。捨不得是一種當下的狀態,它不需要保證——一個人此刻捨不得,他自己知道,不必發誓。
需要保證的從來是將來。
所以誓言是捨不得的反面工程。人立誓,不是因為現在捨不得,是因為預感到將來會捨得。他站在還捨不得的時候,替那個將來會捨得的自己把話說死。《上邪》立的這道誓,防的不是對方——對方從頭到尾沒有說過一句話,也沒有被要求做任何事。防的是自己。堤是拿來擋水的,而水在堤的裡面。
「乃敢」兩個字看到這裡就更清楚了。他不是怕自己將來不想要,他是怕自己將來敢。人變心是需要膽量的,尤其在一段還沒有出問題的關係裡,先開口的那個人要承擔全部的重量。他知道有一天自己可能會攢夠那個膽量,於是提前把膽量的價碼定得極高:要五件天翻地覆的事同時辦完,你才準開這個口。他給未來的自己開了一張辦不成的手續。
《有所思》裡的那個人,沒有這道堤。詩裡沒有寫她立過誓。所以聽見一句傳聞,她當天就把手續辦完了:折斷,焚燒,揚灰。三個動作,一個比一個更不能挽回。漢樂府寫這兩件事——立誓和毀約——用的是同一種手法:都不寫心裡怎麼想,只寫手上做什麼。一個把話說到沒有餘地,一個把東西毀到沒有餘地。
這大概就是這兩首歌能留三千年的緣故。它們不寫感情,它們寫感情逼出來的那些具體行為:抬頭喊一聲天,數出五件不會發生的事,把簪子掰斷,把灰揚到風裡。
最後說一件實在的事。《上邪》裡那五道閘門,後來有幾道其實被推動過。冬天打過雷,夏天落過雪,歷代的五行志裡一條一條記著,記的時候還當作災異,專門標出年月。山被削平和長江斷流,是地質年月裡的事,人等不到,但不是邏輯上的不可能。只有最後一件——天地合——到今天還沒有發生過,也不會有人在場看它發生。立誓的人把這一件放在最後,不是為了壓軸好聽。前面四件,天遲早會替他推開一兩道;他要的是一道天也不肯開的門。
卷七寫到這裡,該把用過的詞收攏一遍。前面幾章各說一件事:察舉怎麼取人,律令怎麼處置骨肉相隱,禮制怎麼把兩姓之好定成儀注,樂府的歌裡那些沒有署名的人怎麼把話說盡。這幾件事分屬選官、刑名、儀注、歌謠,看上去互不相干。但它們有一個共同的麻煩:都要說到人與人之間的親厚,都得用詞。
把這些詞擺到一處看,會看見一件此前不容易看見的事——漢代人並不是拿同一套詞去說所有的親厚。哪一塊地面上用哪一族詞,是分派好了的,而且很少串門。詔書裡的詞不進歌謠,歌謠裡的詞不進律令,律令裡的詞不上朝堂。這不是修辭習慣,是一張地圖。
這一章不講事,講詞。主角是一個字:幸。
選它有兩個理由。一是用量大。漢代凡涉及君臣、宮掖、親近、行止,幾乎繞不開這個字,《史記》有《佞幸列傳》,《漢書》有《佞幸傳》,帝紀裡「行幸」二字更是逐年逐月地出現。二是它的本義與它的用法之間隔著一道很深的溝。這道溝照出漢代人對「被上位者喜歡」這件事的真實判斷。這個判斷,人未必肯說出口,字替他們說了出來。
《說文解字》卷十下有夭部,部中收一字,就是後來通行的「幸」。許慎的訓釋只有五個字:吉而免兇也。接著說它從屰從夭,又補一句解釋:夭是死之事,所以死稱為「不幸」。
先看這五個字的措辭。許慎沒有寫「吉也」,寫的是「吉而免兇」。中間那個「免」字要緊。它說的不是好,是本來要壞而沒有壞;不是得到了什麼,是躲開了什麼。一個字若訓為「吉也」,那是一種狀態;訓為「吉而免兇」,那就是一個事件,而且是一個帶著後怕的事件。兇原本已經在路上,只是沒有走到。
再看字形分析。「屰」,甲骨、金文中作倒寫的人形,是「逆」的初文,有反、迎、逆著來的意思。「夭」,《說文》另有訓釋,說是屈,從大,象形——「大」是正面站立的人,「夭」在這個人形上加了偏側屈折的筆畫,後來引申為未成年而終,故有夭折之稱。許慎把這兩個部件合起來講:與夭相逆,就是本該折而沒有折。按他的分析,這個字的字面意思是「反著死走」。
這條分析是意義上的拼合,未必是字形的真相。許慎據小篆立說,而小篆已經離甲骨金文很遠;他所處的時代通行隸書,他去看小篆,本身已隔一層。歷來對「幸」的釋形,分歧極多。
分歧主要在另一個字身上。《說文》裡還有一個與「幸」形近的字,別立一部,與刑具有關。後世學者的一般看法是,那個部件象兩手被枷械之形,也就是桎梏一類的東西。古文字中確有一批字從這個部件——執、圉、報、盩、睪之屬——這批字的意思都繞著拘繫、囚禁、拿獲打轉,字形上也常見跪坐之人兩手就械的樣子。學界對這批字的具體釋讀多有爭論,這裡不逐字糾纏,只說一件各家大體承認的事:那個部件與刑具有關,與「吉而免兇」的「幸」在小篆裡本是兩個字。
麻煩出在隸變。兩個字形本來有別,寫成隸書以後趨同,後世遂並作一個「幸」。於是產生了兩派解釋。一派認為二字同源:人已經上了械具,忽然得脫,這正是「吉而免兇」最直白的場景,本義與刑具之間不是巧合,是同一件事的兩頭。另一派認為純屬形近混同,本不相干,許慎的「從屰從夭」才是這個字的來歷。兩派各有立說,學界看法不一,這裡不下斷語。
但兩派之間有一處不爭。無論沿哪條線索走,「幸」都不是一個描述德行的字。它描述的是處境的突然改變,而且是當事人自己沒有把握、事先無從指望的那種改變。若取同源說,它是械具忽然鬆開;若取許慎說,它是死路上忽然拐了個彎。兩條路通向同一個意思:這件好事不是你掙來的。
還有一層字形上的後話。後世為了區別,把表僥倖、佞幸的那個義項加人旁寫作「倖」,「僥倖」「佞倖」「倖臣」都從這個寫法。這是很晚的分化,漢代文獻裡沒有這個區別,一律作「幸」。後人加旁,等於承認這一族用法裡有點見不得人的東西,要單獨安置。漢代人不加,因為漢代人還不覺得需要避諱——那時這個字就明明白白地擺在詔書、奏議和列傳的標題裡。
先秦的用例,幾乎每一處都咬著「免」字不放。
《論語·雍也》裡有一句:「人之生也直,罔之生也幸而免。典」大意是說,人立身靠的是直,不直的人也活著,那是僥倖躲過去了。「幸而免」三個字與《說文》的訓釋同構,幾乎可以當作那條訓釋的註腳。要緊的是話裡的判斷:不直的人活得好好的,這件事在孔子看來不構成反駁,只構成一次概率上的例外。規則沒有錯,是這一次沒有輪到他。
《論語·述而》另有一句:「丘也幸,苟有過,人必知之。典」這是自稱。用「幸」來說自己有過必被人知,語氣是慶幸,也是自嘲——被人盯著本是難堪事,說成幸,是把一件外來的、自己不能安排的事認下來。這裡的「幸」同樣不指德行,指的是恰好落到自己身上的處境。
《禮記·中庸》裡有一句更狠:「故君子居易以俟命,小人行險以徼倖。典」徼是求。求幸,就是去求那個按定義求不來的東西。這是一個自相矛盾的動作,先秦人早看出來了,所以把它派給小人。後世寫作「僥倖」,字換了,那點自相矛盾一直留在詞裡。
《左傳》裡記著一句古諺,大意是:百姓多僥倖,是國家的不幸。這句話把「幸」和「不幸」擺在同一句的兩端,說的是同一件事的兩面——一個國家裡若人人都指望著例外,規則就已經不作數了。
把這些用例排一排,先秦的「幸」有一個很穩定的位置:它是規則之外的例外,是不該得而得,是本該有的報應沒有來。它偏冷,甚至偏貶。人可以慶幸,但不宜自誇;可以承認,但不宜求取。
這個位置的根子在於它的性質:「幸」是一個關於概率的字,不是關於因果的字。德行可以積累,功勞可以核算,年資可以計年,唯獨「幸」沒有前因。你無法把去年的倖存進倉庫,也無法用兩次小幸換一次大幸。它不來的時候你沒有辦法,它來的時候你也沒有道理。
正因為沒有道理,它也就沒有保障。這是這個字最要命的地方,也是本章後面所有話的引線:凡是靠「幸」得來的東西,都不能追問它為什麼來,於是也就無法阻止它為什麼走。
「不幸」一詞的用法可以反著印證。漢代文獻裡,「不幸」常用作諱稱,指人遭了大禍。許慎那句「死謂之不幸」正是就此立說的。用「不幸」去指最重的那件事,說明在漢代人的語感裡,「幸」的對面不是不快樂,是滅頂。一個詞的反義詞落在哪裡,往往比它本身的訓釋更能顯出它的分量。
東漢王充的《論衡》裡有兩篇專論此事,一篇題作《逢遇》,一篇題作《幸偶》。單看篇題就夠了:逢、遇、幸、偶,四個字都在說碰上。王充的大意是,同樣的才與行,有人見用,有人不見用,分別常常不在人身上,在他所逢的時與人;禍福之來也一樣,同處一地,有人被殃及,有人恰好錯開,這中間沒有多少道理可講,只是偶。他說得很冷:世人以為受賞是因為賢,其實往往只是遇合得好;以為遭禍是因為不肖,其實往往只是沒有躲開。
王充的看法在漢代不算主流,但他用的詞是主流的詞。他沒有另造術語,直接拿現成的「幸」「偶」「遇」「逢」立篇。這說明當時的語言裡本就備著一整套講偶然的字,夠用,而且人人明白。一個時代若備下這麼多講偶然的字,說明它的人對偶然有很多話要說。
順帶說一句方法上的事:講一個字的義訓,不能只看訓詁書,還要看當時的人拿它說什麼事。《說文》給的是「吉而免兇」四個字,《論衡》給的是整整兩篇。兩者合起來,這個字的分量才看得出來。
漢代講人事之不可必,另有一個更大的字,叫「命」。命與幸有別。命是分定的:一個人有多少年壽、多大祿位,命裡帶著,所以《論衡》中還有《命祿》一類的篇目。命雖不可改,卻是有定數的,可以推、可以問、可以認。「幸」不然。幸沒有定數,它是命之外的零頭,是本該如此而忽然不如此的那一下。認命認的是一件長久的事,慶幸慶的是一件當場的事。兩個字都承認人做不了主,一個說的是長程,一個說的是瞬間。
漢代宮掖之內通行的是後一個字,不是前一個。這個選擇本身有意味:分定之事不必朝夕懸心,當場之事卻非懸心不可。
還有一支用法,看似離得遠,其實同源。漢代書面語裡有大量的「幸甚」「幸勿」「幸察」「幸得」。臣下上書請求什麼,末尾寫「幸甚」;請對方不要如何,寫「幸勿」。這是表敬的套語,把對方將要給予的允諾,先說成自己碰上的好運。這一套說法的邏輯很清楚:我所求的事,本來沒有理由歸我;若得到了,那是天上掉下來的。用詞把請求降格為祈望,把對方的允許抬高為恩賞。此處的「幸」仍是本義,只是被移到了人與人之間——那個降臨的力量,從命運換成了另一個人。
這一移,就移到了漢代最要緊的地方。
翻《漢書》的帝紀,會被一個格式反覆撞到:行幸雍,行幸甘泉,行幸河東,行幸長楊宮。皇帝離開京城到某處去,史官不寫「至」,不寫「往」,不寫「如」,寫「幸」。這是紀傳體裡最刻板的一種記事,刻板到可以按年按月排出一張表來。
停下來想一想這個用字,會發現它的立足點很奇怪。皇帝出行,動作的主體是皇帝;但「幸」的意思是吉而免兇,是好運降臨。好運降臨在誰身上?不是皇帝,是那個地方。雍不能請皇帝來,甘泉也不能。一處宮室、一個郡國,被車駕選中,本身沒有道理可講——附近有的是別的宮室、別的郡國。史官用「幸」字記這件事,等於替那塊地面說話:輪到我了。
這是一種很容易被讀滑過去的語法。句子的主語是皇帝,字義的著落點卻在賓語。同一個動作,從上面看是出行,從下面看是天降。漢代的記事文體把這兩個視角壓在一個字裡,壓得嚴絲合縫,久而久之誰也不再覺得彆扭。
有兩個旁證可以確認這不是我們讀多了。
其一,這個字不下放。臣下出行,史書用「之」「如」「至」「行部」「就國」,沒有人寫某某「行幸」某地。這個用法有嚴格的身份限制:只有至高者的到來,才配構成別人的運氣。一個字若真只是「前往」的雅稱,不會有這種限制。
其二,被臨幸的地方往往跟著有事。詔書裡常見隨行而下的賜予與豁免——賜爵、賜帛、賜牛酒,或免當地當年的田租。這類記事在《漢書》諸帝紀裡成串出現,具體年月各家史注可查,此處不逐條列舉。要說的只是詞義:臨幸帶來免除。這正是「吉而免兇」四個字最字面的兌現。兇不必是災禍,賦稅也算;免了,就是幸。
這是「幸」的一頭,落在地上。另一頭落在人身上。
用在人身上的「幸」,語法比落在地上的更露骨。常見的說法有幾種:得幸、見幸、有幸、幸之、親倖、寵幸、倖臣、佞幸。留意主語。當句子以上位者為主語時,寫作「幸某人」——動作是從上往下發的。當句子以當事人為主語時,寫作「得幸」「見幸」。「見」是被動的標記,不必多說;「得」也不是掙得的得,是碰上的得,與「得年」「得脫」的「得」同類。無論從哪一頭造句,那個人都不是發動者。
《史記》為這一類人立了一篇傳,題作《佞幸列傳》,《漢書》承之作《佞幸傳》。這個篇題本身就是一個判斷:把「佞」和「幸」併成一個詞,等於說這些人靠的既不是德也不是功。傳首引了一句當時的諺語,大意是:種田種得再好,不如碰上一個好年成;做官做得再周到,不如遇上一個合意的上司。諺語用的是農事作比。年成不是農夫種出來的,是天給的;遇合也不是臣子掙出來的,是碰上的。用天時比人事,把兩件事都放到概率裡去了。
現在可以把兩頭並起來看。皇帝到某地叫幸,被皇帝看重也叫幸。一頭是地點,一頭是人。這兩件事看上去毫不相干,共用一個字卻毫不勉強,因為它們在最要緊的一點上完全相同:都不是當事人掙來的,是被降臨的。
地不能求車駕來,人也不能求恩寵來。後一句尤其要緊——求,在這套詞彙裡是有專名的,叫徼倖,《中庸》早已把它派給小人。於是被看重的人處在一個古怪的位置上:他所擁有的東西不能追問來由,因為一追問就落進「無功而得」;也不能主動去維持,因為一維持就落進「行險以徼倖」。這個字把他架空在半中間。
還有一件事值得注意:漢代並不缺表因果的詞。舉、闢、除、任、用、信、委,各有位置,各有來由——察舉之下被推上來叫「舉」,公府徵聘叫「闢」,授之以事叫「任」,聽其言而用之叫「信」。這些字都能回答「為什麼是他」。偏偏到了宮掖親近這一塊,史官不用它們,用「幸」。不是沒有別的字可用,是這個字更準。史官選字,向來是在一堆可用的字裡挑最省事的那個;挑中「幸」,說明在他看來,這件事的來由本就無從交代,不如照實寫作偶然。
準在哪裡?準在它自帶一條後路:可以停。行幸有停的一天,車駕不再往那裡去,那塊地就回到無人過問的狀態;得幸也有停的一天。停不需要理由,因為開始的時候就沒有理由。這是「幸」與「舉」「任」最深的分別:後者由一套程序發動,撤銷也得走程序;「幸」不經程序而來,自然也不經程序而去。
第四十二章說過「寵」。《說文解字》訓「寵」為尊居,字從宀,龍聲。宀是屋頂。尊居,就是在屋子裡坐了高的位置。那是一個空間的字:得寵,是被挪到某個位置上去;失寵,是從那個位置上下來。位置是可以畫出來的,也是可以給別人的——同一時刻,那個位置只能坐一個人,所以「寵」這個字天然帶著排他和爭奪。
「幸」不是空間的字,是概率的字。它不畫位置,它算的是有沒有輪到。兩個字的方向也不同:寵說的是你現在在哪裡,幸說的是你怎麼到那裡的。
漢代把這兩個字並起來用,成了「寵幸」。這個合成詞在漢代文獻裡很常見,常見到不再有人拆開看。拆開看,它承認了一件相當冷的事:被上位者喜歡,是一個位置,加一次偶然。位置說明處境,偶然說明來由。既不是德行的報酬,也不是能力的證明——若是報酬,該用「賞」;若是證明,該用「舉」「任」。
漢語從不缺表因果的字。功、勞、績、能、賢、材,每一個都含著「因為」。把這些字放進句子,句子就有了道理:以功進,以能任,以賢舉。而「寵幸」這個詞裡,一個「因為」也沒有。兩個字,一個管地方,一個管運氣,中間是空的。
語言比人誠實。同一個人,頌揚他的文字裡會說他有德、有行、有守,那是文體的要求;記錄他處境的文字裡說他得幸,那是記事的要求。兩種文體各說各的,誰也沒有撒謊,可擺在一起看,露出來的是同一件事:讚美歸讚美,來由歸來由,寫史的人心裡分得清清楚楚。
同族的字還有一個「嬖」。《說文解字》釋這個字,用了「便嬖」和一個「愛」字來訓它。這一處很值得留意:訓釋的時候,漢代人確實想到了「愛」;用起來的時候,卻不用「愛」。「嬖」在《左傳》以下的用例裡貶義更重,常指本來低微的人被抬到不該有的近處,所以有「嬖人」「嬖臣」的說法。比起來,「幸」要中性一些,它只陳述事實,不預先下判斷,判斷留給「佞」字去加。
於是這一族詞有了很細的分工:說位置用「寵」,說來由用「幸」,說不該如此用「嬖」,說親近的程度用「親」,說交情用「善」。五個字挨著排開,誰也替不了誰。它們在漢代文獻裡常常同段出現,各司其職,讀起來並不覺得重複。
那麼「愛」到哪裡去了?
它沒有消失,只是不到這塊地面上來。翻檢漢代文獻,「愛」大體分佈在三處,三處都離權力關係有一段距離。
第一處是親子。劉向在西漢編定的《戰國策》裡有一句常被引用的話:「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這個「愛」的主語是父母,賓語是子,中間隔著一層血緣。血緣這件事不需要來由,所以這裡不用「幸」——沒有人會說父母「幸」其子。
第二處是吝惜,也就是本書追了七卷的那個古義。賈誼《過秦論》裡寫六國合謀弱秦,說他們「不愛珍器重寶肥饒之地典」,意思是捨得拿出來。此處的「愛」是捨不得,賓語是器物與土地。這一義在漢代仍然活著,且並不生僻。往上看,《老子》說「甚愛必大費」,《孟子·梁惠王上》裡那句「吾何愛一牛」和「百姓皆以王為愛也典」,都是同一個義項。要點在於:這個義項的對象是物,不是人;是佔有關係,不是親附關係。
第三處是政論裡的愛民。《論語·學而》說「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孟子·離婁下》說「仁者愛人」,漢代的詔書與奏議承接這一路說法,把「愛民」當作對官吏的考語與對君主的期許。這個「愛」的賓語是一個集體,不是某一個人。賓語一旦是集體,這個字就安全了——它不再涉及具體兩個人之間的親疏,也就不必回答「為什麼是他」。
三處擺完,那塊空白就很顯眼:君臣之間、宮掖之內、上位者與近臣之間,漢代人不說「愛」,說「幸」「嬖」「寵」「親」「善」。
為什麼?有兩條解釋都說得通,也都不必坐實。
一條從施者說。「愛」在漢語裡,從來帶著施者的剋制與不忍——本義是捨不得,捨不得就是心裡有過不去的地方。記事文體不關心君主心裡有沒有過不去的地方,它只記結果。
一條從受者說。史官筆下要交代的是處境,不是心事。某人現在離權力有多近、這份親近從何而來、能不能靠得住——這三個問題,「幸」一個字全答了:很近、無來由、靠不住。「愛」答不了第三個。
需要留一句餘地:這不是說漢代人從不用「愛」寫人與人,用例並非沒有。只是分佈不同。分佈這件事,本來就比個別用例更能說明問題。
漢代記事裡還有一族動詞,來路與「幸」不同,作用卻相鄰。它們本來都是形容詞,被直接拿來當動詞用,賓語是人。
《史記·項羽本紀》介紹項伯時有一句:「素善留侯張良。」素是向來,善在這裡是動詞,意思是與他交好。同一個格式還有厚某人、親某人、重某人,反過來則是薄某人、疏某人、輕某人。這些字單獨看都是形容詞,一旦帶上人做賓語,就成了描述關係的動詞。
再看另一個高頻格式:遇之甚厚。「遇」,《說文解字》訓為逢,本義是碰上。一個表示偶然相逢的字,被引申為「對待」,於是漢語裡說對人好不好,用的動詞是「碰上」。這一層可能是詞義演變的自然結果,未必有人有意為之;但擺在「幸」的旁邊看,兩個字的底色一樣——待人的方式,用的是遭遇的語言。
要緊的是這些動詞後面跟的那些副詞:甚、特、尤、頗、稍、漸、益、彌、加。遇之甚厚,待之特厚,恩禮漸薄。副詞一多,事情的性質就變了:這些詞描述的不是有無,是多少。
「厚」這個字的來歷正好可以說明這種思路。《說文解字》以山陵之厚為釋,本義是土石堆積的厚度,是可以量的東西。把這樣一個字拿來說人與人之間的待遇,等於默認了一件事:好是有程度的,可以比、可以增、可以減。厚一分,薄一分,兩個人之間可以排出高下,同一個人的前後也可以排出升降。
這個語法習慣背後是一種量化的思路,而量化必然帶來觀察。漢代人極善於觀察別人受到的待遇厚薄,並從中推斷朝局的走向:誰的賜予加了,誰的禮數減了,誰從「遇之甚厚」變成了「禮之而已」。這些都是可以從外面看見的,不必窺人心事。以量代心,是這套詞彙最省事的地方,也是最冷的地方。
這套詞還有一個共同的取象:距離。親的反面是疏,厚的反面是薄,近的反面是遠;「間」這個字更直白——它的本義是門縫,用作動詞,就是在兩個人中間塞進一點東西,把原來貼著的兩頭撐開,所以漢代記事裡有某人為人所間的說法。用空間說關係,好處是可以畫出來:誰離得近,誰離得遠,誰站在誰和誰的中間。壞處是,凡能畫出來的位置,都可以被別人挪動。
與「幸」比起來,這一族字還有一點不同:它們只描述現狀,不追問來由。遇之甚厚,說的是厚,不說為什麼厚。兩族詞合用,一族交代來由,一族交代分量,一段關係就算說完了——怎麼來的,眼下有多少。至於能維持多久,兩族詞都不管,因為都管不了。
拿「愛」來對照,分別就出來了。「愛」不太進這套計量格式去說兩個人的親疏。它可以說得深、說得甚,但那多半是在說吝惜——甚愛必大費的那個甚。個別處也見「愛幸」連用,那是把兩個字捆在一起,重心仍在後一個。真正住在「甚—特—加—漸」這套格式裡的,是厚、薄、親、疏、善、惡。
於是同一時代的兩種語言就分開了:一種問有沒有,一種問有多少。律令問的是有沒有——是父子,或者不是父子,中間沒有百分比。宮廷問的是有多少——厚了幾分,薄了幾分,比誰厚,比誰薄。前一種語言不能量化,後一種語言必須量化。
順著「厚薄」再往下,是一族更像比喻的字。
「恩」,《說文解字》訓為惠,從心,因聲。惠也是給予。這個字站在施者一邊,說的是從上往下的給。
「澤」,《說文解字》訓為光潤,本義與水有關,是水聚之處,是被水浸得發亮的樣子。用作恩澤的澤,是把上位者的給予比作水。這個比喻一旦成立,就帶來一串後果:水有多少,可以量;水往低處走,方向是單向的;水會流到別處去,也會幹。
「渥」,《說文解字》訓為沾溼。《詩·秦風·終南》裡有「顏如渥丹」的句子,說臉色像浸透了的硃砂,取的是浸得深透的意思。漢代公文裡說恩澤深厚,常用「優渥」。
「眷」,《說文解字》訓為顧,就是回頭看。《詩·大雅·皇矣》裡有「乃眷西顧」的說法。這個字取象於目光:上位者的注意力轉過來,就是眷;轉開,就不是了。注意力是最典型的稀缺物——它落到一個人身上,同時就意味著離開了另一個人。
把這四個字的取象排一排:心、水、水、目光。沒有一個取自「持有」。恩是發出去的,澤是流下來的,渥是浸上來的,眷是轉過來的。它們全都描述一種正在移動的東西,而移動的東西自然可以移開。
對照本書的主線,這一點就更清楚了。「愛」的本義是捨不得,捨不得是一種持有的姿態——手裡攥著,不肯放。而漢代描述君恩的這一族字,沒有一個字裡有手。
與它們配套的,是另一族表示關係衰減的動詞:弛、衰、絕,旁邊還站著疏、薄、間。
「弛」,《說文解字》訓為弓解,就是把弓弦卸下來。張與弛本是一對。用它說關係,意象是準確的:曾經是繃緊的、有力的、隨時可以發的,如今鬆了。但要留意,弛不是斷——弦卸了,弓還在,還可以再張。這個字留了餘地。
「衰」的本義與今義相去甚遠。《說文解字》說它是草編的雨衣,也就是後來的蓑;減損的意思是假借來的。這個字借得太成功,本義反而要另造新字去承擔。用它說關係,重點在漸進:不是某一天忽然沒有了,是一點一點少下去。
「絕」,《說文解字》訓為斷絲,字裡有刀。絲本來是把兩頭連起來的東西,斷絲就是把這條連線剪掉。這是三個字裡最重的一個,也是唯一不留餘地的一個。
值得停一下的是這三個字的出身:弓、蓑衣、絲線。漢語描述人與人之間關係的消退,用的是器物損壞的語言。弓可以再張,衣可以漸舊,絲斷了要重接就有結。取象一變,說的事情的可逆程度也跟著變。
更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族字並不專屬於宮廷。漢樂府《上邪》裡,那個立誓的人說:「我欲與君相知,長命無絕衰。典」「絕」和「衰」兩個字,正是這一族衰減動詞裡最重的兩個,被並在一處否定掉。另一首《有所思》,人把要送的東西燒了,末尾說:「從今以往,勿復相思,相思與君絕。」用的還是「絕」。
於是出現了一個不對稱:描述關係結束時,宮廷的檔案和民間的歌謠用的是同一批動詞;描述關係開始時,兩邊用的詞完全不同。宮廷說「幸」,歌裡說「相知」。開始的詞不通用,結束的詞通用。原因不難想——結束的樣子是一樣的,開始的樣子不一樣。
現在可以把卷七的幾章按這套詞彙重排一遍。
察舉取的是「孝」。孝這個字進了選官的程序,就得變成可以被人證明的條目:鄉里的評議、平日的行狀、喪祭的守法。它必須能被外人看見,否則無從舉。舉孝廉是漢代取士的常制,學界對其起始與演變多有討論,這裡只取一點:進入程序的感情,一定要能被觀察和作證。
律令護的是「親」。漢宣帝地節四年有詔,大意是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出於天性,因此子隱匿父母、妻隱匿夫、孫隱匿祖父母,都不予問罪。這條詔令的用字是「親」,不是「愛」。原因很實在:律令只能問身份的有無——是父子,或者不是,沒有中間值。親是名分,可以查;愛是心事,查不了。後世律家把這一路制度稱為親親得相首匿,名目雖是後來的,取的正是詔中那個「親」字。
禮制成的是「合」。《禮記·昏義》說:「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用的是「合」與「好」,主語是兩姓,不是兩個人。一場婚禮所完成的事,在這句話裡被交代得毫無餘地:向上是宗廟,向下是後世,中間那兩個人是接榫的地方。
樂府唱的是「相知」。這裡最要緊的是那個「相」字。相是雙向的、對等的,它要求兩頭的人處在可以彼此指認的位置上。翻遍前面四套詞,「相」字一次也沒有出現過:沒有人與皇帝「相幸」,也沒有誰與誰「相舉」「相合」。「相」只長在沒有品級的地面上。
宮廷裡通行的是「幸」。
五套詞,五塊地面:選官、刑名、儀注、歌謠、宮掖。彼此不通用,可以做幾個替換實驗來驗證。把察舉的「孝」換成「幸」,詔書立刻成了笑話——沒有人能因為運氣好被舉上來;把律令的「親」換成「相知」,條文無從執行——官府無法核驗兩個人是否相知;把歌裡的「相知」換成「寵」,那首歌就不再是那首歌了。每一次替換都會壞掉,說明這不是同義詞之間的選擇,是不同事務各有專名。
這張分工表就是漢代的情感地圖。它的畫法與今天很不一樣。今天的人習慣用一個大詞覆蓋所有的親厚,再靠形容詞分辨輕重;漢代人的辦法相反:先分地面,每塊地面上給一個專名,專名之間不換算。
一個人可以同時站在好幾塊地面上。他在鄉里被舉為孝,在律令下是某人之子,在禮制中是兩姓之合的一方,在歌裡可能是被唱的那個人,在宮中是得幸者。五種身份,五套詞,互不翻譯。這不是他一個人的分裂,是那個時代給關係分類的方式。
最後回到主線。本書追了七卷的那件事是:「愛」的本義是捨不得,而捨不得的前提,是你擁有過。手裡有東西,才談得上放不放手。
「幸」提醒的正好相反。它的訓釋是吉而免兇,它的用法是被降臨:地不能求車駕來,人不能求恩寵來。你從來沒有擁有過它,所以它隨時可以停。停的時候不需要理由,因為來的時候也沒有理由。
漢代把這兩種東西並列在同一部史書裡。一部分人在計算恩澤的厚薄——渥不渥,加了幾分,比去年薄了沒有;另一部分人在律令裡為親情留出退路——父子相隱,不予問罪。前者算的是能給多少,後者定的是不能奪走什麼。
兩件事的性質不同。恩澤的厚薄要靠上面的人一直願意給,律令裡的那條退路不必靠誰願意。寫律令的人做不到讓誰被人喜歡,那不歸他管;他能做的只有一件:規定一個人不必被迫指證自己的父親。在一個「幸」字通行的時代,這大概是關於親厚所能落到實處的最硬的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