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 小說 · 第143–152章 · 93,154 字 · CHINESE.ORG 字靈文庫 第五部
「小說」這兩個字,在漢語裡出身不好。
它較早的一次露面在《莊子·外物》:「飾小說以幹縣令,其於大達亦遠矣。典」這一句話把後來兩千年裡所有講故事的人都壓住了。「飾」是修飾、裝點;「幹」是求取。至於「縣令」二字怎麼講,歷來注家分成兩路:一路讀「縣」為「懸」,訓作高,讀「令」為美,合起來是高名美譽,那麼這句話說的是把小話頭裝點起來去換名聲;另一路徑按官名講,以為求的是一縣之長的職位。兩說都有人主張,學界看法不一。但無論取哪一路,這句話對「小說」的判詞是一樣的:它是被裝飾過的、拿去換別的東西的話,而且換來的東西不大——離「大達」還遠得很。
要留意的是,《莊子》此處並沒有說「小說」是假話。它說的是小。是格局小、用處小、所求小。這一層意思後來極其頑固。中國人罵小說,罵了一千多年,主要不是罵它騙人,是罵它不值得——不值得一個正經讀書人把時間花在上頭。「不重要」這三個字,比「不真實」難洗得多。
第二次露面在《漢書·藝文志》。班固把先秦以來的著述分為諸子十家,儒、道、陰陽、法、名、墨、縱橫、雜、農,末一家是小說。他給小說家下的定義是:「小說家者流,蓋出於稗官。街談巷語,道聽塗說者之所造也。典」稗是小米,稗官舊注有說是替君主採錄里巷風俗的小吏。這個來歷聽上去還算體面:小說是給上面聽的,是輿情。但接著班固引了《論語·子張》裡子夏的話:「雖小道,必有可觀者焉;致遠恐泥,是以君子不為也。典」——小路上也有可看的東西,可是走遠了要陷住,所以君子不走。
《藝文志》末尾還有一句更狠的:「諸子十家,其可觀者九家而已。」
十家裡去掉一家,去掉的正是小說家。班固在同一段文字裡既給了它一個位置,又把這個位置劃到了線外。小說被列入目錄,不是因為它夠格,是因為不列它沒處放。班固在小說家目下著錄的那十幾種書,今天幾乎全部亡佚,連書名下的注都殘缺不全,後人連它們究竟是什麼樣子都推不出來。一個被承認存在、又被聲明不必看的門類,大抵就是這個下場。
到了東漢,桓譚說了一句比班固客氣些的話。《文選》李善注引桓譚《新論》,大意是:小說家把零碎的小話合攏起來,就近取些比方,做成薄薄的短書,其中也有對修身理家有用的言辭。這話有兩點值得記:一是「短書」,長度在這裡第一次成了這個門類的定義性特徵;二是「治身理家」,桓譚替小說找的理由是實用——它雖小,好歹管點用。為一樣東西辯護而只說得出「它有用」,恰恰說明它自身還站不住。
此後數百年,這個詞的地位沒有實質性變化。《隋書·經籍志》仍把小說放在子部,和儒家、道家、法家並列而居末。目錄學家的分類是有慣性的:一個門類一旦被安放在某處,後來的人往往照抄,哪怕裡頭的書早已換了幾茬。所以到唐人開始寫他們那批故事的時候,「小說」這個詞的正式含義仍然是《漢書》給的那個——街談巷語,道聽塗說,君子不為。
唐人自己用這個詞,也並不專指我們今天說的短篇故事。唐人所謂小說,範圍要寬得多,近於雜記、雜纂:掌故、異聞、物產、人物瑣事、朝野舊事,都可以歸進去。段成式那部包羅萬象的雜著,李肇那部記開元至長慶間朝野瑣聞的書,在當時人的觀念裡都屬此列。李肇在自序裡開過一份取捨單子,大意是:凡講報應、說鬼神、徵夢卜、涉閨幃的一概不收,而記事實、探物理、辨疑惑、示勸戒、採風俗、助談笑的則收。這份單子有意思的地方在於,他劃掉的那一半,恰恰是唐傳奇最出彩的那一半。同一個時代裡,有人在把鬼神情愛往外掃,也有人在專門寫它們。
而唐人給自己那批故事起的名字,通常並不叫小說。他們叫「傳」,叫「記」,叫「錄」:《任氏傳》《柳毅傳》《南柯太守傳》《霍小玉傳》《李娃傳》《枕中記》《離魂記》《玄怪錄》《續玄怪錄》。這三個字都是從史書裡借來的。「傳」是列傳的傳,「記」是史記的記,「錄」是實錄的錄。一個新出現的文體,自己還沒有名字,就先向最有威信的鄰居借了一套稱呼——這個借法本身,後面還要細說,它不只是名目問題。
所以這個詞的履歷大致是:先被莊子用作貶義,再被班固收編為十家之末並當場聲明可以不看,再被桓譚以「有用」二字勉強開脫,再被目錄學家原樣搬運數百年。等到有人真正開始認真地寫它的時候,它的名聲早已定型。這層「不重要」的意思一直沒有完全脫掉。宋人編書仍把它列在子部末流,明清兩代為小說辯護的序跋幾乎篇篇都要先承認它小、再論證它未必無益,到二十世紀初還有人要寫整部書來替它爭一個學科的位置。一個門類需要人替它辯護到這個程度,說明壓在它身上的東西確實有分量。
那麼,唐人寫的這批東西,和它之前的志怪,究竟差在哪裡。
先說志怪。六朝志怪的代表,是幹寶的《搜神記》、張華的《博物志》、舊題曹丕的《列異傳》、劉義慶的《幽明錄》、劉敬叔的《異苑》、王嘉的《拾遺記》、葛洪的《神仙傳》這一批。這些書今天見到的多半不是原貌:有的早已散佚,靠後人從類書裡輯出;有的卷次篇目歷代不同;有的作者歸屬存疑——如《列異傳》題曹丕而書中記有曹丕身後之事,歷來就有人疑其非曹丕作,學界看法不一。談六朝志怪,先要承認我們手裡的材料本身是重新拼過的。
志怪的第一個特徵是短。一條常常只有二三十字,長的百餘字,像一條筆記,記一件怪事:某地某年有人見到什麼,某人夜行遇見什麼,某物變作什麼。它的寫法接近條目,不接近篇章。魯迅在《中國小說史略》裡用了「粗陳梗概」四個字,是準確的:梗概就是骨架,有事沒有肉。
第二個特徵是作者不出面。寫志怪的人幾乎從不在文中評論,也很少交代自己的態度。他只管錄。這不是謙虛,是他對自己工作的定位——他認為自己在做的是保存,不是創作。
第三個特徵,也是最要緊的一個:他們相信,或者至少聲稱相信,這些事是真的。幹寶為《搜神記》作序,自陳其意在表明神道並非虛妄。這句話不是套話。幹寶是史官出身,寫過《晉紀》,當時人稱其為良史。一個史官去搜集鬼神之事,他的自我理解不是「我在編故事」,而是「我在補一類被正史漏掉的事實」。在他看來,人世的事有人記,幽冥的事也該有人記,漏了就是史的缺失。
正因如此,志怪的旨在存錄:採集、抄寫、分類、編次。它的價值判斷標準是有沒有、聽誰說的、可不可靠,而不是好不好看。
說到這裡必須停一下,老實交代一件事:上述區別不是刀切的。六朝志怪裡也有已經很像故事的篇章。《搜神記》中韓憑夫婦一條,寫宋康王奪人之妻、夫婦先後自殺、兩冢生樹而枝幹相就的事,有起有結,有轉折,有一句留下的遺書,末尾還有相思樹與鴛鴦的收束——這已經不是「粗陳梗概」了。吳王小女紫玉與韓重一條也有情節、有對話、有生死之隔。所以兩者的分別是程度上的、意圖上的,不是有無上的。凡把志怪與傳奇講成兩個截然對立的東西的說法,都過於整齊。這一點上學界看法不一:有人主張唐傳奇是從志怪自然生長出來的,中間並無斷裂;有人主張唐人另有來源,與志怪不是一條線。穩妥的說法是,變化是漸進的,但到某個階段,量的積累確實變成了質的不同。
那個不同,魯迅的概括是「始有意為小說」。這五個字是本章題目的來處,也是全章要講清楚的那件事。
「有意」的意思是:作者知道自己在虛構,並且不打算隱瞞這一點——至少不向懂行的讀者隱瞞。他不再是一個採錄者,他是一個作者。他會安排先後,會設計誤會,會讓人物說出與他身份相稱的話,會在結尾處發一段議論。他關心的不再是「有沒有這回事」,而是「這個事這樣講好不好」。
舉一個分界處的例子。沈既濟的《任氏傳》寫一個狐女,若按志怪的寫法,重點會落在她是狐這件事上——如何現形,如何害人或不害人,如何被識破。而《任氏傳》把重點放在了別處:她租房、置衣、買賣馬匹、替一個窮朋友出主意,最後在一次不該去的遠行中被獵犬追殺而死。她是狐,可全篇寫的是她如何做人。沈既濟在篇末發了一段議論,大意是感嘆異類身上竟也有人的道理,遭逢強暴而不失節,為人赴死至於喪命,當今的婦人還有比不上她的。
這段議論把作者的意圖交代得很清楚:他不是在存錄一條狐妖異聞,他是借狐說人,而且知道自己在借。一個存錄者不會說「今天的婦人不如她」,因為存錄者的任務到「確有此事」為止。說這句話的人,是把這個故事當作一件自己造出來的、用來說事的東西。
再看長度。志怪一條數十字,而唐人的這些篇章動輒一兩千字,長的更多。長度不是虛榮。長度是被內容逼出來的:要寫一個人從相遇到相處到變心到結局,就得有時間;要寫一場騙局的佈置與敗露,就得有鋪墊;要讓一個人為自己辯解,就得給他一段完整的話。篇幅的增長,標誌著敘事開始處理「過程」這件事——而過程,恰恰是志怪不需要也裝不下的東西。
一個體裁在某個時代忽然成立,總要有人問為什麼。這類問題最容易寫壞,因為它誘人給出一個乾淨的答案。下面把通行的幾條解釋一一列出,並說明每一條的分量與漏洞。凡屬推論,一律說明是推論。
先把時間界說清楚。唐人這批故事,一般把興盛期定在中唐,大約貞元、元和前後數十年。此前也有作品,如舊題王度的《古鏡記》、佚名的《補江總白猿傳》、張鷟的《遊仙窟》,但這三篇的作者歸屬與寫作年代都有爭議:《古鏡記》題王度而文中所記年月與王度行跡是否相合,歷來有異說;《補江總白猿傳》連作者是誰都不知道,舊說以為是唐初人藉以譏刺歐陽詢,此說也只是推測;《遊仙窟》在中土久佚而賴日本傳本得存,其性質是否屬於同一路數,亦有分歧。凡此皆學界看法不一。晚唐則轉為結集,牛僧孺的《玄怪錄》、李復言的《續玄怪錄》、裴鉶的《傳奇》、皇甫枚的《三水小牘》,是把單篇編成集子的階段。
第一條解釋是行卷。南宋趙彥衛《雲麓漫鈔》卷八記唐代舉子的風氣:先托當世顯人把姓名遞給主司,然後把自己的作品投上去,過些日子再投一次,叫作溫卷;他說《幽怪錄》《傳奇》一類就是這麼用的,理由是「文備眾體,可以見史才、詩筆、議論典」。這十二個字很有分量:一篇傳奇裡既有敘事(史才)、又常常嵌進詩(詩筆)、末尾還有一段議論,一份材料同時展示三種本事,對求功名的人是划算的。
但這條解釋有幾個漏洞必須說明。趙彥衛是南宋人,距中唐已有三四百年,他說的是追述,不是當時人的記錄。現存的唐傳奇裡,很難指認出哪一篇有確鑿的行卷用途的證據。而且相當一部分名篇的作者寫作時已經中第多年甚至官居顯位,不需要行卷。主張此說者甚力,近人程千帆有專書論唐代進士行卷與文學的關係;反對或修正者則以為其影響被放大了。學界看法不一,這裡只能說:行卷的風氣可能提供了一種寫作的動機和一種被閱讀的渠道,但不足以單獨解釋這批作品的出現。
第二條解釋是城市與旅行。唐代的長安、洛陽、揚州、成都都是大城,坊市制度下人口密集,士人、商賈、伎樂、僧道雜處。傳奇裡出現的地名相當具體:平康里、鳴珂曲、靖安裡,這些是長安城裡實有的坊曲。同時唐代士人一生要走很多路:赴舉、赴選、赴任、貶謫、丁憂、訪友,水陸兼行,動輒數千裡。傳奇篇末交代來源時,常常說的是在旅途上聽來的——同舟、泊船、旅次、驛舍。故事是在路上被交換的,這一點從這些交代裡看得出來。這條解釋的分量在於它能說明材料如何流動,弱點在於它同樣適用於別的時代:六朝士人也走路,宋人走得更多。
第三條解釋是佛教講唱。唐代寺院有俗講,把經文敷演成有說有唱的段子講給俗眾聽,敦煌所出的變文即是這一路的文本,如目連救母、降魔、伍子胥、王昭君諸種。講唱是一種敘事訓練:它要求把一件事拉長、分段、設置懸念、反覆渲染,還要讓聽眾聽得懂、坐得住。這些正是志怪不需要的本事。
但這條解釋有一個時間上的難處,必須挑明:敦煌所出變文寫本,大多屬晚唐五代,晚於中唐傳奇的鼎盛期。因此不能簡單地說變文影響了傳奇——現存文本的年代不支持這個先後。能說的只是:寺院講唱的傳統可能遠早於現存寫本,而這個傳統與文人的敘事之間是否有直接傳遞、誰影響誰,證據不足以判定。學界看法不一,凡是把變文說成唐傳奇之源的,都跨過了這個時間差。
第四條解釋是史傳傳統的下滲。這一條最不新鮮,卻可能最實在。中國的敘事本事,最高的成就一直在史書裡,《史記》的列傳就是成熟的人物敘事:一個人的出身、遭際、性情、結局,連同作者末尾的一段評斷。唐代史館制度完備,士人多有參與修史或接觸史料的經歷,沈既濟、陳鴻都曾以史學名。他們寫故事時手邊現成的模板,就是列傳。所以他們的篇名叫「傳」,他們的開頭寫「某某,某地人也」,他們的結尾要發一段議論。這個繼承是形式上的,一望可知。
把四條擺在一起,可以看出沒有一條能獨當此任,而它們並不互相排斥:科舉提供了動機,城市與旅行提供了材料和聽眾,講唱提供了一部分敘事技術的空氣,史傳提供了現成的體式。合起來仍然只是一個概率的解釋,不是因果的證明。
還有一層更該警惕的東西:「為什麼偏偏是唐」這個問題本身,預設了一次突變。而我們看到的「突變」有多少是文本流傳造成的假象,值得掂量。今天讀到的唐傳奇,大部分不是從唐人別集裡直接傳下來的,而是靠宋初李昉等人奉敕編的《太平廣記》保存的。那部書按題材分類,收錄極廣,許多名篇僅賴它得存。也就是說,我們眼前這批作品是被一道宋代的篩子篩過一遍的:合乎那道篩子口味的留下了,不合的可能整批消失。以一批經過篩選的樣本去論證一個時代的突變,結論天然要打折扣。這不是取消問題,是提醒:所有關於「唐傳奇何以興起」的說法,都建立在一份並不完整的材料清單上。
把體裁的成立講成一段外部條件的羅列,總還是隔一層。更要緊的問題是:這批人為什麼不寫詩,偏要寫故事。唐代是詩的時代,詩的地位、詩的技術、詩的讀者都比小說好得多。一個能寫詩的人轉去寫故事,一定是因為有些東西詩裝不下。
裝不下的第一樣,是過程。
詩擅長瞬間。它把一段漫長的事壓成一個片刻、一個物象、一句話,壓得越緊越好。可是有些事的要害恰恰在於它要花時間:一個人如何從熱切變得冷淡,中間隔著多少次猶豫、多少個藉口、多少件別的事;一個女子如何從被許諾等到被遺忘,那個等待是由無數個具體的日子構成的。這些不能壓縮,一壓縮就成了結論,而故事要的是過程本身。本卷後面要處理的幾篇,幾乎都是關於過程的:一段關係如何開始、如何維持、如何變質、如何收場。詩只能寫其中的一個點,通常是最痛的那個點;傳奇要寫從第一點到最後一點的整條線。
裝不下的第二樣,是具體的人事。
詩裡可以有相思,不便有房租。詩裡可以有離別,不便有聘財數目和門第的高低。可是人的一生大半是被這些東西決定的:住在哪個坊、哪條曲,家裡有多少錢,父親是什麼官,要娶的那家姓什麼,婚事由誰做主。唐傳奇裡這些東西極其具體,具體到可以畫出路線圖:某人從某坊出發,經某曲,到某處宅子,花了多少錢,僱了什麼人。後面幾章要讀的作品裡,有一篇把一個士子如何耗盡資財、如何流落到替人唱輓歌為生、又如何被父親鞭至垂死寫得一筆不苟;另有一篇把男主人公的婚事說得明明白白——他要娶的是名門之女,而已經許下的那個人不是。這些細節進不了詩,不是因為詩人不知道,是因為詩一碰這些就俗。而故事非俗不可:不寫錢和門第,就寫不清楚一個人為什麼變心。
裝不下的第三樣,是對話與自辯。
詩基本上是獨白。即便有問答體,答話也仍是詩人自己的聲音。故事不同:故事可以讓兩個人當面把話說盡,可以讓被辜負的人當著辜負者的面把該說的話說出來,也可以讓辜負者為自己申辯,而且辯得振振有詞。人物一旦開口,作者就退到一邊,讀者要自己判斷誰有理。這是敘事文學最厲害的地方,也是它最不馴服的地方。後面要讀到一篇裡,將死的女子有一段當面的話,那段話沒有一個華麗的字,卻比任何一首悼亡詩都難承受;另一篇裡,負心的男子有一整套關於「尤物」的議論,那套議論把他自己的怯懦包裝成對天下的負責,而作者一字不駁,原樣抄錄。
裝不下的第四樣,是不體面的動機。
詩裡的抒情主人公,大體上總是可憐的一方:被棄、被誤、被隔斷、被時間辜負。詩很難寫一個自私的人的內心,因為一旦寫了,那首詩就沒法抒情了。故事沒有這個負擔。傳奇可以寫算計:寫母女合夥設的一個局,騙光一個人的錢再把他掃地出門;可以寫怯懦:寫一個男人明知理虧而躲著不見;可以寫勢利:寫門第與前程如何輕易壓倒一句誓言;甚至可以寫作者自己那一層不體面——有一篇的作者被認為寫的就是他自己的舊事,而他把主人公的辯解一併寫了進去,後世讀者為此爭論了一千年,爭的正是他到底是在懺悔還是在開脫。這一點上學界看法不一,後面另有專章處理。
這四樣東西,合起來正是一個「後來」。詩寫的是「此刻」,故事寫的是「後來怎麼樣了」。
現在該處理名稱了。「傳奇」二字用得極亂,讀書時若不先分清時代,一定要出錯。
先說它作為書名的來歷。晚唐人裴鉶編過一部小說集,書名就叫《傳奇》,裡頭收有崑崙奴、聶隱娘一類篇章。這是「傳奇」作為一部書的名字的確證。前引南宋趙彥衛說舉子行卷用「《幽怪錄》《傳奇》等」,其中的《傳奇》一般認為指的就是裴鉶這部書。也就是說,「傳奇」最初是一部書的專名,不是一個文體的通名。
它變成通名,是宋以後的事。宋人趙令畤把元稹那篇寫張生與鶯鶯的作品敷演成商調蝶戀花鼓子詞,他在序裡就徑稱這篇作品為《傳奇》。一部書的名字被拿去指稱同類的單篇,這是通名化的常見路徑:一個牌子做久了,就成了品類。
再說它的字面。傳是傳述,奇是奇異。「傳奇」的意思就是把不尋常的事記下來傳下去。這四個字裡藏著這一體的選材偏向,而這個偏向對本書的主題特別要緊:凡被寫進傳奇的愛,都是不尋常的愛。尋常的婚姻不進傳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禮具備、生兒育女、白頭到老——這樣一段關係裡沒有奇,寫不成篇。所以傳奇裡的愛情,不是唐人愛情的樣本,是唐人愛情的例外:狐、龍女、離魂、妓女、悔婚、殉情、復仇。用這些篇章去推想唐代普通人怎麼過日子,方法上是錯的。它們記錄的不是常態,是常態被撕開的那些口子。
最後說它後來的轉義,這一層最容易混。「傳奇」這個詞至少指過三種完全不同的東西。
一是唐人的這批文言短篇,即本卷要讀的東西,後世通稱唐傳奇。要注意:這個通稱是後人追加的標籤,唐人自己並不這樣稱呼自己寫的這一類作品,他們叫「傳」「記」「錄」。用一個後起的名字去命名一批前代的作品,好處是便於歸類,壞處是容易讓人誤以為當時就有這樣一個自覺的文體陣營。事實上唐人有沒有把這批作品看成同一類東西,本身就是可疑的。
二是宋元以後的說唱與話本一系。宋元時期「傳奇」有時也用來指某些說唱或戲曲腳本,用法游移,不甚固定。
三是明清的南曲長篇戲曲。到了明清,「傳奇」成了一個非常明確的戲曲體制名稱,指相對於北曲雜劇的南曲長篇,動輒數十出,《牡丹亭》《長生殿》《桃花扇》都屬此體。這是舞臺上的東西,要唱、要演、要分出目、要有生旦淨末丑。它和唐人的文言短篇之間,除了共用兩個漢字,幾乎沒有體制上的繼承關係。
所以看見「傳奇」兩個字,第一件事是看它出現在什麼時代的文獻裡。一部明人寫的書裡說某人「作傳奇若干種」,那是戲;一部宋人書裡提到《傳奇》,多半是裴鉶那部集子;而今人說「唐傳奇」,指的是第一種。這三樣東西之間當然有故事內容上的流轉——唐傳奇的許多篇章後來被改成了戲——但那是題材的流轉,不是文體的延續。把三者混為一談,會得出「小說變成了戲曲」這樣似是而非的結論。
唐傳奇裡有一個格式,幾乎篇篇都有,讀多了會覺得刺眼:結尾處,作者忽然從故事裡走出來,說話。
他說的話大體有兩類。一類是議論:這件事說明了什麼,某人的行為該褒該貶。另一類是交代來源:某年某月,我在某處,與某某人同舟或同遊,夜裡說起這件事,某人請我把它寫下來,於是作了這篇。
這個格式的例子極多。沈既濟在狐女那一篇的末尾自述,他與幾位友人同舟而行,一路夜話,各說各的異聞,眾人聽了任氏的事都很感慨,於是請他把它記下來。陳鴻在那篇寫玄宗與楊妃的傳文末尾交代,他與白居易、王質夫同遊一處佛寺,夜裡說起這段舊事,王質夫勸白居易作歌、勸他作傳,於是有了歌與傳各一篇。元稹那篇的末尾說,他把這件事講給李紳聽,李紳深以為異,因而作了一首歌來傳述。李公佐寫南柯的那一篇,末尾自述旅途中泊舟淮上,訪問過當事人,又親自去看過那棵樹下的蟻穴。他寫謝小娥的那一篇,更是把自己寫成了故事裡的一個人物——那個替女子解開夢中字謎的人就是他本人。
這個格式是從哪裡來的,一望可知:史書。《史記》的列傳末尾有「太史公曰」,而司馬遷不止一次在文中自述行跡,說他曾經過某地、訪問過當地的父老、見過某處的遺蹟,以此為他所記之事作證。這是史家的規矩:一件事你從哪裡知道的,要有交代。唐人寫故事的人,大半是讀史書長大的,有幾位本身就以史學著稱。他們把這套規矩原樣搬進了自己的作品。
搬進來之後,這套規矩的功能變了。
在史書裡,交代來源是為了證明事情是真的。在傳奇裡,交代來源是為了讓一件明知不真的事看上去像真的。這個裝置的可疑之處正在這裡:越是不可能的事,篇末的交代越是言之鑿鑿。狐女、龍宮、離魂、夢中的一個蟻國——凡此種種,末尾偏偏要寫清楚年月、地點、在場的人姓甚名誰、誰請誰寫的。寫實的部分不需要作保,荒誕的部分才需要。
所以這段交代實際上是一件外衣。它給虛構披上史的形制,讓讀者可以在「明知是編的」和「讀的時候當真」之間安然共處。這就是虛構契約的雛形:雙方都知道這不是真的,但都同意按真的來對待。日後所有小說的讀法,都建立在這個默契上。唐人還沒有能力公開宣佈這個默契——「我編的」三個字說出來,作品的地位立刻掉一層——所以他們用篇末交代來含糊其辭。
這件外衣還有第二個用處:它保護作者。傳奇寫的常常是不體面的事,而且往往涉及不遠的年代和可以對上號的人。把故事推給「聽來的」,作者就退到了轉述者的位置上:事情是別人做的,話是別人說的,我只負責記。倘若有人較真,他可以說這不是我的意思。
而這件外衣的第三重意義最要緊,也最矛盾:它同時是一份署名。寫下「某年某月,我在某處,因某人之請而作此篇」的人,是把自己的名字、時間和場合一併按了上去。他一面說「不是我編的」,一面說「是我寫的」。推卸和邀功同時完成。這兩件事本來互相拆臺,可它們在唐人這裡居然並行不悖——因為在那個觀念裡,編故事不光彩,寫文章卻光彩。他推掉的是編,認下的是寫。
到這裡,本書的研究對象發生了一次性質上的變化,必須專門說明。
本書第八十九章講過一套方法:層累。面對一個來源不明的傳說,可以按文獻的先後排出它的層次,看某個情節最早出現在哪一層,後來又添了什麼;添出來的東西,反映的通常是添它的那個時代的想法,而不是被講述的那個時代的事實。這套方法之所以必要,是因為此前處理的材料幾乎都沒有作者:上古的傳說、神話、聖王的事蹟、孝烈的故事,你不知道是誰最先講的,不知道什麼時候講的,更不知道他為什麼要那樣講。你只能從文本的地層裡往下挖。
唐傳奇不一樣。從這裡開始,大多數篇章有作者的姓名,有大致的寫作年代,有時甚至有寫作的場合和緣起——就寫在篇末那段交代裡。這是本書第一次成批地遇到「可以確定是編的」故事:不是可能有人加工過,而是明明白白由某個具體的人在某個具體的時間坐下來寫出來的。
對象變了,方法就要跟著變。此前追問的是「這個說法是什麼時候出現的」,從這裡開始要追問的是「這個人為什麼要這樣寫」。前者是考訂,後者是解讀。前者的證據在文獻的層次裡,後者的證據在作者的處境裡:他的身份、他的仕途、他的朋友圈、他寫作時的年紀、他要說給誰聽。
但新方法不能用得太順手,有三處必須提防。
第一,署名未必可靠。託名之作在這一體裡不少。有一篇寫周秦之際的舊題作牛僧孺,而歷來多以為是政敵偽託,藉以陷他於罪;有一篇寫虯髯客的舊題作杜光庭,也有歸之於張說的說法。諸如此類,分歧未定,學界看法不一。所以「有了作者」這件事本身仍然是需要考的,不能拿到署名就當作起點。
第二,有作者不等於有本事。因為知道了作者是誰,就去他的生平裡找故事的原型,是一條極誘人的路,也是一條容易走成循環的路:先用作品推測作者的經歷,再用推測出來的經歷去解釋作品。最著名的一例是把張生與鶯鶯的故事讀作作者本人的舊事。這個讀法流傳極廣,理由也不是沒有,但它終究是推論而非事實,學界看法不一。本卷後面處理那一篇時會把兩邊的理由擺出來。
第三,層累並沒有作廢,只是掉了個頭。唐傳奇寫定之後,後人繼續在它們身上加東西:宋元的說唱、金元的諸宮調、元代的雜劇、明清的戲曲,一層層地改人物、添情節、換結局。同一個故事,在唐人筆下以女子被棄收場,到了後來的戲裡就成了團圓。層累的方法此後要用在下游:不是追問故事從哪裡來,而是追問一個已知的故事後來被改成了什麼樣、誰改的、為什麼改。改動的方向,同樣洩露改動者的時代。
回到本書追的那件事。
全書說「愛」的本義是捨不得。從《孟子》裡那頭牛,到《老子》那句「甚愛必大費」,這個字最古老的重量在於吝惜:你捨不得的,正是你愛的。
問題是,在唐傳奇之前,中國文學寫愛,寫的基本上都是「捨不得」的那一個瞬間。《詩經》裡是一條河,隔著,過不去。漢樂府裡是一句賭咒,山無陵,江水為竭。古詩裡是一件衣裳、一把尺子、一條路。唐詩裡是一個夜晚、一支蠟燭、一道簾子。這些都極好,可它們全是橫截面。詩把時間取消了,只留下最不捨的那一刻,永遠停在那裡。
這不是詩人的短處,是文體的性質。一首詩如果去處理三年,它就不再是那首詩了。
而故事一旦有了長度,就躲不開一個更難的問題:那兩個放不下的人,後來怎麼樣了。
唐人給出的答案,大部分不好看。有人變了心,還寫了一篇文章為自己的變心作辯護;有人被門第和前程壓住,從此不敢露面,而那個等他的人活活等死;有人耗盡家產被丟在街上,再被父親打得半死;有人做了幾十年高官、生了幾個孩子、封了公,一覺醒來發現是一個蟻穴。也有好收場的:龍女嫁了,離魂的女子回來了,妓女成了命婦,可即便是這些,過程裡也全是難堪。「捨不得」在詩裡是一句好話,在故事裡就要付賬:付錢、付名聲、付婚姻、付命。本書主脈裡那一面代價的賬單,從這一卷起,第一次被人一筆一筆地寫下來了。
所以這一卷讀的不是愛情,是愛情的後來。
唐人做的事,說到底是這樣一件:他們把一樁說不清是真是假的男女之事,照著寫列傳的規矩記下來,前面寫清姓名籍貫,中間寫清年月錢數,末尾寫清是哪一年、在哪裡、聽誰說的,然後署上自己的名字。籤這個名的意思是:這件事,從今往後有人管了。此前那些無名無姓、來源不明、在口耳之間飄著的愛與不捨,從這一批人開始,有了寫下它的人和寫下它的日子。下面幾章,就一篇一篇去看他們究竟寫了些什麼。
本書走到這裡,手上多數材料是詩。詩有詩的長處,本書前面已經說過不止一次;第一百四十二章說得最直白:詩擅長的是一個瞬間的強度,它把一刻釘住,讓那一刻的濃度高到可以穿透一千年。但詩有一樣東西寫不了,就是變化的過程。一個人怎樣從捨不得走到捨得,中間經過了哪些臺階,每一級臺階上他對自己說了什麼話——這些是詩的體裁本身容納不下的。詩可以寫「悔」,寫「恨」,寫「不如不遇」,但它寫的是結果的情緒,不是轉變的機械構造。要看清轉變的構造,必須換一種文體。
唐人換了。中唐出現的那一批文言短篇,後世稱為傳奇,其最要緊的技術貢獻不在辭藻,而在長度與次第:它有餘地把一件事從頭到尾排開,讓時間在文本裡真的流過去。本章處理其中一篇,元稹的《鶯鶯傳》。此篇又名《會真記》,今存較早而完整的本子見於宋人所編《太平廣記》,一般著錄在卷四百八十八,原注所出的書名,各本著錄小有出入,學界看法不一。本章不討論這篇小說的文學價值,也不復述其中的情事——那一部分歷代傳誦已多,不必再由本書添筆。本章只做兩件事:一是把它的敘事結構拆開,看它為什麼必須有那麼多環節;二是把篇中主人公的那一段自我辯護逐條擺出來,當作一份文件來讀。
之所以要這樣讀,是因為這篇東西在本書的位置很特別。全書追的是一個字的一條線索:「愛」的古義是吝惜、是捨不得,《孟子·梁惠王上》裡「吾何愛一牛」的那個愛,就是捨不得。三千年裡這個字一路走,走成了「給出去」。而《鶯鶯傳》提供的是這條線索的反面標本——一個捨得的人。更要緊的是,他不只是捨得,他還為自己的捨得寫了一大段道理。本書寫到第一百四十四章,第一次遇到一份成型的、有前提有例證有結論的「不愛」的自我辯護。這份辯護比故事本身更值得研究。
先把次第列清楚。不加形容,只記事件的先後。
第一,相遇。男主人公張生旅次蒲州,寓於普救寺。恰有崔氏孀婦攜幼女幼子歸長安,路出於蒲,亦止此寺。兩家論起來是遠親,篇中稱為異派之從母,即已經出了服的姻親。這一層關係很重要:它使後面的往來在禮法上有一個可解釋的入口,既不算全無干係的陌生人,也遠到不受同宗之禮的約束。
第二,請託。其時蒲州兵變,軍人乘喪而亂,大掠州人。崔氏一家財產豐厚、奴僕眾多,正是亂兵所指。張生與統兵者有舊,託人求得護衛,崔氏一家因此得全。亂定之後,崔母設宴稱謝,並以「弱子幼女」相托,命女出拜。這是全篇第一個轉折點,而它踩在一個非常具體的制度事實上:唐代地方軍將的私人交誼,可以直接調動武力保護一戶平民。沒有這一層,兩家的關係不會從遠親跳到恩人。
第三,傳詩。張生托崔氏的侍婢通意,作詩二首;女方以一首絕句作答,約以西廂待月。文字往還是這個故事的第二個轉折點,也是它區別於此前各類愛情記載的地方——推動情節的不是媒妁,不是父母,不是神異,是兩個人各自寫的字。侍婢在其中承擔傳遞之職,是一個功能性角色,並非主謀。
第四,赴京。張生要去長安應進士舉。這是第三個轉折點,也是全篇的樞紐。他不是因為厭倦而離開,是因為要去考試而離開。離開在當時的語境裡是完全正當的、甚至是必須的,這一點後文還要細說。
第五,通信。張生落第,留在京城。兩地之間以書信相通。女方寫了一封長信,隨信附了幾件物品。這封信是全篇最長的一段女性文字。
第六,疏遠。張生把這封信拿給朋友們看,事情由此在他的交遊圈裡傳開。而後關係冷下來。篇中並沒有交代一次決裂,沒有爭吵,沒有第三者,只有一段自我辯護的議論橫在那裡,然後關係就結束了。這是敘事上極不尋常的處理:故事的最大轉折點不是一個事件,是一段說理。
第七,各自嫁娶。一年多以後,女方已經嫁人,張生也另娶。兩個人都進入了各自的婚姻,都合於常規。
第八,多年後路過而不得見。張生因事經過女方夫家所在,托她的丈夫,以表兄的名義求見。她不出來。他有怨色,形於顏色。她私下寫了一首詩給他。幾天後他要走,她又寫了一首絕句,把話說盡,從此再無消息。
八個環節。這八個環節不是可以隨意增刪的枝節,它們每一個都承擔著不可替代的功能:相遇給出關係的合法入口,請託給出恩情這一筆債,傳詩給出雙方的自主意志,赴京給出分離的正當理由,通信給出情感的峰值與落差,疏遠給出轉變本身,各自嫁娶給出社會結構的收編,最後的不得見給出結算。少掉任何一個,這個故事就變成另一個故事。
這正是詩做不到的事。設想把這八個環節壓進一首詩——即使是長篇歌行,也只能留下開頭與結尾兩個點,中間的坡度必然被壓平。而這個故事的全部意義恰恰在坡度上:一個人不是在某一刻突然不愛了,他是一級一級走下來的,每一級都有說法。要展示這個「一級一級」,必須有足夠的篇幅讓時間流過去,必須有次第。本書前面處理過大量以一刻定生死的材料,那些材料的力量來自濃度。本章的材料力量來自長度。兩種力量不能互換。
還有一層。這八個環節裡有一個隱蔽的對稱:開頭是他主動求見而她拒絕在先,結尾是他主動求見而她拒絕在後。前一次拒絕之後關係開始了,後一次拒絕之後關係結束了。同一個動作,兩種結果。中間隔著的,正是那一段自辯。敘事結構在這裡替作者說了一句話,而作者本人沒有說出來。
這個故事的每一個轉折都踩在真實的制度上。不把制度考清楚,就會把它讀成一個可以發生在任何時代任何地方的通俗故事,而它不是。以下逐項考實,凡有分歧處註明學界看法不一。
先說寺院。故事發生在蒲州的一座佛寺,篇中稱普救寺。蒲州即唐河中府治所所在,在今山西永濟一帶,當黃河東岸,是長安東出的要衝。一個趕路的士人為什麼住在寺裡?這是唐代最平常不過的事。唐代佛寺普遍設有客院、別院,接待過往行旅,僧人管理,來客隨宜施捨,不必如逆旅那樣明碼議價。對士人來說,寺院比邸店安靜,比親友家自由,且便於讀書。文獻中士子寓寺讀書、應舉者寓寺待試的記載極多,白居易、李商隱一輩人的詩文裡都有痕跡。寺院同時也是女眷可以合禮借宿的地方——這一點尤其關鍵。一戶孀婦帶著未嫁的女兒在路上,不便投宿於男主之家,投於佛寺則於禮無礙。於是這篇小說的男女主人公得以同處一個屋頂之下,而不違背任何一條明文的規矩。故事的第一個前提,是由唐代寺院的社會功能直接提供的。若移到宋以後禮防更嚴的情境,或移到沒有這種寺院制度的地方,這個開頭就不成立。
再說軍亂。篇中交代的背景是:本地統帥去世,代管者不能約束部下,軍人趁喪生亂,大肆劫掠州民。這一段與史事有對應關係。貞元年間河中確有主帥去世後軍中生變之事,學界多以此比定小說的時間背景,並據以推算篇中人物的年歲與行程。但小說畢竟不是史書,其紀年與史冊能否嚴絲合縫,歷代考訂者的結論並不一致,此處只說存在這樣一層對應,不作確指。要緊的是這一層對應說明了什麼:作者把一場私人往來安放在一次真實的地方騷亂上,使得「保護」這件事有了具體的重量。亂兵劫掠是唐中後期方鎮之下極常見的災禍,一戶帶著大量財產、只有婦孺和奴僕的人家在亂中意味著什麼,當時讀者一望即知。張生所提供的,不是抽象的好意,是命。這筆債的分量,決定了後文那一段自辯必須寫得那麼長——債越重,抵銷它所需要的道理就越多。
再說赴舉。張生去長安,是應進士科的考試。唐代科舉以進士為最重,禮部試在春天舉行,各地舉子頭一年冬天陸續入京,寓居寺觀或親故之家,投獻行卷,等待春闈。進士及第之後並不能馬上做官,還要經吏部的關試與銓選,考較身、言、書、判,合格才授職。也就是說,從離家到得官,是一條要走好幾年的長路,其間必須留在京城附近,反覆應試。篇中張生「文戰不勝」而滯留京師,正是這條路上最常見的狀態:不是失敗到要回家,是不能回家——回去一趟,來年又要重來。
這就是分離的正當性所在。他沒有拋下她去玩樂,他去做一個士人本分之內的事。而這件本分之內的事,恰好需要他長期不在她身邊,並且需要他在京城建立人脈、獲得名聲。行卷之風盛行的年代,一個舉子的前途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他在京城士林中的口碑。理解了這一點,才能理解後文一個看似順帶的細節為什麼要緊:他把她的信拿出來給朋友看。在一個靠傳誦與品題積累聲名的圈子裡,一封動人的來信是可以流通的東西。
最後說婚姻。唐代士族婚姻重門第,所謂崔、盧、李、鄭、王數姓,雖在中唐已無實權,社會聲望仍高,聯姻與仕途互為奧援。一個尚未及第的舉子擇妻,考慮的不只是家世的清貴,還有妻族在銓選、薦舉中的實際助力。篇中崔氏之女出於名族,但家中已無男丁在朝,父親亡故,母親帶著幼子孤女在路上——這樣的門戶,名分尚在,助力已無。有的研究者據此推斷,這段關係之所以中斷,社會層面的算計重於情感層面的轉折,並把它與作者本人後來的婚事聯繫起來立說;也有研究者認為小說是小說,不宜與作者生平強作比附。此說學界看法不一,本書在後文論「自寓說」時再作交代,此處只指出一件事實:唐代士人的婚與宦是一件事的兩面,任何一段發生在赴舉期間的關係,都不可能不被這個結構掂量。
這個故事所有的轉折都踩在真實制度上。寺院給了它開始的場所,軍亂給了它恩情的重量,赴舉給了它分離的理由,門第與銓選給了它中斷的動機。作者沒有為難他的人物去做任何不合情理的事。也正因為如此,那一段自辯才格外刺眼——所有外部條件都已經替他把話說完了,他本可以什麼都不說。
現在把那段話擺出來。它出現在關係斷絕的位置上,是全篇唯一一處主人公對自己的行為作系統說明的地方。篇中的寫法是:友人們追問他為什麼,他於是說了這樣一番道理。
其核心幾句,原文作:「大凡天之所命尤物也,不妖其身,必妖於人。典」又說:「予之德不足以勝妖孽,是用忍情。典」中間一段舉史事為證,大意是說:從前殷紂、周幽這樣的君主,坐擁百萬之國,勢力不可謂不厚,然而都被一個女子敗掉,軍眾潰散,自身被殺,直到今天還被天下人恥笑。至於這幾句的字面異文,各本小有出入,此處只取其確然可據者引作原文,其餘轉述。
這段話不長,但結構完整,是一篇合格的短論。把它拆成部件,是這樣四步:
第一步,立大前提:凡是上天所降生的尤物,不禍害她自己,就必定禍害別人。
第二步,舉例證:殷紂、周幽,各據大國,都亡於一個女子。
第三步,立小前提:我的德行不足以勝過這種妖孽。
第四步,得結論:所以我忍情。
四步之間銜接得很緊,幾乎無懈可擊——如果不檢查每一步的內容的話。現在逐步檢查。
先看第一步。這一句做了三件事,而三件事是疊在一起說的,不容易分開看。第一件,它把一個人重新命名為「物」。第二件,它給這個物加上了「天之所命」四個字,也就是說,這不是他的判斷,是上天的安排,他只是識別出了一個既定事實。第三件,也是最要緊的一件:「不妖其身,必妖於人典」——這是一個窮盡所有可能的選言判斷。她若日後過得不好,是應了「妖其身」;她若日後過得好,那麼受害的一定是別人,也就是應了「妖於人」。無論後來發生什麼,這個命題都成立。它不可能被任何事實推翻。
一個不可能被推翻的命題,在邏輯上不提供任何信息。它看起來像知識,實際上只是一種態度的偽裝。而它的功能極其明確:一旦對方被劃入「尤物」,接下來發生的一切就與他的選擇無關了。他不是不守信,他是躲開了一場天定的災禍。責任在第一句話裡就已經完成了轉移,後面三步只是把這個轉移變得體面。
再看第二步的例證。殷紂與周幽,是自漢代以來「女禍論」的標準配置,凡要論證一個女子足以傾覆天下,必舉此二事。但這個例證有一處硬傷,而且這處硬傷是他自己說出來的:他強調那兩位君主「據百萬之國,其勢甚厚典」。勢甚厚,正說明變量極多——一個據有百萬之國的君主要亡國,需要多少條件同時失效?把這一整套失效歸結到一個人身上,不是歸因,是省略。省略得越乾淨,結論越可怕。
而例證與本事之間還有一次身份的偷換。紂與幽是握有天下的君主,張生是一個尚未及第的舉子。他拿帝王的潰敗來估算自己面臨的風險,等於說:那樣的勢力尚且頂不住,何況是我。這句話表面是自謙,實際是抬高——他先把自己放進帝王的位置上,風險才顯得那麼大;風險顯得那麼大,退避才顯得那麼合理。抬高身份是為了降低責任,這是這段話裡最不容易看見的一步。
第三步「予之德不足以勝妖孽」,是全段最精巧的一句。它的表層是自責,深層是免責。承認自己德薄,看起來是把過錯攬到自己身上;但在他搭好的這個框架裡,德薄恰恰是不必守信的理由。因為在這個框架裡,能守住這段關係的前提是「德足以勝妖」,而他既已聲明德不足,那麼繼續下去就成了不自量力,抽身反倒成了自知之明。道德標準在這裡被反過來用了一次:不是因為有德所以該守信,而是因為無德所以可以不守。
第四步,「是用忍情」。這四步裡最後一步做的事是命名。前三步鋪好了道理,最後一步給行為起名字。不叫「棄」,不叫「絕」,叫「忍情」。一個字之差,整件事的色彩全變了。這個詞值得單獨一節來查。
「尤物」不是張生造的詞,是他借來的。它的出處在《左傳》。
《左傳·昭公二十八年》記一段議論,其中說:「夫有尤物,足以移人。苟非德義,則必有禍。」同處還有一句更著名的:「甚美必有甚惡。」這兩句是後世一切「紅顏禍水」之論的祖本。
先看字。「尤」,許慎釋為「異」,本義是特出、異於常者,故有「尤異」「無以尚之」之意,本身並不含貶義。凡物之特出者皆可稱尤,《詩》《書》中「尤」多用於責怪、過失,是另一條引申線。「尤物」二字合成,最初指的是特別出色的東西,不限於人,更不限於女子。它專指美色,是後來才收窄的。這一收窄的過程本身,就是一部觀念史。
再看《左傳》那兩句的邏輯形式。「苟非德義,則必有禍」——這是一個條件句。它的意思是:極出色的人或物,能夠移易人心;如果沒有德義來配它,就一定招禍。注意這句話的重心落在哪裡:落在「德義」上,落在擁有者身上。它說的是配不配得起的問題,不是那件東西本身有毒。換句話說,《左傳》這句話在結構上是對擁有者的告誡。
張生做了什麼?他把這個條件句改成了必然句。原句是「苟非德義,則必有禍」,有一個可以滿足的條件;他的說法是「不妖其身,必妖於人典」,沒有條件,只有結局。原句裡禍的來源是德義之不足,是一個關於人的判斷;他的說法裡禍的來源是「天之所命」,是一個關於命運的判斷。一句本來指向自身修養的告誡,被改造成了一句指向對方本質的定讞。
這一改,收穫是雙重的。其一,他保留了古典文獻的權威——聽者一聽「尤物」二字,立刻知道這是有來歷的說法,不是他的私見。其二,他抽掉了原句裡唯一對他自己不利的那一半——「苟非德義」四字,本是要求他自省的,一改成必然句,自省就沒有位置了。他隨後那句「予之德不足以勝妖孽」,表面上把「德」字接了回來,實則接錯了地方:《左傳》說的是有德者可以配得起,他說的是無德者應當躲開。同一個字,一個用作要求,一個用作豁免。
援引古典而暗中調整其邏輯形式,是一切成熟話術的常規手段。它比編造更難被察覺,因為被援引的那部分確實真實存在,可以核對;被改動的是邏輯連接詞,而人在聽一段議論時,注意力總是落在名詞上,很少落在連接詞上。本章之所以要把這一句拆到這麼細,就是因為這裡是整段自辯真正的機關所在——不在結論,在那個被換掉的「苟」字。
順帶說一句譜系。以女子為亡國之由的論述,在傳世文獻中源遠流長,漢代以後大量制度性的記載與議論都沿用這個框架。張生所舉的兩個例子,在他那個時代早已是成語式的現成材料,不需要論證,說出來就有效力。這正是話術最省力的地方:他不必證明妲己怎樣亡了殷、褒姒怎樣亡了周,他只需要提到這兩個名字。共享的成見替他完成了舉證。而這一層,正是本篇最值得研究的東西——不是他一個人怎麼想,是他知道說出這些字來,聽的人會點頭。
「忍情」是一個動賓結構:忍住情。構造上它和「忍痛」「忍淚」「忍飢」是同一類。但那三個詞的賓語都是身體上的感受,是可以熬過去的東西;「情」不是。把「情」放進這個格式裡,等於先把一段關係降格成一種生理反應,然後宣佈自己熬住了。命名在這裡不是描述,是處置。
先查「忍」。《說文》釋「忍」為「能」,段玉裁一系的注家以「能」為「耐」,即經受得住。這個本義只有一個方向:受得住。但「忍」在傳世文獻裡很早就分出了第二個方向。《孟子·公孫丑上》說「人皆有不忍人之心」,那個「忍」是狠得下心;《史記·項羽本紀》裡范增評項羽,說「君王為人不忍」,那個「不忍」是下不去手。到了後來的「殘忍」「忍人」,第二個方向已經完全獨立。
於是「忍」這個字身上有兩套相反的評價:忍耐,是美德,指向自我約束;忍心,是缺陷,指向對他人的冷酷。同一個字,一個說你能承受,一個說你能下手。而「忍情」二字的全部效力,就在於它讀起來像第一種,做起來是第二種。他要讀者看到的是一個咬牙承受的人,實際發生的是一次下得去手的中斷。這個詞把兩個方向疊在一起,用前者的光照後者。
再查「情」。《說文》釋「情」為「人之陰氣有欲者」,與「性」相對而言,是先天帶著欲的那一面。《禮記·禮運》有一段界定得更具體,說人情是喜、怒、哀、懼、愛、惡、欲七者,不學而能。要注意的是,在這一系的定義裡,「情」始終是一個自然發動的東西,是人身上不受管轄的部分。既然不受管轄,就需要有別的東西來管轄它——禮。整套禮教的用力處,正在於給「情」立堤。
理解了這一層,「忍情」二字的來路就清楚了:它是一個借用禮學語言的詞。它把一次私人的背約,安放進「以禮制情」這個人人熟悉的框架裡。聽的人一聽「忍情」,腦子裡浮出來的不是一個失信的人,是一個用禮節制慾望的人。詞還是那個詞,事情已經換了。
再查那兩個被他避開的字。「亂」,《說文》訓為「治」,是一個著名的反訓;但在禮制語境中,「亂」用於男女,指的是不合於禮的結合,與「烝」「報」「通」諸詞同屬一類,各有所指。「棄」,《說文》訓為「捐」,就是丟掉。這個字的古文字形,一般釋為雙手持箕棄子之狀,本義與遺棄嬰兒有關;周人始祖名棄,相傳即因生而見棄得名。也就是說,「棄」這個字從根上帶著一個動作:把一個活人放下,走開。
這兩個字,張生的自辯裡一個也沒有用。用它們的是女方。她的長信裡有一句話,把這件事定了性:「始亂之,終棄之,固其宜矣,愚不敢恨。典」始亂終棄四個字後來成了成語,它的出處就在這裡,而且出於被棄者之口。
於是全篇最鋒利的對照就成立了:同一件事,他叫「忍情」,她叫「棄」。他用的是一個借自禮學、帶著剋制光澤的新造詞組;她用的是兩個最古老、最直接、動作性最強的字。一個說的是自己內心怎樣,一個說的是對方手上做了什麼。這不是修辭趣味的差別,是位置的差別——命名權在做那件事的人手裡,被做的那個人只能用最素樸的字來還原動作。本書前面處理過許多組同義而不同重量的字,這一組是其中差距最大的。
還要記下篇中隨後的一句:「時人多許張為善補過者。典」這句話七個字,信息量極大。「補過」二字預設了前面有「過」——他的圈子並不認為他此前的行為無可指摘。但他們把中斷這段關係算作彌補。也就是說,在這套評價體系裡,一段關係的開始是過錯,結束是補救;被評價的自始至終只有他一個人,她只是他德行的背景。「善補過」三個字,把一件對兩個人發生的事,結算成了對一個人的品評。
這一篇裡,女方的文字被直接引錄的,前後共有四處:一首約期的五言絕句、一封長書、以及最後的兩首七言絕句。合起來篇幅很小,在全文中佔不到十分之一。但全篇真正立得住的重量,都在這十分之一里。
第一處是那首五言:「待月西廂下,迎風戶半開。拂牆花影動,疑是玉人來。典」二十個字,寫的是等。後面三句都在寫等的人的感官:風、牆、花影、動靜。最後一句「疑是玉人來」,一個「疑」字,把前面所有的準確觀察一筆勾銷——她看見的其實什麼也不是。這首詩的技術水準,放在唐人絕句裡也不算低。
第二處是那封長書。信很長,情緒起伏也大,但其中最要緊的是剛才引過的那一句,「始亂之,終棄之,固其宜矣,愚不敢恨典」。逐字看:「固其宜矣」,是說本來就該這樣;「愚不敢恨」,是說我不敢怨。這兩句連在一起,語氣是極端剋制的,甚至是自貶的。但它們的實際效果與字面相反——她先替他把結論下了,而且下得比他自己下的還早、還狠。他要用四步論證才能到達的地方,她一句話就擺在那裡了。一個人預先說出對方將要做的事,並且說這是應該的,這不是原諒,是把對方的退路提前佔滿。信的末尾幾句寫到落淚、寫到擱筆時說不下去,反覆叮囑保重。隨信附了幾件物品,其中有玉環一類的東西,附言裡解釋了取意,大意是取玉的堅潤不改、環的終而復始。物是有說法的,說法是關於「不斷」的。而她寫這封信的時候,事情已經在斷了。
第三處,是他多年後路過求見,她不出來,私下寫給他的那首七言。詩裡寫自己形容消瘦、終日不起,而最後一句說:不是因為怕外人看見才不肯起來,是因為為了他憔悴成這樣,反倒在他面前羞。這是一首把羞恥感徹底翻轉過來的詩——通常的寫法是被棄者以憔悴示人,求一個憐惜;她說的卻是,正因為這憔悴是你造成的,我更不能讓你看見。她把可以用來求情的唯一材料,主動扣下了。
第四處,是他臨走時她寫來的絕句,也是這一篇裡她的最後四句話:「棄置今何道,當時且自親。還將舊時意,憐取眼前人。典」
這四句要逐字讀。
「棄置」——她仍然用這個字。從長書到最後一首詩,隔了好幾年,她對這件事的命名沒有變過。他那一整套關於尤物與天命的道理,她一個字也沒有接。
「今何道」——現在還說什麼。不是沒有話,是說出來無處安放。三個字裡沒有一點激動。
「當時且自親」——當初是你自己要來親近的。這一句是全詩唯一一處涉及責任的判斷,五個字說完,不加一個形容詞,不舉一件舊事,不提那封信,不提那些物件。她本來手裡有大量可以用來指控的材料,一件也沒有拿出來。
「還將舊時意,憐取眼前人典」——把你從前對我的那份心,好好地用在你現在身邊的人身上。「憐」在唐人語中即是愛,「憐取」就是好好地去愛。這一句是這四句裡最沉的,因為它做了一件比指責更徹底的事:它承認那份心是真的,同時指出那份心是可以轉移的。她沒有說他從來沒有愛過——那是最容易說也最容易被反駁的話。她說的是,你那份愛是真的,而且它現在可以整個兒地搬到另一個人身上去。愛如果可以整個兒搬走,它是什麼,就不必再問了。
本書寫過許多種拒絕。第七十五章有一種,第一百四十章有另一種,各有各的聲音。這一種的特別之處在於它不出聲:她沒有指責,沒有申辯,沒有要求任何解釋,也沒有留下任何可供他反駁的把柄。她只是不再見。全書講愛的本義是捨不得——她這裡做的,是把自己那份捨不得收起來,收乾淨,一點也不給他看。
篇末還有一段,很容易被當作附記略過,其實是理解全篇的鑰匙。
這段交代的是:這件事在當時的士人圈子裡是流通的談資。張生把那封信拿給朋友看,事情由此傳開;篇中還提到幾首與此事有關的詩,有楊巨源所作的《崔娘詩》,有李紳所作的《鶯鶯歌》,另有一首題為《會真詩》的三十韻長篇——這幾首詩的歸屬、作法與先後,各本記載與後人考訂不盡一致,學界看法不一。篇末又記,某年九月,李紳宿於作者在長安靖安裡的宅第,談起此事,大為稱異,於是作歌以傳。
把這一層擺出來,是為了說明一件事:這個故事不是一份私人懺悔,是一次公開發表。它有作者,有聽眾,有傳播鏈,有唱和。而唱和意味著共識——一群人聽了同一件事,作出了同一種反應,並且用詩把這種反應固定下來。
於是「時人多許張為善補過者典」這句話就有了著落。它不是敘述者一個人的看法,是這個圈子的判決。敘述者與他的聽眾共享同一套標準:一個人可以先「亂」後「棄」,只要他能把「棄」講成「忍」,圈子就承認他補了過。這套標準才是本篇最值得研究的東西。一個人自私,是個人的事;一群有文化、能寫詩、彼此欣賞的人一致認為這樣的自私值得稱許,並且把它寫成詩流傳,那就是一份關於時代的材料。
也正因如此,本篇的敘述者立場至今難以判定。他把那套自辯原原本本記下來了,也把「時人多許」記下來了,同時又把她的四處文字一字不改地錄了進去。後一件事是有代價的——她的字一旦進入文本,讀者就有了不同意敘述者的依據。一篇要為主人公開脫的作品,不必保留這些。它保留了。這條裂縫是敘事上的事實,至於這條裂縫是有意還是無意,文本本身不提供答案。
關於此篇是否作者自述,歷來聚訟。宋人已有以張生為元稹自寓之說,並有專文考辨;宋人趙令畤把這件事改寫成鼓子詞,其序說中即引及前人的考訂。近代以來,陳寅恪《元白詩箋證稿》中有專門討論此篇的篇章,從唐代門第與婚宦制度入手,對女主人公的出身與這段關係的中斷另立解釋。魯迅《中國小說史略》論此篇,有一句判語流傳極廣:「篇末文過飾非,遂墮惡趣。」也有研究者主張小說自是小說,篇中的第一人稱敘述者與作者本人不能等同,以生平比附情節是方法上的越界。諸說各有依據,學界看法不一,本書不下斷語。
本書的原則在第一百〇七章已經立過:我們處理文本。一篇作品說了什麼、怎樣說的、它的說法在當時被怎樣接受——這些是文本內部可以查證的事;作者本人做過什麼,是另一門學問的事。本章前面所做的全部分析,無論那段自辯出自誰之口,都同樣成立。一份論證的漏洞不因作者的身份而增減。
最後記一筆後世的處置。這個題材在宋金以後被反覆改寫:金人董解元的《西廂記諸宮調》,元人王實甫的雜劇《西廂記》,都以此篇為本事,而結局被徹底翻轉——那句「願普天下有情的都成了眷屬典」,正出於雜劇的收煞。至於諸宮調、雜劇以及明清各種改本如何一步步改動情節、增刪人物、重排是非,本書卷二十將專門討論,此處只點一句:後人不接受這個結局,於是替它改了。
這是本書層累方法的又一個例子,而這一次層累的對象不是情節,是道德判斷。前面各卷裡,後人替一個故事添的多是細節、神異與眼淚;這一次他們動的是結論。原篇裡那段自辯在改本裡被拿掉了,「忍情」二字連同它背後的整套道理一併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團圓。也就是說,後世讀者拒絕的不是這個故事的結尾,是這個故事對結尾的解釋。他們可以接受一對人分開,接受不了一個人分開之後還講出那麼一番道理,並且被同輩稱許。
這一章因此在全書裡佔一個特別的位置。本書從頭到尾追一件事:「愛」這個字的底色是捨不得,你捨不得的正是你愛的。三千年裡這條線索上出現過各種形態——給得太多的,給錯地方的,給不出去的,只能佔著不能給的。到這一篇,第一次出現了一個捨得的人。而他之所以留在這本書裡,不是因為他捨得——捨得的人任何時代都有,多數不留下痕跡——是因為他為捨得寫了一份說明書,四步,有前提,有例證,有結論,還給自己的行為起了一個體面的名字。這份說明書被他的朋友們傳抄、稱許、賦詩,最後進了小說,進了類書,一直傳到今天。
一個字的歷史裡,最難得的從來不是讚歌。讚歌到處都是。難得的是這樣一份文件:它把「不愛」的理由一條條寫下來了,寫得條理分明,而且寫它的人真心以為自己有理。她的回應只有四句二十個字,一句指控也沒有。兩份文字並排放在同一篇裡,從唐代一直放到現在。
唐人小說裡有一路寫法,不講鬼,不講狐,不講劍俠與刺客,也不講人與異類的婚姻,只講一場夢。人睡過去,在夢裡過完一輩子,醒來發現鍋裡的飯還沒有熟。這一路的兩個代表,一篇是《枕中記》,一篇是《南柯太守傳》。前者舊題沈既濟作,後者題李公佐作,大致都在唐德宗貞元前後成篇。兩篇合起來不到六千字,卻把一件此前誰也沒有正面辦過的事情辦成了:把一個人想要的東西,一樣不缺地給他,讓他享用完,然後叫醒他。
《枕中記》的場面極簡。篇首繫於開元年間(各本所記年數略有出入),一個姓盧的讀書人騎著青駒走在邯鄲道上,在一家旅舍裡遇見一位道士,文中只稱他呂翁。盧生自陳潦倒,大意是說,大丈夫活在世上應當建功立名、出將入相,而自己到今天還困在田間。呂翁於是從行囊裡取出一隻枕頭給他,是青瓷的,兩端開著孔。店主人這時候正在蒸飯。盧生把頭放上去,睡著了。
這隻枕頭和這一鍋飯,是全篇僅有的兩個裝置。枕是入口,飯是鐘錶。
裝置裡更要緊的是後一個。一場夢如果只是長,那它什麼也不是;人做完一個長夢醒來,通常只會說「我做了個很長的夢」,說完就去洗臉。夢要成為一件可以拿來講道理的事,必須有一個外部的量具,把夢裡的時間和夢外的時間放在同一根尺子上量。《枕中記》給出的量具是一鍋正在蒸的飯。盧生夢裡過了五十多年,醒來飯還沒熟。一生比一炊——這個比例是全篇的支點。沒有這口鍋,盧生的宦海浮沉就只是一段熱鬧的官場故事;有了這口鍋,它變成一個可以計算的東西。
這個量具的選擇很講究,三個條件缺一不可。第一,它必須是日常的。不能是仙家的漏刻,不能是天上的一日人間一年,那樣就成了神仙譜,讀者會把它歸到「另一個世界的規矩」裡去,與自己無關。一鍋小米飯,誰都蒸過。第二,它必須有一個確定而短促的時長。飯熟需要多久,唐代的讀者心裡有數,作者不必解釋,也不能被討價還價。第三,也是最要緊的,它必須掌握在一個與全事無關的第三者手裡。蒸飯的是店主。店主不是道士,不是主角,不參與勸誡,也不知道有人正在他的店裡過完一生。他只是在做他每天都做的那件事。正因為這個人完全不相干,他手裡的那口鍋才成了中立的證人。若換成呂翁掐指一算說「你只睡了片刻」,全篇立刻垮掉一半——那就成了法術的自證,而不是事實的對照。
《南柯太守傳》用的是同一原理,只是錨點換成了一組。淳于棼在自家院裡的老槐樹下醉臥,夢裡去了槐安國,做了二十年南柯郡太守,兒女成行,妻死國疑,被遣送回來。醒時家童正在掃地,兩位同飲的朋友還在榻邊洗腳,太陽偏西還沒落下牆頭,杯裡的殘酒尚溫。這一組細節不如一鍋飯利落,卻更細密:掃地、濯足、斜日、餘酒,四樣東西各自都在說同一句話——你不過打了個盹。
把這兩篇的骨架抽出來,是同一個四段式:入夢、歷盡一生、醒來、發現只過了極短的時間。前三段都是鋪墊,第四段才是全文。人寫小說通常把力氣使在中段,這一路小說恰恰相反:中段寫得越充實、越漫長、越像真的,第四段那一下才越響。它是一篇結賬的文章,前面所有的收入支出都是為了最後那一行餘額。
這個骨架不是唐人憑空造的。南朝劉義慶名下的《幽明錄》裡有一條,說焦湖廟的廟祝有一隻枕,一個姓楊的商人從枕上的小孔進去,見到朱門瑤臺,娶了太尉家的女兒,生了六個兒子,都做了清要之官,幾十年間不曾想過回家,忽然像夢醒一樣,人還在枕邊。《幽明錄》原書久佚,今天所見是從《太平御覽》一類類書裡輯出來的,各本文字有出入,連主人公的姓名、枕的質地、兒子的數目都不盡相同,學界對輯本的可靠程度看法不一。但這一條的大關節是清楚的:入枕、歷世、醒覺,三段都有了。唯獨缺了第四段——它沒有那口鍋。楊林只是「不覺思歸」,忽然醒了,作者沒有給出夢外過了多久。三百年後,唐人補上了這一筆。補上的這一筆看起來只是一句閒文,實際上是把一則志怪變成一篇小說的全部關鍵。
現在看夢的內容。盧生在枕中得到的東西,可以一件一件數出來:娶了清河崔氏的女兒,妻家富厚,衣裝車馬日益鮮明;第二年舉進士,脫去布衣入仕;由畿縣的尉做起,轉監察御史,入朝掌起居注、知制誥;出為一方刺史,開鑿河渠數十里,當地人為他立碑;再入為京兆尹;邊境有事,出為節度使,大破戎虜,斬獲甚眾,在要害之地築城戍守;回朝遷御史大夫、吏部侍郎;為當時的宰相所忌,被飛語中傷,貶為遠州刺史;三年後徵還,歷戶部尚書,終於拜相,掌政十餘年,號稱賢相;又被人告發交結邊將、圖謀不軌,下獄,幾乎自殺,賴妻子救護得免,同案者多死,他被流放到嶺南以外;數年後天子知其冤,復起為中書令,封公;五個兒子都做了官,所娶都是天下望族,孫輩十幾人;年過八十,久病而終。
這份清單不是隨手排的。它是唐代一個讀書人一生的標準答案,幾乎每一項都對應著當時最實在的那幾種慾望。婚要娶山東舊族——清河崔氏是所謂五姓七望之一,唐人以與這幾家結親為榮,官修的譜牒屢屢想壓下去而壓不住。仕要由進士出身,唐人重進士輕明經,一榜之內三十人,天下側目。仕途要文武兼通:既有制誥之類清貴的文職,也有開河築城這樣看得見的政績,還得有一次實打實的邊功。位要到宰相為止。壽要過八十。子孫要多,要都有官職,要娶得好。這一串開列下來,幾乎就是一份唐代士人的心願總目,條條切實,沒有一條是虛的。
更值得注意的是它連壞事也給足了。夢裡的盧生被同僚嫉恨,被匿名的流言擊中,被貶到瘴癘之地,又被誣告謀反,下過大獄,動過自殺的念頭,見過同案的人一個個死去。作者為什麼要寫這些?如果只寫好的,那就不是一生,是一張願望清單,讀者一眼看穿,不肯上當。寫了這些,才是一條真正的宦途。而且還有一層更幽微的東西:唐代讀書人怕的正是這個,隱隱盼的也正是這個——你要先站到一個值得被讒的位置上,才有資格被讒;下獄與流放,在當時的政治語言裡,幾乎是身居高位的附屬品。夢把這一層也補齊了,所以它不是好夢,是全夢。
這就決定了這一路小說的批判力從哪裡來。它不在於宣稱那些東西是假的。全篇沒有一處說盧生的宰相是假宰相、河渠是假河渠、兒子是假兒子。在夢的那一層裡,它們統統是真的,而且寫得飽滿、體面、有細節,像一篇像樣的行狀。作者花了大半篇幅,認認真真地把這些東西給了他,一樣不少,連挫折都配齊了。然後才讓他醒來,告訴他飯還沒熟。
這與尋常的勸世文章走的是相反的路。勸世文的做法是先把富貴貶低——說它像浮雲,像朝露,像空花陽焰——貶低完了再勸你不要。那是先削減對象的分量,再叫人放手,讀者心裡其實不服,因為他知道那東西並不輕。《枕中記》和《南柯太守傳》不削減。它們把分量給足,甚至給得比現實中更足:現實裡的讀書人多半連第一項都辦不到,而盧生把全套都辦完了。給足之後,作者只問一句:夠了嗎。
這是一種少見的誠實。也正因為誠實,它比任何一篇說富貴無常的文章都更難反駁。你不能說作者沒見過世面,不懂得功名的好處——他把功名的好處一條條寫出來了,比抱怨的人寫得還清楚。他不是不知道那東西好。他是知道了它有多好之後,仍然把它放進了一鍋沒熟的飯裡。
《南柯太守傳》比《枕中記》多做了一件事,而這一件事把整個虛實關係翻了一層。
淳于棼醒來以後,心裡不平,把夢中所歷告訴了兩位同飲的朋友。三個人一起到院子裡,找到那株老槐樹,在樹身南邊發現一個洞。順著掘下去,洞裡寬敞如城,有堆土築成的臺閣,有成群的螞蟻聚居其中;正中有兩隻大蟻,翅色淺白,頭色赤紅,左右有幾十只大蟻護衛,別的螞蟻都不敢近——這就是夢裡的槐安國和國王夫婦。再順著樹的南枝掘去,又見一個洞,蟻聚其中,這就是他做了二十年太守的南柯郡。夢裡公主葬處的那座山,對應著樹下一處小小的土丘。連夢中與他交兵的檀蘿國,也在近旁的水澗邊找到了相應的所在。文中所記的對應之處,各本細節略有出入,但一一可指的這個大關節是一致的。
這個「掘樹」的動作極要緊,要緊到可以說,沒有它就沒有《南柯太守傳》。
它的第一重作用是把夢從心理現象裡救出來。一個人夢見自己做了太守,這是他自己的事,別人不能進去看,也無從核對。可是當他醒來,帶著兩個清醒的朋友,在光天化日之下挖開一株樹,看見了夢裡的宮城、郡治、墳山和敵國,事情的性質就變了。夢不再只是腦子裡的東西,它有了一個可以指認的對應物,而且這個對應物是公共的——三個人都看見了。這一挖,等於給夢蓋了一枚外部的印。
第二重作用更微妙:樹裡找到的不是幻象,是螞蟻。也就是說,作者並沒有說「你夢見的都是空的」,他說的是「你夢見的都是有的,只不過它有那麼大」。槐安國是真的國,有城郭,有百官,有兵,有嫁女,有喪禮,有邊患,有猜忌,有遷都——一樣不缺,就是小。淳于棼在那裡過的二十年也是真的二十年,按蟻的尺度算。這不是拆穿,是換算。這一層意思若說得再直白些,就是:所謂人間的大,也不過是另一個尺度上的小;蟻看它的城,與人看長安,用的是同一雙眼睛。中唐人韓愈寫過「蚍蜉撼大樹,可笑不自量」,那是站在人的位置上笑螞蟻;《南柯太守傳》做的是把這句話調轉過來,讓人站到被笑的一邊去。
第三重作用是驗證還有另一條線。夢裡與淳于棼交好的兩個人,一個在夢中戰敗憂憤而死,一個在夢中患病。醒來的第二天他派人去問,果然一個已因急病身故,一個正臥病在床。一邊是空間上的印證(樹),一邊是人事上的印證(友人的生死),兩條線交叉起來,把夢扣得極緊。
然後作者做了最後一手,也是最狠的一手。當夜風雨大作,第二天再去看那個洞,螞蟻已經不見了,不知去向。而夢裡逼得他離國還鄉的,正是一條關於國家將有大難、都邑將要遷徙的佔語。夢中的預言,應驗在夢外。剛剛被三個活人挖開、看見、指認過的那個世界,只存在了一夜,就自己走了。
於是虛實的關係被安放成這樣:夢是虛的,樹裡的蟻國是實的,蟻國印證了夢,而蟻國轉眼又空。驗證成立了,也只成立了一夜。讀者剛剛抓住一點可以落腳的硬東西,那東西就從手裡化掉。相比之下,《枕中記》的對照是時間上的(一生比一炊),《南柯太守傳》的對照是空間上的(人國比蟻國),兩篇各佔一維,合起來才是這一路小說的完整技術。
這一路小說的觀念底子,是佛道兩家關於空與無常的那一套。本書卷十已經把這套觀念的來路講過(第九十三至一百〇二章),此處不再重複。要在這裡補的是一個差別,而這個差別很能說明一件事:宗教觀念進入文學之後,會變形。
佛家講無常,落點在「因此當修」。諸行無常是一個前提,後面必然跟著一個動作:斷,舍,離,觀。它是一條路的起點。道家講齊物、講夢覺不分,落點也在「因此當忘」,同樣是一個動作。但這兩篇小說的落點都不是動作,是一句嘆息:人生大抵如此。
看結尾就清楚。《枕中記》裡盧生醒來,向呂翁道謝,大意是說:寵辱的道理、窮達的命數、得失的分際、生死的實情,我都明白了;這是先生用來堵住我的慾望的辦法。說完,行禮而去。他去哪裡,文中沒有交代。他沒有出家,沒有入道,沒有從此不再赴舉——作者一個字也沒有替他安排。全篇到「窒吾欲」為止,只到明白,不到改。
《南柯太守傳》多走了半步。淳于棼感於南柯的虛浮,覺悟人世的短促,於是收心於道門,戒了酒色。可是緊接著一句就把這半步抹平了:三年之後,他死在家裡。沒有羽化,沒有解脫,沒有得道的跡象,只是不再折騰了,然後照常死去。這個收尾裡有一種極冷的誠實——它不肯給讀者一個宗教式的出口。
篇末還有一段讚語,舊署李肇作,大意是:位極人臣、權傾都邑,在通達的人看來,與螞蟻聚在一處沒有什麼兩樣。請注意這裡用的是「達人」的口吻,不是僧人的口吻。達人是世故的通達,是見得多了,是懂事,不是解脫。僧人說這話是要你走一條路;達人說這話是要你別太當真。前者要求你付出一生,後者只要求你笑一笑。
變味的機制就在這裡:教義要的是「因此當修」,文學承受下來的是「因此當嘆」。修是一個動作,需要付代價;嘆是一種情緒,不需要。小說不必要求讀者做什麼,只需要讀者認了。而認了比修行容易得多,所以走得遠得多。一千二百年過去,「黃粱」「南柯」進了日常口語,人人會用;而十二因緣裡那個作為苦之根的「愛」,普通人一輩子也不會說到一次。觀念在傳播中被磨圓了稜角,磨掉的正是那個要人動手的部分。
這話不必說得全是貶義。這種世俗的疲憊自有它的好處:它不要求人信什麼,不設門檻,不許諾來世,也不索取供養。它只是把一個人一生的賬目攤在桌上,讓他自己看一眼。看完之後你要出家,可以;要照常去考進士,也可以——事實上唐代讀過《枕中記》而照常赴舉的人,只怕比因此棄舉的人多出萬倍。它沒打算改變誰,它只是讓人在赴舉的路上多知道一件事。
還應當指出,這兩篇其實留著一個反向的讀法,只是它們自己沒有往那邊走。如果一生不過是一炊之頃,那麼這一炊之頃裡的貶謫、下獄、喪妻,是不是也就不那麼可怕了?疲憊裡本來藏著一點解放。但《枕中記》和《南柯太守傳》都停在疲憊這一邊,沒有再往前邁。這大概正是它們不像經書而像小說的地方——小說負責把事情擺平,不負責把人扶起來。
兩篇裡還有一件東西,歷來的讀者提得不多,卻是全篇最難處理的:主人公在夢裡都有妻子和兒女。
盧生夢中娶的是清河崔氏的女兒,兩人同過五十多年。他因謀反的誣告下獄,幾乎自刎,是妻子把刀奪下來救了他。淳于棼在槐安國娶的是國王的女兒,號金枝公主,同居二十年,生了幾個兒女;公主在他任上病故,他護送靈柩回國都,一路悲慟;也正是從她死後,他在那個國家的位置開始不穩。
這些人在他們醒來的一瞬間,一併消失了。注意消失的方式:不是死。死了的人還留下墳、留下衣物、留下別人的記憶,還可以哭。這些人是從來沒有過。淳于棼扶過的那口棺材裡,本來就沒有人。
於是有一個問題必須問出來:他夢裡對妻子的那份感情,算不算真的。
先把事情分清楚。感情這件事,發生的地點在做夢的人身上。淳于棼哭的時候,是他真的胸口塌下去,真的睡不著,真的在此後的日子裡覺得空了一塊。這些身心上的動靜,沒有一樣是假的,也沒有一樣因為對象不存在而減少半分。若說那份悲慟是假的,那麼請指出它假在哪裡——假在強度上?假在持續時間上?假在他事後的行為上?都指不出來。唯一能指出來的,是它的對象。
這就與本書第一百〇六章的那場追問接上了。嵇康作《聲無哀樂論》,問的是哀樂在聲音裡還是在聽的人心裡。他的答案大意是:聲音本身只有和諧與不和諧、急促與舒緩這些性質,並無哀樂可言;哀樂是人心裡先有的,藏在那裡,遇上聲音才被引發出來。心與聲是兩回事。把這個論式挪到夢上,幾乎是現成的:夢裡的妻子不過是一個引發的機緣,就像琴上的一段聲音;哀樂還是淳于棼自己的哀樂,本來就在他心裡。若照嵇康這麼說,夢中之愛與醒時之愛,在發生的那一處是同一件事,區別只在於醒時的愛有一個可以指認的對象,而夢裡的沒有。
但這裡有一個嵇康不曾遇到的難處。聽琴的人再怎麼說哀樂由己,他手邊至少還有一張真琴、一個真彈琴的人。淳于棼連琴都沒有。本書寫到此處已過一百四十章,寫過君臣之愛、父子之愛、夫婦之愛、朋友之愛、器物之愛、山水之愛,也寫過人對鬼神與異類的愛;所愛的對象千差萬別,有的死了,有的遠了,有的不肯回頭,有的根本不知道有人愛他——但總有一個對象曾經在。到這兩篇為止,第一次出現了一個純粹由敘事造出來的對象。那位公主不是死去的人,不是離散的人,不是負心的人,她是一個從來不存在的人。
而他為她哭過。
小說本身沒有解決這個難處,也不打算解決。李公佐寫扶柩回都那一段並不輕慢,寫得莊重,像寫一場真的喪事——作者顯然知道,那份感情是真的。他只是把這件事擺在那裡,擺完就往下寫掘樹去了。
順帶說一層:這大概也是這兩篇比一般勸世文章更讓人難受的緣故。勸世文說你所愛的東西是假的,人聽了會不服氣;這兩篇沒有這麼說。它們說的是,就算你所愛的東西根本不存在,你的愛也照樣是真的,一分不打折——而這份真的愛,此刻沒有地方可以安放。
這兩篇小說的關鍵處都落在幾件極普通的東西上,值得把這幾個字分別看一看。
枕。《說文解字》木部:「枕,臥所薦首者。從木,冘聲。」薦首就是墊在頭下面。字從木,說明許慎所知的枕以木製為常。後世出土的漢代枕有漆的、有玉的,到唐代,瓷枕大量出現,形制多樣。《枕中記》特意點明呂翁那隻枕是青瓷的,而且兩端開著孔。這個細節不是隨手編的:瓷枕的枕身中空,燒造時必須在器壁留出小孔以通氣,否則窯內受熱極易炸裂,今天所見唐宋瓷枕大多留有這樣的孔。也就是說,作者取了一件當時人天天見的日用器,取了它身上一個真實的工藝特徵,把排氣的小孔改成了進出的門。唐人小說常用這一手——在一件誰都見過的東西上開一個口子,不必解釋這口子從哪來。相比之下,《幽明錄》那一條裡的枕,各輯本或作柏木,或作玉,孔的說法也不統一。從木枕、玉枕到青瓷枕,是器物史的變化跟著寫進了小說裡。
炊。《說文》火部:「炊,爨也。」爨是起火煮食。「一炊之頃」「炊許時」這類說法,在六朝以下的文獻裡常用來表示很短的一段時間,等於一個通行的民間時間刻度。作者用它做量具,不是自己造了一把尺,是借了一把大家手裡都有的尺。這也是這個故事能被所有人聽懂的原因之一。
黍與粱。原文寫的是店主人蒸黍。黍是黃米,即糜子,有黏性,是北方極古老的主糧,《詩經》裡「黍稷」連稱,是最常出現的作物。粱則是粟(小米)中的良種,古人視為美食,「膏粱」的粱就是它;黃粱就是黃色的良粟。二者本不是一物。可是這個故事傳開之後,人人說的是「黃粱一夢」,幾乎沒有人說「蒸黍未熟」。這個替換值得說一句。大概有兩層緣故:一是「黃粱」兩字連讀響亮,而「黍」字在口語裡早已生僻;二是粱在古語中本就帶著「精美的食物」的意味,而這個故事講的正是人對好東西的貪心,黃粱比黍更配這個主題。典故在流傳中會自己挑一個更合身的詞。也有一種意見認為某些傳本原就作粱,屬於異文,諸本文字互有出入,學界看法不一。
蟻。本字作「螘」。《說文》虫部:「螘,蚍蜉也。」《爾雅·釋蟲》則說蚍蜉是大蟻。古人觀察螞蟻,注意的主要是兩件事:一是成群,二是有序——有大有小,有守有衛,有巢有穴,遇事會整體遷徙。這些恰恰是《南柯太守傳》所需要的全部條件。李公佐不必虛構任何東西,螞蟻本來就有一個「國」的樣子;他只是把這個現成的樣子放大到人的尺度上,再讓人走進去。
槐。比蟻更要緊的是那株樹。《周禮·秋官·朝士》記外朝之制,說「面三槐,三公位焉」——外朝正對著三株槐樹,那是三公所立之處。於是在禮制的語言裡,槐直接對應人臣的最高位置。李公佐把一個失意軍校的一生放進一株槐樹,取的正是這個意思:淳于棼在夢裡做駙馬、做太守、位極人臣,而盛裝他整個人生的容器,就是那株代表三公之位的樹。國名喚作「槐安」,字面是安於槐,也就是安於人臣之位。這一層不是後人附會,槐與三公的關聯在唐人屬於常識。宋人筆記裡還記有「槐花黃,舉子忙」的俗諺,說的是槐花開時正當赴舉的季節,諺語的來歷說法不一,但槐與仕途之間的這層聯想由來已久。
柯。《說文》木部:「柯,斧柄也。」本義是斧頭的把,引申而為樹枝。《詩經·豳風·伐柯》有「伐柯如何?匪斧不克」,用的正是本義。南柯,就是南邊的那根枝。所以「南柯一夢」四個字直譯過來是「南邊樹枝上的一場夢」——它把一場夢釘死在一根具體的枝條上。這個成語至今還帶著一點實物的分量,來源就在這裡。
最後是「夢」字本身。《說文》夕部:「夢,不明也。從夕,瞢省聲。」許慎把夢歸在夕部,訓作不明,取的是天色昏暗之義;表示睡中所見的本字,另有從宀從爿的「㝱」。字書裡這一分一合,恰好對應著唐以前對夢的幾種並存的理解。
一是占夢。《周禮·春官》設有占夢之官,職掌是參考天時星辰來判定夢的吉凶,並列出六夢的名目(各本所記名目次序略有出入)。《詩經·小雅·斯干》裡有「乃佔我夢」一句,下面說夢見熊羆是生男的祥兆,夢見虺蛇是生女的祥兆。這一路把夢當作從外面來的消息,需要專門的人翻譯。
二是魂遊。人睡著時魂魄離開身體出去,所見即是夢。這一路在志怪小說裡最活躍。《幽明錄》裡楊林從枕孔進去,《南柯太守傳》裡淳于棼被兩個紫衣使者請出門,坐車,走路,過關,都是這個模型——人是「去了」一個地方,不是「想了」一件事。正因為用的是魂遊而不是空想,李公佐才必須把行旅的細節寫全:車馬、道路、迎送、宴飲,一樣不能少。
三是心之所想。《周禮》所列六夢中已有「思夢」一目。《列子·周穆王》裡也有一套講法,把夢的來路歸到人的形體所接、精神所遇、心裡所想上去,說得相當細(今本《列子》的成書年代學界看法不一,多數意見認為晚出)。莊子那句「不知周之夢為胡蝶與,胡蝶之夢為周與典」,則又走遠了一步:他不解釋夢,他取消夢與醒的分界。
這三種理解在唐人小說裡是混著用的。《枕中記》以器物為通道,是魂遊的路數;結尾呂翁歸結到慾望上,又落回思夢。《南柯太守傳》更徹底:既有魂遊的全套行程,又有掘樹的實地印證,末了還添一句達人的嘆息。這一路小說的厚度,一半來自它同時握著三種關於夢的舊說,一種也不肯放下。
先說文獻。《枕中記》舊題沈既濟作。沈既濟是唐代的史官,名下另有傳世的《任氏傳》。據兩《唐書》所記,他曾由宰相楊炎薦引入史館任職,楊炎失勢後他也隨之外貶,各書所記細節不盡相同。倘若此說可信,那麼《枕中記》裡那一段「為當時宰相所忌、被飛語中傷、貶往遠州」的情節,作者寫來是有切身經歷的。但此篇的確切寫作年代、是否確出沈既濟之手,學界看法不一,不宜說死。宋人編的《太平廣記》裡收有此事,題作「呂翁」,註明出自《異聞集》;篇題與文字,與後世通行的《枕中記》本子互有出入。
《南柯太守傳》題李公佐撰。李公佐名下另有《謝小娥傳》《廬江馮媼傳》等篇。此傳篇末交代了成篇的緣起,繫於貞元年間,具體月日各本所記略有出入。兩篇與《幽明錄》一系故事的關係,前面已經說過:結構上的承襲是明顯的,但直接的授受無從證實;也有人主張這類「入器歷世」的故事在民間早有流傳,唐人不過各自取用。學界看法不一,此處不下斷語。
再說流佈。判斷一個故事有沒有真正進入一種語言,看它能不能縮成兩個字而不必解釋。「黃粱」和「南柯」都做到了,大約在宋以後固定下來,成為可以單獨使用的詞。
戲曲這一路走得最遠。明代湯顯祖有《邯鄲記》和《南柯記》,本事分別出於這兩篇;這兩種與《紫釵記》《牡丹亭》合稱臨川四夢,四種都以夢為骨。一個劇作家把一生最要緊的四部作品全部建在夢上,而其中兩部的底本就是這兩篇唐人小說——這件事本身就說明,這兩篇提供的不只是一個情節,是一個可以反覆使用的結構。元雜劇裡另有《黃粱夢》一種,舊題馬致遠等人合作,作者歸屬說法不一。日本的能樂中也有一曲《邯鄲》,演的正是盧生這場夢。宋元以後詩詞中用這兩個典的例子極多,不必一一列舉。
只指出一點:這兩個詞進入日常語言之後,分量都輕了。今天說「黃粱一夢」,多半隻是說事情落了空,指望白費;說「南柯一夢」,意思也差不多。那口正在蒸的鍋不見了,那株可以掘開的樹也不見了,剩下的只是一個「空歡喜」。原作裡最要緊的兩樣東西——外部的量具和可以驗證的對應物——恰恰是流傳中最先掉的。典故的命運大抵如此:傳得越遠,剩得越少。
另有一處後世的附會須要說明。唐人原文只稱那位道士為「呂翁」,並沒有說他是呂洞賓。呂洞賓的傳說晚出,其人其事的年代與真偽,學界看法不一。今河北邯鄲北有黃粱夢呂仙祠,相傳即盧生做夢之處,祠的始建年代說法不一,現存建築多為後代重修。把一個無名的呂翁認作呂洞賓,再為他立一座祠,是故事被人接手之後的事,與唐人原作無關。
回到這本書追了一百四十多章的那件事。漢語裡「愛」最古老的意思之一是吝惜、捨不得。《孟子·梁惠王上》裡齊宣王替自己分辯,說「齊國雖褊小,吾何愛一牛典」——那個愛是捨不得一頭牛。《老子》說「甚愛必大費」——愛得深,耗費必大。從捨不得到給出去,中間隔著三千年;而兩頭其實是同一件事:你捨不得的,正是你愛的。
這兩篇講夢的小說,向這條主線提出了一個此前沒有出現過的問題,而且是全書至此最鋒利的一次質問。它不問你該不該捨不得,也不問你捨不得的那個東西值不值。它問的是:如果你捨不得的東西本來就不存在,你的捨不得算什麼。
一層一層看。盧生捨不得的是他的相位、他的封爵、他八十多年的壽數和滿堂子孫——這些東西在他醒來的一瞬間,連一根線頭也沒有留下。淳于棼捨不得的是他的公主。那是一隻螞蟻;而且第二天風雨過後,連那隻螞蟻也走了,不知去向。
按常理,對象沒有了,捨不得也該跟著沒有。可是這兩篇寫下來的事實正相反。真正讓它們站得住的,恰恰是主人公醒來之後那一段說不出話的工夫:《枕中記》寫盧生怔了很久才開口道謝,《南柯太守傳》寫淳于棼感慨不已,隨即帶著兩個朋友去掘那株樹。他們都不肯立刻走開。掘樹這個動作,說穿了就是捨不得——他要去看一眼,哪怕看見的只是一窩螞蟻;而且他還要派人去問那兩個朋友的死活,彷彿夢裡的交情可以從夢外討回一點憑據。
於是答案其實已經在故事裡,只是作者沒有說出來:捨不得並不依賴對象存在。它是從人這一頭發出去的,發出去了就在那裡,不因為那一頭沒有接住而收回。這與本書第一百〇六章裡嵇康所說的哀樂由己是同一個道理,只是更難堪一層——哀樂由己還可以算作一種自主,而這裡顯出來的是:你連愛的是什麼都可能弄錯,但你愛過這件事本身,改不掉。
這就把主線推到了一個新的位置。前面一百多章講的都是「捨不得什麼」:捨不得一頭牛,一個人,一件器物,一段年歲,一座城。到這兩篇,賓語第一次被整個抽掉,只剩「捨不得」三個字站在那裡,無所依傍。若照本書開頭所說的字形去看,繁體的愛是手在上、心在中、腳在下:手要給出去,心捨不得,腳走不動。夢醒的那一刻,手裡是空的,腳下也沒有路可走,只剩中間那一顆心,還照舊在收緊。
所以這兩篇裡最沉的東西,不是宰相的印,不是公主的靈柩,也不是那株掘開又空掉的槐樹。是那一鍋小米。它在故事開頭下鍋,在故事結尾還沒有熟,中間盛下了一個人的一輩子。店主人不知道這件事,他只是照例守著灶。等他揭開鍋蓋,屋裡除了一股蒸汽,什麼也沒有多出來。
《霍小玉傳》一篇,唐蔣防作。今日通行的本子以《太平廣記》所收者為最要,其下注云出《異聞集》。蔣防字子徵,義興人,長慶年間曾入翰林,為學士、知制誥,後來牽連在當時的朋黨傾軋裡,出為汀州刺史,又改連州刺史。這些是唐人文集與職官記載中可以查到的。此篇究竟作於哪一年,學界看法不一:有繫於元和末的,有繫於長慶間的,也有認為寫在他外貶之後的。另有一派意見,認為這篇小說帶著政治影射,是借一個負心的故事去中傷當時已有詩名的李益,今人卞孝萱曾主此說,但學界並未一致接受。本章不取任何一說為定論,只把這件事先記在這裡:這篇東西從落地那一天起就不是乾淨的文學,它身上帶著人事。
故事的時間,篇首交代在大曆中。男主人公的姓名寫得毫不遮掩:隴西李生名益。這是一個真人。李益約生於天寶七載,卒於大和三年,生年學界小有異說;《舊唐書》《新唐書》都為他立了傳,他是中唐有名的邊塞詩人,晚年官至禮部尚書。唐人寫傳奇,遇到不體面的事,慣例是把男方寫成「張生」「鄭生」,姓存而名諱去。寫這一篇的人不肯。他把真姓、真名、真郡望一併寫上,又把年代坐實在大曆。這就等於說:諸位請對號。
女主人公的來歷,篇中交代得極細,細得像一份戶籍。她是霍王的小女兒,母親名淨持,本是霍王的寵婢。霍王死後,幾個兄弟因為她出自賤庶,不很收錄,分了些資財,把母女二人遣居於外,改姓鄭氏,外人也就不知道她是王女。
這一段交代決定了後面的全部事情。她不是妓家生養的女兒,也不是良家的女兒;她是一位親王的女兒,而這個身份已經被家族在事實和名義兩面上撤銷掉了。改姓,就是撤銷的手續。姓一改,譜牒上的位置便沒有了;譜牒上沒有位置,唐代士人婚姻裡最要緊的那一格就空著。她後來自稱「妾本倡家」,這四個字學界解釋不一:有人認為她被逐出王府之後確實入了樂籍,淪為長安的私妓;有人認為「倡家」是自貶之詞,她母女靠分得的資財與舊日的樂藝過活,身份介於良賤之間,並未真正著籍。唐代的樂戶、官戶、雜戶各有律條,而長安私妓的法律身份本來就是一筆糊塗賬,史料不足以斷定她屬於哪一類。可以斷定的只有一件:無論哪一類,她都不在李益可以娶的那個範圍裡。
這件事她自己知道得比誰都清楚。全篇的分量,一大半就壓在「她知道」這三個字上。
中間人叫鮑十一娘,原是薛駙馬家的青衣,贖身從良十餘年了。她在豪門戚里之間來去,是長安城裡做這一行的頭面人物。她替李益說的話,大意是:有一位仙人謫在下界,不圖財貨,只慕風流。這句話是行話,也是實情——不圖財貨,正說明這樁事從頭就不是聘娶,而是另一種關係。真要聘娶,第一件談的就是財貨。
相見的地點在勝業坊古寺曲。李益自己住在新昌裡。長安城的坊裡在這篇小說裡不是佈景,是座標:哪一坊住什麼人,哪一坊做什麼營生,當時人心裡有一本賬。勝業坊在東城,近東市與興慶宮;古寺曲是坊內的小曲,曲中住的是什麼樣的人家,不必明說。李益要去,須穿過大半個城。這一段路後來他走了很多次,最後一次是被人挾著走的。
初見那一日的應對,篇中寫得輕快。母親淨持先誇他的才調與儀容,說名下果然沒有虛士。李益也用了一句輕薄的調笑,把「愛才」與「重色」對起來說。小玉低著頭笑,說了一句大意是「見了面才知道,才子原來也不能沒有相貌」的話。這是全篇裡她唯一一次說俏皮話。此後她說的每一句都很重。
要注意作者在這裡的安排:整場相見,談的都是才與貌,沒有一個字談到門第。談才貌是可以對等的,才對貌,貌對才,雙方都拿得出東西。談門第就不能對等。所以門第這件事,兩個人在初見時都不提,就像屋裡立著一根柱子而誰也不去碰它。碰它的人後來是她自己。
那一夜的事,本章不鋪陳。要抄下來的只有她說的一段話。
極歡之際,她忽然流淚,看著李益說:「妾本倡家,自知非匹。今以色愛,托其仁賢。但慮一旦色衰,恩移情替,使女蘿無托,秋扇見捐。極歡之際,不覺悲至。」
這段話不長,四句一轉,每一句都在做一件事。第一句陳述身份:我是這樣的出身,自己知道配不上。第二句陳述這段關係的性質:今天靠的是「色愛」,託身於你的仁厚。請注意「色愛」這個詞——她不說「情」,不說「恩」,她說的是以色相得來的愛。她給這段關係下的定義,和後來李益悔婚時的實際算計,是同一個定義。第三句是推論:色相是會衰的,色衰則恩移情替。第四句用了兩個典:女蘿無托,秋扇見捐。
「秋扇」出於舊題班婕妤《怨歌行》,一名《團扇詩》,寫團扇在秋涼之後被收進箱篋。此詩是否班婕妤所作,自來學界看法不一:《文選》繫於班氏名下,《漢書·外戚傳》則不載。這個懸案不影響此處的用法。要緊的是,唐代的女子說到自己被棄的前景時,手邊現成的語彙是漢代的。三百年前的一把扇子,一直被用到這裡。
本書第六十四章講過「色衰而愛弛」這句古話,也講過那一位在恩寵未斷之時先行自請退居的女子——她做的事,是在被收起來之前先把自己收起來。霍小玉在這裡做的是同一路的事,只是時點更早:她不是在關係走到中途時抽身,她是在關係剛剛開始的第一夜,就把結局先說了出來。
這是全書寫到此處為止,最清醒的一次表白。清醒不等於冷淡。她是流著淚說的,而且是在「極歡之際」說的。人在極歡之際最容易失掉判斷,她偏偏在那個時候把判斷說出來了。作者寫這一筆,不是為了顯示她聰明,是為了立一個證據:此後發生的一切,她事先都算到了。算到了還是往前走,這才是這篇小說要處理的東西。
李益的回答是即刻的,也是響亮的。他說的大意是:平生的志願今日得償,粉身碎骨也不相舍,夫人何必說這樣的話。然後他提出立字據:請以素縑,著之盟約。
這個動作值得停一停。在唐代,男女之間要立一紙盟約,是沒有制度依據的。婚姻的憑據是婚書、是聘財、是六禮的次第,是雙方尊長的同意。他們兩個立的這一紙,任何官府都不認。李益不是不知道。他提出寫它,不是為了法律效力,是為了把話說到不能再重。既然制度上給不出承諾,就在制度之外造一個儀式出來。
小玉收了淚,讓侍兒櫻桃掀起帷帳、舉著蠟燭,把筆硯拿給他。這裡作者插了一句極要緊的閒筆:她在管絃之暇,素來愛好詩書,箱篋裡的筆硯都是霍王家的舊物。舊物兩個字輕輕一點,把她的出身又提了一遍。她拿出一隻繡囊,取出烏絲欄的素縑三尺交給他。李益素來才思敏捷,提筆即成,文中說這篇盟文引譬山河,指誠日月,句句懇切,聽的人都動容。寫完之後,命人藏在寶篋裡。
作者在這裡做了一件很有意思的事:他沒有抄這篇盟文。全篇最該出現原文的地方,他留了白。後世讀者津津樂道的那句「引諭山河,指誠日月典」,不是盟文,是對盟文的評價。也就是說,這篇小說裡最動人的一份文書,讀者一個字也沒有看到,只看到它被寫下、被稱讚、被鎖進箱子。
這個留白後來生效了。全篇往下,再沒有提到那三尺素縑。它沒有在悔婚時被翻出來,沒有在尋訪時被拿去當憑據,也沒有在最後當面對質時被摔到對方臉上。她把它藏進了寶篋,此後文中未見再提。一份寫得字字懇切、又誰也不認的文書,最恰當的下落就是被鎖起來。
從這一夜起,兩人同居了兩年。文中只用了一句話交代:如此二歲,日夜相從。全篇最安穩的兩年,分到了十個字。這是唐傳奇的筆法,也是一句實話——順遂的日子沒有情節。
第三年春天,李益以書判拔萃登科,授鄭縣主簿。縣主簿是唐代士人釋褐之初常見的職位,品秩在九品上下,隨縣的等第而異,官不大,卻是一個人正式進入仕途的憑證。四月裡他要去赴任,先要往東都拜慶省親。長安的親戚都來設宴餞行。
臨別時,霍小玉說了這篇小說裡最有名的一段話:
「妾年始十八,君才二十有二。迨君壯室之秋,猶有八歲。一生歡愛,願畢此期。然後妙選高門,以諧秦晉,亦未為晚。妾便捨棄人事,剪髮披緇,夙昔之願,於此足矣。」
這段話要一句一句讀。
第一句報年齡。她十八,他二十二。報年齡不是閒話,是在為下面的算術立數。
第二句用了一個禮書上的詞。「壯室」出於《禮記·曲禮上》,那裡說人到三十曰壯,有室。所謂「壯室之秋」,就是三十歲上娶妻的年紀。她說,到你該娶妻的時候,還有八年。二十二加八,正是三十。這個算術她當著他的面做完了。
第三句是請求:一生的歡愛,請讓它在這八年裡完結。注意她說的是「一生歡愛」——她並沒有把這八年說成一段插曲,她說這就是她一生的全部歡愛。八年之後不是另有安排,是沒有了。
第四句是替他打算:八年之後,你再好好挑一個高門,結秦晉之好,也還不晚。她把他將來必須做的那件事——門當戶對的正式婚姻——提前替他說了出來,而且用的是祝福的口氣。
第五句是她給自己的安排:捨棄人事,剪髮披緇。出家。她給自己安排的不是改嫁,不是別處託身,是退出這件事本身,而且退到一個再不可能回頭的地方。
最後一句是收束:這是我素來的心願,到此就夠了。
全書寫過許多種愛。這是最清醒的一種。清醒之處不在她看穿了什麼,而在她把結局提前議定,並且議得極其具體:年限八年,期滿自動解除,解除之後各自的去向都已排好,不留糾纏的餘地。她不是不知道會有那一天,她是要搶在那一天之前,把那一天的條款先定下來。
這裡可以接上本書第六十四章的那一位。那一章講「色衰而愛弛」,講一個女子在恩寵尚未斷絕時先行退讓,把自己從那個位置上收回來。兩個人做的是同一件事,做法卻一前一後:一個在事情走到中途時抽身,一個在事情剛開始時就把期限寫進去。她們都不肯把自己交給對方的興致,都要在感情之外再加一道理性的閘門。用今天的話說,這是給一件不理性的事上保險。
兩次保險都沒有生效。第六十四章那一位退到別處,退讓本身沒有換來體面的收場;這一位定下了八年,連八年也沒有走完,實際只有兩年,再加上一年多的音信斷絕。保險條款寫得越細,越說明立約的人心裡明白它不牢靠;而它之所以不牢靠,並不是因為寫得不夠細。
《老子》裡有一句「甚愛必大費」——愛得深,耗費必大。霍小玉這段話,正是想把「大費」預先框進一個額度裡:只費八年,不多費。這是一個吝惜者的算法,而「愛」這個字在古漢語裡最老的意思之一恰恰就是吝惜。她要省下來的是自己的下半生。結果一樣也沒省下。
李益當場答話,也答得極鄭重。他說的大意是:皎日之誓,死生以之;與你白頭偕老還嫌不夠稱心,怎麼敢有二心;請你不要疑慮,安坐等著,到八月我一定回華州,派人來接,相見不遠。
這句話裡有一個日期:八月。有一個地點:華州。鄭縣正屬華州。他把承諾落到了月份和州名上。全篇後面所有的等待,都是從這兩個字長出來的。
後面的事,文中敘得很快,快得近乎公文。
他東下赴任,到任十來天,就請假去東都省親。還沒到家,母親已經替他和表妹盧氏議定了親事,話都說定了。母親素來嚴毅,他遲疑再三,不敢推辭,於是行禮謝過,婚期也就近了。盧家也是甲族,嫁女到別人家,聘財一定要以百萬為約,不滿這個數,按道理這門親事就不辦。李家素來貧寒,須得四處告貸,他便託了個由頭,遠走親友之間求助,來往於江淮之間,從秋天到第二年夏天。
再下一句是全篇最狠的一句敘述:他自知辜負了盟約,又大大誤了回去的期限,便索性不通音信,想斷了她的指望,還遠遠地託付親友,不要讓消息漏出去。
要看清楚這裡發生了什麼。這不是一時的軟弱,是一套完整的處置:第一步,不寫信;第二步,不讓別人寫信;第三步,四處籌錢辦另一樁婚事。三件事同時進行,持續了將近一年。
現在把制度背景攤開。唐代士人一生的兩件大事,當時人合稱「婚宦」。宦,是科第與官階;婚,是門第。這兩件事不是並列的,是咬合的:好門第的婚姻能助仕途,好出身的官人才配得上高門的女兒。唐人對此毫不掩飾。劉餗《隋唐嘉話》記宰相薛元超說過一段話,大意是:我不成材而富貴過分,平生卻有三件恨事——起初不是以進士及第,不曾娶到五姓女,不得參與修國史。三恨之中,第二恨就是婚。一個位極人臣的人,把沒娶到某幾個姓氏的女兒當成終身之恨,這不是矯情,是那個時代的真實排序。
所謂五姓七望,指的是博陵崔、清河崔、范陽盧、滎陽鄭、太原王、隴西李、趙郡李這幾家。李益出於隴西李氏,盧氏出於范陽盧氏,都在裡頭。這門親事不是隨便找的一個表妹,是姓望之間的對口婚配。
朝廷曾想管這件事。《新唐書·高儉傳》裡記著高宗顯慶四年的一道詔令,把後魏以來若干舊族列名,規定這幾姓十家「不得自為昏」。結果適得其反:這幾家自此被稱為「禁婚家」,身價反而更高,民間私相聘娶,朝廷禁不住。同時另有詔令限定聘財數額,按官品定絹帛匹數,並禁止夫家收受所謂「陪門財」——就是門第不相當的一方額外貼補的錢。這些條文的存在本身,說明賣婚之風到了非管不可的地步;而它們後來都成了具文,也說明管不住。
盧家要一百萬的聘財,不是敲詐,是行情。李益家貧,須借貸湊錢,他借錢借了一年,這一年正是霍小玉找不到他的那一年。兩件事在時間上完全重合:他在江淮之間籌措娶另一個人的錢,她在長安變賣首飾打聽他的消息。作者把這兩條線並排放著,一句評論也不加。
再往下一層,還有一條更硬的界線。就算李益不悔婚,就算他母親不逼,他也娶不了霍小玉。唐律於良賤之別甚嚴,《唐律疏議·戶婚》論及奴與良人為婚,疏文說「人各有耦,色類須同,良賤既殊,何宜配合」,條文還規定要強制離異。律文又分別規定,以婢為妻、以妾為妻,各有徒刑,並須「還正」,即恢復原有名分。也就是說,唐代的婚姻不只是兩家人的事,它是一套有刑罰支撐的身份秩序。
霍小玉的身份到底屬於哪一格,前面說過,史料不足以斷定,學界看法不一。但無論她是樂籍、是私妓、還是被逐出王府後身份含混的婢生女,她能進李家的最好名分也只是妾。而她要的從來不是妻的名分——她那段八年之約裡,連一個「妻」字都沒有。她一開始就把這條界線讓開了,只求八年。
所以這個故事裡的悲劇,不是由性格造成的。李益的軟弱、貪慕、逃避,都是真的,可這些性格只是讓事情按照制度既定的方向快了一點、難看了一點。把李益換成一個剛強得多的人,結局也不會改變,只會更早地說明白。制度早就替這個故事寫好了結尾,小說要寫的,是這個結尾落到具體的人身上時是什麼樣子。
這篇小說真正的分量,不在開頭的定情,也不在結尾的對質,而在中間那一大片找不到人的時間。詩寫不了這一段。詩能寫「相思」,能寫「音書斷」,能寫「夢不成」,可詩寫不出一個人為了打聽另一個人的下落,前後託了幾個人、賣了哪幾件東西、錢從誰手裡來。傳奇比詩多出來的,正是這個。它能把等待還原成一連串具體的動作。
文中的記述是這樣:自從他誤了期,她一次次打聽消息。回話沒有一次是一樣的:今天說他在某處,明天說他就要回來,全是虛詞詭說。她於是四處求神問卜,遍訪巫者與卜者。這樣過了一年多,病倒在空屋裡。
要注意「虛詞詭說,日日不同典」這八個字。她不是沒有消息,她是消息太多,而且互相矛盾。這比斷絕更折磨人:每一條都值得再打聽一次,每一條又都靠不住。她之所以熬了一年多,不是因為痴,是因為系統一直在給她假的輸入。而這些假消息的源頭是明確的——他託了親友不要漏口風,於是所有人都編了話來敷衍她。
打聽是要花錢的。文中說她拿錢財送給那些能通消息的人,請他們遞話。花銷日漸支絀,便暗中讓侍婢把箱篋裡的服玩之物拿出去賣,大多送到西市一家叫侯景先家的寄附鋪去脫手。「寄附鋪」是唐代的寄賣店,替人代售舊物、收取佣金。這三個字後來常被治唐代社會經濟的人引用,因為在傳世文獻裡,唐代寄賣行業留下的記載並不多,這一條是硬證據。一篇寫情的小說,順手保存了一條商業史料。
這裡有一筆賬要算清楚:她賣東西不是為了活命。她母女當年從霍王家分得資財,並非赤貧;文中也沒有寫她斷炊。她賣東西是為了買消息。她把箱篋裡的舊物一件一件換成錢,再把錢一份一份送給可能知道內情的人。換句話說,她在做一件事:用自己過去的全部實物,兌換關於一個人的情報。
其中有一支紫玉釵。侍婢拿去賣,路上遇見一個內作的老玉工。老玉工認得這支釵,說這是當年霍王的小女兒要上鬟時命他打的,酬了他一萬錢。他認出釵,也就認出了人,當下落淚,把侍婢帶去見了一位公主(所記名號各本小異),公主聽了原委,給了十二萬錢。
這一段的分量在於它是全篇唯一一次外部世界認出她。她被家族除名、改姓、遷出、遺忘,唯獨一個打首飾的匠人,憑一支釵認出她是誰。認她的不是譜牒,是手藝。而這次認領所帶來的,是十二萬錢——又一筆可以拿去買消息的錢。她被承認的那一刻,得到的東西立刻被投進同一個無底洞。
同時,還有一條線在替她通消息。李益有個中表弟弟叫崔允明,是明經出身,為人厚道,從前常在她家一起歡聚。他每次得到李益的消息,都老實告訴她;而她也時常拿衣服和柴草接濟這個窮親戚。請注意這個交換的性質:她供養一個人,換取關於另一個人的真話。全篇裡她付出的每一筆錢,都指向同一個用途。
第二年春天,李益回到長安,住在親戚鄭家,悄悄找了個安靜住處,不讓人知道。崔允明把她的痴心一次次告訴他。文中給他的心理下了四個字:慚恥忍割。慚是羞,恥是醜,忍是硬著心腸,割是把已經連著的東西切斷。
「割」這個字,正好和本書的主線撞在一起。全書追的是「愛」的老義——吝惜、捨不得。捨不得的反面動作,漢語裡就叫「割捨」。李益要做的,是把一件捨不得的東西硬切下來;他做得成,是因為另一頭有更重的東西壓著——門第、母命、百萬聘財、整個仕途。而她那一邊沒有可以壓秤的東西,所以她割不下來,只能一直連著。
繁體的「愛」字拆開來,手在上,心在中,腳在下。這一年裡,兩個人恰好各佔了一半:他的腳一直在走,從鄭縣到東都,從東都到江淮,秋天走到夏天;她的手一直在往外遞東西,一件一件遞到西市去。而中間那顆捨不得的心,只長在一個人身上。
事情走到這裡,現實裡已經沒有出路了。他不肯見,她找不到,雙方之間所有的通道都被他親手掐斷。按照現實的邏輯,這個故事應該就這樣爛在長安城裡:一個人病死在勝業坊,一個人辦他的婚事,誰也不知道誰。
作者不肯。他造了一個人出來。
三月裡長安人多春遊。李益和五六個同輩到崇敬寺看牡丹,在西廊下一句一句地聯詩。這時忽然來了一位豪士,穿輕黃色的紵衫,挾著弓彈,神采俊美,衣著輕華,身後只跟著一個剪髮的胡人小僮。此人上來搭話,自稱仰慕,說了些邀他同遊的話,一路把他引著走,走到勝業坊口,李益忽然明白過來,害怕,想掉轉馬頭;那人一把拉住,挾著他進了門,隨即命人把門鎖上。
這個黃衫豪士是誰,文中從頭到尾沒有交代。他不是李益的舊識,不是霍小玉的親戚,不是官府中人,和前面的情節沒有任何瓜葛,做完這一件事以後也就不再出現。他的全部功能只有一條:把一個躲起來的人,強行押到一個等他的人面前。
這個安排的性質要說破。作者寫這一筆,不是因為他相信長安城裡真有這麼一位好管閒事的豪俠;恰恰相反,是因為他知道沒有。現實裡沒有任何力量能把李益帶到那扇門前——法律不管,官府不管,親友勸不動,連他自己的中表弟弟都只能乾著急。既然現實裡沒有,那就在紙上造一個。黃衫客是一個補丁,補的是現實的漏洞。
這是虛構第一次在這本書裡被這樣使用:不是用來裝點,不是用來說教,是用來糾正。前面各章裡的虛構,大抵是把已有的事說得更好聽、更整齊、更合乎人心;這一處的虛構,是硬把一件不可能發生的事塞進故事,只為讓一個人把話說出口。
本書第九十二章說過一句話:傳說給最沒辦法的人以最大的破壞力。那一章講的是同一個機制的另一種形態——現實裡最無力的一方,在傳說裡被授予不成比例的力量,藉此把現實中辦不成的事在故事裡辦成。黃衫客走的是同一條路子,只是他給的不是破壞力,是一次見面的機會。所以他必須是個陌生人:凡是和情節有牽連的人,都被現實的關係網縛住了手腳,只有一個從故事外面走進來的人,才可以不講道理。
後世的戲曲看懂了這一點,並且順著這條路往前走了一大步。明代湯顯祖先寫《紫簫記》未完,後來改作《紫釵記》,索性把黃衫客變成一位實實在在的救人者,讓他促成兩人團圓。那是明傳奇的一層文本,與唐人蔣防的原作不是一回事,不可混為一談。但它說明一件事:六百年後的人讀到這個結局,還是受不了,還是要請那位穿黃衫的陌生人再多做一點。
被押進門以後的場面,文中寫得很剋制。
她病中久臥,起坐都要人扶。忽然聽說他來了,竟自己起身更衣走出來。見了面,她含著怒盯著他看,一句話也不說。文中說她瘦弱得像支撐不住,時不時用袖子掩面,回頭再看他一眼,滿座的人都嘆息。
這一段沉默要看重。她等了一年多,見面的第一件事是不說話。作者讓她把沉默用足了,再讓她開口。停了很久,她舉起杯,把酒澆在地上——這是奠酒的動作,通常用在祭祀和立誓的場合——然後才說話。
她說的話很長,而且條理極清楚。逐層拆開是這樣:
第一層立兩造:「我為女子,薄命如斯;君是丈夫,負心若此。典」兩句對舉,一句說自己,一句說對方,句式完全對稱。她不先訴苦,她先把雙方的位置擺好:我是這樣的人,你是那樣的人。這是一份訴狀的開頭,先列原告與被告。
第二層列損害,一共三項:「韶顏稚齒,飲恨而終;慈母在堂,不能供養;綺羅弦管,從此永休。」第一項是她自己,第二項是她母親,第三項是她賴以立身的技藝與營生。三項之中,只有第一項是她本人的損失,另外兩項是她無法再盡的責任。她把「我受了什麼苦」和「我不能再做什麼」分開來算,這是很硬的算法。
第三層歸責:「徵痛黃泉,皆君所致。」一句話,把上面三項的全部原因指到一個人身上。前面鋪陳得越具體,這一句砸下來越重。
第四層宣告斷絕:「李君李君,今當永訣!」她連呼兩聲他的姓,這是全篇裡她第一次這樣叫他。此前她稱他「君」,稱他「十郎」。到這裡她用了一個近乎公開傳喚的叫法。
第五層聲明後果:她說自己死後必為厲鬼,使他的妻妾終日不安。
立兩造、列損害、歸責、斷絕、聲明後果——這是一份狀子的完整結構。她不是在哭訴,她是在起訴。可是唐代沒有一個衙門會受理這樣一樁案子:盟約不成文書,身份不入良籍,承諾沒有見證,損害無法折算。她手裡那三尺素縑,拿到任何官府都不算數。所以這份狀子只能有一個遞交的地方,就是被告本人的臉。她一定要當面說完,不是因為說完了能改變什麼,是因為除了當面,再沒有別的地方可以說。
這裡正可以和本書第一百四十四章對讀。那一章處理的是同時代的另一篇——元稹《鶯鶯傳》。那一篇的末尾,長篇大論是男方說的:他把對方稱作「尤物」,說「大凡天之所命尤物也,不妖其身,必妖於人典」,又說「予之德不足以勝妖孽,是用忍情典」,把拋棄說成剋制,把自己說成善於補過的人,而當時聽他說這番話的人還多稱許他。
兩篇的題材幾乎一樣:士人與一個不合門第的女子,始亂終棄。可敘述的重心一換,道德結論就整個翻了過來。《鶯鶯傳》把最後的發言權給了男方,於是那件事成了一樁需要理解的兩難;《霍小玉傳》把最後的發言權給了女方,於是同一件事成了一樁需要指認的辜負。李益在全篇結尾幾乎沒有臺詞,他被押進門,被盯著,被數落,自始至終沒能替自己講出一句「忍情」那樣的道理。作者不給他這個機會。這不是疏漏,是這篇小說所做的最大的一次分配。
順帶一記:《霍小玉傳》裡出現的李益密友韋夏卿是真人,後來官至太子少保;元稹的妻子韋叢,正是韋夏卿的女兒。兩篇立場相反的傳奇,在人事上還搭著這麼一點邊。這只是巧合,不必深究,記在這裡備考。
全書寫到此處,這是第一次有一個被辜負的人把自己的話完整地說完。前面各章裡,被辜負者要麼無言,要麼只留下幾句詩,要麼由旁人代為嘆息。她不肯由旁人代說。她病成那樣,起身更衣走出來,就是為了親口說完這幾百個字。
她說完之後的事,本章不鋪陳。此後小說轉入另一副筆墨:婚後種種猜忌、妻妾不安、屢娶屢疑。那是志怪一路的手法——冤有所歸,報有所應,前因後果扣得嚴絲合縫。這一套程式在六朝志怪裡已經成型,唐人寫傳奇時順手拿來用。此處只作敘事程式的說明,不鋪陳。
但有一條考據必須點明,而且它會把整件事的方向倒過來看。
《舊唐書·李益傳》裡有這樣一段記載:李益少有痴病,而多猜忌,防閒妻妾,過為苛酷,當時有「散灰扃戶」之談流傳,所以時人把善妒的毛病叫作「李益疾」。《新唐書》的李益傳裡也記著世人以妒為「李益疾」。也就是說,「李益善妒」這件事,是史書裡獨立記著的,並不靠小說流傳。
於是次序就清楚了:不是小說預言了李益的後來,而是當時人先有了「李益疾」這個現成的說法,小說再回過頭去,給這個說法配了一個來歷。唐傳奇常做這種事——拿一樁人人皆知的事,倒著編出它的原因。報復的情節因此並不是為了嚇人,它的功能是一根接線:把史書上一句冷冰冰的考語,接到一個女子的冤屈上去。史書說他妒,小說說他為什麼該被這樣對待。
小說裡的李益與歷史上的李益能否等同,故事有幾分實事,學界看法不一。有人指出年代、官曆上有牴牾之處,認為此篇不可作史料看;也有人認為其中確有本事,只是經過鋪演。前面提到的政治影射之說,也在爭議之中。穩妥的說法是:這篇小說與真人有關,但它講的不是那個真人的生平。
還有一件事不妨記下。李益自己寫過一首《江南曲》,是擬女子口吻的:「嫁得瞿塘賈,朝朝誤妾期。早知潮有信,嫁與弄潮兒。典」一個被指為負心的人,自己寫過一首埋怨男人失期的詩,而且寫得極好。這個巧合不必深究,也不宜拿來做什麼論斷,但把它和「至八月,必當卻到華州典」那句承諾並排放著,總歸是一件耐人尋味的事。
回到這本書要追的那件事。全書說,「愛」這個字最古老的意思是吝惜、是捨不得;而捨不得的東西,正是你愛的東西。霍小玉在這一年多里,把箱篋裡的東西一件一件舍了出去:首飾、服玩、舊物,連霍王給她打的那支紫玉釵也賣了。她什麼都捨得。她唯一捨不得的,其實並不是那個人——那個人她早在第一夜就算準了會走,還替他把走後的路都安排好了。她捨不得的是另一樣東西:她曾經被一個人極鄭重地對待過。那三尺素縑、那句指誠日月、那個當著燈燭寫下的承諾,是她這一生裡唯一一次被當作可以立約的對象。如果那件事被默認為從來不曾發生,她這一生就什麼也沒有過。
所以她必須當面把話說完。說完了他不會回頭,制度不會讓步,她的處境一分一毫也不會改善;但那件事就此被說出口了,有人聽見了,滿座的人都在。
那隻寶篋,通篇被打開過兩次。第一次是往裡放東西,放進那幅寫滿山河日月的素縑;第二次是往外拿東西,一件一件拿去西市寄賣。往外拿的,後來都換成了打聽他下落的錢;放進去的那一樣,始終沒有拿出來。她沒有拿它去對質,也沒有拿它去當鋪。她要的從來不是那張紙能兌現什麼,她要的是寫它的那個人,站在她面前,聽她說完。
唐傳奇裡寫男女之事的名篇,大多以離散告終。《鶯鶯傳》以男方的一篇自辯收場,《霍小玉傳》以女方的一場死收場,《任氏傳》裡那個有情有義的狐女死在馬蹄之下,《柳氏傳》雖然重圓,中間也隔著亂離與強奪。唯有一篇,從頭到尾把一段不合門第的關係寫完,寫到明媒正娶,寫到封號加身,寫到兒孫滿堂——那就是白行簡的《李娃傳》。
白行簡是白居易的弟弟,生於大曆十一年(七七六),卒於寶曆二年(八二六),元和二年(八〇七)進士及第,官至主客郎中。他一生留下的作品不多,傳世的賦與詩都不足以讓他在唐代文學史上佔一個顯眼的位置。真正讓他留下來的,是這一篇不到四千字的傳奇。
這篇傳奇的文本,今天主要靠《太平廣記》保存。《太平廣記》卷四八四收此篇,題作《李娃傳》,註明出自《異聞集》。《異聞集》是唐末陳翰所編的傳奇總集,原書已佚,唐人小說賴它轉手保存的很多。此篇又名《汧國夫人傳》,是因為篇末寫李娃受封為汧國夫人。兩個題目指的是同一篇,只是一個用她入傳時的身份,一個用她出傳時的身份——這個差別本身就是整篇小說的骨架。
篇末有一段作者自記,大意是說:貞元年間,他與隴西李公佐談論婦人操行的品格,因而講起汧國夫人這件事;公佐聽得入神,拍手叫他寫下來,於是他提筆記錄。末尾署「乙亥歲秋八月,太原白行簡典」。李公佐是《南柯太守傳》《謝小娥傳》的作者,與白行簡同時,這條記載把《李娃傳》放進了唐代傳奇作者互相往來、互相慫恿寫作的那個圈子裡,與《鶯鶯傳》產生於元稹、李紳一群人的談話之間是同一種情形。
不過這個「乙亥歲」有麻煩。乙亥當貞元十一年(七九五),那年白行簡約二十歲,尚未及第,與李公佐是否已有交往,頗可疑;再往後一個乙亥要到二百多年後,與他的生年對不上。因此有人主張干支為傳寫之訛,有人主張篇末跋語出於後人添附,也有人主張成篇實在元和年間。學界看法不一,此處只把疑點擺出,不下斷語。
比作者年代更要緊的,是這個故事在被寫成傳奇之前已經在長安流傳。元稹《酬翰林白學士代書一百韻》一詩的自注裡提到,曾在新昌宅聽人說《一枝花》話,從寅時聽到巳時還沒講完。學者多認為「一枝花」就是李娃的藝名,那段自寅至巳的說話,正是《李娃傳》的底本。也有人認為二者未必是一回事,學界看法不一。但即便存疑,這條材料仍然透露出一件事:中唐的長安,市井裡已經有以妓女為主角的長篇說話,一講就是三四個時辰。
這一點很重要,因為它解釋了《李娃傳》為什麼和別的傳奇不一樣。《鶯鶯傳》《霍小玉傳》都是文人寫給文人看的,落筆處是一段心事、一個辯解、一句譴責。說話不同。說話人靠聽眾的錢吃飯,一場講三四個時辰,中間要有起伏,末了要有交代。聽的人是坊裡的市井之人,他們不需要一個「尤物妖人」的道理,他們需要知道後來怎麼樣了。《李娃傳》有始有終,段落分明,每一折都落在實處,這種結構上的完整,多半不是文人書齋裡長出來的。
這個故事後來還繼續往下走。元人石君寶有《李亞仙花酒曲江池》雜劇,明人薛近兗有《繡襦記》傳奇,把李娃改名亞仙,把鄭生改名元和,添出剔目勸學、雪中贈襦一類關目。這些都是戲曲這一層的敷演,情節與人物姓名都經過改動,不能當作唐傳奇原文來引,更不能當史事。本章所據,只是白行簡的傳文。
要看清這篇傳奇的重心在哪裡,最省事的辦法是把它按情節切開,一段一段排出來,再看每一段佔多少篇幅。
按傳文的次序,全篇可以分為十二段。
第一段,入京。滎陽公之子年二十,以鄉賦秀才應舉,父親替他備好兩年的用度,行裝豐厚,帶著僕從車馬進長安。
第二段,鳴珂曲相遇。他從東市回來,經過平康里的鳴珂曲,見一女子倚門而立,於是故意把馬鞭掉在地上,讓隨從下去撿,自己趁這個空當反覆回看。此後設法結識,入其家。
第三段,同居與資盡。一年多以後,隨身的資財、車馬、僮僕典賣一空。
第四段,設計棄置。假母與李娃合謀,託辭往竹林神祈子,途中李娃藉口去姨母家,把他留在姨宅,再遣人詐報假母病重;等他趕回原宅,人已遷走,門庭易主。
第五段,淪落。他病困無依,流落到殯葬鋪子,替人唱輓歌謀生;因為嗓子好,被推出來在兩家凶肆的鬥歌裡領唱。
第六段,父鞭棄野。父親這一年入京,在鬥歌的場子裡認出兒子,以為辱沒門戶,把他鞭打至幾乎斷氣,棄於野外;同伴夜裡發現他還有氣息,救了回來。
第七段,雪中相認。冬天大雪,他沿著坊牆一路行乞,走到李娃所居的門前哀號;李娃在屋裡聽見,說這一定是他,我聽得出這個聲音,於是奔出去把人認了回來。
第八段,贖身與供養。她與假母決絕,拿出自己的積蓄,另賃房舍,替他調養身體,一直養到復原。
第九段,督學。她替他置辦書籍,規定日程,督著他讀書,兩年學成,她說還不夠,再加一年。
第十段,登第。他一舉中第,聲名震動禮部;她又要他再應制科,登甲科,授成都府參軍。
第十一段,請去。授官之後,她說自己該做的已經做完,身份不般配,請求離開;他哭著不許。赴任途中至劍門,父親時任成都尹兼劍南採訪使,父子相認,父親聽說始末,深感其義。
第十二段,婚配與封號。父親命媒,六禮皆備,正式娶她為妻。此後她治家有法,父母之喪盡禮,四子皆至顯官,本人受封汧國夫人。
把這十二段的篇幅粗略量一量——以下的比例是按通行本估算的,《太平廣記》本與後來汪闢疆《唐人小說》所收的校本文字略有出入,故只能說個大概——最長的一塊,是第八、第九兩段。也就是她把人撿回來以後,替他調養、替他安排讀書的那一段。這兩段合起來,佔全篇篇幅的四分之一上下。單看第九段的督學,也比全篇任何一段男女相處的場面都長。
反過來,最有名的那一段——鳴珂曲口的一見——其實很短,幾句話就過去了。相識、入門、同居這一整塊,即第二段到第三段,加起來也不到全篇的六分之一。而兩人同居一年多的日子,傳文幾乎沒有正面描寫,只用一句話交代資財耗盡。
這個比例值得記住。一篇被後人當作愛情小說傳誦了一千二百年的作品,把最多的筆墨給了一段不浪漫的事:一個女人替一個男人算日子、請醫、買書、定功課、限年限。傳奇寫到這裡,已經不太像才子佳人的故事,倒像一份履歷。
而這正是它比詩多出來的部分。同樣寫長安的妓館,唐詩裡留下的多是一句半句的印象——一片月色,一段簫聲,一次分別。詩不負責交代後來。傳奇負責。傳奇要寫清楚錢從哪裡來、人住在哪裡、病養了多久、書讀了幾年、考的是哪一科。這些帶著數目的東西,看上去最不像文學,卻是唐人小說真正的新東西。
傳文開頭交代得很清楚:滎陽公之子,年二十,以鄉賦秀才應舉,父親替他準備了兩年的用度,還囑咐他一戰成名。這幾句裡有兩樣制度性的東西,值得先說明白。
一是「鄉賦」。唐代的進士舉有兩個來源,一是國子監諸館的生徒,一是各州府考選後解送上京的鄉貢。滎陽公之子由州府解送,屬後者。鄉貢舉子每年秋冬間從各地動身,趕在年底前到長安戶部報到,次年春天在禮部南院考試,所以舉子入京往往是秋天的事。
二是「兩年的用度」。這是全篇第一個數目。傳文只說備了兩載之資,沒有說是多少錢。唐代一個外州舉子在長安應舉一年要花多少,今天很難落實:學界據敦煌文書、《唐會要》所載物價以及唐人詩文中的零星記載做過推算,結論出入很大,看法不一。可以確定的只有大勢——這筆錢不是小數。舉子入京不只是應試,還要住得下來。禮部試在春天,考完還有關試、曲江宴、題名之類的應酬;不中的人多半不回鄉,留在長安等來年。更要緊的是行卷:唐代進士科的取捨並不全憑卷面,舉子須把自己的詩文寫成卷軸,投獻公卿名流,求他們向主司稱譽,這叫行卷,再投一次叫溫卷。程千帆《唐代進士行卷與文學》對這套風氣有系統的梳理。行卷要抄寫、要裝潢、要有人引薦、要在長安結交,樣樣是錢。一個舉子留在長安,本質上是在維持一份社交開銷。
至於要留幾年,唐人自己有一句話說得最明白,《唐摭言》記時人語:「三十老明經,五十少進士。典」明經科三十歲及第已算老,進士科五十歲及第還算年輕。徐松《登科記考》所輯逐年進士名錄可以印證這個比例:唐代進士科每年及第者多在二三十人之間,而每年赴舉的人數常在千人以上。滎陽公給兒子備兩年的錢,是按順利的情形算的;按實際的中榜率算,兩年只夠開個頭。
於是有了那一鞭。傳文寫他從東市回來,走到平康里的鳴珂曲,看見一個女子倚門站著,姿容出眾。他勒住馬看,又不好意思一直看,就假裝把馬鞭掉在地上,叫隨從下馬去撿,自己趁這個空檔來回打量。
這是唐傳奇裡最有名的一個小動作,寫得極省,也極準。二十歲的外州舉子,剛進京,身上有錢,正在最想讓人看見自己的年紀。整篇小說往下所有的事,都是從這一次假裝掉鞭子開始的。
坊的位置也要說一句。平康里在長安城東部,與崇仁坊南北相鄰,緊靠東市。崇仁坊是舉子聚居之處,一是因為離皇城近,二是因為離禮部近;宋敏求《長安志》記崇仁坊的熱鬧,大意說這一帶車馬輻輳,晝夜喧呼,燈火不絕。舉子住在崇仁坊,妓家在平康里,中間只隔一道坊牆。唐末孫棨作《北里志》,專記平康里諸家,說裡中分三曲,妓家多在南曲、中曲,來往的多是舉子和新及第的進士。《北里志》成書在僖宗中和年間,比《李娃傳》晚了大半個世紀,但所記的格局應當由來已久。至於「鳴珂曲」這個名字,《北里志》裡沒有,有人認為是三曲之一的別稱,有人認為是白行簡取「鳴珂」二字的貴遊氣象隨手安的,學界看法不一。
接下來的事,傳文寫得很快。設法通了姓名,入了門,見了假母,留下來住。然後是一句冷冷的交代:一年多以後,隨身的資財、車馬、僮僕,典賣一空。
這一年多,傳文幾乎沒有寫。沒有寫他們怎麼過日子,沒有寫宴飲,沒有寫情話。一個後來被當成愛情小說讀了一千多年的篇章,把愛情最應該濃墨重彩的那一段留成了空白,只留下一個結果:錢沒了。
錢一沒,第四段就來了。假母與李娃合謀,說要到竹林神那裡去祈子,一同出門;半路上李娃說要順路去看姨母,把他帶到姨宅坐下;坐了一陣,有人來報假母急病,李娃先走一步;他等到天晚,趕回原來的住處,才發現門庭已經易主,人早就遷走了。姨宅那邊,也是假的。
這一套手法,說它是「設計」並不為過。它有前後的佈置,有第三個地點作緩衝,有一個讓人不能立刻發覺的理由。唐人筆記裡寫妓家假母的算計不止一處,《北里志》就記過假母對妓女的控制和對客人的取捨——門裡的錢物名義上歸假母,妓女並不自主,客人一旦囊空,去留由不得雙方。所以這一段的責任不能全算在李娃頭上,也不能說她無份:傳文寫得很老實,是母女合謀,她是知情的,也是執行的。後來她自己也這麼認。這一點,是全篇最要緊的一處誠實——白行簡沒有替她開脫。
被棄之後的那一段,本章從略。傳文寫他病、寫他流落到殯葬的鋪子裡替人唱輓歌、寫兩家凶肆在街上鬥歌他領唱《薤露》之章、寫他父親那年入京在人群裡認出他、以為辱沒門戶把他打得幾乎斷氣棄在野外、寫同伴夜裡發現他還有一口氣把他救活。這些場面寫得很實,也很不好讀。這裡只交代三點。
第一,輓歌是當時的一門生業。《薤露》《蒿里》本是漢代的輓歌,崔豹《古今注》說這兩支曲子出於田橫門人,後來李延年分為二曲,《薤露》送王公貴人,《蒿里》送士大夫與庶人。到唐代,長安的凶肆備辦喪具、出賃車馬、僱人執紼唱挽,是一門正經營生。一個讀書人淪落到靠嗓子在喪儀上掙飯,這個下落在唐代是寫實的。
第二,鬥歌的場面寫在長安的大街上,圍觀者數萬。這種當街較藝的熱鬧,正是說話人最拿手的段落,也是這篇傳奇裡市井底子露得最明白的地方。
第三,父親那一鞭。這一段常被讀作親情的殘酷,但它同時是制度的:滎陽鄭氏是當時的名族,一個族中子弟在街頭唱輓歌,損的不是父親一個人的臉面,是整個家族在婚宦上的信用。父親的反應固然過當,其邏輯卻清清楚楚——這個人已經從「可以出仕的士人」變成了「不能齒於人倫的賤業者」。後面李娃要做的事,本質上就是把這一步倒著走回來。
第七段是全篇的轉折,也是全篇最短的關鍵段落之一。
傳文寫:那年冬天下大雪,他沒有地方去,沿著坊牆一路行乞。走到一處門前,哀號出聲。屋裡的人聽見了。傳文接下來的一句是:
「此必生也,我辨其音矣。典」
一定是他,我聽得出這個聲音。
這句話值得逐字看。她不是看見他認出來的——她當時在屋裡,隔著門,外面下著雪,來的是一個乞討的人。她認出的是聲音。而且她說的是「辨」:分辨、辨認。一年多的同居,留下來的不是一張臉,是一個人開口的樣子。傳文沒有鋪陳任何情緒,只用了這七個字,隨後寫她奔出去。
奔出去之後,是全篇最要緊的一個動作。她沒有停在相認這一步。
傳文接著寫她把人認了下來,用自己的繡襦裹住他,帶到屋裡。這件繡襦後來成了這個故事在戲曲一層裡最有名的道具,明人薛近兗的傳奇就叫《繡襦記》——但要說明,那是後世的敷演,白行簡這裡只是一件衣服,一個動作。
然後她做了四件事,一件比一件不像小說。
第一件,她與假母決絕。傳文寫她把話說明白:這是良家子弟,當初帶著車馬資財來,一年而盡,是我們母子合謀把他丟開的,害得他淪落至此,父子隔絕,這是我的罪。她請求脫離。這裡最要緊的不是道歉,是她把責任認下來了——她沒有說自己也是被逼的,儘管她確實身不由己。
第二件,她拿出錢。傳文交代了錢的來路:不是別人給的,是她自己歷年的積蓄。她拿這筆錢與假母算清,把自己贖出來。一個在別人門下的人,用自己攢下的錢替自己贖身,這是她這一生裡第一次自己做主。
第三件,她換地方。她在僻靜處另賃了房舍住下,離開原來那條曲。這不是逃,是重新安排:她要一個能養病、能讀書的環境,而平康里不是那樣的地方。
第四件,她治病。傳文寫得極有次第,大意是:先用粥湯把腸胃開開,再用乳酪一類的東西潤養,過了十來天才敢給葷腥,幾個月後氣色漸漸回來,一年多以後才算復原。這一段沒有一句抒情,全是日程和分寸。寫小說的人肯把這麼多字花在喂什麼、隔幾天、養多久上面,本身就是一種判斷:他知道這個故事的重量不在相認那一聲,在相認以後的那幾年。
全書講了一百多章的「給」,到這裡出現了最完整的一次。她給出去的是錢——自己的積蓄;是時間——一年多的調養,後面還有三年;是居所——一處新賃的、安靜的房子;是方法——先粥後乳、先養後學的次第;最後,是一個具體的目標。前面幾樣都不稀奇,稀奇的是最後一樣。多數人的「給」到「養好他」為止,她的「給」從「養好他」才開始。
身體養好之後,傳文進入第九段。這一段的寫法,在整個唐傳奇裡都算異類。
她先做了一次評估。大意是說:你的身體已經復原了,心力也回來了,可以把從前的書拾起來了。她問他從前讀的還記得多少,他說十成裡剩不到一二。這是一次很實在的問答——不是安慰,是盤點存貨。
接著她備辦工具。傳文寫她出錢去買書,把經史文集置辦齊全,讓他在家裡專心溫習。然後她定日程:白天讀什麼,晚上讀到什麼時候,什麼時候可以歇。傳文寫她夜裡陪著,見他倦了就勸他停下,第二天照舊。這裡也沒有一句情話,全是安排。
然後是全篇最重要的兩個數字。
第一個數字是二。傳文寫:兩年之後,他的學業大成,天下的文章他都能應付。照常理,這時候就該去應舉了。
但她說了兩個字:還不行。傳文的意思是,她認為火候未到,須再加一年。
第二個數字是一。又過了一年,她才說可以了。
三年,分兩段。這是「計程」二字的實際內容——她不是籠統地要他上進,她把一件說不清楚的事拆成了有期限、有階段、可以驗收的工程。而且她掌握驗收權:兩年之後他自己覺得夠了,她說不夠。一個在長安曲中長大的女子,憑什麼判斷一個士人的學業到沒到火候?傳文沒有解釋。合理的推測是,她見得多——平康里往來的本就是舉子和新進士,誰的文章能中、誰的還差著一層,她大約比他自己清楚。這個推測在傳文裡沒有明說,只算不妨設想。
三年這個數字要放到唐代的實際裡去看,才知道它有多快。
唐代進士科的難,前面已經說過:每年赴舉者上千,及第者二三十人。落第重來是常態。孟郊四十六歲那年才登第,在貞元十二年(七九六)。韓愈也考了四次,貞元八年(七九二)才中。白居易二十九歲及第,在同榜十七人中年紀最小,他自己有詩記這件事:「慈恩塔下題名處,十七人中最少年。典」二十九歲算「最少年」,可見常態是什麼樣子。
小說讓一個荒廢了三四年、又大病一場的人,從「十不存一二」到一舉登第,只用三年。這在唐代是極罕見的速度。傳奇終歸是傳奇,這裡有理想化的成分,須說明。但理想化的方向值得注意:白行簡沒有讓他因為奇遇、因為神助、因為貴人一句話而及第,而是讓他讀了三年書,其中最後一年是被人逼著加上去的。理想化的是速度,不是方式。
第十段緊接著來。他一舉中第,聲名震動禮部。這時候她又說了一次「還不行」。
這一次的理由是制度性的。唐代進士及第並不等於做官:及第之後還要過吏部的關試銓選,而銓選往往要等,所謂「守選」,有人等好幾年。想快,有一條路,就是應制舉。制舉由皇帝臨時下詔開科,科目名色很多,《唐會要》裡錄有歷朝制科的名目,「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典」是其中最常設的一科。制科及第可以直接授官。
於是她要他再考一次直言極諫科。他登了甲科,授成都府參軍——府一級的佐官,品秩不高,是新入仕者常見的起家官。到這一步,她的工程才算交付:不是「他中了進士」,是「他有了官身」。
這就是「計程」比「相愛」多出來的東西。整個第八到第十段,寫的全是可以計量的事:花了多少錢,養了多久,讀了幾年,考了幾科,授了什麼官。傳奇比詩多出來的部分,正在這裡。唐詩寫平康里,寫得最好的也不過是一夜的燈火、一段離情;詩不必交代第二天,更不必交代第四年。傳奇必須交代。而一旦交代,一個女人在這段關係裡究竟做了什麼,就再也含糊不過去了。
至於這筆錢她拿不拿得出,傳文沒有給數目。唐人筆記裡對妓家的收入有些零星記載,但要折算成實際購買力,牽涉唐代物價與貨幣的許多難題,學界的估算出入很大,看法不一。傳文只交代了性質:那是她自己的錢。這一點比數目要緊。
授官之後、赴任之前,第十一段來了。她提出要走。
傳文裡她的話,大意是:現在我把你原來的樣子還給你了,我沒有辜負你;你應當娶名門之女,好承奉宗祠,我身份卑賤,不該以此汙了你家的門第;請讓我回去奉養老母,你自己好好去做官。
他哭,說她要走他就死。她不為所動。
這個動作要講透。
第一,她把這段關係當作一件有始有終的事情來完成。她的理由不是「我不愛你了」,也不是「你變心了」,而是「該做的做完了」。她認定自己欠著一筆債——當初的設計棄置,害他淪落,害他與父親斷絕——所以她做的這一切在她自己的賬裡不是恩,是還。還清了,賬就平了;賬一平,關係也就該結束了。這種把感情當賬目來清算的態度,冷得嚇人,卻也乾淨得嚇人。
第二,她說得很清楚:攔住她的不是感情,是身份。「不該以卑賤之身汙你的門第」這句話,在唐代不是自謙的客套,是實情。這一層留到下一節說。
第三,把這一段和上一章對讀,會看出一個規律。霍小玉與李益初好的時候,霍小玉先把話說在前頭,大意是:我今年十八,你二十二,到你該娶妻的年紀還有八年;這八年的歡愛,我願意在這個期限裡過完,然後你去挑高門大族結親,也還不遲。她把年限議定在開始。李娃則把話說在結束:事情辦完了,我走。
兩個人說的是同一件事。她們都知道制度不許自己留下,都知道對方將來必須與士族之家結親,都不打算靠感情去改這個規矩。區別只在時點:一個在開始時就把結局擺上桌面,一個在完成後才把結局擺上桌面。霍小玉的算法是提前止損,李娃的算法是先把工程交付,再自行退出。
結果也不同。霍小玉議定了年限,李益連年限都沒守;李娃提出要退,反而被留了下來。這個反差不能讀成品性的高下——兩篇的作者不同,傾向不同,故事的層次也不同。它只說明一件事:在唐代,這類關係能不能存續,從來不取決於女方的誠意,而取決於男方那一邊的家族肯不肯鬆口。霍小玉遇上的是不肯,李娃遇上的是肯。而使那一邊肯的,不是她的忠貞,是他的官身。
第十一段的後半和第十二段,寫的就是「肯」的過程。
他攜她赴任,行至劍門。父親這時正做成都尹兼劍南採訪使,在劍門迎候新任的官員,父子在這裡重逢。傳文寫父親問明始末,感嘆不已,與他恢復了父子之情,然後為他備下六禮,正式娶李娃為妻。
六禮是《儀禮·士昏禮》所定的婚儀程序: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用六禮,意味著這不是納妾,是娶妻——妻與妾在唐代的法律地位相差極遠,涉及嫡庶、承祀、封贈、喪服。傳文特意寫明六禮皆備,是在強調這一點。
這裡要把邏輯說清楚。父親態度的轉變,發生在什麼之後?不是在聽說她雪中救人之後,不是在聽說她替他治病之後,是在兒子已經登第、已經登制科、已經授了官之後。前面那些事,是作為「解釋」被聽進去的;真正讓父親改口的,是眼前站著的這個人已經重新成了滎陽鄭氏可以承認的子弟。
也就是說,這個圓滿是拿功名換來的。制度不允許的事,要在制度內取得地位之後才被允許。
這條邏輯,在唐代的法律上有硬的依據。唐律規定良賤不婚,各色人等須與本色為婚,雜戶、官戶、部曲、奴婢的婚配自成一類,士人娶賤人為妻是要問罪的,條文見《唐律疏議·戶婚》。平康里的妓女屬於哪一色,情形並不整齊:有歸屬教坊、太常的,有為假母私屬、身份近於奴婢的,也有介乎其間的,學界對唐代妓女的法律身份討論不少,看法不一。要脫離這個身份,大體的途徑是贖身與放良——由主人立放書,再申報官府除籍——細節各家說法也不完全一致。
對照這套制度回頭看傳文,會發現白行簡做了一個安排:李娃的贖身發生在雪夜之後、督學之前,也就是在她做那件大事之前,她先把自己從假母門下贖了出來。到父親命媒的時候,她名義上已不是那門裡的人。傳文沒有寫除籍的手續,也沒有寫官府的文書——小說不必寫這些。但正因為不寫,那道制度的門檻在小說裡顯得比在現實裡低。這是傳奇的處理,不是制度的實錄,讀的時候要分開。
結尾的封號,則是制度給出的最後一筆。傳文寫他後來官運亨通,四個兒子都做到大官,最不顯的一個也官至太原尹;李娃受封為汧國夫人。唐代外命婦的封號是有等級的:一品及國公的母、妻封國夫人,往下依次是郡夫人、郡君、縣君,見於《唐六典》與兩《唐書》的職官記載。「汧國夫人」是國夫人一級,汧是封號所繫的郡國之名。
這個封號的意思很直白:那個當年在鳴珂曲口倚門而立、被寫進傳奇時連姓名都只有一個「娃」字的女子,最後進了朝廷的名冊。她的名分不是丈夫給的,也不是公公給的,是制度給的。而制度之所以給,是因為她男人和兒子的官做到了那個品級。
所以這個圓滿,既不該簡單地罵,也不該輕易地贊。罵它虛偽是容易的——一個女人要靠把男人送進官場才能換來一個名分,這確實是那個時代的賬。但也要看到另一面:在那套規矩之下,這幾乎是唯一一條走得通的路,而她把這條路認得清清楚楚,一步不多,一步不少。她沒有要求改變規則,她做的是讓這個人達到規則的門檻,然後由規則來收下她。這是清醒,不是妥協。
把《李娃傳》和《鶯鶯傳》放在一起看,是唐傳奇裡最有意思的一組對照。
兩篇產生的年代相去不遠,都在貞元、元和之間,作者是同一個圈子裡的人——元稹與白居易是終身的朋友,白行簡是白居易的弟弟。兩篇寫的都是不合門第的關係:一個是寒族出身的書生與妓家女子,一個是書生與喪父的崔氏女。兩篇的男主角都要應舉,都要前程。
結論卻相反。《鶯鶯傳》的張生把人拋下,還寫了一段議論替自己開脫,說天生的尤物不禍害自己就禍害別人,自己德行不夠,勝不了這個妖孽,所以「忍情」。傳文裡當時的人還稱讚他善於補過。《李娃傳》的鄭生則被李娃一手扶起來,最後明媒正娶,一門顯達。
同時代,同題材,同一個交遊圈,兩個相反的結論。這本身說明了一件事:唐代士人對這類關係,並沒有一個統一的判斷。他們內部是分裂的。
但分裂的是結論,不是尺子。兩篇量人的尺子其實是同一把——士人的前程。鶯鶯被拋棄,是因為在張生的算法裡,她妨礙前程;李娃被明媒正娶,是因為在鄭家的算法裡,她成就了前程。張生的自辯把責任推給女方的美貌,鄭父的轉念把功勞算在女方的操持,方向截然相反,可兩邊掂量的都是同一件東西:這個女人對這個男人的仕途,是加還是減。
看清這一點,才不至於把《李娃傳》讀成一篇簡單的翻案文章。它確實是唐傳奇裡唯一一個結局圓滿的長篇,而它圓滿的方式很實際:不是感情戰勝了門第,是功名替感情辦了手續。
最後回到本書一直在追的那件事。「愛」這個字最古老的意思之一是吝惜、是捨不得,全書講了一百多章的「給」,都是從這個「捨不得」裡一點點長出來的。李娃這一篇特別在什麼地方?特別在她捨不得的方式。
雪夜裡那一聲辨認之後,她可以選的路其實有好幾條。她可以把他留下來一起過日子,靠她的積蓄,兩個人也許能過得不錯——那是把人留住。她也可以把他送回滎陽,交還給他的家族——那是把人交出去。她兩條都沒選。她選的是第三條:花三年時間,把他造成一個能夠留住她的人。
這條路最費事,最不浪漫,也最容易失敗——他若三年後仍不中,這幾年就白費了,她的積蓄也沒了。但只有這條路走通了,他們才可能不是一對同居的男女,而是一對夫妻。她要的不是相守,是名分;不是眼前的日子,是能立得住的日子。
於是愛在這一篇裡不是一次決定,是一項長達數年的工程。它有預算,有階段,有驗收,有交付。傳文裡她說了兩次「還不行」——第一次隔出了一年的苦讀,第二次隔出了一場制科。那兩句話說出來的時候,兩個人都還沒有任何名分,她也隨時可能一無所得。
這一篇裡最像愛的一句話,不是雪夜裡那七個字,是那兩次「還不行」。
唐人小說裡有一篇講送信的。篇幅不長,《太平廣記》收在卷四百十九「龍」類之下,註明出自《異聞集》。《異聞集》相傳為唐末陳翰所編,原書今已散佚,現在還能看到的篇目多半是從《太平廣記》裡輯出來的。篇末有一行作者自述的話,署「隴西李朝威」。李朝威其人,正史無傳,除了籍貫幾乎一無所知;學界一般把他繫在中唐貞元、元和年間,也有人主張更晚,寫作年代至今沒有定論。今本文字是否經過宋人編纂時的脩潤,同樣看法不一。這一篇通行的題目叫《柳毅傳》,後世戲曲改編時另起了一個更直白的名字:柳毅傳書。
故事從一個落第的人開始。篇首交代年月:儀鳳年間——那是唐高宗的年號,行用不過三四年——有一個讀書人叫柳毅,進京應舉沒有考中,準備回湘水之濱的老家去。回程上他想起有個同鄉寄居在涇陽,便繞道去辭行。辭過了,重新上路,走出六七里,路旁的鳥忽然驚起,馬受了驚,斜竄到道左。他勒住馬抬頭,看見路邊有一個婦人在牧羊。
這是全篇的第一個場面,也是全篇真正的起點。後面的洞庭、水府、雷霆、宴飲、婚娶,都由這一眼生出來。作者寫這一眼寫得很省:婦人的樣子憔悴,衣裳沒有光澤,站在那裡像在聽什麼、等什麼。柳毅覺得奇怪,便問她何以自苦到這個地步。
婦人先是不肯說,哭了一場,然後說了。她說自己是洞庭龍君的小女兒,父母把她嫁給了涇川龍君的次子,夫婿荒怠,被身邊的人挑唆,一天比一天厭棄她;她向公婆訴說,公婆護著兒子,壓不住,她說得多了,反而獲罪,被貶到這裡來牧羊。她指著羊說,這不是羊。柳毅追問所牧的是什麼,她答的是兩個字:雨工。柳毅不懂,她再解釋一句,說是雷霆一類的東西。
「雨工」二字是這一篇裡最見巧思的名物之一。工者,司職之稱;雨工,就是管下雨的差役。中國神話裡雷霆本是天上的公事,由專職者掌管,唐人把這一群司雨的屬吏變成一群羊,讓一個受貶的龍女在涇河邊上放牧——她被罰看管的,正是她本家的權柄。這一層意思作者一個字不點破,只讓那些羊在道旁吃草。
接著是全篇的樞紐。婦人說,她離洞庭不過咫尺,音信卻不通,想託人捎一封家信回去,又沒有人可托。她問柳毅是不是湘地人,回鄉必經洞庭,能不能把信帶到。柳毅說可以。
從答應到出發,中間只隔著一段問路。柳毅問的是很實際的問題:洞庭是深水,他是陸上的人,怎麼進得去,怕辜負了所託。婦人告訴他一條路徑:洞庭湖南岸有一株大橘樹,當地人叫它社橘;到了樹下,解下腰帶,把身上束一束,叩樹三下,自然有人應。柳毅記住了,接過書信,又問她夫家在哪裡、將來能不能再見。婦人道謝的話說得很重,大意是往後若他到洞庭,不要相避。說完人和羊都在道旁,他上馬向東南去。
這一段的寫法有一個特點值得注意:自始至終,婦人沒有說出自己的名字。全篇稱她「龍女」,是後人的叫法,不是文中的自稱。柳毅答應替她送信的時候,他知道的只有三件事——她說自己姓什麼家住哪裡,她眼下過得很不好,她要送一封信。三件事都出自她一面之詞,他無從核對。
《柳毅傳》的後半段有神仙、有富貴、有夫妻團圓,歷來讀者津津樂道的也是那些。但把這一篇放進本書的譜系裡看,真正要緊的是涇陽道上這幾句對話。前面一百多章講了各種各樣的「給」:父母給子女,君給臣,人給鶴給花給石頭,情人生死相與。那些「給」全都發生在有名分的關係裡——有血緣,有恩義,有名分,有前情。涇陽道上這一次沒有。
先把這件事的性質說清楚。
第一,他們非親非故。柳毅是湘人,婦人自稱洞庭龍君之女,兩下裡既無宗族之親,也無鄉里之誼,更談不上舊交。整篇文字裡,他們此前不曾照過面,連姓名也是這一刻才互通的。漢人講人倫,講的是父子、君臣、夫婦、昆弟、朋友——五者之外,涇陽道上這一對不屬於任何一倫。他們之間沒有任何既定的名分可以規定誰該為誰做什麼。
第二,此去有險。柳毅要去的地方在水下。他自己提出的第一個疑問就是「深水」二字:陸上的人如何入水。婦人給的辦法是叩樹,叩完之後會發生什麼,她沒說,他也不知道。更實在的兇險在後頭:這封信要告的是涇川龍君家的狀,而涇川一族正是把她貶到這裡來牧羊的人。替受害者向她的孃家告狀,等於當面得罪加害的一方。柳毅接下這封信的時候,並不知道洞庭龍君家裡還鎖著一位脾氣極壞的弟弟,也不知道這封信遞上去會引出什麼後果。他只知道自己要去一個陸上人去不了的地方,替一個剛認識的人說一件得罪人的事。
第三,他沒有好處。婦人許過什麼嗎?沒有。她說的是「往後不要相避」,那是感激的話,不是酬勞的許諾。她當時的處境是被貶、被罰、衣裳無光地在荒野牧羊,她拿不出任何東西。柳毅接信的時候,對方是一個一無所有的人。後文他得到的珍寶、得到的姻緣、得到的長生,全部發生在他把信送到之後,而且——這一點是全篇最要緊的分寸——其中每一樣他起初都推掉過。
這三條合起來,就是本書到此為止沒有出現過的一種「給」。
本書開篇講過「愛」這個字的構造:上面是爫,是一隻手,要給出去;中間是心,是捨不得;下面是夂,是一雙走不動的腳。一百多章講的多半是中間那顆心——捨不得,吝惜,佔有,給不出去。《孟子·梁惠王上》裡齊宣王說「吾何愛一牛」,那個愛是吝惜;《老子》說「甚愛必大費」,說的是愛得深耗費必大。到這一篇,上面那隻手第一次伸給了一個來路不明的人,而中間那顆心還沒來得及生出「捨不得」。他與她之間還什麼都沒有。沒有恩,沒有情,沒有約,沒有共同的過去。
漢語裡給這種行為準備的詞是「義」。《墨子》講兼愛,主張對人無差等地相與,那是一套學說;而中國敘事裡真正把「無差等」演出來的,往往不在學說裡,在這種路上遇見的事裡。柳毅在涇陽道上做的,嚴格說不是愛,是義。他自己後來也是這麼說的:他起初存的是義。這兩個字要留到辭婚那一節再細講。
這裡先記一個比較。本書第五十八章講過韓信與漂母。《史記·淮陰侯列傳》記漂母見韓信飢,給他飯吃,一連數十日;韓信說日後必有重報,漂母的回答是生氣的,大意是丈夫不能自食,她可憐王孫才給飯吃,豈是指望報答。漂母與韓信也是陌生人,那也是一次陌生人之間的給予。但漂母給的是一頓飯,代價有限,風險為零;柳毅要給的是一段行程、一次入水、一場得罪人的傳話。飯是當下就能給出的東西,傳書不是——它要人離開自己的路線,走進不知深淺的地方,替別人承擔後果。
再記一個反面的比較。本書講過許多「有來歷的給」:那些給予之所以發生,是因為受者與施者之間早有一筆賬——養育之恩、知遇之恩、同門之誼、生死之交。中國敘事最擅長寫這種賬,寫得極細,細到一飯一錢都要還。而涇陽道上這一次沒有賬。柳毅送信,不是還誰的情,也不為攢誰的情。全書寫到這裡,第一次出現一次不入賬的給予。
這就是《柳毅傳》在一部講「愛」的書裡應有的位置。它講的不是愛。它講的是在什麼都還談不上的時候,一個人可以為另一個人做一件危險的事。這件事沒有名字,或者說,漢語給它的名字是「義」,而「義」這個字太大,大到能蓋住許多別的東西。後面幾節要做的,就是順著這一篇的次第把它拆開看:他怎麼去的,他做了什麼,做完之後他怎麼處置自己。
先說他怎麼去的。
婦人給的路徑是一株樹。洞庭湖南岸有大橘,當地人稱之為社橘,到樹下解帶束身,叩三下,自有人來。這條路徑的每一個環節都不是隨手安的。
「社」是土地之神,也是祭這位神的地方。《說文解字》訓「社」為地主,即一方土地的主人。古代立社必樹木,樹就是社的標誌。《論語·八佾》裡哀公問社於宰我,宰我的回答是:「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典」三代各用一種樹,可見社與樹本是一體。社樹是人間與地下、與神明相通的那個點——祭祀在樹下舉行,禱告在樹下說出。柳毅要從陸上進入水府,作者不給他一條船,給他一株社樹,這是把民間最熟悉的一個通神之所直接借來當門。
樹選橘,又是另一層。橘是南方之木。《晏子春秋》裡那句著名的話說橘生淮南則為橘,生於淮北則為枳,水土一變,物性就變;屈原《九章·橘頌》開篇寫「后皇嘉樹,橘徠服兮典」,把橘當成不肯遷移的君子來頌。洞庭一帶自古產橘,橘與洞庭本就是一個意象群。而這一帶的水神譜系更早:《九歌》裡有湘君、湘夫人,「洞庭波兮木葉下」就出在《湘夫人》。李朝威把水府安在洞庭,不是隨便挑的一個湖,是挑了一個從戰國起就住著神的湖。
叩樹三下之後,水裡出來人,引柳毅入內。此後一大段是唐人寫神異空間的樣本,值得逐項看它的構造。
有門禁。水府有門,有守門的人,不能逕入,須有人引。
有殿名。柳毅被引到的地方叫靈虛殿。殿有名號,名號取自道家語彙,與人間宮室取名的路數完全一致。
有儀仗與班次。洞庭君不是從水裡冒出來的一條龍,是一位穿著衣冠、坐在殿上、有左右侍從的君長。柳毅見他要行禮,要報出自己的來歷和來意,像一個外來使者見一位諸侯。
有公文。這一篇的核心道具是一封信,而信在水府裡被當作正式文書處理:呈上,拆看,閱畢,發落。洞庭君讀完信落淚,隨即做的第一件事不是發怒,是壓住消息——他吩咐左右不要聲張,怕被弟弟聽見。這是一個當家人處理家醜的做法,也是一個上位者處理軍情的做法。
有法度與處分。後文交代,錢塘君因為從前一次發怒闖下大禍,被天帝鎖繫;等到這一次的事情了結,又因功而獲釋。得罪、繫獄、赦免、復位,一整套人間的賞罰程序,原封不動地搬進了水裡。
唐人寫神異,大抵都是這個樣子。同時代的《南柯太守傳》(李公佐)寫蟻國,有國王,有郡守,有考課遷轉,有政績與讒言;《枕中記》(沈既濟)寫一場夢,夢裡的富貴也是官階一級一級升上去的。唐人最熟悉的秩序是官僚制,於是他們想像出來的另一個世界,連神仙鬼怪都要按品級排班,連雷霆都有司職的差役——那些在涇河邊上吃草的羊,正是雨部的吏員。這不是想像力貧乏,恰恰是想像力最誠實的地方:人只能用自己身處的秩序去搭建別處的秩序。
順帶說一句名物。水府的主人稱「龍君」,這個稱呼本身是中古的產物。先秦兩漢的水神叫河伯,叫湘君,叫川后,不稱龍王。學界一般認為「龍王」之名與佛經翻譯有關——梵語中的那伽被譯作龍,佛經裡龍王眾多,唐代龍王信仰隨之大盛,水府龍宮的整套想像才在小說裡定型。《柳毅傳》是這套想像成熟之後的作品,它寫洞庭、涇川各有龍君,彼此通婚,已經是一個有譜系、有姻親、有轄區的水族朝廷了。
現在說他做了什麼。
答案很簡單:他把一封信從涇陽帶到了洞庭。全篇裡柳毅親手做的,只有這一件事。他沒有打鬥,沒有救人出困,沒有和誰講理。信送到之後,該發怒的發怒,該營救的營救,該收兵的收兵,他站在殿上看著。真正把人從涇川帶回來的是別人。柳毅的全部作用,是當了一次信使。
一個只當信使的人成為一篇小說的主角,這件事本身值得停一停。
本書第二十九章講過「匪媒不得」。《詩經·豳風·伐柯》裡說:「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齊風·南山》裡也有意思相近的句子。那一章的結論是:在中國的倫理安排裡,愛不能兩個人自己完成,必須有中間人。沒有媒,兩情相悅也不成其為婚;有了媒,素未謀面也可以成夫妻。中間人不是可有可無的潤滑,是關係得以成立的條件。
這條規矩不止管婚姻。交友要有人引薦,出仕要有人舉薦,買賣要有牙人,詞訟要有狀紙,連祭祀也要有祝、有屍。漢人似乎不大信任兩個人之間赤裸的、直接的關係;任何關係都要經過第三者過一道手,才算數,才安穩,才有憑據。於是「傳遞」這件事在中國敘事裡被反覆詠歎,詠歎到成為一種執念。
這種執念留下了一長串意象。漢代樂府《飲馬長城窟行》裡,遠客送來雙鯉魚,剖開魚腹,裡面是一封尺素書——魚書從此成為書信的代稱。《漢書·蘇武傳》記常惠教漢使去對單于說,天子在上林苑射得一隻雁,雁足上繫著帛書,蘇武還活著——雁足傳書從此成為典故,雖然那本是一場編出來的說辭。李商隱寫「蓬山此去無多路,青鳥殷勤為探看典」,把送信的差事交給西王母的青鳥。唐宋筆記裡還有宮女在紅葉上題詩、隨御溝流水漂出宮牆的故事,那故事各書所記的人名前後不一,屬於傳說層,不能當史事看。
這些意象有一個共同點:被詠歎的從來不是寫信的人,也不是收信的人,而是那個「傳」的動作本身——魚、雁、青鳥、流水,全是載體。中國人對隔絕的想像力有多深,對傳遞的感激就有多深。
《柳毅傳》把這個一向無名的載體,請上了主位。它給了信使一個姓名、一段來歷、一場落第的失意、一次沒有報酬的遠行,並且用整整一篇的篇幅去寫他。三千年裡數不清的魚雁青鳥,在這裡第一次變成一個具體的人,有他自己的顧慮、自己的分寸、自己的進退。
而這一篇最深的用心還在後頭:這個信使,最後娶了寫信的人。中間人變成了當事人。第二十九章說愛必須有中間人,《柳毅傳》則把中間人本身變成了愛的一端。這是一個近乎悖論的安排,後文會看到,作者為了讓這個安排不顯得輕佻,費了多大周折。
營救一節,這裡只作敘事上的說明。
洞庭君讀信而泣,壓住消息,是怕驚動他的弟弟錢塘君。左右問起,他便講了弟弟的舊事:此人性情暴烈,從前一怒之下闖下過滔天的禍,文中甚至把上古的一場大水算在他頭上,因此被天帝加以拘繫,不得妄動。話還沒說完,變故已經發生:錢塘君掙脫束縛而去,頃刻之間往返,把侄女帶了回來,涇川那一頭的婚姻至此了結。作者寫這一段用筆極短,前後不過數行。
要留意的是緊接著的一節。錢塘君回來覆命,洞庭君問他傷損了多少,他報出一串數目;又問傷了多少田稼,他再報一個數目。這不是英雄歸來的凱歌,這是災情呈報。剛剛還驚天動地的一場暴烈,一落地就被公文的語氣收編了:報數、請罪、聽候處分。前一節說唐人的水府照人間官府來安排,這裡是最好的例證——連怒氣都要走一遍程序。
更要緊的是作者把兩種救援並置在同一篇裡。同一件冤屈,有兩種解法。錢塘君的解法是快的、強的、直接的,一去一返就把人帶了回來,但他為此欠下一筆賬,要向兄長請罪,要向天帝交代。柳毅的解法是慢的、弱的、間接的:他只是走了幾千里路,把一張紙交到該看的人手上。這張紙本身不能救任何人,它只是讓該知道的人知道了。
一篇小說,把主角給了送信的那一個,而不是拔劍的那一個。這個選擇,就是《柳毅傳》的立場。
事情了結之後,水府要謝他。
先是設宴,先是贈物。珍寶一類的酬答柳毅收下了——這一點後文交代得很清楚,他回去以後靠這些東西成了富人。可見作者並不打算把主人公寫成一個不食人間煙火的人。真正的關口在酒席上。錢塘君酒酣,當著滿座的人提出把侄女許給他,話說得極不客氣:那意思是此女如今無處可歸,就託付給你,從此兩家是親。語氣裡沒有商量,只有安排。
柳毅先是不動聲色,然後正色回答。他的答語可以拆成三層,層層往裡。
第一層是不受威逼。錢塘君剛剛才立了大功,氣焰正盛,他用這種口氣許婚,實際上是以勢壓人。柳毅回答的第一意是:正因為你用這種方式說,我更不能應。這一層是氣節問題,是士人面對強力時的自處。
第二層往裡一步,也是最要緊的一句。他說他當初存的是義;原文的意思是,他起初是抱著行義的念頭去做這件事的,哪裡有殺了人家的丈夫、再娶人家妻子的道理。這句話歷來被視為全篇的骨頭。它把兩件事強行分開:救她,和得到她。在錢塘君看來這兩件事是順理成章的一條線——你救了她,她無所歸,你娶了她,皆大歡喜。在柳毅看來這是兩條線,一旦接上,前一條就不成立了。
第三層是這句話背後的道理,作者沒有說破,但邏輯就在那裡:一個行為的性質,不是在做的那一刻就固定的,它可以被後來的事情追認。他在涇陽道上接下那封信的時候,心裡確實沒有所圖——這一點無可懷疑,當時對方一無所有。但如果事成之後他收下了這樁婚事,那麼整件事就會被重新讀一遍:傳書是為了得到她。做的時候是義,受報之後就成了買賣。他不是怕別人這樣讀,他是不肯讓自己做過的那件事變成另一件事。
這就是中國倫理裡最講究、也最難做到的一條:做了好事之後如何自處。
本書第五十八章講過漂母。《史記·淮陰侯列傳》裡,韓信受了她數十日的飯食,說日後必有重報,漂母是發怒的,大意是可憐他一個大丈夫不能自食,才給他飯吃,難道指望他報答。施者當場拒絕把給予算進交換。但故事沒有停在這裡——韓信後來顯貴,還是找到了她,給了千金。於是這一段留下了一對配套的規矩:受者必須報,施者必須不受。兩條同時成立,才叫恩義;缺了前一條是忘恩,缺了後一條是市恩。柳毅辭婚,守的是後一條。
第六十章講過朱家。《史記·遊俠列傳》記朱家在季布落難時暗中出力,把人救了下來;等到季布顯貴,朱家終身不再與他相見。這是更徹底的一種做法:不但不受報,連見面的機會也一併斷掉,免得對方有報的餘地,也免得自己有受的機會。朱家的辦法是把自己從這段關係裡整個撤出去。柳毅比朱家退得淺——他辭了婚,卻還帶著滿船珍寶回了家,而且後來終究成了親。作者顯然不想把他寫成一個聖人。
這裡要辨幾個字。
「報」。《論語·憲問》有一段問答:有人問以德報怨如何,孔子反問,那麼用什麼去報德呢,接著說以直報怨,以德報德。可見「報」在儒家不是可以隨意加碼的東西,它有分寸,有對等。報得不及是薄,報得過頭則近於收買。錢塘君的許婚,恰恰是報過了頭——用一個人去報一封信,分量完全不相稱。柳毅拒絕的,不只是婚姻,也是這種不相稱。
「德」。古漢語裡這個字既指所施的恩惠,也指受惠者心裡生出的那份感戴,一字兩頭。正因為一字兩頭,施與受之間才容易滑動:我給你的是德,你欠我的也是德。要斬斷這種滑動,只有一個辦法,就是施者不認賬。
「義」。先秦以來「義」總是與「利」對舉,《孟子·梁惠王上》開篇孟子見梁惠王,便說何必曰利,有仁義而已。柳毅那句話的分量正在這裡:他不是在推辭一門好親事,他是在拒絕把一件義事換算成利。換算一旦發生,義就沒有了。
不過本書說過,兩面都要寫。這條倫理有它的賬單。把「不受報」抬得這樣高,實際上是把給予變成了一種自我證明:誰受得越少,誰站得越高。於是「不受」本身也可能成為一種索取——索取一個道德位置,索取旁人的敬重。柳毅這番話說得極為漂亮,而且是當著一殿的人說的,聲音很響。作者接下來寫錢塘君慚愧道歉,寫滿座改容,這些反應恰恰說明:辭婚是有回報的,回報是名聲。這一點不必坐實成對柳毅的指控,但讀者應當看見。給予一旦被表彰,清白就不再是免費的。
辭了婚,他回家了。
後半篇的敘事忽然變得很快,快得近乎冷淡。柳毅把水府所贈拿到市上出手,成了大富之家。他娶妻張氏,妻子不久亡故;再娶韓氏,幾個月後又亡故;他搬了家,遷到金陵去住。這幾行字裡有兩場婚姻、兩場喪事,作者一個場面也不寫,一句悲嘆也不給。
然後媒人來了。說的是一位盧氏女,范陽人,父親做過縣宰,晚年好道,獨自雲遊,如今不知所在;母親姓鄭;這女子先前嫁過清河張氏,丈夫早亡,母親憐她年少,想讓她再嫁。這一段介紹寫得極其像唐人婚書上的格式:郡望、門第、父官、母姓、前婚。柳毅按人間的規矩娶了她。
婚後他覺得妻子的容貌很像當年涇陽道上那個牧羊的人,只是豐潤得多。過了些時候,妻子自己說破了:她就是那一個。她說當年他辭婚之後,她心裡既感激又怨恨;後來父親曾把她另許人家,她不肯,以死自誓,家裡才作罷;輾轉許久,才以人間女子的身份嫁到他家來。
要看的是作者在這裡的用心。
他其實面臨一個很難的技術問題:前面剛剛用一場辭婚把主人公抬到了很高的位置,可讀者又希望這個人有好結果。若讓龍王家轉過身來再送一次、柳毅這回收下,前面那番話就成了作態。於是作者在兩者之間墊了三層東西。
第一層是拒絕在先。婚姻先被明確地、當眾地、說明理由地推掉過一次。這一次拒絕是不可撤銷的,它永遠留在文本裡,後來的成婚無法把它抹掉。
第二層是隔斷。中間隔了發財、遷居、兩次婚娶與喪亡、若干年歲。更要緊的是身份的隔斷:她不是以龍女的身份來的,是以盧氏女的身份來的;不是水府的賜予,是媒人的說合;走的是納采問名的人間禮數。柳毅在洞房之前並不知道自己娶的是誰。他娶的時候,心裡沒有任何一筆舊賬。
第三層是主動性的轉移。促成這樁婚事的是她自己——是她拒絕了父親另許的婚事,是她以死自誓,是她輾轉求來這一世人身。柳毅從頭到尾沒有伸過一次手。施者不求報,這條底線在結尾處仍然守著。
三層墊下來,團圓就不是交易了。這是中國敘事處理「好人該有好報」這個老問題的典型手藝:好報必須來,不來讀者不答應;但它必須繞遠路來,必須遲到,必須由別人送來,必須不是好人自己要的。後來的戲曲小說把這個公式用了一千年。
結尾還有一段餘波。夫妻二人後來南下,在南海一帶住了四十餘年,又回洞庭。到開元末年,柳毅的表弟薛嘏貶官東南,舟行洞庭時遇見了他,柳毅給了他藥丸若干,說是一丸可增一歲。篇末作者自道感慨,署名隴西李朝威,大意是稱賞一個人身之人竟能取信於水族異類,而洞庭之寬厚、錢塘之迅烈,各得其所。這段自述是判定作者的主要依據,除此之外關於李朝威的一切,今天仍然是空白。
《柳毅傳》後來成了一個類型的祖本。這個類型,後人叫它異類婚,也用「靈姻」「仙緣」一類的詞概稱——人與非人的婚配。
在這一篇之前,這個母題已經有了幾種成形的樣子。
一種是天女下嫁。《搜神記》記董永賣身葬父,路遇一婦人願為其妻,織縑償債,事畢自言是天帝所遣,凌空而去。特點是有任務,有期限,任務完成就走。
一種是螺女。《搜神後記》記謝端得一大螺,歸而養之,家中每有人為他炊爨,後來窺見是一女子,自稱白水素女;身份被窺破,她便留下螺殼離去。特點是禁忌:不得窺,不得問,不得說破。
一種是入山遇仙。《幽明錄》記劉晨、阮肇入天台山,遇二女子,留居半年而歸,鄉里已過數世。特點是兩個世界的時間不同,人一旦回來,就再也回不去。
《柳毅傳》之後,又添了狐妻一路。沈既濟《任氏傳》裡的任氏是狐,與人相好而終以身死;這一路到《聊齋志異》蔚為大觀。
把這些放在一起,可以歸納出三條幾乎不變的規矩。
第一,不得說破。異類的身份是這段姻緣的暗樁,拔掉暗樁,屋子就塌。白水素女被看破而去,後世無數故事循此律。
第二,不得違約。這類婚配往往附帶一紙約定:不許追問來歷,不許開某隻箱子,不許在某個日子相看。違約的後果不是爭吵,是消失。
第三,往往有期限。異類的時間與人不同,同居有定數,數滿即別。所謂仙緣,大半是限期的。
三條合起來,說的其實是同一件事:人與非人之間的愛,是借來的,不牢靠的,隨時可以收回的。它需要用禁忌來維持。
《柳毅傳》偏偏把這三條都拆了。說破不是禁忌,是妻子自己在婚後從容說出來的;說破之後不但沒有離散,反而成全。沒有約,沒有期限,後文明白寫他們一同活了幾十年,又一同回洞庭去。
為什麼這一篇可以不要禁忌?因為它前面已經放了一樣更結實的東西。禁忌是用來防備的:防備人心變、防備嫌棄、防備洩露。而柳毅在涇陽道上那一次傳書,和後來那一次辭婚,已經把他這個人證明過了。他在她一無所有的時候替她跑了幾千里,在她可以被當作酬勞送出來的時候不肯收。有了這兩件事墊底,這樁婚姻不需要用秘密來維持。支撐它的不是禁忌,是從前那一次不圖回報的給予。
異類婚這一路後來還會走很遠,走到人鬼、人狐、人妖,走到那些人間不能明說的情感藉著非人的皮囊說出來。那是卷二十三的事,此處先記下這條線的起點。
回到本書的主線。全書說「愛」的本義是捨不得——手要給出去,心捨不得,腳走不動。一百多章寫的都是這三樣東西的角力。到《柳毅傳》,出現了一個前面沒有的東西:涇陽道上那一刻,他對她沒有捨不得,因為他還什麼都沒有給過她,也還什麼都不曾擁有;心那一層是空的。可是手伸出去了,腳也走了。這不是愛,至少不是本書前面所說的那種愛。它是在一切關係都還談不上的時候,一個人替另一個人擔了一次險。漢語把這個叫做義。全書寫到這裡,第一次觸到愛以外的另一種給予——它不從捨不得裡長出來,它一開始就是往外的。
後世對這個故事的偏愛,可以從改編的數量上看出來。元人尚仲賢有雜劇《洞庭湖柳毅傳書》,李好古有《張生煮海》,寫的是另一樁人與龍女的姻緣;明人有傳奇《橘浦記》,舊題許自昌作,作者歸屬學界看法不一;清初李漁把柳毅傳書與張生煮海兩個故事合編為傳奇《蜃中樓》。一篇唐人小說,養活了六百年的舞臺。
今天到湖南嶽陽的君山去,還能看到一口柳毅井,旁邊有傳書亭一類的建置,井上有石欄,導遊會說這就是當年柳毅入水的地方。這些是後世按小說造出來的古蹟,方誌所記的興廢年代各說不一,不能當史事看。但它們立在那裡,本身也是一條材料:一千多年裡,不斷有人願意在實地上給這個故事找一個入口。他們要找的不是龍宮,是那一天在涇陽道上,一個人對一個素不相識的人說的那句「可以」。
唐人的小說裡,有一批篇章的主角是女子,而這些女子不等人來救。
這句話聽上去平常,放回唐代的小說場裡卻不平常。唐傳奇中數量最多的女性形象,是被安置的:被父母安置,被婚姻安置,被門第安置,被一個男人的去留安置。她們的處境由別人決定,她們的結局也由別人決定。寫得好的篇章,好就好在把那種被決定的過程寫得細密——一個女子如何一寸一寸地失去對自己的支配權,寫得越細,越難看下去。
但同一批作者、同一個時代,還寫出了另一類人。她們自己發起行動,自己安排時間,自己選擇在什麼時候出場、在什麼時候消失。故事的因果鏈條從她們身上開始,也在她們身上結束。男性人物在這一類篇章裡往往退到邊上,變成見證者、記錄者、受益者,或者乾脆是個需要被解釋情況的人。他不推動情節,他只是站在那裡,看著一件他理解不了的事情發生完畢。
這一類作品裡最常被提起的,是《謝小娥傳》《聶隱娘》《紅線》三篇。此外還有《虯髯客傳》裡的紅拂,《太平廣記》豪俠門中收錄的車中女子、賈人妻一類無名氏之作,以及晚出的一些筆記裡零星的片段。它們的篇幅都不長,長的不過兩三千字,短的幾百字。放在一起看,卻能看出一個相當清楚的輪廓。
先要說明的是,「俠女」不是唐人自己用的類名。唐人沒有為這批作品立過一個統一的名目。宋初編《太平廣記》,設有豪俠一門,紅線、聶隱娘這一路被收在裡頭;而《謝小娥傳》沒有進豪俠門,被歸在雜傳記一類。這個分置本身值得留意:在宋初編書人的眼裡,紅線和隱娘是一種東西,謝小娥是另一種東西。後世把她們並稱為俠女,是把兩種不同的東西合併了。合併有合併的道理,但兩者的差別不該被這個名目蓋掉,下文會分開講。
至於這幾篇的作者與年代,能確定的部分遠比一般印象中少。《謝小娥傳》題李公佐撰,李公佐是中唐人,還寫過《南柯太守傳》《廬江馮媼傳》一類,篇中又自記了年月與地點,相對可靠。《紅線》通常認為出自晚唐袁郊的《甘澤謠》,《太平廣記》引錄時也標了這個出處。《聶隱娘》的情況要複雜些:《太平廣記》標為出自裴鉶的《傳奇》,今人多從此說,但也有學者對這個歸屬提出過懷疑,認為標註未必可靠。凡此種種,學界看法不一,這裡只據通行之說稱引,不作定讞。至於《虯髯客傳》的作者,舊題杜光庭,亦有歸之於張說的,分歧更大,同樣只能存疑。
那麼這一類作品的共同特徵是什麼?
第一,她們是動詞的主語。這一點聽起來像句廢話,但對照著看就明白了:在被安置的那一類故事裡,女子多半是賓語——被許配,被拋棄,被贖,被尋訪,被追悼。而在這一類裡,句子的結構反過來了。是她去,她取,她斷,她走。行為的發出者是她。
第二,時間由她掌握。這一點更要緊。被安置的女子最痛苦的地方,常常在於她只能等——等一封信,等一次歸期,等一個說法。她的時間被別人的行程切割。而這一類人物恰恰相反:她們不但不等,還善於讓別人等。紅線是當夜就去、當夜就回,一件事在幾個更次裡辦完;隱娘是想來就來,想去就去,別人連她什麼時候在都不知道;謝小娥更極端,她主動地等了好幾年,但那個等不是被動的滯留,是她自己排的日程。
第三,她們不需要被贖。唐傳奇裡有一個反覆出現的動作叫「贖」——贖身,贖罪,贖一個已經失去的名分。這個動作總是需要一個有錢有勢的男人來完成。這一類作品把它取消了。她們身上沒有需要別人替她還的債。
第四,她們不索報。事情辦完,不留姓名,不受財物,不等對方回禮。這一點在紅線和隱娘身上最明顯,幾乎成了這類人物的標記動作:辦完就走。這個動作後面藏著的東西,是本章最後要談的。
第五,男性人物在篇中的位置降低了。他們不是壞人,也不是障礙,他們只是不重要。薛嵩在《紅線》裡從頭到尾是個焦慮的人,他所能做的只是發愁、然後感激;劉昌裔在《聶隱娘》裡比薛嵩強些,但他的強項也只是識人;至於《謝小娥傳》裡的李公佐,他做了一件關鍵的事——解開那個字謎——可他解完就走了,後面幾年的活兒全是小娥一個人乾的。
這五條不是唐人的自覺主張,是從作品裡歸納出來的。歸納總有勉強之處,個別篇章不盡符合。但把這一批作品和同時代那些以婚戀為主題的名篇放在一起,反差是明顯的,明顯到不像同一批人寫的。而事實上,它們確實常常是同一批人寫的,甚至是同一個人在不同篇章裡寫的。這一點,本章後面要專門回來處理。
先講《謝小娥傳》,因為它最不像武俠,卻最見硬功夫。
故事的骨架很簡單。謝小娥是商人之女,幼年許嫁段居貞,也是商人。父親與丈夫兩家的船在江上同行,遭遇盜劫,兩人都死了,財物盡失。小娥身受重傷,墜水後被人救起,活了下來。孤身一人,無家可歸,流落在江湖之間。
到這裡為止,這是唐人小說裡極常見的一個開頭:一個女子失去了全部依靠。按照常規的寫法,接下來該是她被人收留、被人憐憫、被人娶去,或者鬱鬱而終。作者沒有那樣寫。他讓她做了一個夢。
夢裡父親對她說了六個字,大意是殺我的人,是「車中猴,門東草」。後來又夢見丈夫,同樣是六個字:「禾中走,一日夫」。醒來之後,這十二個字她一個也不懂,但她把它們牢牢記住了。
於是全篇最奇特的裝置出現了:一個案子的全部線索,是兩條字謎。
小娥自己解不開。她到處求人解,遇見許多號稱能解的,說法各不相同,沒有一個說得通。這個細節寫得很實在——它交代了時間,也交代了失敗。她不是一遇到人就得到答案的,她是問了很多人、聽了很多沒用的說法之後,才終於遇到李公佐。
李公佐是篇中的作者兼人物。據篇中自記,他當時正罷官東下,泊舟於建業,登寺閣,聽寺中僧人說起有這樣一個女子。他把那十二個字要過來看,想了一想,解開了。
解法是拆字。「車中猴」,是把「車」字上下各去一筆,中間剩一個「申」;申在十二支裡配猴,所以是申。「門東草」,是「門」字裡放一個「東」,上面加草頭,合成一個「蘭」。兩個字並起來,殺父者名申蘭。「禾中走」,是穿田而過,還是一個「申」字;「一日夫」,是「夫」字上添一畫、下著一「日」,合成一個「春」。所以殺夫者名申春。
這個解法在今天看,是文字遊戲。可它在篇中承擔的是全部的推理功能。一般的復仇故事,推進靠的是打聽、跟蹤、目擊、供詞,靠的是人證物證。這一篇把所有這些都省掉了,只留下十二個字。案子的破解不發生在江湖上,發生在紙上——準確地說,發生在一個懂拆字的人的腦子裡。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裝置的合法性。夢中之言在唐人小說裡是常見的信息來源,但多半用來預告吉凶,或者傳遞一句含糊的箴言,很少像這樣直接攜帶可驗證的具體內容。這裡的夢是一份加了密的情報。而加密的方式恰恰是漢字才有的方式:漢字可以拆,拆開的部件仍然是字,部件重新拼合又是另一個字。這種可拆可合的性質,別的文字體系裡很難找到對應物。所以《謝小娥傳》的核心裝置,嚴格說來是一個只能發生在漢字世界裡的裝置。
再往下想一層。為什麼故事要用字謎,而不用一句明白話?夢裡的父親為什麼不直接說出仇人的名字?
篇中沒有解釋。後人的說法有幾種:一說鬼神之言例不得直白,天機須隱;一說這是小說家有意設置的難關,若一夢就報出姓名,故事便沒有了;還有人認為這與唐代流行的讖緯、拆字之術有關,當時相字、測字之風盛,小說家取之入文,讀者自然接受。這幾種說法各有理據,學界看法不一,不必強定於一。
但從敘事的效果上看,字謎帶來的東西是清楚的:它把「知道」和「行動」之間的距離拉開了。如果夢裡直接給出姓名,小娥醒來就知道該找誰,故事的重心會立刻轉到尋找和動手上去。而字謎使她在長達數年的時間裡,握著答案卻讀不懂答案。她帶著十二個字四處走,像帶著一把打不開任何鎖的鑰匙。這段時間是全篇最難寫、也寫得最好的部分。
還要注意一點:解謎的人不是她。這是這篇作品裡唯一一處男性人物做了實事。李公佐給了她名字,給了她方向。但他給完就走了——他罷官東下,自有他的行程,他不會陪她去找人,也不會替她動手。他甚至在篇中坦白說,他後來很久沒有再聽到她的消息。
所以這一篇的結構是:一個男人解開了字,一個女人用了幾年時間去把那個字變成一個真人。前者花了片刻,後者花了數年。作者把這兩段時間並排放著,長短懸殊,誰的分量重,一望便知。
字解開之後,小娥做了一件在小說裡很少見的事:她什麼也沒有立刻做。
她沒有報官,沒有糾集人手,沒有變賣家產僱死士。她做的是換衣服。篇中說她改換男子裝束,到江湖之間給人做傭工。傭保,就是替人做雜役、聽人使喚的短工。一個商人之女,落到給人當傭工,這在唐人的身份序列裡是一次實打實的下墜。她自己選擇了這次下墜。
這一步是全篇的關鍵,也是最容易被讀快的地方。為什麼要做傭工?因為傭工可以四處走動而不被追問來歷。一個孤身女子在唐代的道路上行走,幾乎不可能不被攔下來盤問;而一個受僱的男僕隨主人家的船車往來,沒有人會多看他一眼。她把自己變成了一個不值得被注意的人。這不是隱匿的比喻,這是一套具體可行的辦法。
要讀懂這一步,得先知道唐代的女裝男裝是怎麼回事。《舊唐書》的輿服志裡提到過,開元、天寶之間,婦人有穿男子衣服靴衫的風氣(各本文句略有出入)。出土的唐俑與壁畫裡也有不少著圓領袍、束帶、戴幞頭的女子形象。但那是時裝,是長安貴家女子的一種趣味,穿的人並不打算讓人認不出她是女的,恰恰相反,那種穿法要的就是被看見。謝小娥的男裝完全是另一回事:她要的是不被看見。同樣一件衣服,在兩種處境裡承擔的功能正好相反。
然後是等待。
篇中把這段時間寫得極其具體。她輾轉受僱於幾家,最後進了申蘭的家。申蘭是殺她父親的人,她在這個人的屋簷下做工,替他料理家務,經手他的財物。申蘭待她不薄,把她當成得力的家人,家裡的錢貨都交給她管。她就這樣過了兩年多。
這兩年多是全書裡最難寫的一種時間。它不是苦守,不是懸念,不是「終於等到」之前那段可以一筆帶過的過渡。它是每天都要照常起床、照常做事、照常對一個人和顏悅色。她每天都在看著那張臉。她每天都知道那張臉是誰。
小說家寫復仇,常見的處理是把這段時間壓縮成一句「久之」。李公佐沒有壓縮。他寫她如何取得信任,如何掌管財貨,如何得知申蘭還有一個同夥叫申春、住在什麼地方,如何把兩邊的情況都摸清。這些不是渲染,是交代。交代的結果是:讀者知道她這幾年幹了什麼,而不是只知道她忍了幾年。
至於最後一夜怎麼了結的,篇中寫得簡短,這裡不必複述細節。要說的只是結構上的一點:她並沒有獨自完成全部處置。事發之後是官府接手,追捕同黨數十人,案子按律辦完。也就是說,這篇小說並不主張私刑,它主張的是一個人憑自己把線索追到底,然後把結果交給官。這一點和後來武俠小說的路子很不相同,值得記住。
事後,州郡上報她的事蹟,免除了她本應承擔的罪責——擅自動手,在唐律裡是有罪的,這一點後文還要談。她回到本鄉,有人要娶她,她不嫁,剃髮為尼,依一位律師受戒,法名仍舊叫小娥。篇中所記的山名寺名,各本文字略有出入,這裡不作坐實。數年之後,李公佐在泗州再見到她,才知道前情已了。他把這件事寫下來,篇末說了幾句為什麼要寫的話,大意是:知道了善事而不記錄,不合於著史的義。
這個結尾是很唐人的:小說家自認為在補史。而宋人修《新唐書》,列女傳裡確實收了段居貞妻謝氏一條,情節與李公佐所記大體相合。這說明這個故事在宋初已經被當作實事採入正史。但正史採自小說的例子並不少,採入不等於事情就是史實,這一點學界看法不一,這裡只如實說明兩邊的情況。
另有一樁重出的公案要提。李復言的《續玄怪錄》中有《尼妙寂》一篇,主人公姓葉,父與夫也是被盜所殺,夢中也是十二個字的謎語,仇人的名字也叫申蘭、申春,解謎的人也是李公佐。兩篇的骨架幾乎完全一樣,只是人名和地名換了。哪一篇在前,哪一篇在後,是一篇襲另一篇還是同出一源,歷來說法不同,學界看法不一。這件事對本章的意義在於:這個故事在唐代就已經被反覆講述、反覆改寫。它不是一個孤例,它是一個受歡迎的模型。
回過頭看,這一篇寫的到底是什麼。
全書寫過許多種捨不得。捨不得一件器物,捨不得一個人,捨不得一段已經過去的時光,捨不得放手讓孩子去吃苦。這一篇寫的是最硬的一種:不肯讓一件事就此了結。
她的父親和丈夫死了,這件事從世間的角度看,是已經結束了的。船沉了,人埋了,財物散了,沒有人再提。所有人都已經把它當成過去。只有她一個人不肯承認它已經過去。她用幾年的時間,把一件已經結束的事重新變回一件正在進行的事。這是一種極端的執念,也是一種極端的捨不得——她捨不得的不是財,不是名,是那件事應有的結局。
紅線和聶隱娘是另一種人。
《紅線》據《甘澤謠》所記,紅線是潞州節度使薛嵩家的婢女。篇中說她通曉經史,善彈阮咸,替主人掌管往來文書,家裡人稱她「內記室」——這是拿朝廷官署的名目開的一個玩笑,也是對一個婢女的極高評價。
當時魏博節度使田承嗣有併吞潞州之意,薛嵩日夜發愁,坐立不安。紅線看出來了,問明緣由,說這件事她可以去辦。當夜她動身,天亮之前回來,篇中說往返七百里,帶回的是田承嗣床頭的一個金盒。薛嵩把盒子派人送還,附一封書。田承嗣見了盒子,知道對方的人已經到過自己的枕邊而沒有動手,於是罷兵。
這一段的分寸值得注意。全篇沒有一處動武。紅線去了,拿了一樣東西,回來了。她證明的不是「我能殺你」,而是「我到過而且我沒有」。這個結構比任何打鬥都更有效,因為它把威懾和剋制放在了同一個動作裡。整件事因此以一封信、一個盒子收場,兩鎮沒有開戰。小說家寫俠,寫到這一步是很高的。
事情辦完,紅線要走。薛嵩留不住,設酒餞行。篇中說座中有人作歌相送。她說了一段自陳的話,大意是自己前身本是男子,行醫時誤傷了人命,因此罰為女身、淪為婢役,如今這一件事做完,罪也償了,可以去了。說完就不知所終。
《聶隱娘》的路子相近,而更冷。據《太平廣記》所引,隱娘是魏博大將聶鋒的女兒,十歲那年一個女尼見到她,要把她帶走,聶鋒不許,女尼還是把她帶走了。五年後送回來,人已經不是原來那個人。回家之後,她自擇夫婿,看中一個在門前磨鏡的少年,說這個人可以嫁,父親不敢不依。
這門婚事寫得很怪,怪在丈夫全篇幾乎沒有性格。他叫什麼、想什麼、願不願意,一概不寫。他只是個磨鏡的。後來隱娘出行,他跟著;隱娘不出行,他也就在那裡。她不是嫁進某一個家庭,她是挑了一個不會構成約束的人。這是唐傳奇裡極少見的婚姻寫法:婚姻在這裡不產生歸屬。
再往後,魏博的主帥派她去對付陳許節度使劉昌裔。她去了,卻當面認了劉,改事新主。理由不是酬金,不是脅迫,是她判斷劉比原來的主人值得跟。此後又有兩次來自舊主一方的對手,篇中寫得神異,這裡不述其詳,只說結構:每一次她都先算準了對方的路數,再用一個不流血的方式化解——藏、避、待、退,靠的是先手而不是力氣。
值得留意的是結尾。劉昌裔入朝,隱娘不肯跟去,只求一點錢,說要去訪名山。劉昌裔死後,她騎驢到京師,在靈柩前哭了一場,又走了。多年以後,劉家的兒子在棧道上遇見她,她說了幾句提醒的話,那孩子沒聽,後來果然出事。此後她再沒有出現。
把這三個人放在一起看,謝小娥和後兩位的差別就出來了。謝小娥是有歸屬的人:她屬於父親,屬於丈夫,屬於那件沒有了結的事。她的全部力量都來自這個歸屬。而紅線和隱娘,篇中反覆交代的恰恰是她們的無所歸屬——紅線的主人留不住她,隱孃的主人指揮不動她,隱孃的丈夫更談不上佔有她。
這裡要說得更準確一點。她們不是沒有關係,而是不接受關係變成所有權。紅線肯為薛嵩去,是她自己決定去;隱娘肯為劉昌裔留,是她自己認了這個人。她們對人是有情義的——隱娘到靈前哭那一場,不是無情人做得出來的。但情義到此為止,不延伸為長期的依附。她們不屬於任何人,也不要求任何人屬於她們。
本書前面寫過的關係,幾乎都建立在歸屬上。父子的歸屬,夫婦的歸屬,君臣的歸屬,師徒的歸屬,連器物之愛也是一種歸屬——我的鶴,我的硯,我的鷹。愛在那些關係裡表現為「這是我的」,或者「我是他的」。而這一路人物,把歸屬這一項從關係裡抽掉了,留下的只有一次性的、辦完就散的交往。
抽掉之後,還剩下什麼?這是本章後面要回答的問題。
要回答那個問題,得把這幾篇放回它們的鄰居中間去。
本卷前面講過《鶯鶯傳》和《霍小玉傳》。那兩篇裡的女子,處境是被制度鎖死的。鶯鶯出身崔氏,有門第而無依靠,父親已故,母寡家孤,一場兵亂之後要靠外人保全;她與張生的關係從頭到尾沒有一個合法的名分可以安放,最後各自婚嫁,張生還寫了一篇自解的議論,把責任推到對方身上。霍小玉的處境更清楚:她是霍王的女兒,但母親原是王府中的姬妾,王薨之後母女被逐出,身份一落到底。李益要娶的是盧氏,是士族之女。唐代士族婚姻講門第,所謂五姓七望之間互相結親,太宗、高宗兩朝都曾下詔干預,修《氏族志》《姓氏錄》,想把這股風氣壓下去,壓不住。李益的選擇,在當時的婚姻結構裡近乎是不需要猶豫的。小玉的悲劇不是因為遇到了一個壞人,是因為遇到了一整套規矩。
把這兩篇和俠女那幾篇並排看,反差刺眼。紅線是婢女——按身份,她比霍小玉還要低——可她的婢女身份在篇中從頭到尾沒有構成障礙。她想去就去,想走就走,主人攔不住她。隱孃的父親是魏博大將,一個手握兵權的父親,面對女兒自選夫婿,只寫了四個字的反應:不敢不許。謝小娥孤身一人、無籍無靠,這在《霍小玉傳》裡是致命的,在《謝小娥傳》裡反而成了她可以隨意改換身份的條件。
同樣的社會,同樣一批讀者,同樣常常是同一批作者。門第、身份、婚姻、親權,這些在婚戀篇章裡重如鐵的東西,到了俠女篇章裡,一筆就勾銷了。
於是要問:這是想像力的解放,還是一種更省事的迴避?
說它是解放,有理由。唐人在這些篇章裡確實設想出了一種不依附的女性存在方式,而且設想得相當完整——她有職業,有判斷力,有行動能力,有自己的去留。這個設想不是憑空來的。中古時期女性的活動空間,唐代確實相對寬鬆些:公主參政有先例,女冠往來於士林,墓誌裡改嫁的記載不少。不過要說明,「唐代女性地位高」這個流行印象,近幾十年來受到不少研究的質疑,認為被誇大了,史料的性質與統計的方法都有爭議,學界看法不一。這裡只說一點:小說裡的設想有現實的縫隙可以生長,但小說裡的自由遠遠大於現實裡的縫隙。
說它是迴避,理由也硬。看這幾篇是怎麼解決問題的——給她一門法術。隱孃的本事來自一個不知來歷的女尼;紅線自稱前身是男子,罪罰之餘帶著舊日的能耐;《虯髯客傳》裡的張出塵,憑的是過人的眼力。凡是給了法術的,故事就可以跳過所有難處:七百里一夜可至,門禁如同虛設,身份可以隨手改換。難處一跳過,這個人物就不再對現實構成任何壓力。她做的事之所以成立,恰恰因為她不是人間可有的人。這就是把不可能的事交給不可能的人。真正被討論的問題——一個沒有法術的女子在唐代能做什麼——被繞開了。
最能說明這一點的,正是《謝小娥傳》。這一篇唯獨沒有給主人公任何法術。她不會飛,不會隱身,不會瞬息千里。於是作者不得不老老實實交代:她怎麼活下來,怎麼換裝,怎麼找活幹,怎麼進那戶人家,怎麼熬那兩年多。凡是不給法術的,就必須交代過程;凡是給了法術的,就可以省略過程。神異在敘事上是一種赦免,免掉的是全部的代價。
兩面都擺在這裡,不必判定哪一面對。小說不是奏議,它沒有義務提出可行的方案;而一個時代能夠想到什麼,本身也是它的一部分事實。只是讀的時候要清楚:紅線走的那條路,現實中沒有;謝小娥走的那條路,現實中有,極窄,而且要用幾年時間換。
這一批人物被後世歸入俠,但唐代的俠已經不是先秦的俠了。
先秦的材料裡,俠首先是一個法律問題。《韓非子·五蠹》裡的那句「儒以文亂法,俠以武犯禁典」,是把俠當作秩序的敵人來看的。到《史記》有《遊俠列傳》,司馬遷的態度不同,他為朱家、郭解、劇孟這些人立傳,序裡那幾句話流傳很廣,大意說他們言必信、行必果、已諾必誠,不吝惜自己的身軀,去解別人的危難。
這裡要停一下,看一個字。司馬遷那句話裡的「不愛其軀」,用的正是「愛」的古義:吝惜。不愛其軀,就是不吝惜自己這條命。本書開卷就說,「愛」最古老的意思之一是捨不得,《孟子》裡齊宣王說的「吾何愛一牛」是這個意思,《老子》說的「甚愛必大費」也是這個意思。到了遊俠的定義裡,這個字以否定的形式出現——俠的標記,是「不愛」。三千年裡最講情義的一種人,他們的定義裡偏偏寫著一個否定的愛字。這不是巧合,後面一節要接著講。
先秦的俠還有一個特點:報恩。豫讓那句「士為知己者死」,把整個邏輯說盡了。行動的理由不是是非,不是公義,是有人待我以國士,我就以國士報之。報的對象是一個具體的人,報的方式是把自己交出去。聶政、荊軻一路都在這個框架裡。這是一種極重的歸屬:我的命屬於知遇我的那個人。
唐傳奇裡的俠,與此相比有兩處明顯的變化。
一是神異色彩重了。先秦的刺客靠的是勇氣、匕首和運氣,篇中不寫超出常人的能力。唐傳奇裡的俠則多有師承來歷不明的異術:受異尼傳授,能藏刃於身,能化形,能一夜千里,坐騎可以折成紙片收進袋子。這與唐代道教、佛教的流行有關,與當時的方術風氣也有關。有學者認為道門中人直接參與了這類小說的寫作,《虯髯客傳》舊題杜光庭即是一例,但作者歸屬本身尚有爭議,學界看法不一,這裡只作一說提及。
二是報恩的倫理框架鬆了。紅線還保留著舊框架的形狀——她為主人分憂,事畢自陳前罪已償——但請注意,是她自己決定去的,主人並沒有指使她;她走的時候主人也留不住。隱娘走得更遠:她本是奉命去對付劉昌裔的,結果當面改換門庭,理由是她判斷這個人值得跟。這已經不是報恩,是選擇。知遇之恩從一種不可解除的債,變成了一次可以重新評估的判斷。
還有一處背景值得點出。紅線、隱孃的故事都發生在藩鎮之間:魏博、潞州、陳許。田承嗣、薛嵩、劉昌裔都是唐史上的真人——田承嗣是安史降將出身的魏博節度使,薛嵩出於將門,劉昌裔任陳許節度使,韓愈為他寫過墓誌。小說家把虛構的俠女嵌進了真實的藩鎮格局裡。這就使唐代的俠與先秦的俠在處境上也不同:先秦的遊俠是與官府對立的,郭解最後是被朝廷族誅的;而唐傳奇裡的俠多半在藩鎮的幕下活動,或者與官府相安。她們不犯禁,她們在縫隙裡替人辦事。俠以武犯禁那句話,到這裡已經不適用了。
小說可以讓主人公飛,史料不能。要判斷這些故事裡哪些部分貼著地面,得看當時的律令與文書。
先說復仇。唐律並不承認私自動手。父祖被人殺害,子孫應當告官,由官府按律處斷;若私下收受財物與仇家和解,反而要論罪——《唐律疏議》的賊盜部分有專門條款處理這種「私和」。也就是說,法律禁止的是兩頭:既禁止你收錢了事,也禁止你自己動手。而禮的一面又有另一套說法,經書裡為父復仇的義理源遠流長。制度與倫理在這裡是打架的。
這不是紙上的矛盾,唐代出過真實的案子。武則天時,同州下邽人徐元慶為父報仇,殺了仇人趙師韞,然後自首。怎麼處置,朝中爭議很大。陳子昂上《復仇議狀》,主張按法誅之,同時表彰其孝行。這個折中的辦法後來被柳宗元批評,他寫了《駁復仇議》,認為誅與旌不能並行,一件事不可能既該殺又該表彰,要麼這件事本身合於禮,要麼它就是犯法。韓愈也就復仇之事上過狀。這幾篇文章都在,可以對讀。
有了這個背景,《謝小娥傳》的收尾就看得懂了。她動手之後,案子由官府接過去,追捕同黨,依律處斷;而她本人擅自動手這一節,是由州郡上報、朝廷免罪的方式化解的。這個處理不是小說家隨手寫的,它正落在唐代對復仇案的通行做法上:先認定她犯了法,再以孝義為由免她的罪。法與禮各自保住了面子。紅線和隱娘那一路完全沒有這個環節,因為她們的事根本不進官府的賬。
再說女子的法律地位。這一項要格外小心,因為流行的說法與研究的結論出入很大。可以說得比較穩的有幾條:婚姻上有「七出」與「三不去」,以及夫妻「義絕」的規定,見於唐律的戶婚部分,離與不離都有明文;財產上,一般由男性承戶,只有在「戶絕」——家中無男性繼承人——的情形下,女兒才有承分的餘地,近年據寧波天一閣所藏《天聖令》殘卷復原唐令,其中有涉及戶絕財產處分與在室女嫁資的條文,但復原與解釋都還有分歧,學界看法不一;告訴上,女子可以告官,但告尊親屬受嚴格限制。至於唐代女性是否比前後各朝更自由,近幾十年的研究多認為舊說被誇大了,墓誌與文學材料的代表性都成問題,這一點同樣學界看法不一。
第三項是傭工。這是《謝小娥傳》最實的一環。唐代的「庸」有兩個意思要分開:租庸調裡的庸,是納絹代替力役,是稅制;而傭保、傭力的傭,是私人之間的僱傭。敦煌吐魯番出土的文書裡存有僱工的契約,寫明僱期、酬值、雙方責任,可見僱傭關係是有文書形態的。
要緊的是身份。唐代法律把人分為良、賤兩大類,奴婢、部曲、客女屬於賤口,主人對他們的支配權很大。而受僱的良人不同:僱傭是契約關係,不是所有權關係,期滿可解,不合可去。謝小娥能一家一家換著做,最後進到申蘭家裡,又能在事發之後全身而出,靠的正是這一點。如果她是被賣為婢,故事根本無法成立——她會被登記、被轉手,不能自主行止。她之所以能進能出,是因為她只出賣勞力,不出賣人身。這是全篇最不引人注意、卻最關鍵的一處制度依託。
順便可以看出紅線的處境有多特殊。她是婢,是賤口,篇中卻寫她掌管文書、被稱作內記室,來去由己。這在制度上是不合的。小說在這裡沒有貼著地面,而是把一個婢女寫成了一個自由人。
最後是寺觀。唐代僧尼與道士女冠有專門的籍帳,由尚書省祠部一系管理,出家須經批准,有度牒之制;度牒制度的推行時間與具體形態,以及安史之亂前後鬻牒籌餉等事,史料記載不一,學界看法不一。可以確定的是,唐代出家是一種被官方承認的身份轉換。人一旦入了僧道之籍,就脫離了原來的戶等與差科,也就脫離了家庭對她婚嫁的安排。
這條路在唐代被女性用得很實。宗室女入道有先例,睿宗的兩個女兒金仙、玉真都出家為女冠;長安的女冠觀裡往來的既有士人也有詩人,女冠在社交上比一般婦女自由得多。對普通女子來說,寺觀是少數幾個可以合法收留一個不結婚的女人的地方。
於是《謝小娥傳》的結局有了著落。她回鄉之後,有人來求娶,她不肯,剃髮為尼。這不是看破紅塵的抒情,這是一次身份處置:她要一個能讓她不嫁人而又不被追問的位置,寺院提供了這個位置。對照一下就更清楚——霍小玉母女被逐出王府之後無處可去,只能淪落;而小娥有這一條路可走。兩篇小說的女主人公,差別之一就在於有沒有這個去處。
現在可以回到全書的那條線上。
本書自始至終追一件事:「愛」這個字最古老的意思之一是吝惜、捨不得,而三千年裡它慢慢變成了給出去。捨不得是這個字的底色。寵愛是給得太多,溺愛是給錯了地方,悽美之愛是給不出去,器物之愛是只能佔著不能給。每一種都是「捨不得」的一個變形。
這一章的人物提供了一個反例。她們最大的能力不是武藝,是放得下。事情辦完就走,不留姓名,不受酬報,不要求對方記得。紅線走了,薛嵩留不住;隱娘走了,劉昌裔的家裡連她去了哪裡都不知道。
要說清楚的是:放得下不等於不在乎。隱娘在舊主的靈柩前哭過一場,又在多年以後特意去提醒他的兒子避禍——這不是無情的人做得出來的。她們放下的不是情義,是情義後面通常跟著的那兩樣東西:佔有和回報。一段關係裡,「我為你做了這件事」之後,照例要接上「所以你要待我如何」;她們把這半句刪掉了。
而恰恰是這種放得下,使她們能做成別人做不成的事。這個因果值得說透。
看《紅線》裡的薛嵩。他為什麼辦不了這件事?不是因為無能,是因為他捨不得的東西太多:捨不得潞州,捨不得性命,捨不得家小,捨不得那點體面。每一樣捨不得都是一筆要算的賬,賬多了,每走一步都要先計算損失,於是他只能坐在那裡發愁。田承嗣也是一樣——他之所以罷兵,正是因為他忽然發現自己有一樣東西是捨不得的:他睡覺的那張床。有捨不得的人會猶豫,會講條件,會在關鍵處停下來。
紅線不停。她沒有賬要算。她不是比薛嵩勇敢,她是比薛嵩空。
所以這裡有一個悖論:辦成事需要豁出去,而豁出去需要先放下;放不下的人有最強的動機,卻往往沒有最強的行動力。愛得越重的人越動不了,因為他手裡握著的東西太多。這個悖論在本書前面已經露過好幾次頭,到這一章才寫明白。
謝小娥是這個命題裡最難的一個,因為她兩頭都佔。她放得下自己的性別,放得下商人之女的身份,放得下姓名,放得下幾年的光陰,放得下正常的婚嫁與安穩——她把所有能放的都放掉了。目的只有一個:保住那件她放不下的事。她不是沒有捨不得,她是用一大堆放得下,去換一件捨不得。這可能是全書裡對這個字最完整的一次演示:愛到極處,人會把自己身上所有別的東西都清空,只為騰出手來抓住一樣。
但這筆賬也有另一面,不能不記。紅線和隱孃的自由是有代價的:她們必須離開。故事沒有給她們留下任何長久的關係——沒有家,沒有伴,沒有一個可以老去的地方。做成事的條件是不留下。小說家把這一條寫得很輕,一句「不知所終」就帶過了,可那四個字裡裝著的是一輩子。她們不被任何人佔有,也就意味著沒有任何人可以佔有她們的死活。這是自由,也是無著落。兩樣是同一件事的兩面。
這幾篇後來走得很遠。宋以後的選本反覆收錄,明人馮夢龍編《情史》裡專列一類收俠氣之事;戲曲與說部不斷改寫;清人文康的《兒女英雄傳》裡那位十三妹,以至近世還珠樓主、金庸一路武俠小說中的女俠,譜系都可以上溯到這裡。這一路的流佈是另一個大題目,此處只作一句提示,不展開。
最後落一個實處。謝小娥事畢出家,依律受戒。按常例,受戒是要另取法名的——舊名屬於俗世的那個人,出家便換一個。她沒有換。篇中說她的法名仍舊叫小娥。
一個人可以放下家、放下性別、放下姓氏所繫的一切身份、放下幾年不能與人說的日子,最後剃了頭、穿了緇衣、斷了婚嫁,連世間的名分都不要了。到這一步,她還留著兩個字。那兩個字是她父親叫她的名字。
先把骨架擺出來,不要故事。
一個女子早年被家裡許給了親戚家的一個少年,後來家裡改口,把她許給了別人。原先說好的那個人被打發走了。船開的那天夜裡,她追上了船,兩人一同遠走他鄉,在外面住了五年,生了兩個孩子。五年後她想回家看父母,兩人一同回來。到了門口,父親吃驚地說,女兒這些年一直病在屋裡,從沒出過門。進去看,床上果然躺著一個她。船上回來的那個走進屋,兩個人合到一處,成了一個人。
這就是全部。中間的悲歡、路上的風波、異鄉五年的日子,敘事一概不鋪,一筆帶過。被完整寫出來的只有三個動作:分、行、合。魂從身體裡出來,是分;魂在外面過了五年有名有實的日子,是行;魂回來與身體重新疊在一起,是合。三個動作少一個,這個母題就不成立。少了分,是私奔;少了行,是一場夢;少了合,是兩個人。
這個母題在中國敘事裡的最完整一次呈現,是唐人陳玄祐的《離魂記》,見《太平廣記》卷三百五十八「神魂」類。陳玄祐的生平幾乎一無可考,只知他是中唐人。篇中把事情繫在武周天授三年,而作者在篇末自述,是大曆末年遇見萊蕪縣令張仲規,才把本末問清楚的;他還交代,張仲規是女子父親張鎰的堂侄孫一輩。兩個時間相隔九十年上下,正好隔著三代人,是一個傳聞能夠走完的距離。學界對此篇的成篇年代說法不一,一般定在大曆、貞元之間,也有人認為傳世文字經過後人整理,不盡是陳玄祐原貌。
更要緊的是作者自己的態度。他在篇末說,這件事他年輕時就聽說過,各種說法互有出入,也有人認為根本是假的:「玄祐少常聞此說,而多異同,或謂其虛。典」一篇志怪的作者,在正文之後先替讀者把「這可能是假的」說了出來,然後再補一句:我遇到了當事人的族孫,他講得很詳細,所以我把它記下來。這是唐人小說常見的一種收束方式,用一個可以追問的來源,替一件不可能的事作保。讀這類文本,要記住它屬於哪一層:它不是史,是被記錄下來的傳說,而且記錄者本人知道它是傳說。
比《離魂記》更早的雛形,在南朝的志怪裡已經有了。劉義慶《幽明錄》有龐阿一條,也編在《太平廣記》同一個「神魂」類裡。大意是說,同郡石氏之女在門縫裡見過龐阿,心裡記掛著,此後她的身形忽然出現在龐阿家中,被龐阿的妻子捆了送回石家,半路上化成一股煙散掉;後來又出現一次,石家父親說我女兒從不出門,怎麼能這樣毀謗她。事情最後是以兩家成婚收場的。《幽明錄》原書早佚,今本從《太平廣記》一類書裡輯出,條目原貌如何,學界看法不一。但那個雛形很清楚:只有分和行,沒有五年,也沒有一次鄭重的合——魂來了又散,最後靠一樁婚事把兩邊併攏。到了《離魂記》,五年被寫足了,合被寫成一個動作,母題才算長成。
還應當注意一件目錄學上的小事。《太平廣記》把這一類故事集中編在「神魂」門下,卷三百五十八、三百五十九連著兩卷。宋初的編書人已經把它們看成一類東西了。分類是最早的類型學:在還沒有人寫出「離魂母題」這個詞的時候,抄書人先用門類把它圈了出來。
這個設定的精確,在於它分派得極準:出走的是魂,留下的是形。
中國敘事處理「不能兩全」,向來有幾條老路。一條是選擇,犧牲掉一頭,成全另一頭;一條是拖延,用等、用守、用寄書信,把衝突掛在半空;一條是死,兩難到了盡頭,人不在了,問題也就沒有了;還有一條是變形,人不再是人,衝突隨之作廢,本書第九十章講望夫石,講的就是這一條。《離魂記》走的是第五條,也是最反常的一條:分。不解決衝突,也不迴避衝突,而是把承擔衝突的那個人拆成兩半,讓兩半各去承擔一頭。
分派表是這樣的。身體留在家裡,承擔「父母之命」的全部義務:它在父親的屋簷下,它不出門,它不曾私奔,它沒有做過任何一件違禮的事。魂跟著船走,承擔「自主」的全部行動:它上船,它遠行,它成家,它生子。於是兩件在物理上不能同時做的事,都做成了,而且兩頭都不打折——留下的那個沒有半點忤逆,出去的那個沒有半點猶豫。若換成一個整人去做,無論她怎麼選,另一頭都要空著。分成兩個,兩頭就都滿了。
這是中國敘事對「不能兩全」最精巧的一次解決。它精巧在不講和解,也不講犧牲,而是直接在人身上動刀:既然一個人不能同時在兩處,那就不做一個人。
但文本對此有一條嚴格的底線:這不是兩個人。全篇沒有一處把她們寫成一對姐妹、一個替身或者一個騙局;兩邊始終被當作同一個人的兩半來處理。正因為是兩半,結尾才必須合。合是這個方案的收尾,也是它的辯護:她從來沒有變成兩個人,她只是分開了一段時間。若不合,故事就塌成了另一種東西——一個女子私奔在外,家裡另有一個病人,這是兩樁事,不是一樁。合把兩樁重新扣成一樁,母題才閉上口。
方向也不能倒過來。為什麼走的是魂,留的是形?因為在當時人的物理學裡,能動的是神,承載的是形。司馬談論六家要指有一段極清楚的話,見《史記·太史公自序》:「凡人所生者,神也;所託者,形也。」接著說神用得太過就竭,形勞得太過就敝,形神一旦分離,人就死了。神是活動的那一面,形是被託付的那一面。讓形出走而神留下,在這套說法裡根本講不通——那樣留在家裡的就不是一個病人,而是一具死屍,故事一開頭就完了。所以走的必須是魂。這一節的道理,下文還要專門再說。
還有一個容易被當作趣筆的技術細節。船上那個她有形有影,穿著衣裳,能被人看見,能說話,能生育兒女,能在五年後想家。這不是影子,也不是夢。文本把「魂」做成了一個有體積的東西。合體那一刻,原文說得很實在:「翕然而合為一體,其衣裳皆重。」兩邊合上,連衣裳都成了兩層。各本文字略有出入,但「衣裳皆重」這幾個字歷來都在。後人讀到這裡常笑,覺得作者頑皮;其實這一句是文本在替自己的物理學結賬——如果魂是有體積的,那麼它穿的衣裳也是實的,合起來自然要多出一層。一個肯為這種細節負責的作者,說明他並不是隨口講鬼,他心裡有一套關於形與神的算法。
同樣是結構性的,還有父親的那一句反問。見到女婿帶著女兒回來,父親說,女兒病在閨中好幾年了,你這話怎麼這樣荒唐(原文作「倩娘病在閨中數年,何其詭說也」,各本文字微異)。這句話看似只是驚訝,實際上是全篇最必要的一個零件:它把兩個她放到同一個時刻、同一處場地上,讓在場的人不得不同時看見兩邊。沒有這一問,就沒有當面對上的那一刻;沒有那一刻,合也就無從發生。志怪寫超常之事,最難的從來不是設想,而是取證。這篇的取證辦法,就是讓一個最不肯信的人開口。
現在要算這個方案的成本。
船上那一半的五年,文本寫了:上船,遠行,成家,生子,思親,歸寧。家裡那一半的五年,文本只寫了一句:她病在屋裡,幾年沒有出過門。至於她這幾年是否不言不食、是否有知覺,各本文字互有增損,後世改寫更添了不少,不必坐實。可以坐實的只有一點:整整五年,作者只肯用一句話交代她。
而這一句話,就是整個方案的全部成本。
前面說過,分身之所以精巧,是因為兩頭都不打折。這話只在賬面上成立。把賬翻過來看:自由全部記在船上那一半名下,代價全部記在床上那一半名下。五年的婚姻、兒女、異鄉的生計,是一份人生;五年的臥病、不出門、不說話,也是一份人生,而且是被徹底跳過去的那一份。父母在這五年裡守著一個不應聲的女兒,作者一個字也不寫他們怎麼熬過來的。文本的沉默不是疏漏,是分工:敘事的光只照得亮出走的那一半,另一半必須留在暗處,否則這個方案就不好看了。
任何兩全都要有人替它躺著。這是本章的核心論斷,也是讀這一類故事時最容易被繞過去的一件事。
這個母題之所以讓人讀著安心,正因為它把代價藏在了一個不會引起追究的地方——藏在同一個人身上。如果代價落在別人頭上,比如讓一個丫頭替嫁、讓一個妹妹頂名,讀者立刻會替那個人算賬;落在自己身上,讀者就不算了,因為看上去誰也沒有被虧待,兩半都是她。可是「都是她」恰恰意味著,那五年是她真實地沒有過的五年。合體之後,床上那一半帶回來的不是另一份記憶,是一段空白。文本沒有說她記得什麼,也沒有說她做過什麼夢。她只是躺過去了。
還有兩筆更冷的賬。其一,合體之後並沒有一個圓滿的公開結局。原文大意是說,家裡認為這件事不正當,就把它瞞下來,只有親戚中少數人私下知情。團圓了,但是不能說。其二,篇末交代後來的四十年間夫妻先後去世,一句話打發。分身換來的那份人生是真的,然而它自始至終沒有被承認過,也沒有被寫長。
所以這個母題的完整算式應當是這樣:一個人要同時做兩件互相排斥的事,辦法是把自己分成兩個;代價是其中一個必須停止生活;停止的那一個不能被敘述,因為一旦被敘述,讀者就會發現兩全並不成立。中國敘事在這裡顯示出它極高的技術能力,也顯示出這種技術是有底價的。後面幾節要講的觀念、制度、字義,都是圍著這一筆底價轉的。
分身之所以能被寫出來,是因為在此之前,中國人已經用了上千年時間,把「一個人可以拆開」這件事講成了常識。
最早把話說清楚的是《左傳·昭公七年》。子產解釋伯有為厲的道理,說:「人生始化曰魄,既生魄,陽曰魂。用物精多則魂魄強。」魄先有,魂後有;魄偏陰、近於形體,魂偏陽、近於氣。他接著說,一個人如果強死,魂魄還能附著於人作祟。這段話在後世被引用了無數次,它奠定了兩件事:一個人身上不止一樣東西;這些東西可以在人死之後各走各的。
《禮記·郊特牲》把結果說得更整齊:「魂氣歸於天,形魄歸於地。典」死亡在這套說法裡,就是一次不再合的分。那麼活著是什麼?活著就是合。形與神合在一處,人就在;分開了,就不在了。司馬談那句話已經引過:形神離則死。
離魂母題佔的正是這中間的一格:分了,但是沒有死。按常理這一格不該存在——分了就該死,沒死就該沒分。志怪的地盤就在這些不該存在的格子裡。它不推翻常識,它只把常識往外挪一寸,看看能不能站住。《離魂記》站住了,靠的是把留下的那一半寫成「病」:不是死,是介於死與生之間的一種長期停頓。病是這個格子的名字。
與之配套的還有禮制裡的招魂。《禮記·檀弓下》講「復」——人剛死時上屋招呼他的名字,希望魂回來——說這件事是「盡愛之道也」。這個訓釋值得記住:把已經離開的那一部分叫回來,被解釋成愛的盡頭。本書講了一路的「捨不得」,在喪禮裡是有專門動作的,這個動作就叫復。這一層留到本章末節再收。
至於《楚辭》裡的《招魂》《大招》,是招誰的魂、出於誰手,歷來聚訟,學界看法不一,此處只取一點:招魂在戰國已是成套的儀式語言,說明「魂可以離開、也可以叫回來」是當時的通識。漢人還有一套聲訓,把「魂」講成流動不休、把「魄」講成附著於身,見於《白虎通》一類書,各家轉述文字不一,這裡只作大意。
真正把形神關係吵成一個思想史事件的,是南朝。此前桓譚已用蠟燭與火焰比喻形與神,主張燭盡火滅;王充在《論衡》裡論死,大意是人所以生靠的是精氣,精氣散盡就沒有知覺,因此人死不為鬼。佛教東傳之後,另一邊要立神不滅,慧遠作《沙門不敬王者論》,其中一篇專論形盡神不滅,用的是薪火之喻,大意說火從這根柴傳到那根柴,就像神從這個形傳到那個形。到了梁代,範縝作《神滅論》,把話說到最狠處:「形者神之質,神者形之用」,「形存則神存,形謝則神滅典」。此文載《梁書》範縝本傳,又見《弘明集》;梁武帝下令讓群臣作難,蕭琛、曹思文等人各有駁論。這場爭論前後延續百餘年,涉及的義理甚繁,各家論旨與文本流傳情形,學界看法不一,本書不能細說。
要緊的是它的一個共同前提:無論主張神滅還是神不滅,雙方都承認形與神是兩樣東西,可以分開來談。志怪從不參加這場辯論,它只是把這個前提拿去用。寫《離魂記》的人未必讀過《神滅論》,他只需要生活在一個「形與神可以分著說」的世界裡。
道教這一路提供的是另一種資源:不是死後的分,而是活著的分。葛洪《抱朴子內篇》講守一之術,大意說修成的人能分形為數身。後來內丹家講陽神出竅、講身外身,那是唐宋以後的說法,不能上推到六朝,談影響時須分清時代。佛教則提供了中有身——人死之後、受生之前的一段過渡存在,有形而能行。部派之間對是否立中有本有分歧,說一切有部立,另有部派不立,教內說法不一。中有觀念對志怪敘事究竟起了多大作用,學界有討論也有保留,不宜說死。
還有一層更貼身的背景,是日常經驗。漢語裡說人受了大驚嚇,是「失魂落魄」;說人心不在焉,是「魂不守舍」。這些詞今天只當作形容,可它們的字面意思是實的:魂離開了它該守的屋子。民間又有為受驚的小兒叫魂、收驚的做法,各地名目不一,記載多見於後世的方誌與筆記,其源流究竟能上溯到何時,學界看法不一。但可以肯定的是,離魂並不只是文人書齋裡的一個奇想,它在語言和風俗裡都有落腳點。一個唐人聽說某家女兒的魂跟著人走了,他不需要先接受一套新學說,他只需要把「失魂」這個日常說法當真。
把這些放在一起看,它們不是《離魂記》的來源,是它的底盤。一個作者要寫魂離開身體去過日子,他先得有一套現成的語言告訴他:魂是什麼,它憑什麼能動,它離開之後身體會怎樣,它回來時算不算同一個人。這套語言,是上面這些書替他備好的。
順著上文,把本章的幾個關鍵字一一過一遍。
魂與魄。《說文解字》釋「魂」為陽氣,釋「魄」為陰神,都從鬼旁。從造字上看,這兩個字被歸在鬼部,說明許慎時代已經把它們理解為與身體不同的一類存在。魂主氣、主動,魄主形、主靜;主動的那個能走,主靜的那個走不了。《離魂記》題作「離魂」而不作「離魄」,這個字選得毫不含糊。
順帶說一句常被誤用的話頭。後世常說人有三魂七魄,各有名目,這套說法主要出自道教,見於《雲笈七籤》一類道書所引,其淵源與定型年代學界看法不一;先秦典籍裡講魂魄,並沒有這樣的定數。讀唐以前的文獻時,不宜拿三魂七魄去套,那是另一層文本裡的東西。
離。《說文》裡「離」的本義不是分開,是一種鳥——「離黃,倉庚也」,即黃鸝。分離的意思是假借來的。這是漢字裡常見的錯位:一個本來畫鳥的字,後來專管人間所有的別離。至於「離」另有山神之義,與此不同源,此處不涉。
合。《說文》釋「合」為合口,從亼從口,本義是上下兩片扣嚴,像蓋子蓋上盒子。這個本義在《離魂記》的結尾被用足了:兩半重新扣上,嚴絲合縫,連衣裳都成了兩層。漢語裡說「合」,從來就帶著一點器物感——兩片東西對上了,中間沒有縫。用它來結束一個人被分開的故事,比用「歸」「返」都準。
形與神。許慎訓「形」,大意是可見的樣子,字從彡,彡是描畫紋飾的筆畫,所以形是能被眼睛認出的那一面。「神」在《說文》裡是「天神,引出萬物者也典」,從示、申聲,本義是天地間那個使萬物生髮的力量,後來才移到人身上,指人身上那個使他活著、使他能動的東西。這兩個字合成一組概念,大約要到戰國末至漢初才穩定下來。
精。《說文》釋「精」為擇,從米,本義是揀選過的好米。由挑淨的米,引申為一切事物中最純的部分,再引申為構成生命的精氣。所以「精」這個字從頭到尾都帶著「細而純」的意思,它講的是質地,不是心思。
於是可以說到「精神」。在唐以前,「精神」多數場合不是今天說的心理狀態或者情緒面貌,而是一個近乎實體的東西:精是精氣,神是神明,合起來指人身上那份可以耗盡、可以外洩、可以被養也可以被傷的活力。《莊子》裡說到精神,多與氣化流行相連;《淮南子》直接以《精神訓》名篇,講的是形、氣、神三者的關係;司馬談說神用得太過會竭,也是把神當作一種有量的東西。明白這一層,再回頭看離魂故事裡那些「精誠所感」「情所感通」一類的說法,就知道它們不是在講一種強烈的心情,而是在講一種物質性的作用:有東西真的從這個人身上出去了。
把範圍放寬,中國敘事裡處理「一個人不夠用」的辦法,大致可以歸成幾類。
第一類是離魂:魂離形而獨行,形留在原處,最後複合。《幽明錄》龐阿條是雛形,《離魂記》是完成形態。第二類是分形:一個人同時現出數身,多見於方術敘事,葛洪《抱朴子內篇》講守一,大意說功夫深的人能分形為數身,這一路的分身不帶感情,是本領,不是解決辦法。第三類是附體與借身:魂離開本形之後不回原處,進入另一具身體。《聊齋志異》裡長清老僧一條即屬此類,大意是老僧圓寂之後神識入於他人之身而重新起坐。要注意的是,「借屍還魂」作為一個成套的說法,元明以後才在戲曲小說裡流行開來;六朝道教的尸解雖然也講遺形而去,用意與它並不相同,不能混為一談。第四類是入畫與影身:人進到畫裡,或者畫裡的人走出來。《聊齋志異》有《畫壁》一篇,寫人入壁畫之中。這一類多屬唐宋以後的傳奇、話本與筆記,年代較晚,談源流時要按層分開。第五類是化形:人變成他物,石頭、飛鳥、蝴蝶。本書第九十章講望夫石,講的就是這一類裡最出名的一支。
這裡還要劃開一條界:離魂不是做夢。夢也能讓人在夜裡去到遠處、見到想見的人,但夢是無形的、私人的、無法取證的——醒來之後一切都收回體內,世上不留任何痕跡。離魂正相反:它有形,能被外人看見,能穿衣裳,能被人捆起來送回去,能在異鄉立門戶、養兒女,最後還要在眾目睽睽之下合回本人身上。志怪在這裡做的事情,是把夢實體化。夢只能安慰做夢的人,實體化了的魂卻能真的把一段日子過出來。這一步跨出去,代價也隨之而來:既然它是實的,家裡那一具就必須是空的。
把第一類和第五類擺在一起看,會看出一件有意思的事:它們處理的是同一個物理限制。
人不能同時在兩個地方。這是全部困境的來源。丈夫遠行,妻在原地;父命在此,所欲在彼;要順從就得留下,要自主就得離開。所有這些為難,剝到最後都是一句物理常識。
望夫石的辦法是取消移動。她站在原地不走了,最後連人也不做了,變成一塊石頭。衝突就此消失,因為承擔衝突的那個主體不存在了。代價是徹底的:她不再有生活,也不再有變化,等待被永久化成一種地貌。
離魂的辦法是取消唯一。她不再是一個人,而是兩個半個;一個留在原地承擔留,一個走出去承擔走。衝突也消失了,但主體保住了,而且兩頭都拿到了。
兩個方案的結構其實驚人地相似:都要犧牲留在原地的那一個。望夫石把她變成石頭,離魂把她變成一個躺著的病人。石頭不吃不喝,臥病的那一半也不吃不喝。區別只有兩處。其一,望夫石沒有另一半在別處替她活著,她的全部人生就此停在山口上;離魂有,所以那五年在賬面上不算全空。其二,望夫石不可逆,離魂可逆。石頭不能再變回人,躺著的那一半卻能在五年之後重新站起來,把在外面過的日子接回身上。
可逆性,是唐人給這個古老困境加上的新零件。六朝以前的解法多是一次性的:變了就變了,死了就死了,走了就不回來。到了唐傳奇,作者開始設想一種可以撤銷的分離。這是敘事技術上的一次真進步,也正因為可以撤銷,代價才被藏得更深——既然最後能合上,中間那五年好像就不必算了。
還有一點應當說明。這兩個母題的承擔者幾乎都是女子。原因不在文學趣味,在制度:在傳統的安排裡,能移動的是男子,不能移動的是女子。男子遠行、赴任、赴試、從軍,女子留在原處等。所以「人不能同時在兩處」這個困境,在中國故事裡總是落到女子頭上,因為她本來就只被允許待在一處。下一節要講的,正是這個「一處」是怎麼被規定出來的。
離魂母題的全部張力,來自一件很實在的事:在傳統婚姻裡,一個女子的婚事不由她自己決定。
《孟子·滕文公下》說得最直白:不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穴隙相窺,逾牆相從,那麼父母和國人都要看不起他。這句話給出的不只是道德判斷,還有程序:婚姻的正當性來自父母與媒人這兩道手續,缺一道就不成立。個人的意願在這套程序裡沒有位置——不是被反對,是根本沒有被設一個位置。
《禮記·內則》裡另有一句更硬的:「聘則為妻,奔則為妾。典」經過聘禮來的是妻,自己跑來的是妾。這不是罵人,是名分法:私奔者在禮法上取不到妻的身份。《離魂記》裡那一半在船上自稱「亡命來奔」,用的正是這個奔字。所以五年之後回到家中,家裡覺得這件事不正當而把它瞞下來,就不能只當作父母要面子——按禮,她那五年的身份是沒有辦法登記的:她不是妻,因為沒有聘;她也不是妾,因為對方並沒有妻。制度裡沒有一個格子放她。
律條這一面同樣不乾淨。《唐律疏議》戶婚一門裡有關於許嫁的條文,大意是:已經報了婚書或者有私約在先而反悔的,要受杖刑;如果又把女兒許給別人,罪加一等,婚事已經成立的還要加重。照這個意思,故事裡父親的「改許」本身就是違律的行為。另有條文處理卑幼在外自行娶妻的情形,大意是既成事實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承認。各家對這些條文的引述與解釋略有出入,律條在實際生活中執行到什麼程度、尊長之命與法條相沖突時如何處置,學界看法不一,不能拿律文直接當作唐人生活的實錄。
但即使把律條算進去,仍然看不出第三條路在哪裡。女子不能自己作主,這是禮;父親可以改口,這是權;違命私奔要丟掉名分,這是法。三樣加在一起,留給她的只有兩個選項:留下,或者出走。留下就沒有那個人,出走就沒有家。
正因為現實中沒有第三條路,敘事才必須發明一條。
這是理解這個母題最要緊的一句話。分身不是一個浪漫的奇想,是被制度的形狀逼出來的技術方案,而且它逼出來的形狀與制度嚴絲合縫:身體歸父,魂歸自己。父母能支配的,恰恰是形——住在哪裡,嫁給誰,人在不在家,出沒出門。這些都是關於形的規定。父母不能支配的,是神。於是這個方案把身體老老實實留在制度裡,讓制度的每一條都得到滿足,再把不受制度管轄的那一部分放出去過日子。它不違法,也不違禮:留下的那具身體從沒有出過門。
代價前面已經算過,這裡只補一句。即便發明出了第三條路,回到現實裡它依然不能見光——故事的結尾還是「秘之」。敘事替她想出的辦法,只在敘事裡有效。
這個題材後來進了戲曲。元人鄭光祖有雜劇《迷青瑣倩女離魂》,通稱《倩女離魂》,是元雜劇裡最常被提起的作品之一。元人曲目著錄中同題材之作是否不止一種,說法不一,此處不細究。按本書第八十九章的辦法,先作分層提示,詳論留給卷二十。
第一層是唐傳奇,即《離魂記》,重在記事與取證,篇幅極短,魂幾乎不為自己說話。第二層是元雜劇,重在唱。到了這一層,魂拿到了大段曲詞,她要一路自陳心事,為自己的出走作解釋。唐傳奇裡那個沉默的、只做動作的魂,在雜劇裡變成了一個會訴說的人。第三層是明清傳奇與各地方戲的改編,情節被拉長,人物被增補,團圓被鋪排成大場面。第四層是近世的改編與演出本。四層文本性質各異,引證時不能混為一談——尤其不能拿晚出的唱詞去解釋唐人的原篇。
重心的變動,有兩處最明顯。
其一是加入了功名。雜劇一路把書生赴試得官安排成關目,書生中了舉,婚事才名正言順。於是衝突從「父命與私情」悄悄換成了「功名與情」,團圓的合法性不再由分身提供,而是由科舉提供。這是元明戲曲的通例,也是一次不小的軟化:唐傳奇裡那個無解的困境,到了戲臺上被找到了體制內的出口。
其二是合的場面化。唐傳奇裡,合只是一個動作,一句話就完了。戲臺上不行,戲臺上需要有人認、有人驚、有人在旁邊看著,合必須被演成一場戲。文本層次一變,同一個母題的重量就變了:在紙上它是一個冷的設定,在臺上它是一個熱的團圓。
順帶要區分開的是《牡丹亭》。湯顯祖寫的不是離魂,是死而復生,路數與本章的母題不同。但它的題詞把這一路敘事的公式說到了盡處:「情不知所起,一往而深。生者可以死,死可以生。」若一定要作類比,可以這樣說:離魂是把形寄存在家裡,《牡丹亭》是把形寄存在土裡,兩者都需要一個「取回」的動作,才算把人重新拼成完整的一個。類比只到此為止,二者的文本層次與主旨都不相同,不宜互相解釋。
最後回到本書的主線。全書追的是一件事:「愛」這個字最古老的意思之一是吝惜、是捨不得。到這一章,事情露出了它最難的一面——人有時候同時捨不得兩樣互相沖突的東西。捨不得父母的屋簷,也捨不得那個要走的人;兩樣都捨不得,而兩樣不能並存。別的解法是取捨:放棄一頭,成全一頭,把「捨不得」變成一次痛苦的割讓。中國敘事在這個母題裡給出的答案不是取捨,是分身:既然捨不得,那就都不捨,把自己分成兩個,一人一頭。
這個答案漂亮,但它是有賬的。《禮記·檀弓下》講喪禮的「復」,說招魂這件事是「盡愛之道也」——人剛斷氣時上到屋頂,朝著北面叫他的名字,叫過之後魂不回來,才肯承認他真的走了。招魂是捨不得的儀式化,禮書把它徑直解釋為愛的盡處。離魂故事不過是把這個儀式改寫成了一個能夠成功的版本:叫了五年,魂真的回來了,而且合上了,連衣裳都多出一層。
差別只在一處。喪禮裡等在下面的,是一具已經不能動的身體;離魂故事裡等著的那一具,也已經在床上躺了五年。寫這個母題的人真正告訴我們的,也許不是分身有多神奇,而是那五年裡始終有一個人躺在家裡沒有起來——而那個人,就是她自己。
把唐人小說攤開來一篇一篇看,會發現一個近乎單調的規律:幾乎每一篇裡都有一件東西。不是背景裡的陳設,不是隨手寫到的器皿,而是被作者鄭重其事地拿出來、遞過去、藏起來、又在若干年後重新掏出來的一件小物。它常常是玉的、金的、銅的,常常可以握在手心裡,常常在故事的前半部分出現一次,在後半部分再出現一次,而這兩次之間隔著分離、戰亂、死亡或者別的什麼把人拆開的事。
許堯佐的《柳氏傳》裡是一隻玉合。韓翃與柳氏離散於安史之亂,後來柳氏被蕃將沙吒利所據。韓翃在長安道上偶然遇見柳氏所乘的車,兩人不能說話,柳氏以輕素結了一隻玉合,裡面盛著香膏,從車裡遞出來給他。傳文的意思是,她認為這是永訣,給他一樣東西,請他記著。這個動作裡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兩個人明明就在幾步之內,彼此都認得,都沒有失憶,都不需要證明對方是誰——她還是要給他一件東西。
白居易《長恨歌》裡是釵和合。方士上天入地找到太真之後,她拿出舊物托方士帶回:「唯將舊物表深情,鈿合金釵寄將去。釵留一股合一扇,釵擘黃金合分鈿。但教心似金鈿堅,天上人間會相見。」陳鴻的《長恨歌傳》講同一件事,散文的寫法更冷:太真取金釵鈿合,各折其半,交給使者,說是要拿這個去尋舊好。詩和傳的說法可以互相印證,是唐代信物敘事裡最著名的一處。
蔣防的《霍小玉傳》裡是一支紫玉釵。李益負約以後,小玉家道敗落,把這支釵託人拿去賣。買家是一個老玉工,老玉工認出這是自己當年替霍王的小女兒做的,由此知道了賣釵人的身世。這裡的釵不是用來跟情人相認的,是用來證明一個人的來歷的——它比人本身更能說明她是誰。物在這裡的可信度已經超過了口供。
元稹的《鶯鶯傳》裡是一組東西:玉環、亂絲、文竹茶碾子。崔鶯鶯在給張生的信裡逐樣說明為什麼送這些,大意是玉取它的堅潤不變,環取它的首尾相接不斷,竹上有淚痕,絲裡有愁緒。各本文字略有出入,但意思是明確的:這些物品被賦予了釋義,它們不是禮物,是一套可以逐條講解的符號。
李朝威的《柳毅傳》裡是一封信。龍女托柳毅把信帶到洞庭,並且告訴他到了洞庭之後怎麼辦:找那棵大社橘樹,解下腰帶,繫上東西,擊樹三下。信是內容,擊樹是暗號,兩樣合起來,才能讓洞庭那邊相信這個陌生人不是騙子。裴鉶《傳奇》裡的《裴航》,信物是一副玉杵臼:老嫗開出的條件是拿玉杵臼來做聘禮,並且要為她搗藥一百天。玉杵臼在這裡既是聘物,也是一道考題。
同一部《傳奇》裡的《崑崙奴》,則提供了一個反例。紅綃妓不能說話,便伸出三根手指,又反掌三次,再指一指胸前的小鏡子。磨勒把這套動作解成第三院、十五日、月圓之夜。這是暗號,不是信物——它不留下實物,不能事後出示,只在當場有效。把它和前面幾條放在一起看,信物的特徵就清楚了:信物必須是能留下來的、能帶走的、能在很久以後重新拿出來的。暗號活在一瞬,信物活在時間裡。
李公佐的《謝小娥傳》是另一個反例:那裡起作用的是一個夢中的字謎,「車中猴,門東草」,拆開來是人名。這是證據,不是信物。證據用來指認兇手,信物用來指認愛人。二者的形式很像——都是一段需要解讀的編碼——但方向相反:證據把人拉進法網,信物把人拉回關係裡。
《太平廣記》所收的《李章武傳》裡有一枚白玉指環,是婦人與李章武分別時所贈。此篇的作者歸屬和文字,各本有出入,學界看法不一,細節不宜坐實,但指環作為唐人小說裡的信物門類,是可以站得住的。皇甫枚《三水小牘》裡的步飛煙與趙象,往還的是詩箋——一張寫過字的紙,也算物。一幅字、半首詩,在唐人手裡同樣可以當憑據使,因為筆跡本身就是難以偽造的身份特徵。
把這些例子排在一起,共同點很明顯:被選中當信物的東西,幾乎都小、硬、不易朽壞、便於隨身攜帶、並且帶著某種獨一無二的標記——一支釵的樣式、一枚玉的沁色、一手字的筆勢。這不是審美偏好,這是篩選。凡是大的、軟的、會腐爛的、量產而無法分辨的東西,都當不成信物。唐人小說裡沒有誰拿一匹布或者一斗米作憑據,因為布和米沒法證明它是那一匹、那一斗。
還要注意,這些物在故事裡承擔的是結構功能,不是抒情功能。抽掉玉合,韓翃與柳氏在道上那一遇就成了一場無聲的擦肩,後文接不上;抽掉釵合,方士從蓬萊回來就是空手而返,唐玄宗憑什麼信他;抽掉紫玉釵,老玉工無從認出小玉的來歷,後半篇的機關就轉不動。這些物是敘事的零件。作者把感情寫在物上,同時也把情節的轉軸裝在物上——這兩件事在唐傳奇裡是同一件事。
唯一一篇幾乎不需要信物的,是陳玄祐的《離魂記》。倩孃的魂離開身體,一路跟著王宙走了,五年之後回來,與臥病在床的那個軀殼合而為一。這篇不需要憑據,因為到場的是人本身——不是她的釵,不是她的信,是她。但即便如此,故事的最後一個動作仍然是「合」:兩個倩娘走到一處,衣服都重疊了。這個字,是整套信物邏輯的關鍵詞。
信物裡最硬的一類,是分持:一樣東西剖成兩半,兩個人各拿一半,將來把兩半對起來,嚴絲合縫,就算認過了。這套辦法不是情人發明的,是國家發明的。
《說文解字》竹部釋「符」:「符,信也。漢制以竹,長六寸,分而相合。」這條解釋把分持的全部技術要點講完了:材料是竹,尺寸有定製,做法是「分而相合」。符最要緊的用處是調兵。傳世的秦國虎符,如今能看到實物的有兩件較著名者:一件通稱杜虎符,現藏陝西曆史博物館;一件通稱陽陵虎符,現藏中國國家博物館。虎符做成伏虎的形狀,從中剖開,銘文分刻兩半,大意是右半在君,左半在將或在某地,凡調動一定人數以上的甲兵,必須兩半合起來驗過才準執行;唯有烽燧告警一類的緊急事,可以不合符。銘文的具體釋讀、兩符的年代與真偽,學界歷來有討論,說法不一,但制度的骨架是清楚的。
分持之所以被用在調兵這種性命攸關的事情上,是因為它解決了一個別的辦法解決不了的難題:如何在不信任來人的前提下驗證來人。使者可能是假的,文書可能是偽造的,口令可能被套問出來,印章可能被盜用。但一枚剖開的虎符,它的斷口是隨機的、是這一次剖裂所獨有的、是任何工匠都複製不出來的。驗證的時候不需要相信使者,不需要相信第三方,甚至不需要認識對方——只需要看兩半能不能合上。合上了就是真的,合不上就是假的。判斷的權力交給了物本身。
《史記·魏公子列傳》記信陵君竊符救趙,一個國家的兵權就係在半枚銅虎上。這件事從反面證明了分持制度的力量:偷到了那半枚,就能指揮十萬人;沒偷到,信陵君再是信陵君,晉鄙也不會交出兵權。晉鄙後來起疑,不是疑符,是疑人——符是真的,可是來人的說法不對。這是分持制度的邊界:它能證明物,不能證明意圖。
同一套邏輯還有別的名目。「契」的本義是刻。刻木為記,把木片一剖兩半,各執其一,這就是契。《說文》釋「契」為「大約也」,是大的約定。「券」是寫在竹木上的契據,做法也是剖分,兩造各執一半,後世說「穩操左券」,那個「左券」就是分執其一的那半張——古書裡說到執左券去討債,憑的就是這個。「合」這個字本身,《說文》講得很樸素,是「合口」,上下相就。後來盛物的器皿寫作「盒」,那是後起的分化字;唐人寫鈿合、玉合,常常還是用「合」字,寫的正是它上下兩扇能扣起來的樣子。
到這裡就可以看出唐傳奇為什麼偏愛釵和合。這兩樣東西的形制天生就是可分的。釵有兩股,本來就是雙的;合有上下兩扇,本來就是對的。它們不需要被特意破壞,就已經內含了一條分界線。所以《長恨歌》說「釵留一股合一扇」——留下釵的一股,合的一扇,另外那一股、那一扇,交給方士帶走。分持在這裡幾乎不需要暴力,順著器物本身的接縫就分開了。
但這裡有一個殘忍的細節值得指出來:分開之後,兩半都成了廢物。半支釵插不住頭髮,半個合子盛不住香膏。分持一旦完成,器物的使用價值立刻歸零,只剩下證明價值。它不再是首飾,不再是容器,它變成了一份等待兌現的憑據。人拿著那半樣東西,不能用,不能扔,只能收著,等另外半樣回來。這種「不能用又不能丟」的狀態,恰恰是分離本身的形狀。
《長恨歌》和《長恨歌傳》裡的釵合,又比一般的分持多走了一步。尋常的分持是為了將來相認:今日剖開,他日合上。而太真分釵合的時候,雙方都清楚地知道再也合不上了——一個在人間,一個已經死了。方士帶回去的那半樣東西,不能用來驗證任何未來的會面,它只能驗證一件已經過去的事:她確實曾經在,方士確實見到了她。分持的時間方向在這裡翻轉了,它從對將來的約定,變成了對過去的確認。
這正是信物最不講道理也最動人的地方。唐玄宗要的其實不是證明。詩裡還寫了另外一層保險:方士帶回的除了釵合,還有七月七日長生殿上那句只有兩個人知道的密誓。按理說,一句無人知曉的私語比一件可以偷、可以仿的器物更難偽造,證明力更強。既然有了密誓,釵合在證據鏈上就是多餘的。可太真還是折了釵合。因為話是要經方士的嘴轉述的,而物不經任何人的嘴,它自己就能到場。人可以背誦一句話,卻沒法背誦一道斷口。
分持還有一個後果,是它把關係變成了一件可以核驗的事。兩個人之間有沒有過什麼,本來是無從查證的——記憶各說各話,誓言無從對質,旁人的證詞不足為憑。但如果有一對可以合上的半物,這件事就忽然有了硬度。它不再是一種說法,而是一個可以當眾演示的事實:當著所有人的面,把兩半放到一起,嚴絲合縫。圍觀的人不必相信任何一方的陳述,他們只需要看見那條縫。
在唐人寫下這些故事之前一千年,分持已經在竹符、木契、券書上運行了很久。愛情借用它的時候,借的不只是形式,還有它背後那套不信任的哲學:因為口說無憑,所以要物;因為物可仿造,所以要剖開;因為剖開的斷口獨一無二,所以合上就是真的。一段感情最終要靠一道無法偽造的裂痕來擔保——這件事說出來有點冷,但唐傳奇裡那些最熱的場面,底下裝的就是這套冷零件。
分持之外,信物還有兩種用法,敘事功能各不相同。
第二種是轉交。一樣東西從甲手裡到乙手裡,再由乙帶到丙面前,用來證明甲說的話是真的。《柳毅傳》是標準樣本:龍女在涇陽牧羊,托一個素不相識的書生把信帶到洞庭。這裡要證明的不是柳毅是誰——洞庭那邊根本不認識他,他是誰並不重要——要證明的是這封信真是龍女寫的,她真的在受苦。所以物在這裡的證明對象換了:分持證明持有者的身份,轉交證明消息的來源。
轉交這套辦法有一個天生的弱點:中間人。信在路上會經過一個不受控制的人,他可能丟失它,可能篡改它,可能乾脆不去。所以轉交類的信物幾乎總要加保險。龍女給柳毅的除了信,還有一套動作指令:到洞庭找那棵大社橘樹,解下腰帶,繫上東西,擊樹三下。這一擊既是叫門,也是內部人的口令——外人不會知道要敲哪棵樹、敲幾下。信證明內容,擊樹證明渠道,兩樣都對上了,門裡的人才肯出來。
《鶯鶯傳》裡的紅娘,《長恨歌傳》裡的方士,做的是同一件事。方士那一趟尤其能說明轉交的難處:他去了一個誰也沒去過的地方,見了一個已經死了的人,回來覆命——這話本身是不可能被核實的。所以他必須帶回硬東西。釵合是硬的,密誓是軟的,兩樣並用,才勉強夠。轉交類的信物,本質上是在替一個不能到場的人出場。物在這裡最接近替身:它不是那個人的證據,它是那個人派來的代表。
第三種是遺留。人走了,物留下,成為那個人曾經存在的憑據。這一類和前兩類的根本區別在於:分持和轉交都是有意的,是當事人主動設計的驗證程序;遺留常常是無意的,是來不及帶走,或者根本沒想過要留。
《霍小玉傳》裡的紫玉釵就是這樣。那支釵最初不是給誰的憑據,只是霍王給小女兒的一件首飾。它被拿去賣,是因為家裡沒錢了。可是它一到老玉工手裡,就自己開口說話了:這是我做的,我知道它是誰的。小玉一句話沒說,身世已經被這件東西交代乾淨。遺留類信物的可信度,恰恰來自它的無心——沒有人會為了騙人而偽造一件自己遺落的東西。
遺留最極端的例子,是兩《唐書》所記的馬嵬改葬。楊貴妃死後葬於馬嵬,後來要改葬,掘開來一看,肌膚已經壞了,而香囊還在。《舊唐書》和《新唐書》的記述文字略有出入,大意相同。這一條後來成了唐代器物研究裡被反覆引用的證據,理由很實在:尋常絲帛縫製的香囊在土裡埋不了幾年,能與骸骨同存的,應當是金屬所制。這個推斷在二十世紀得到了實物的支持——唐代確有金銀打造的球形香囊傳世和出土,詳情放到後面名物一節再說。
這條記載動人的地方不在考古,在於它的順序:人先壞,物後存。一個曾經被無數人注視的身體化成了泥,而她腰間那個小小的金屬球完好如初,連紋樣都還清楚。遺留類的信物不指向任何未來的相認,它沒有接收方,也沒有驗證程序。它只做一件事:抵抗遺忘。它是一個物質的句號,證明這裡曾經有過一個人。
本書第一百〇八章講過王徽之取子敬的琴彈不成調,擲地而嘆的那一句。琴是死者留下的物,彈不響也不能棄,和半支釵一樣,進入了「不能用又不能丟」的狀態。放在這裡看,人琴俱亡的痛點不在人死,而在物沒有跟著死——器物不肯配合地一起消失,這才是遺留最難受的一面。
三種用法,可以按人與物的相對位置排成一列。分持是兩個人各帶走一半,物被分開,人也被分開,物的分開是人的分開的模型。轉交是人不動,物在走,物替人跑了一趟。遺留是物不動,人走了,物留在原地等著被人撿起來。唐傳奇裡的信物,基本上都能歸進這三格。
漢語裡說到信物,最現成的四個字是「破鏡重圓」。這四個字所依託的故事,通常追到晚唐孟棨的《本事詩》,歸在「情感」一門,《太平廣記》曾引錄。故事的大意是:陳朝將亡,太子舍人徐德言與妻子樂昌公主料到國破之後必定離散,便把一面銅鏡破為兩半,一人一半,約定他日到都城,正月望日在市上賣鏡,以此相尋。陳亡之後,公主入了越國公楊素家。徐德言輾轉到京,果然在正月十五的市上看見有僕人叫賣半面鏡子,索價極高,無人肯買。德言取出自己那半合上,題了一首詩,託人帶回。公主見詩涕泣不食,楊素得知,把人還給了他。
關於這個故事,要老實交代幾件事。其一,它的最早出處是晚唐人的筆記,距離陳亡已有兩百多年,不是當時的記錄。其二,正史裡沒有它。《陳書》《南史》不載樂昌公主與徐德言這段事,《隋書》楊素本傳裡也沒有這一筆。其三,各家轉錄的文字、人物稱謂、所題詩句,歷來有出入,學界看法不一,不宜當史事看。它是一個來歷很晚、流傳極廣的傳說,後世戲曲小說多有敷演,愈演愈詳,愈詳愈可疑。
但作為一個母題,它比它的史實性重要得多。這個故事把信物的機關暴露得最徹底——徹底到了近乎冷酷的程度。
關鍵在於那面鏡子必須先被打破。
設想另一種寫法:兩個人各拿一面完好的銅鏡,約定日後相認。這個方案立刻就不成立了。唐代的銅鏡是模鑄的量產品,同一範可以出很多面,紋樣相同的鏡子在市上到處都是。兩面完好的同款鏡子擺在一起,只能證明它們是同一批貨,證明不了持有的是同兩個人。完整的東西沒有個性,而沒有個性的東西不能作證。
一旦打破,情況就全變了。斷口是隨機生成的:銅的晶粒怎麼走,力從哪個角度進去,裂紋分幾岔,毛刺朝哪邊翻——這些都不受人控制,也無法復現。世上再沒有第二道一樣的斷口。兩半合上的時候,嚴絲合縫,連鏽斑的走向都對得起來,這就是不可偽造的證明。換句話說:信物的可信度,來自它被損壞過。
這句話值得停一停。人們通常以為信物貴在完好、貴在珍重、貴在保存得好。恰恰相反。使一件東西具備證明能力的,不是它的完整,是它身上那道獨一無二的傷。完好的它是商品,破損的它才是憑據。徐德言和樂昌公主要做的第一件事,是親手毀掉一面還能照人的好鏡子——在還沒有分離的時候,先把分離演一遍,把它刻進物裡。
這裡還藏著一層更狠的東西。破鏡是一種預告。他們不是分離之後才想起來要留個憑據,是在國還沒亡、人還沒散的時候,就已經斷定必散,於是提前把鏡子砸了。那一砸是對未來的承認。一件信物的誕生時刻,往往就是當事人第一次承認「我們會分開」的時刻。沒有人會給一個不會失去的人留信物。信物是恐懼的產物,不是幸福的產物。
故事裡還有一半機關,常被忽略:約定。光有半面鏡子沒用,兩個人還得在同一時間出現在同一地點。所以有了「正月望日,都市賣鏡」這一條。這是一套完整的會合協議:一個固定的日期(每年都有,不會錯過),一個人流最大的場所(市集),一種能引人注意又不失體面的舉動(高價叫賣一件明顯不值那個價的破東西)。開高價是聰明的——真想買鏡子的人不會買,只有拿著另外半面的人才會走過來。這套設計在沒有通信手段的年代,已經是能想到的最優解。
於是「破鏡重圓」這四個字裡,其實壓著兩項發明:一項是用不可複製的斷口做密鑰,一項是用固定的時空座標做會合點。前一項解決「你是不是你」,後一項解決「我們怎麼碰得上」。兩項都不涉及感情,都是技術。而這個故事之所以被傳了一千多年,靠的正是這套技術裡透出來的東西:兩個人在末世裡,能為彼此做的最實在的事,是設計一個儘可能可靠的重逢方案。
至於四個字連用成為成語,是後來的事。「破鏡」一詞在更早的文獻裡未必都指夫妻離散,其源流學界看法不一,此處不深究。可以確定的是,自此以後,漢語裡凡說到複合,總要先假定曾經破過——重圓是有前提的,前提是碎。
要理解中國敘事對信物的執念,得先把一個技術條件擺清楚:在很長的時間裡,人幾乎沒有辦法證明自己是誰。
本書第七十九章和第一百三十章已經說過通信之難:一封信從長安到嶺南要走多久,中間會經過多少不確定的人手,有多大概率根本到不了。這裡要補的是另一半——即便信到了,人到了,怎麼知道來的是對的那個。
古人手裡的認人辦法,其實只有幾種,每一種都有明顯的漏洞。
第一種是靠臉。這是最直接的辦法,也是最不可靠的。臉會變。分別十年,少年成了中年;分別二十年,容貌與記憶裡的樣子已對不上。更要緊的是,臉沒有副本。沒有照片,沒有畫像隨身攜帶——唐代雖有寫真的技法,但那是給帝王貴人、給寺觀壁畫用的,尋常人家不會為一個即將遠行的女兒畫一張像裝在懷裡。人對親人相貌的全部存儲,只在自己腦子裡,而腦子會篡改記憶。
第二種是靠熟人作保。張三說他是張三,得找個認識張三的人來指認。這個辦法在村裡有效,出了村就失效。戰亂一起,舉家流散,認識你的人和你一起走散了。《柳氏傳》《長恨歌傳》這些故事的背景都是安史之亂,不是偶然——大亂正是把所有社會關係的驗證網絡一次性打碎的事件。
第三種是靠文書。官府發的過所、公驗一類的通行憑據,唐代確有其制,出土文書裡也留下了實物。但文書管的是人在路上的合法性,不管私人關係;而且文書可以偽造、可以買賣、可以冒用他人。它證明的是「此人獲准通行」,不是「此人就是你等的那個人」。
第四種,才是物。而物之所以在這套排序裡勝出,原因很樸素:它不會變,它可以被攜帶,它能帶上不可複製的標記,並且它的驗證不依賴任何人的證詞。前三種辦法都要求相信某個人——相信自己的記憶,相信保人的誠實,相信官府的印。只有第四種不要求相信人。兩半合上就是合上了,誰都能看見,誰都反駁不了。
把這條想透,就會明白信物為什麼會在中國敘事裡長成那麼大一塊。它首先是一個信息學問題:在一個沒有身份編號、沒有影像、沒有可靠郵路、人口又會被戰爭反覆攪散的社會裡,如何在長時段、遠距離、多次中斷之後,重新確認一個人和一段關係。信物是這個問題在技術條件極其貧乏時的解法。它簡陋、笨拙、依賴運氣,但它是當時唯一自洽的解。
順著這條線看,前面那些故事的形狀就變了。柳毅擊樹三下,不是浪漫,是身份認證協議。徐德言正月十五在市上賣半面鏡子,不是痴情,是會合點廣播。楊貴妃折半支釵給方士,不是傷感,是給一段無法核實的陳述附上物證。唐人小說家沒有一個人是在寫技術,可他們寫下的每一個信物場景,底下都跑著一套認證流程。
反過來說,一旦技術條件變了,這套敘事就會失效。今天沒有人需要把鏡子摔成兩半——身份有證件,通信有網絡,相貌有影像,關係有記錄。現代小說裡幾乎不再出現「憑此物相認」的情節,不是因為現代人不深情,是因為這個動作已經沒有信息學上的必要。信物母題的衰亡,不是感情的衰亡,是問題被解決了。
可是這裡有一個解釋不通的地方,必須留到後面處理。如果信物純粹是技術手段,那麼在技術不需要的場合,它就該消失。但它沒有。柳氏在長安道上遞出那隻玉合的時候,韓翃就在眼前,兩人四目相對,彼此認得,沒有任何身份需要驗證。她仍然要給他一樣東西。這個動作在信息學上完全多餘。它屬於另一個層面的問題。
這一層多餘,得從字上找根據。
「信」字,《說文解字》的解釋很短:「信,誠也。從人從言。」人言為信,是會意。這是它的本義,一種品德:說了就算數。但這個字很早就走了另一條路。它變成了名詞,而且是很具體的名詞。古書裡的「信」可以指送消息的人——信使的信;可以指消息本身——音信的信;還可以指憑據——符信的信。一個原本形容內心狀態的字,一路往外走,最後落在了一件可以拿在手裡的東西上。
這條路走得很有道理。誠是看不見的。一個人心裡誠不誠,別人無從查驗,連他自己也說不準。於是它必須外化:先化成話(人言),再化成物(符信)。每外化一次,就多一分可驗證性,也多一分可偽造性。到了物這一層,它已經完全離開了心,變成一塊竹片、一枚銅虎、一支斷釵。漢語用同一個字標記這條路的起點和終點,這本身就是一個說明:中國人所理解的誠信,天然要落到實物上才算數。
跟著來的一串字,情形一樣。「符」,前面已引《說文》,本義是分而相合的竹製憑據;可是今天最常用的是它的引申義——符合、相符。「契」,本義是刻,是剖木為憑;今天最常用的是契合、默契。「券」,本義是刻寫在竹木上的債據,剖為左右;後來說穩操左券,還留著實物的影子,但已經是比喻。「合」,《說文》講得極樸素,是合口,上下相就;而今天說投合、合得來,說的全是人。
把這幾個字排開看,會看見一個整齊的規律:漢語裡所有描述人與人之間那種說不清的貼合感的詞——相符、契合、默契、投合——沒有一個是從心理經驗裡長出來的,它們全部來自一堆被劈開又對上的竹木銅塊。中國人形容兩個人的關係好,用的是驗符的動作。形容彼此不必多說就明白,用的是刻木為契的「契」。這套詞彙的源頭是不信任:因為不敢信,才要剖開來驗;因為驗過了,才敢說合。
「驗」字更奇怪。《說文》馬部把「驗」訓為馬名,和檢驗、證驗沒有關係。它今天的意思是後起的假借——漢語裡表示「查證」的這個最常用的字,本來是一匹馬的名字。這不是訓詁上的冷知識而已,它順帶說明了一件事:檢驗這個概念在漢語裡出現得晚,晚到沒有為它專門造字,只能借一個現成的字來用。而在這個字被借來之前,人們說到查證,用的正是符、契、券這些器物名。概念是從器物裡長出來的,不是從思辨裡長出來的。
至於「信物」這個雙音詞本身,唐宋以後的文獻裡已經很常見,更早的用例和它確切的成詞時間,學界看法不一,不宜斷言。可以確定的是,它不是唯一的說法。古人也說「符信」「契券」,說「表記」——後世戲曲小說裡最愛用的就是「表記」二字,一件定情的東西叫作表記,取的是「表明」「記認」兩義。也說「表信」「信證」。這些詞的構詞法一致:都是把一個抽象的驗證動作,壓進一個具體的物名裡。
順帶說一句「憑」。憑據、憑證、文憑、憑什麼——這個字的用法把整件事說得最直白。人問「你憑什麼」,問的從來不是你的心意,是你手上有什麼。唐傳奇裡那些女子交出玉合、玉環、指環的時候,回答的正是這個問題。
信物既然是器物,就該按器物來考。以下幾樣,是唐人小說裡出現最多的。
先說銅鏡。中國的鏡子從早期到唐宋,一直是銅鏡——高錫青銅,含錫量比一般容器高得多。錫加得多,鏡面才泛白光,照人才清楚;代價是這種合金硬而脆,受力就斷,斷得乾脆。各家對古鏡成分的實測數據不完全一致,具體比例學界說法不一,但這個基本性質是清楚的。這一點對本章要緊:破鏡的故事之所以成立,前提是鏡子真的一摔就碎,而且碎口鋒利、能對得上。假如唐人的鏡子是一塊柔韌的金屬板,摔不斷,只能摔彎,那個故事就沒法寫。
唐鏡與漢鏡相比,最直觀的變化是外形。漢鏡幾乎都是圓的,唐鏡在圓形之外多出了葵花形(菱花形)、八稜形、方形而四角內收等式樣,鏡鈕周圍的佈局也從漢式的規矩紋轉向纏枝、鸞鳥、花樹一類滿地的圖案。常見的題材有瑞獸葡萄(舊稱海獸葡萄)、雙鸞銜綬、月宮、盤龍、真子飛霜等。所謂「海獸」究竟指什麼,葡萄紋樣的來路如何,歷來聚訟,學界看法不一。工藝上,唐代出現了金銀平脫、螺鈿鑲嵌等特種做法,把金銀片或貝殼片嵌進漆地,再髹漆磨平,極費工。
鏡背上通常有銘。漢鏡的銘文裡,「見日之光,長毋相忘」一類的句子極其常見,「長相思,毋相忘」也是熟語。這一點很值得注意:鏡子與相思的綁定,在唐傳奇之前七八百年就已經鑄在銅上了。唐鏡的銘文則多祝頌長壽富貴,也有整齊的五言詩式銘文。人們把話鑄進金屬,圖的正是金屬不會忘——紙會爛,人會死,銅上刻的字能留下來。這是最早的一批「把感情存進硬東西裡」的實踐。
唐代還有一項與鏡有關的制度性風俗:玄宗以生日為千秋節,節日裡群臣獻鏡、君臣相贈,文獻有載。揚州所進的鏡子尤其有名,白居易《新樂府·百鍊鏡》寫它的鑄法:「江心波上舟中鑄,五月五日日午時。典」在江心的船上,選一年裡陽氣最盛的時辰澆鑄——這套講究未必有冶金上的道理,但它說明鏡在唐人眼裡不是普通器皿,是需要挑時辰的東西。
鏡還有一件事必須提:它得磨。銅鏡不磨就照不見人。《淮南子·修務訓》說得很清楚,大意是明鏡剛從范裡脫出來的時候是朦朦朧朧的,看不見人的模樣,等到用玄錫的粉去敷、用白氈去磨,才連鬢眉上的細毫都照得出來。文字各本略有異同,「玄錫」究竟指什麼,注家的解釋歷來不一,有說是含汞的錫劑,學界看法不一。要點在於:鏡子的清晰不是它自帶的屬性,是被人反覆摩擦出來的。放著不管,它會晦,會鏽,會重新變成一塊朦然的銅餅。
因此古代有專門的磨鏡匠,挑著擔子走街串巷。舊題劉向撰的《列仙傳》裡有一位負局先生,常揹著磨鏡的工具,在吳地市上替人磨鏡,收錢極少。此書的作者與成書年代,學界多認為非劉向所作,說法不一;但這條記載至少說明,磨鏡是一門走街的手藝,在民間是日常見得著的場景。
其次是合與鈿合。「合」就是盒。唐代的金銀器工藝極盛,帶蓋的金盒銀盒有大量出土——陝西何家村窖藏、法門寺地宮都出有金銀器皿,其中不乏可以扣合的小盒。「鈿合」的「鈿」,指嵌螺鈿或飾金花的做法。這類小盒本是妝奩中盛香膏、脂粉、藥丸的東西,尺寸小,能握在掌中,上下兩扇能嚴絲扣起來——形制本身就是「合」的示範。《柳氏傳》裡柳氏用輕素結著遞出來的那隻玉合,裡面盛的正是香膏,是她日常用的東西,不是特意備下的禮物。信物常常就是這樣:隨手可及、貼身在用,所以才有體溫。
再次是香囊。前面提到馬嵬改葬時「香囊猶在」的記載,曾經讓人困惑——絲帛的囊怎麼可能在土裡存那麼久。二十世紀的出土解開了這個疑問:唐代確有金銀製的球形香囊,西安何家村窖藏出土的葡萄花鳥紋銀香囊是其一,法門寺地宮也出有類似的器物。它的構造值得細說:整體是一個鏤空的金屬球,由上下兩個半球扣合,一側以合頁相連,一側以鉤扣鎖住;球內裝著兩個同心的圓環和一個小小的香盂,環與環、環與盂之間用鉚軸相接,而相鄰兩組軸的方向互相垂直。這樣一來,無論球體怎樣翻滾,裡面那個盛著香料的小盂始終保持水平,香灰不會灑出來。這套結構的力學原理,與後世所謂常平架是一回事,唐代匠人是否有理論上的自覺,無從判斷;但器物是實實在在的。
最後是指環。唐人稱戒指為指環。以指環定情,來歷比唐遠。《玉臺新詠》所收繁欽的《定情詩》,幾乎是一份信物清單:詩中一問一答地列舉,何以致拳拳,是綰臂的雙金環;何以致殷勤,是約指的一雙銀;此外還有耳中的明珠、肘後的香囊、繞腕的跳脫、綴著羅纓的佩玉、素縷、搔頭、玳瑁釵、紈素裙。各本文字有異同,不逐字坐實,但這份清單的價值在於它的完整:漢魏之際能用來定情的東西,基本上都在這裡了,而且每一樣都是小的、硬的、貼身的、戴在身上的。
《定情詩》還有一個常被略過的結尾。那些東西一件件送出去之後,女子按約去等,而人沒有來。詩的後半是空等和失望。這個安排值得記住:現存最早的一份信物清單,附帶的結局是失約。信物從一開始就不保證兌現。
現在可以回到那個一直懸著的問題了。
柳氏在長安道上遞出玉合的時候,韓翃就在幾步之外。她認得他,他認得她,沒有第三方需要說服,沒有身份需要核驗,更沒有將來可以指望——她自己說這是永訣。按照前面那套信息學的道理,這個動作完全多餘。可她還是要給。
這樣的場面在中國敘事裡到處都是。生離死別之際,人明明面對面,話也說完了,卻總還要塞給對方一樣東西:一支簪、一方帕、一隻盒、一枚環。給的人知道對方不會忘,收的人也知道自己不會忘。這個動作解決不了任何實際問題。它屬於另一個層面。
本書第七十六章講過合歡被——兩個人共一床被子,被子上織著合歡花,被子替他們把「合」這件事說出來。第一百二十三章講鈿合金釵,一支釵在唐玄宗後半生裡的分量。把那兩章和本章放在一起看,會看到同一個動作反覆出現:人把一段關係的重量,從自己身上卸下來,搬到一件小東西上去。
為什麼要搬?因為人扛不住。感情是沒有形體的東西,它沒有邊界,沒有重量,沒有位置。它不能被拿出來給別人看,不能被寄存,不能被交到另一個人手裡,也不能在二十年後被重新握住。它只在活著的、清醒的、正在想著對方的那一刻存在,而人不能一直處在那一刻。人會睡著,會忙,會病,會變心,會死。
一件銅的東西不會。它不睡覺,不改主意,不會在某個早晨忽然覺得從前那些事已經沒意思了。它就在那兒,尺寸不變,重量不變,紋樣不變。把感情存進它,等於給一件極不穩定的東西做了一份備份,而備份的介質比原件耐久得多。人挑選信物的那些標準——小、硬、不朽、不易變形、最好還沒什麼實際用處——通篇指向同一件事:不會失去。
本書第一百〇六章談過嵇康的《聲無哀樂論》,那裡的追問是:琴聲裡究竟有沒有哀樂。嵇康的回答是沒有,聲音只是聲音,哀樂在聽的人心裡。同一個問法可以原封不動地搬到這裡:那件東西裡究竟有沒有那段感情。
本書的回答是:沒有。
玉合就是玉合,一個盛香膏的銀器。釵就是釵,一件插頭髮的首飾。銅鏡的斷口只是高錫青銅受力之後的解理面,金相學上可以描述得很清楚,裡面沒有一絲感情。把鏡子的兩半合上,合上的是銅,不是人。太真折斷的那支釵上,附著的是唐玄宗的記憶,不是楊玉環的魂。感情從頭到尾都在人這一邊,一步也沒有進到物裡去。
但人必須假裝它進去了。
這不是軟弱,是沒有別的辦法。如果不假裝,那段感情就沒有任何可以指認的形體。它將無法被出示、無法被交付、無法被保存,也無法在多年之後被重新確認——它會退化成一種說法,一種誰都可以否認、連當事人自己都會懷疑的說法。人需要一個可以用手指著說「就是這個」的東西。信物就是這個東西。它承擔的不是證明,是承載:它是感情唯一的容器,儘管它其實是空的。
這正是全書那條線索走到唐傳奇時的樣子。愛的本義是捨不得。而捨不得的東西終究會失去——人會走,會病,會死,會在別的地方另外過一輩子。信物是人對這件事想出來的對策:既然留不住那個人,就先挑一樣小的、硬的、不會自己走掉的東西,把感情存進去,存在銅裡、玉裡、金裡,存在一個不會背叛也不會衰老的介質裡。
這個對策的效果如何,唐人小說給的答案並不好看。樂昌公主的鏡子合上了,可那已經是兩個在亂世裡各自活過一遭的人;楊貴妃的半支釵回到唐玄宗手裡,人沒有回來;霍小玉的紫玉釵認出了她的身世,卻沒能改變她的死;《定情詩》裡那些金環銀指環全部送出去之後,約定的人始終沒有出現。信物能證明一段關係存在過,不能讓它繼續。它是收據,不是貨。
不過它還有最後一點用處,而這一點得靠人自己維持。前面說過銅鏡必須磨。《淮南子》講得明白:剛出範的鏡子朦然一片,要粉以玄錫、摩以白旃,才照得出鬢眉。不磨,它就晦下去,鏽上來,重新變回一塊銅餅。信物也是這樣。一件被天天拿在手裡摩挲的東西,還是信物;一件收進箱底二十年沒人碰的東西,再取出來時,往往只是一塊生了綠鏽的金屬,得費很大力氣才想得起來它當初是從誰手裡接過來的。
所以那段感情從來不是存在物裡,而是每一次拿起它的時候,由人重新放進去一遍。物只負責在兩次拿起之間,替人把位置佔住。佔得住多久,取決於還有沒有人來磨它。
卷十五走到這裡,可以把九章排在一處看一遍了。排一遍不是為了複述,是為了看出它們合起來做成了一件什麼事。
第一百四十三章說的是一種新文體的成立。中唐人開始有意識地編故事,而不再是把聽來的怪事記一筆存檔。魯迅《中國小說史略》講這一變化,用了一個很準的說法:唐人「始有意為小說」。六朝志怪也講鬼講狐,但那是記事,記事的人相信自己在記錄一件發生過的事;唐人寫傳奇,是知道自己在造一個不曾發生過的人,並且要把這個人造得讓讀者信。文體的分界不在題材,在寫作者對自己所寫之物的態度。
第一百四十四章說的是有人寫了一篇替負心辯護的小說。元稹《鶯鶯傳》,張生把崔氏女棄了,末了還有一套自解的說辭,稱自己是「忍情」。一篇小說替負心的一方鋪陳理由,並且鋪陳得像模像樣,這在中國敘事文裡是頭一回。張生是否即元稹自道,陳寅恪《元白詩箋證稿》主張有自寓成分,後人從之者眾,亦有反對的,學界看法不一,不必在此下斷語。要緊的是那篇文章確實動用了全部的修辭去為一個拋棄者說話,而它出自一個當時已很有名的詩人之手。
第一百四十五章說的是有人用夢把一生演完。沈既濟《枕中記》裡盧生在邯鄲道上的旅舍中枕了一個枕頭,夢裡娶妻、及第、拜相、遭貶、復起、老死,醒來主人蒸的黃粱還沒有熟。李公佐《南柯太守傳》裡淳于棼在古槐下睡去,入槐安國,尚金枝公主,出為南柯太守,二十年榮顯,一朝失勢遣歸,醒後掘槐,槐下是一個蟻穴。這兩篇的要害不在諷世,在於它們第一次把「一輩子」當成一個可以在紙上完整走一遍的長度。
第一百四十六章說的是有人寫了一個不肯就此了結的被棄者。蔣防《霍小玉傳》裡的霍小玉,被棄之後不肯認命,病中不肯認命,死後仍然不肯認命。她給這段關係留下了一個沒有閉合的尾巴,而那個尾巴一直伸進李益後半生的家裡去。
第一百四十七章說的是有人寫了一個用幾年時間把對方造成才的女子。白行簡《李娃傳》裡的李娃,先是參與了把滎陽生榨乾的那件事,後來又用幾年時間把這個已經淪為唱輓歌者、又被父親打得半死的人一寸一寸拉回來,供他讀書,逼他應舉。她做的不是等待,是工程。
第一百四十八章說的是有人寫了一個替陌生人送信的書生。李朝威《柳毅傳》裡柳毅在涇陽道上遇見牧羊的女子,答應替她把信送到洞庭。他起初並不愛她,他只是覺得這事該管。愛是在管完之後才長出來的。
第一百四十九章說的是有人寫了一批不需要歸屬的俠女。裴鉶《傳奇》裡的聶隱娘,舊題袁郊《甘澤謠》裡的紅線,還有舊題杜光庭《虯髯客傳》裡的紅拂——《虯髯客傳》的作者歸屬向來有爭議,此處只取其人物。這幾個女子都有自己的去處,她們的結局不由男人決定,也不指望男人給一個結局。
第一百五十章說的是有人把一個女子分成兩半以求兩全。陳玄祐《離魂記》裡張倩孃的魂隨王宙走了,身留在家中臥病五年,末了魂身合一。要兩全而現實不給兩全,於是作者把人劈開。
第一百五十一章說的是所有這些故事裡都有一件用來作證的東西。鈿合、金釵、玉合、紫玉釵,這些器物在篇中的職責不是裝飾,是舉證:它證明那件事發生過,證明說話的人不是在撒謊,也證明當事人後來確實沒有兌現。
九章連起來看,做成的是同一件事:中國文學第一次系統地為愛情提供了「後來」。
要看清這件事有多新,得先承認詩做不到這一點,也不打算做。
本書前面十幾卷講了很多詩。詩裡的愛幾乎全部集中在一個時間點上,那個點通常是分別、思念、或者初見。《詩經》裡那些篇章,寫的是水邊、道上、城隅的一刻。漢樂府裡的《上邪》是一句誓,誓是當場的事。魏晉以下的贈答之作,寫的是此刻的悵然。到了唐詩,李商隱寫「相見時難別亦難」,寫的仍然是那一刻;《長恨歌》長達八百餘字,已經算是詩裡少有的能走時間的作品,但它走完時間之後落在什麼地方?落在一個不再屬於人間的仙山,落在「此恨綿綿無絕期」——它把時間走完了,卻仍然拒絕交代人間的後來。
這不是詩人偷懶,這是文體的分工。詩的長處在於把一瞬間的密度提到最高,把人心裡那一下講得讓千年後的人還打顫。詩不擅長處理的,是三年之後。三年之後有很多瑣屑的東西:租金、盤纏、下第、母親的臉色、妻族的門第、一個人在長安待久了會變成什麼樣。這些東西一進詩裡就笨重,就俗,就散。所以詩把它們排除在外,排除得很有道理。
於是就出現了一個奇怪的空缺。三千年裡,中國人寫了無數關於愛的句子,卻幾乎沒有人寫過愛的第二年、第五年、第十年。人們知道相思是什麼樣,不知道相思之後過日子是什麼樣。人們知道離別,不知道離別之後那兩個人各自還得吃飯、趕路、應付父母、參加考試、迎娶別人。
傳奇要處理的正是這塊空缺。它的篇幅允許它走時間。一篇傳奇動輒寫到「後一年」「後數歲」「明年」,寫到人換了住處、換了身份、換了配偶。它一旦開始走時間,就再也不能像詩那樣只交出一個姿態——它必須交代事情。詩可以在最動人的地方停住,故事不能停在那裡,故事停在那裡讀者就要問一句:後來呢?
「後來呢」這三個字是敘事文體的原罪,也是它的全部力量。一個作者一旦答應回答這個問題,他就必須替他的人物把往後的日子過一遍。而一過日子,一大批此前可以不談的東西就全都湧上來了。
《枕中記》其實把這件事說破了。盧生在邯鄲旅舍裡最初的抱怨是什麼?他說自己不得意。什麼叫得意?他自己開的單子是:建功樹名,出將入相,列鼎而食,選聲而聽,使族益昌而家益肥。這單子裡沒有一樣是感情。然後夢開始了,夢裡第一件事就是娶了清河崔氏的女兒,接著才是舉進士、歷官、拜相。娶妻在這張單子裡的位置,是和列鼎而食、族昌家肥放在一起的。沈既濟寫得極冷靜:一個唐代士人所設想的圓滿人生,婚姻是其中一格,和官階、飲食、聲色並列的一格。
這是傳奇替我們保存下來的最要緊的一條消息。你要寫後來,就得寫這張單子。你寫不寫愛情是你的自由,但你只要往下寫,這張單子就會自己浮出來,因為在唐代,一個人的後半輩子就是按這張單子過的。詩可以不提這張單子,故事提不提不由作者決定,由長度決定。
所以卷十五真正的題目不是「唐人怎樣寫愛情」,是「愛情一旦被要求有長度,會露出什麼」。答案在下一節。
一段感情只要被要求往下走,就會依次撞上四樣東西。這四樣東西在詩裡可以完全不出現,在傳奇裡一樣也躲不掉。
第一樣是錢。
《李娃傳》把這一關寫得最實。滎陽生初到長安,帶著兩年的用度,那筆錢在文中是有數目的,是他父親給的,用途是應舉。錢花完之後發生的事,白行簡一步不省:先是變賣,賣馬,賣僮僕,然後是被逐出,然後是流落到凶肆裡替人唱輓歌。一個五姓子弟掉到唱輓歌這一層,中間只隔著一筆錢。等到李娃後來要把他救回來,白行簡同樣一步不省地寫錢怎麼來:贖身、租屋、置書、置衣、供他數年不事生產地讀書。這幾年誰出的錢,文中交代得清清楚楚。
這在中國文學裡是新的。此前寫愛情的文字,從不算賬。傳奇一算賬,就把一件從來沒被說破的事說破了:在唐代,一段感情要維持三年以上,得有人付錢,而付錢的那一方在這段關係裡就取得了某種發言權。李娃之所以能在後半篇裡對滎陽生下命令——命他讀書,命他再讀三年,命他去應舉——不只因為她有情,也因為這幾年是她在養他。
《霍小玉傳》裡錢的走向是相反的。李益初到長安時也有花銷,小玉家有資財,兩人的日子起初是寬裕的。等到李益授官東去、斷了音信,小玉這邊開始變賣,變賣到最後賣出了那支紫玉釵,而那支釵被一個老玉工認出來,認出它出自霍王家。錢在這裡不只是生計,它是身份塌落的刻度表。一個人開始賣東西的時候,她賣的東西會替她說出她是誰、她曾經是誰。
第二樣是門第。
唐代的門第不是一個空泛的觀念,它是一份可以排出高下的名單。崔、盧、李、鄭、王這幾家在當時人心目中的位置,高到連皇室都要不平。《新唐書》記唐文宗曾經感慨,說自家做了二百年天子,反倒比不上崔、盧。這句話是不是原話,史家亦有討論,但那種心態是真實的:門第的高低不由官位決定,由姓氏和世系決定,而這個系統不聽皇帝的。
這份名單一進入傳奇,全部的人物關係就都變了性質。《枕中記》裡盧生夢中所娶是清河崔氏之女,沈既濟點這五個字,不是隨手挑的姓,是在告訴讀者盧生這一步走得有多高。《李娃傳》的男主角一出場就是滎陽鄭氏之子,白行簡讓他姓這個姓,是為了讓他後來的墮落有落差,也是為了讓最後那場婚事有分量——一個滎陽鄭氏的兒子娶一個娼家女,這件事在唐代讀者眼裡是不可思議的,作者知道它不可思議,所以他必須把它寫得有理由。《霍小玉傳》裡的李益出於隴西李氏,他後來所娶的表妹盧氏,文中特意點明也是甲族,並且提到聘財的數目,大意是須以百萬為約,不到這個數,這門親事就不辦。蔣防寫這一筆的用意很清楚:李益負心不是一時糊塗,是一次算得很清楚的選擇,而算盤上擺著的是他的家族、他的姓、他的一生。
第三樣是父母。
詩裡幾乎不出現父母。傳奇裡父母是隨時會出手的那個力量。唐代的婚姻制度以父母之命為核心,男女私下的意願在禮法上不構成婚姻的成立要件。《離魂記》裡的整個困境就是從父親一句話開始的:張鎰早年曾有把女兒許給外甥的意思,後來另許他人。這一改,倩娘和王宙之間就再無辦法——不是他們不夠愛,是他們所處的制度裡根本沒有一個供他們使用的程序。所以陳玄祐只能讓魂出走。《李娃傳》裡那位父親的出手更狠:他在路上認出唱輓歌的是自己的兒子,把他打到幾乎死,棄在道旁。而全篇結局能圓,也是因為這同一個父親最後迴心,主動出面替兒子辦這門親,並且是備了禮數迎娶的。故事的開與合,兩次都握在父親手裡。
第四樣是時間本身。
前三樣是外力,這一樣是內力。一段感情走過三年、五年、十年之後,當事人還是不是當初那個人?《鶯鶯傳》裡張生給自己開脫的那套說辭,說到底是一個時間問題:他說的不是「我不愛她」,他說的是「我扛不住」,是把自己的退卻講成一種剋制。這話惡劣,但它觸到了一個真問題——詩裡的愛不需要經受時間,故事裡的愛必須經受。《枕中記》和《南柯太守傳》則把時間推到極處:一個人若把一生完整地走一遍,走到最後,他會發現所有讓他動心的東西都被時間處理掉了,包括妻子,包括子孫,包括他自己。
錢、門第、父母、時間。唐傳奇是中國文學第一次系統地把這四件事擺到愛情面前,一件一件地讓人物去撞。這不是唐人比前人更勢利,是他們比前人寫得更長。長度是一種審訊,它逼供出詩有本事繞開的一切。也可以換個說法:詩寫的是人在動心的時候是什麼樣,故事寫的是人在動心之後還得繼續活著,而繼續活著這件事,是有清單的。
把這一卷各篇的結局擺在一起,會看到一件讓人不太舒服的事:結局的好壞,幾乎與感情的強度無關。
按感情的濃烈程度排,霍小玉大概要排在最前面。她把命都賠進去了,得到的結局是最壞的一個。按濃烈程度排,柳毅要排在很後面,他起初根本不是為情,他是替一個陌生人跑腿,最後卻得了本卷最圓滿的結局。張生對崔氏未必沒有過真情,元稹寫他初見時的失態寫得很足,可他後來毫髮無傷,還落了一個善於補過的評語。倩娘和王宙的情不能說不深,深到把人劈成兩半,可她的身體在家裡躺了五年。
若按情深淺算命,這些結局是亂的。換一個算法就全通了:按人物在制度中的位置算。
柳毅的位置最松。他是個落第還鄉的書生,無官職,無婚約在身,家族在文中幾乎不出現。更要緊的是,李朝威把他的姻緣整個搬出了人間——龍宮不適用唐律,洞庭不在戶籍冊上,那門親事不需要媒妁,不需要聘財,不需要父母之命。作者不是讓柳毅戰勝了制度,是讓他繞開了制度。凡是繞開的,都能成。
俠女們的位置更松,松到她們自己選。聶隱娘自己挑了一個磨鏡少年就嫁了,紅拂在夜裡自己走出楊素的門,紅線事成之後不留下來受賞。這三個人的共同點不是武藝,是戶籍意義上的自由:她們不在那張「族益昌而家益肥」的單子上,所以那張單子管不著她們的結局。第一百四十九章說她們不需要歸屬,從制度上說,是沒有一個歸屬能裝得下她們。
李娃的位置最險,而她的結局最費力。她是娼家女,唐律對良賤婚配有明確禁限,大意是各色人等須與同色相配;她要嫁給滎陽鄭氏之子,這在律條和風俗兩頭都不通。白行簡的辦法不是硬闖,是把每一道關一道一道補上:先讓她拿出幾年時間把男方送上進士榜,替他掙回一個身份;再讓她主動提出離去,把「貪圖門第」的嫌疑洗淨;最後讓男方的父親親自出面,依禮來迎。全篇最關鍵的一句其實是那位父親的轉念——制度的門只能從裡面開,作者找到了那個能開門的人。李娃後來受封汧國夫人,是這一整套程序走完之後的結果,不是愛情的獎賞。
霍小玉的位置最死。她父親是霍王,可她母親是婢,王死之後被本家逐出,改了姓,落入樂籍。這個位置很特別:她有王女的教養和心氣,卻沒有王女的宗族。宗族是唐代婚姻裡唯一有效的擔保,她恰恰沒有。而李益那一邊,母親已為他定下表妹盧氏,甲族對甲族,聘財論百萬。兩個人的位置在故事開始之前就已經把結局算好了,剩下的只是過程。蔣防讓她死,不是因為狠心,是因為在他所知的世界裡,她這個位置上的人不會有別的下場。
崔鶯鶯的位置最容易被誤讀。她姓崔,是名單上第一等的姓,看上去應當穩妥。可細看那篇文章,她的處境是:父親已故,母親帶著孤兒寡女在旅途中避亂,一時倚仗張生的關照才免於兵禍。她有姓,沒有家。更要命的是,她與張生的結合從頭到尾沒有媒妁、沒有父母之命,在唐代的禮法裡,這樣的關係根本不算婚姻。它不算婚姻,張生後來另娶就不算背約。元稹給張生留的那條退路,不是他自己發明的,是制度早就替他備好的——一段在律法上不存在的關係,解除時自然不必付任何代價。
倩孃的位置是被一句話改掉的。父親早年那點意思不構成婚約,後來的另許才是有效的。有效的那一頭站著制度,無效的那一頭站著兩個人的心願。陳玄祐無法讓心願在制度裡勝出,就讓心願脫離身體單獨行動——魂不佔戶籍,不受父命,不必行六禮。這一手是全卷最見巧思的解法,也是最見無奈的解法。
把這七種結局並排看,可以下一個判斷:唐傳奇裡決定結局的,幾乎從來不是感情的強度,而是人物在制度中的座標。感情決定故事有多動人,座標決定故事怎麼收場。
說這個判斷,不是要把唐傳奇讀成一份社會控訴狀。恰恰相反。這些作者對制度的瞭解,比後世替他們鳴不平的人清楚得多。他們沒有一個人幻想制度會因為誰愛得深就讓一步。他們的本事在於:明知讓不了,還要在這套結構裡替人物找出路。柳毅那條路是移出去,李娃那條路是補齊了走進來,倩娘那條路是把人分開走,俠女那條路是從來就不進去。四條路,四種解法,每一種都精確地對準了制度的一個縫隙。這是清醒的人乾的活,不是抱怨的人乾的活。
還有第五條路,比前四條都特別。前四條是替人物找的,這一條是作者自己走的:他放下筆,伸手進故事裡,把現實中不會發生的事辦了。
本卷出現過兩次這樣的出手。
第一次在《霍小玉傳》。李益躲著不見,託故遷延,小玉病重將死而不能得一面。這個僵局在現實裡無解——沒有一條律法能強迫一個男人去見一個他不打算再見的女人。蔣防的辦法是:讓一個素不相識的豪士出現。那人穿輕黃紵衫,挾弓攜彈,與李益偶遇於路,先是同遊,隨即徑直把他帶到小玉門前,不容他退。全篇最要命的一場對質,是靠一個此前不存在、此後也不再出現的人物促成的。這個人沒有來歷,沒有動機,沒有後事。他不是人物,他是作者的手。
第二次在《謝小娥傳》。李公佐這一篇寫謝小娥的父親與丈夫在江上被盜所殺,兇手不知是誰。小娥夢見父親,父親留下六個字:車中猴,門東草;又夢見丈夫,丈夫留下六個字:禾中走,一日夫。這十二個字掛了很久沒人能解,直到李公佐——作者本人,用真名,以真實的行跡出現在自己的故事裡——替她解出了申蘭、申春兩個名字。這一手比黃衫客更露骨:蔣防至少還造了個人物當替身,李公佐是自己走進去的。
把這兩處放在一起,能看出一件唐人小說裡的固定職責:虛構替現實結賬。
現實裡的賬是結不清的。負心的人不會被押著去對質,兇手不會在夢裡報上姓名,被棄的女子只能病死,被殺的父親只能白死。寫故事的人知道這一點,他知道得比誰都清楚——蔣防知道李益那樣的人在長安有的是,李公佐知道江上的盜案十件裡有九件破不了。正因為知道,他才動手。他不是不懂現實,他是不肯讓紙上也照現實那樣了結。
本書第九十二章講過傳說的一項機制:凡是現實裡沒有交代的,傳說會替它補一個交代;凡是沒有下場的,傳說會替它安排一個下場。這項機制在民間傳說裡是無名的,是許多人在許多年裡慢慢湊出來的,找不到經手人。到了唐傳奇,同一件事發生了變化:它有了署名。蔣防、李公佐、白行簡,這些人是有姓名、有官職、有生卒可考的士人,他們坐在燈下,一筆一筆地把賬替死者算清。虛構在中國文學裡的這項職責,從這一卷起,從匿名轉為具名。
這一轉有代價。匿名的傳說是共識,誰也不必為它負責;具名的虛構是主張,作者要為它負責。所以元稹替張生辯護的那篇文章,後世罵了一千年,罵的正是元稹本人,而不是「傳說」。作者一旦署名,他給出的結局就成了他的判斷,他的判斷就要被追究。第一百四十四章那一篇之所以在文學史上位置特殊,一半的原因在這裡:那是第一次有人用署名的虛構替一個拋棄者說話,於是也第一次有人為一個虛構的結局承擔了罵名。
順帶說一句,唐傳奇裡這種「外來的強力人物」不止黃衫客一個。裴鉶《傳奇》裡的崑崙奴磨勒,替崔生越牆把人背出來;許堯佐《柳氏傳》裡的許俊,憑一時之勇把柳氏從沙吒利手裡奪回。這些人的共同特徵是:他們不在故事的因果鏈上,他們從外面伸進來,辦完事就走。凡是在故事裡出現這樣一隻手的地方,都可以斷定作者已經承認:靠這個世界自身的規則,這件事辦不成。
還有一個問題值得問一句:這四道關,唐人為什麼寫得這麼準?
看一看寫故事的是些什麼人就明白了。沈既濟做過史官,史稱他撰有《建中實錄》,他是一個專業記事的人。白行簡是白居易之弟,進士出身,歷官至主客郎中。元稹的仕歷更不必說,他一路做到宰相,也一路被貶。李公佐做過幕職,他的幾篇小說末尾常自記年月與行蹤,寫得像日記。蔣防的生平所知不多,但他能寫出那樣一篇東西,說明他對長安那一層的規矩熟到骨子裡。
這些人不是旁觀者。他們本人就正在過那張「族益昌而家益肥」的單子上的日子:他們自己也要應舉,也要等吏部銓選,也要考慮聘財和門第,也要向父母交代,也要在某一年做出一個日後會被人罵的決定。他們寫李益,寫張生,寫滎陽生,寫的是自己這個圈子裡的人,甚至可能就是自己。所以那些賬他們算得清,那些臺詞他們寫得像——他們不是在想像一個負心人怎麼替自己開脫,他們大概真的聽見過。
宋人趙彥衛《雲麓漫鈔》裡有一段常被引用的話,說唐代舉子應試之前要把自己的作品呈給有力者,謂之行卷,而小說一體最便於這個用途,因為這類文章可以同時見出史才、詩筆、議論。今人程千帆曾據此立論,把唐傳奇的興盛與進士行卷的風氣聯在一起。這個說法很有影響,也有學者不同意,認為宋人所記未必可靠,行卷所投的主要仍是詩文,學界看法不一,此處不必坐實。
不過即便不採這個說法,有一點仍然成立:唐傳奇是科舉時代的文學,是一批正在這套制度裡往上爬的人寫的。他們筆下的愛情之所以處處撞上錢、門第、父母和時間,不是因為他們冷酷,是因為他們每天都在撞。一個人不會去寫他沒有見過的障礙。
寫完這一卷,有一件方法上的事必須交代,否則前面所有的判斷都會顯得比它實際的分量更硬。
唐傳奇的文本狀況遠不如唐詩清楚。這些篇章大多不是以單行本傳下來的,而是靠後人的類書和總集輯存,其中最要緊的是宋初李昉等奉敕編的《太平廣記》五百卷。今天我們讀到的絕大多數唐人小說,是從這部書裡錄出來的。類書輯錄有它的規矩:改題、刪節、並篇、誤署出處,都不算罕見。所以篇名與作者的對應關係,在很多篇上並不牢靠。
本卷涉及的分歧,前面各章已隨文註明,這裡只作提要。《鶯鶯傳》一名《會真記》,兩個名字的先後學界有說;張生是否元稹自寓,如前所述看法不一。《虯髯客傳》舊題杜光庭,另有歸於他人者,至今未有定論。《紅線》舊題袁郊《甘澤謠》,其歸屬亦有異說。《枕中記》《任氏傳》題沈既濟作,沈既濟是有傳可考的史官,這兩篇的著作權相對穩固,但成篇的年份仍靠篇末自記和旁證推定,說法有出入。蔣防的生平所知甚少,《霍小玉傳》的寫作年代與寫作動機,歷來推測多而實據少。
還有一層更細的分歧,是文本與史傳之間的。李益是實有其人的詩人,兩《唐書》都有他的傳,傳裡記他猜忌妻妾、防閒過苛,當時人竟把這種毛病叫作「李益疾」。這條史料和《霍小玉傳》末尾寫他終身猜忌、家宅不寧,幾乎是同一件事的兩種說法。可這兩者誰先誰後、誰影響了誰,說不清楚:可能是史官採了當時流傳的傳聞,也可能是小說家據史傳上的名聲敷演成篇,還可能兩者共同源出一個更早的口頭說法。學界看法不一,本書不作裁斷。
本書的原則在這裡再說一遍:文本先於作者。一篇文章說了什麼,是可以核的;誰寫的、哪一年寫的,很多時候只能存疑。凡是可核的,本書據文本立論;凡是不可核的,本書把分歧擺出來,不替讀者選一個看著順眼的說法。前面幾節所下的那些判斷——結局由位置決定,作者會伸手干預——依據的是篇中寫了什麼,不依賴於作者是誰。就算將來某篇的著作權被推翻,這些判斷也還站得住。這是刻意留出的餘地。
回到全書的那條主線。
本書從頭講到這裡,說「愛」這個字最古老的意思之一是吝惜、是捨不得。《孟子·梁惠王上》裡齊宣王說「吾何愛一牛」,那個「愛」是捨不得;《老子》說「甚愛必大費」,說的是捨不得得越深,耗費越大。三千年裡這個字從捨不得慢慢挪向給出去,而兩頭本是一件事:你捨不得的,正是你愛的。
卷十五給這條主線添了一樣此前沒有的東西:長度。
長度一來,捨不得就露出了一個被詩掩蓋了一千多年的性質——它是要過日子的。
詩裡的人可以永遠站在離別的那一刻。他在渡口,他在城下,他在燈前,他手裡攥著一樣東西,天不亮不走。詩把他定在那裡,那一刻可以傳一千年。可故事不許他一直站在那裡。故事裡的人站完那一刻之後,得轉身回家,得吃晚飯,得跟母親說話,得準備明年的考試,得應付房東和同年,得決定要不要接受那門百萬聘財的親事。捨不得在這些事裡怎麼辦?
這一卷的回答是老實的,也是難堪的:多半辦不成。
辦不成的樣子各不相同。有的是被錢磨掉的:一個人賣到最後無可再賣,連當年定情的那支釵都得拿出去。有的是被門第擠掉的:兩家的姓擺在那裡,誰也搬不動。有的是被父母一句話改掉的:婚約不在當事人手裡,從來就不在。有的是被時間稀釋掉的:三年之後那個人自己也說不清當初為什麼非她不可,於是他給自己找了個體面的說法,管那叫忍情。
也有辦成的,但仔細看,辦成的每一件都付了別的代價。李娃辦成了,代價是她用幾年時間把自己活成了一件工具,替對方掙一個身份,再把自己從那個身份裡摘乾淨,等著別人來迎。倩娘辦成了,代價是她的身體在床上躺了五年。柳毅辦成了,代價是他得離開人間。俠女們辦成了,代價是她們一開始就不要這件事。
這就是唐傳奇替「愛」這個字做的記錄。它記下的不是愛情有多美,是捨不得如何在日常裡活下去,以及它多半活不下去。這份記錄不討人喜歡,但它是中國文學裡第一份帶有日期、地點、數目和姓名的記錄。
接下來的幾卷會離開人與人的事,去看別的方向:器物之愛,那是只能佔著不能給的;草木鳥獸之愛,那是給出去了對方也不知道的;再往後是宋人如何在詞裡把這一卷的題目重新處理一遍——他們的辦法與唐人很不一樣。此處只點這一句,各卷自有交代。
這一卷收在哪裡比較合適?不收在誓言上。誓言那類句子詩裡有的是,不缺這一卷。收在一支釵上。霍小玉最後拿去賣的那支紫玉釵,被市上的一個老玉工認了出來。老玉工說,這釵是當年霍王家的東西,是他親手做的。他記得那一年,記得那筆工錢。一支釵從王府裡出來,走了十幾年,走到一個女子活不下去的時候,回到了做它的人手上。
捨不得的最後一步,是不得不賣。三千年裡這個字所有的重量,都壓在那一刻,壓在一個認得出自己手藝的老工匠臉上。